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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动产融资业务操作,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动产融资业务规范化、统一化的监管操作体系,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是指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融资业务,或虽不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效控制企业物流和资金流从而有效控制风险而开展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操作环节主要包括九个部分:

监管项目启动、出账审查与收款确认、到货与入库管理、货权管理、价格管理、核库和巡库、赎货与出库、对账及监管项目跟踪管理、保险和档案管理。

第四条上述涉及内容的具体要求参照《中国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中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质物权属及品质检验管理办法》、《中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中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巡库核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动产融资岗位设置及职责参照《中国XX银行交易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管项目启动

第六条动产融资业务经授信审批同意后,对我行委托监管商进行抵/质押物现场监管的动产融资业务,客户经理应根据业务模式和客户用款计划确定监管项目启动时间,做好入驻监管准备工作。

一、分行书面通知监管商入驻监管时间及我行监管要求;监管方结合《动产融资业务监管方案意见表》和我行监管要求完善监管操作流程,并发送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或区域动产融资中心,以下简称交易融资中心)审查备案。

二、业务经办客户经理根据业务模式、监管模式选择相应的格式合同文本及协议,签订前须由分行交易融资中心对合同、协议进行专业性审查,审查后由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或资产监控部参与协议签署过程。

如合同、协议需修改、增加相应的约定条款的,必须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核通过。

针对货物运输过程进行监管的授信业务,相关协议应明确监管商对运输过程的监管责任。

(一)监管商输出监管模式下,监管商需与监管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签订分行认可的《场地租赁协议》,协议必须明确监管场地详细范围,且注明为中国XX银行监管业务使用,保证监管商对监管场地的使用权,并落实监管商对货物的实质性监管。

(二)在抵押监管的模式下,如无法签署《场地租赁协议》,经办单位客户经理负责审查监管商是否获得监管场地使用权并能履行监管职能,交易融资中心进行复核。

如监管商无法提供有关使用权证明的,监管商应在监管协议中承诺其巳获得监管场地使用权并能履行监管职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如果监管场地为港口、码头、期交所指定交割仓等公共仓场地无法签署《场地租赁协议》,在业务操作中应约定我行作为存货人,或由我行、借款人、监管商及公共仓储方签订《四方协议》(需经法律部门审核通过),明确公共仓储方在监管过程中的相关仓储义务。

三、分行负责督促监管商按《动产融资业务监管方案意见表》(附件2-3)要求明确监管人员及相应安排,进行项目流程等方面培训及操作前沟通学习,准备与监管项目对应的监管标牌、标签、单据、凭证、台账等日常监管资料。

四、动产融资业务监管场地应符合我行业务管理需要及抵/质押物保管要求:

(一)监管场地相对封闭,能保证抵/质押物独立堆放,港口、码头及针对特定商品或监管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监管场地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保证现场监管人员可以二十四小时对抵/质押物进行监管;

(三)监管场地具备必要的消防基础设施,监管项目中如抵/质押物为特殊类商品,仓储方应具备特殊的仓储资格,监管场

地应具备相应的监管条件;

(四)监管场地具备必要的抵/质押物数量、重量度量工具;

(五)其他与具体监管项目相关的必要条件。

五、监管商进行监管场地调查和整理,配备安全、消防、计量和生活等日常监管设施,确保监管人员二十四小时监管需要。

六、监管商监管人员入驻监管场地,监管项目启动:

(一)现货类动产融资业务,由交易融资中心在放款核库前通知监管人员入驻监管场地,对货物进行清点盘库,确定各品种货物价值、数量等信息,并协助我行收集相关权属、品质资料。

(二)预付转现货类动产融资业务,由交易融资中心在上游企业发货入库前通知监管商人员入驻监管场地,进行货物入库前准备。

第三章出账审查与收款确认

第七条动产融资业务出账前,分行应安排客户经理按我行格式合同管理、双人面签等制度要求,结合动产融资业务操作模式与受信人、相关担保人(如有)、上游厂商(如有)等签妥协议文本,合同签订过程须由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或资产监控部参与,以确保相关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动产抵押方式的动产融资业务应按我行现行动产抵押操作要求办妥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动产质押方式的动产融资

