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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docx

1、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中国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融资业务操作,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动 产融资业务规 范化、统一化的监 管操作体系, 根据有关 规 章制度, 制定本 规 程。第二条本 办法所称 动产融资业务 是指以企业自有或第三 人合法 拥有的 动产或货权为抵质 押担保 项下的融资业务,或虽不 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 效控制企 业物流和 资金流从 而有效 控制 风险 而开展的融 资业务 。第三条本 规程所指操 作环节主要包 括九个部分:监管项目 启动、出账审查 与收款确 认、到货 与入 库管理、货权管理 、价格 管理、核库和巡库、赎货与出库、对账及监管项目

2、跟踪管理、 保 险和档案 管理 。第四条上述涉 及内容的具体要求参 照中国XX银 行动产 融资业务押品管理 办法、中 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质物权 属及品质检验管理办法、中XX银 行动产融资业务仓储 监 管机构管理办法、中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巡库核货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动产融资岗位设置及职责参照中国XX银行交易融资业务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监管项目启 动第六条 动产融资业务 经授信审批同意后,对我行委托 监 管商进行抵/质押物现场监管的动产融 资业务 ,客户经理应根据 业务模式和客户用款计划确定 监管项目启动时间,做好入驻监管 准 备 工作。一、 分行书面通知监管商入驻监管

3、时间及我行监管要求;监 管方结合动产融资业务监管方案 意见表和我行监管要求完善 监管操作流程,并 发送分行 交易融 资中心(或区域动产融资中心, 以下简称交易 融资中心)审查备 案。二、 业务经办 客户经理根据业务模式、监管模式 选择相应的 格式合同文本及 协议,签订前须由 分行交易融 资中心对合同、协 议进行专业性审查,审查后由分行 交易融资中心或资产监控部参 与协议签署过程。如合同、协议需修改、增加相应的约定条款的 , 必须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核通 过。针对货 物运输过程进行监管的授 信业务,相关协议应明确监管商对运输过程的监管责任。(一) 监管商输出监管模式下 ,监管商需与 监管场地所有权

4、或使用 权人签订分行认可的场地租 赁协议,协议必须明确监 管场地详细范围,且注明为中国X X银行监管业务使用,保证监 管 商 对监管场地的使用权,并落实监管商对货物的实质性监管。(二) 在抵押监管的模式下 ,如无法签署场地租赁协议, 经办单 位客户经理负责审查监管商是 否获得监管场地使用 权并 能履行 监管职能,交易融资中心进行复核。如监管商无法提 供有 关 使用 权证明的,监管商应在监管协议中承诺其巳获得监管场地 使用权并能履行 监管职能,否则 将承担相 应的 赔偿责 任。(三) 如果监管场地为港口、码头、期交所指定 交割仓等公 共仓场地无法 签署场地租赁协议 , 在业务操作中 应约定我行

5、作为存货人,或由我行、借款人、监管商及公共 仓储方签订四 方协 议(需经法律部门审核通过),明确公共仓储方在监管过 程中的相关 仓储义务 。三、 分行负责督促监管商按动产融资业务监 管方案 意见表 (附件 2-3)要求明确 监管人员及相 应安排,进行项目流程 等方 面培训及操作前沟通学习,准备与监管项目对应的监管标牌、标 签、单据、凭证、台账等日常监 管 资 料。四、 动产融资业务监管场地应符合我 行业务管理需要及抵 / 质押物保管要求:(一) 监管场地相对封闭,能保证抵/质押物独立堆放,港 口、码头及针对特定商品或 监管商另有 规 定的除外;(二) 监管场地配备必要的生活 设施,保证现场监管

6、人员可 以二十四小 时对抵/质押物进行监管;(三) 监管场地具备必要的消防 基础设施,监管项目中如抵 /质押物为特殊类商品,仓储方应具备 特殊的 仓储资 格,监管场地应具备相应的监管条件;(四) 监管场地具备必要的抵 /质押物数量、重 量度量工具;(五) 其他与具体监管项目相关的必要条件。五、监管商进行监管场地调查和整理,配备安全 、消防、计 量和生活等日常 监管设施,确保监管 人员二十四小 时监 管需要。六、监管商 监管人员入驻监管场地,监管项目启 动:(一)现货类动 产融资业务 ,由交易融 资中心在放款核 库前 通知 监管人员入驻监 管场地,对货物 进行清点 盘库,确定各品种 货物价值、数