业务应在货物入库后办妥货物出质手续。

第九条根据分行内部管理架构和职能分工的不同,动产融资业务放款审查职能由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和放款中心完成,交易融资产品中心负责实质性审查,放款中心负责形式审查。

放款审查前须完成额度申请、核价、核库及相关权属、质量、保险审查资料收集工作,具体操作及后续审查参照相关细则及办法。

对于涉及全国性监管商监管额度或核心厂商总对总额度的,须填写《仓储监管机构监管额度使用审批表》或《核心厂商回购额度使用审批表》(附件2-4)向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申请,获批后方可放款。

第十条收款确认针对预付类业务,分行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银行承兑汇票送达及回执取回等工作环节:

一、融资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的,银票的收款人必须为与我行及受信人签订合作协议的供货方或其授权的收款方;融资方式为开立信用证的,信用证受益人必须为与借款人签订以拟出质货物为标的的进口合同的供货方。

二、融资方式为贷款的,贷款连同受信人自有资金一并直接付给供货方,或者开具以供货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或支票。

以银行汇票、支票形式支付的,应注明“不得背书转让”,授信终审意见另有规定的按终审意见执行。

三、办理首笔业务时,银票的送达原则上必须由我行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

后续业务,分行应尽量以我行人员实地双人送达的方式递送票据,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经分行认定并签署合作协议的专业物流商(含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分行应与认定的专业物流商签署协议明确交票和签收等有关事项。

分行通过快递送票且无法签署合作协议的,应按总行运营管理关于票据传递和送达的相关操作规定办理。

四、供货方收到银票或款项后应及时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或《收款证明》,在十个工作日内交付我行,确认函如非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签章的,应由三方协议指定的供货方签收人签章。

首笔业务釆取银票方式的,确认函直接交付我行工作人员,并由其携回交交易融资中心归档保管。

第四章到货与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动产融资业务项下的抵/质押物,须由我行或监管商进行监管。

现货模式下货物直接存放我行指定仓库,分行、监管商现场核库并确定权属后,由抵/质押人出据《动产抵/质押清单》,分行、监管商在《动产抵/质押清单》上共同签章确认;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根据《动产抵/质押清单》核价,同时填列《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交由监管商处执行核库、核价、出账审查等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先票/款后货模式下的到货与入库

卖方收到我行银票或款项后,在约定的发货期(发货期从出账日或开票日算起)内将货物发到我行指定仓库,上游卖方发货单注明我行或我行代受信人(买方)为收货人,于发货当日通知我行相关发货情况,到货后与我行或我行指定的监管商及受信人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卖方代办运输的,应经授信终审审批同意,并明确运输方、运输方式、在途保险、接货仓库等相关事项,分行落实专人跟踪。

分行根据卖方发货情况安排货物接收事宜,并督促监管商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一、每次入库时,监管商应核实上游卖方发货单上载明的货物品名、材质、规格、重量等信息是否与实际到货信息相符,如实际到货信息与发货单不符时,监管商应即时反馈至交易融资中心。

二、监管商根据入库情况打印入库单,借款人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监管商向分行出具动产抵

/质押清单》。

三、监管商每天根据实际出入库数量,及时更新动产抵/质押清单》,于次日发至分行,原件按月交接。

四、监管商根据我行的每次开票信息,核算卖方向借款人所发货物的价值,若到货期内票面下

的货物仍未到齐,应即时通知分行。

五、监管商负责对相关货权、抵/质押资料的收集。

监管商

收集的资料一般包括运输单据、发票或付款凭证、材质单、过磅

单、入库单等。

第十三条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转现货模式

如企业需要叙做押汇等授信方式转现货抵/质押的,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业务价格盯市应从开立信用证之日开始,开证时应将所开立信用证项下货物进口价格按以下公式推算该批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价格+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等税费+进口价格内未包含的合理运费、保险和杂费+其他合理费用),该完税价格为该笔业务项下担保货物进行盯市的初始价格,如推算结果明显高于国内销售公允价的应谨慎处理,要求客户提高保证金或暂缓出账。

信用证来单后,申请人同意付款或承兑后,分行或产品部门出具对单据处理的意见,交易融资中心价格管理岗根据当时国内销售公允价核定价格。

报关报圈

(一)由分行认可的报关公司报关、报检的,单据由交易融资中心专人送达或以特快专递送达报关公司或仓储监管商,办理交接手续,同时通知授信申请人准备各项费用。

(二)对于具有报关资格的客户自行报关的,由我行交易融资中心人员或仓储监管商人员全程参与报关、报检流程并全程控制单据。

(三)报关报检手续办理完毕后,货物由指定的运输方运至我行指定仓库。

第十四条抵/质押物在仓库内应分企业、分区域独立存放(港口、码头除外),对质物要求悬挂、粘贴我行所要求的质押标识,同时分行应落实对质物的实质性监管,确保抵/质押的有效性。

第五章货权管理

第十五条权属审查

一、分行应建立货权资料出账前审查、出账后动态核实机制,通过货权资料及单证审查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交易习惯、货物监管动态跟踪等情况对货物权属进行辨别和确认,避免货权出现法律瑕疵。

二、动产融资业务项下的抵/质押物应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商品,出质人应提供足以证明抵/质押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运输货运单据、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我行应对抵/质押物权属进行审查,审查流程如下:

(一)动产融资业务出账前,客户经理对货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人在资料上签字确认。

客户经理是抵/质押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货物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第一责任。

(二)首次出账时,巡库核货岗和客户经理需到现场核查货物,并核对货权资料和抵/质押物类型规格是否一致。

(三)货权审查岗对抵/质押物权属进行审查佯见《中国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质物权属及品质检验管理办法》)。

(四)在出账后的日常监管操作中,对于阶段性回购模式存在抵/质押物不断入库的情况,分行应负责对新入库抵/质押物的权属审查。

分行可要求监管商负责新入库抵/质押物的货权资料收集和形式审查,并由客户经理在日常贷后管理中对新入库抵/质押物的权属进行审查核实,巡库核货岗在日常巡库时对抵/质押物的权属进行检查核实:

1、我行与监管商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其补充协议,应明确要求监管商负责收集货物权属资料。

2、一般情况下,监管商收集权属资料范围应包括运输单据、发票或付款凭证、材质单、过磅单、入库单等。

监管商在日常审查中,一旦发现抵/质押物权属存在瑕疵,应立即同分行巡库核货岗联系。

3、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中对新入库抵/质押物的权属进行审查核实。

4、巡库核货岗进行日常巡库时,对监管商权属资料的收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新入库抵/质押物的权属进行审查,如有疑

问,可将权属资料带回行内进一步审查核对。

如果监管商不配合以上工作,分行应指定经营单位客户经理或专人负责新入库抵/质押物的货权收集和审查。

第十六条品质检验管理

一、根据抵/质押物可鉴别难度的高低,在抵/质押物的品质检验方面,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确保抵/质押物质量:

(一)提高业务人员质量鉴别能力;

(二)选择具有押品质量鉴别能力的监管商;

(三)引入第三方合格质检单位等。

二、对动产融资业务项下抵/质押物的品质检验要求如下:

(一)非进口货物

1、企业自产货物

抵/质押物为企业自己生产的货物,货物品质应由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如企业与我行有多年业务往来,我行对其产品有足够认识度的,可在申请授信时提出申请,经授信审批同意可予以免检。

2、非自产货物:

上游生产厂家出厂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的,出账和后续入库时提供随车的质量检验报告单,与抵/质押物相对应。

生产厂家出厂不提供质检证明的,货物品质应由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如企业与我行有多年业务往来,我行对该货物有足够认识度的,可在申请授信时提出申请,经授信审批同意可予以免检。

(二)进口货物

进口物资的检验方式通常包括装船地的质检和国内商检。

1、列入国家商检部门进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货物,品质检验以国内商检报告为准。

2、未列入国家商检部门进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货物,要求出具国际独立第三方质检报告或国内商检机构质检报告。

(三)第三方检验要求

1、某些特殊抵/质押物要求第三方质检机构定期进行抽检的,其检验机构必须是分行认可的检验机构,且与授信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一般情况下,我行或我行委托监管商人员现场监督检验机构现场抽样过程或送检过程。

如有必要,由交易融资中心负责监督第三方质检。

第六章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价格管理抵/质押物价格管理包括价格核定、逐日盯市和跌价补偿等工作:

一、分行应综合考虑成本价、市场价、变现费用等因素按不同的押品类型、交易模式等选择相应的核价方法,基本原则包括:

(一)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原则审慎核定抵/质押物价格。

(二)购入价的认定以发票价为基础,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三)如果我行处置抵/质押物时需要补缴税款的,商品购入价应按不含税价格认定;无需补缴税款的,国产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认定,进口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其进口完税价格加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它税收后的价格认定。

(四)购入价可以包括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

(五)在产品可按照原材料市场价与购入价孰低的方法认定。

二、交易融资中心价格管理岗应对抵/质押物价格进行持续跟踪,包括记录抵/质押物每日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定期发布价格信息。

三、针对不同的货物品种及价格的稳定性,授信审批部门终审意见中应明确约定跌价空间(即市场价低于核定价的幅度),跌价空间限制一般为10%,跌价补偿的时间原则为三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现货抵/质押模式价格核定

一、现货动产融资业务首次出账、提货、换货、价格发生变化及预付转现货前进行抵/质押物价格核定时,价格管理岗人员应严格按照终审意见以及操作流程的要求确定价格核定基础并进行核价。

二、价格管理岗人员应通过受信客户提供的釆购或者销售发票、价格信息网站等途径了解抵/质押物价格信息,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核定价格。

在所确定的价格基础上,根据抵/质押物所在行业的特征、抵/质押物价格变动趋势、受信客户情况和监管风险情况等综合因素,为确保授信风险,价格管理岗可对价格进行适当下浮调整,形成抵/质押物最终核定价格。

三、价格管理岗人员核定价格后,形成《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报中心负责人审批。

审批通过后盖章确认,以传真形式发监管商执行,并应向监管商索要《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回执。

四、价格发布后,若经营单位对价格核定有异议或申请调价时,应由业务经办客户经理提交调价申请书,详细说明调价原因,并准备抵/质押物近期发票、购销合同等资料。

价格管理人员根据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客户经理提供的材料对调价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价格调整方案,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预付类业务价格核定

一、预付类业务需要价格核定的主要包括未来货权质押开证、阶段性回购。

二、预付类业务出账时,价格管理岗需对抵/质押物价格进行审查,根据购销合同价格与盯市的实际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如盯市的市场价格与购销合同价格差距较大,应对原因进行调查,防止抵/质押物不足值。

三、预付类业务到货转现货抵/质押后,需重新核定货物价格后抵押或出质。

第二十条逐日盯市管理

一、逐日盯市是指对动产融资业务项下巳抵/质押给我行的货物的价格,由交易融资中心价格

管理岗人员进行每日跟踪。

二、价格管理人员应每日跟踪和掌握各种抵/质押物当天的市场价格行情,对跌幅超过合同约

定幅度的抵/质押物,应立即报告中心负责人釆取相应措施,并及时知会客户经理,要求企业

及时补货或补足保证金。

三、为了跟踪和掌握各种抵/质押物的市场行情,交易融资中心应选择合适的信息获得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商务网、百川资讯、抵/质押物专业网站、各地贸易市场价格行情通报、巡库人员现场了解到的当地市场情况等。

所选择的信息渠道应符合公开、及时、具备一定公信力等特征,能够帮助我行及时获取正确的市场信息。

四、分行动产融资业务项下各业务品种价格信息以0A公告、公共网、邮件等形式公布,及时更新,供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参考。

五、价格管理岗每月应制作货物价格走势图(品种细化程度由分行自定)并发送各经营单位,以达到控制风险以及对业务开

展提供信息支持的目的。

六、客户经理根据贷后管理和审批意见要求,定期到企业了解其经营情况,并对抵/质押物价格波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防范价格波动给我行授信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跌价补偿

一、跌价补偿制度是指抵/质押物跌价达到约定幅度时,出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保证金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抵/质押物品种及价格的稳定性,我行与出质人约定的跌价空间限制一般为10%,跌价补偿的时间原则为三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三、跌价补偿的条款必须在我行与出质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明确表述跌价补偿的要求,并明确规定若出质人不能按约定补偿,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

四、价格管理岗对跌价幅度超过当时约定的幅度的抵/质押物品种,应立即向经营单位发出跌价补偿通知,要求受信企业按要求补足货物或保证金,价格管理岗负责跟踪处理到位,以确保我行的资金安全。

五、跌价补偿计算方法

应补保证金=敞口金额-(现货物数量*现核定价格*抵/质押

率)

应补货物数量=敞口余额/(抵/质押率*现核定价格)-现货

物总数量

六、预付类跌价补偿

(一)阶段性回购模式

1、巳发货物跌价补偿根据卖方巳发货物数量和交易融资中心核定现价(以下简称核定价格),计算出巳发货物实际价值,卖方巳发货物价值减去货物现核定价值即需要补货货物价值。

计算公式为:

巳发货部分需补货货物价值=卖方巳发货物价值-货物现核定价值巳发货部分需补货数量=巳发货部分需要补货货物价值/核定价格巳发货部分需补保证金=巳发货部分需要补货货物价值*抵/质押率

2、未发货部分跌价补偿

交易融资中心根据客户经理与卖方和监管商的对账情况,确定购销合同项下卖方未发货数量,未发货数量乘以初始核定价格(购销合同价格)与交易融资中心现核定价格的差额,得出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价值,计算公式为:

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价值=未发货物数量*(初始核定价格-现核定价格)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数量=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价值/现核定价格

未发货部分应补保证金=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价值*抵/质押

若价格下跌后,卖方对购销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导致购销合同发货数量变化,客户经理需提供卖方调整价格的相关证明,并和卖方进行对账,确认卖方未发货价值,交易融资中心根据卖方变动后的价格,确定是否需跌价补偿。

(二)国际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业务

在途期间的跌价补偿

自信用证开立之交易融资中心应建立日常价格跟踪制度及跌价补偿制度,对进口货物的国内销售公允价进行跟踪,货物在途期间应将初始核定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与现阶段国内销售公允价进行比较,当进口货物完税价高于我行认可的公允价时,应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价格+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等税费+进口价格内未包含的合理运费、保险和杂费+其他合理费用

应补货物价值=进口购销合同数量*(初始核定价格-现国内销售公允价)应补保证金=补货物价值*(1-初始保证金比例)

转现货质押后跌价补偿转化为现货质(抵)押后交易融资中心对国内销售公允价进行跟踪,价格下跌至一定幅度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担保措施。

应补保证金=敞口金额-(现货物数量*现国内销售公允价*抵/质押率)

应补货物数量=敞口余额/(抵/质押率*现国内销售公允价)-现货物总数量第七章核库和巡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核库

一、核库由交易融资中心统一部署和安排,核库人员在核库前记录核库日期、类别和项目名称等相关内容,由安排人签字确定后进行核库。

核库要求:

(一)现货抵质押业务

1、首笔业务

额度(含续做额度)项下首笔业务出账经办客户经理应与交易融资中心巡库核货岗共同现场核库,并共同签字负责。

2、非首笔业务

对A类监管商业务,额度项下非首笔业务出账如果经查询监管商货值未发生变化或高于底线控货值的,可由交易融资中心负责人根据控货值查询结果及监管商以往监管记录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库。

B、C类监管商业务,额度项下非首笔业务出账和静态模式以货换货需由交易融资中心核库。

(二)预付类业务:

预付类业务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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