7、量等信息,并协助我行收集相关 权属、品质资 料。 (二) 预付转现货类动产融资业务,由交易融资中心在上游 企业发货入库前通知监管商人员入驻 监 管 场地,进行货物入库前 准备。第三章出 账审 查 与收款确 认第七条 动产融资业务 出账前,分行应安排客户经理按我行 格式合同管 理、双人面签等制度 要求, 结合动产融资业务 操作模 式与受信人、相关担保人( 如有)、上游厂商(如有)等签妥协 议文本, 合同 签订过 程须由分行交易融 资中心或资产监 控部参 与,以确保相关手 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第八条 动产抵押方式 的动产融资业务应按我行 现行动产 抵押操作要求 办妥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动

8、产质 押方式 的 动产融资业务应 在货物入 库后办妥货物出质手续。第九条根据分 行内部 管理架构和 职能分工的不同 ,动产 融资业务 放款审查职 能由交易融 资产 品中心和放款 中心完 成,交 易融 资产品中心 负责实质 性审查 ,放款中心 负责形式审查 。放款 审 查前须完成额度申请、核价、核库及相关 权属、质量、保险审 查资料收集工作,具体操作及后 续 审查 参照相关 细则 及办法。对 于涉及全国性 监管商监管额度或核心厂商 总对总额 度的 ,须填写 仓储监 管机构 监管额度使用 审批表或核心厂商回 购额度使 用审批表(附件 2-4)向总行交 易 融 资产 品中心 申 请,获 批后 方可放

9、款。第十条收款确 认 针对预付类业务,分行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银行承兑汇票 送达及回 执取回等工作环节:一、 融资方式为银行承兑汇 票的,银票的收款人必 须为与我 行及受信人 签订 合作 协议的供 货方 或 其授权的收款方;融资方式 为开立信用 证的,信用证受益人必 须为与借款人签订以拟出质货 物 为标 的的进口合同 的供 货方。二、融资方式为贷款的 ,贷款连同受信人自有 资金一并直接 付给供货方,或者开 具以供 货方为 收款人的 银行汇票或支票。以 银行汇票、支票形式支 付的,应注明“不得背 书转让”,授信终 审 意 见 另有 规定 的按 终 审意 见执 行。三、办理首笔业务时,银票的送达原

10、 则上必须由我行两 名工 作人员共同完成,并对送达地址、 签收人等事 项进行双人核实。 后续业务 ,分行应尽量以 我行人员实地双人送达的方 式递送票 据,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经分行认定并签署合作 协议的专业物流 商(含邮政特快 专递)送达,分 行应与认定的专业物流商签署协 议明确交票和 签收等有关事项。分行通过快递送票且无法 签 署合 作协议的,应按总行运 营管理关于票据 传递和送达的相关 操作 规 定办理。四、供货方收到银票或款 项后应及时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收 到确认函或收款证明,在十个 工作日内交付 我行,确认 函如非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 签章的,应由三方协议指定的供 货方 签 收人签章。首笔业

11、务釆 取银票方式的 ,确认函直接交付 我行工 作人员,并由其携回 交交易 融资 中心 归 档保管。第四章到 货与入 库管理第十一条 动产融资业务项下的抵 /质押物,须由我行或监 管商进行监管。现货模式下 货物直接 存放我行指定 仓库,分行、监管商现场核库并确定 权属后,由抵/质押人出据动产抵/质押 清单, 分行、监管商在动产 抵/质押清单上共同签章确认; 分行交易融 资中心根据动产抵/质押清 单 核价,同时填列质 物价格 调整/确认通知书交由监管商处执行核库、核价、出账 审查等监 管 工作。第十二条先票 /款后货模式下 的到货与入库卖方收到我行 银票或款项后,在约定的发货 期(发货期从出 账日

12、或开票日算起 )内将货物发到 我行指定 仓库 ,上游卖方发货 单注明我行 或我行代受信 人(买方)为收货人,于发货当日通知 我行相关 发货情况,到货后与我行或我行指定的 监管商及受信人 办理货物交接手 续。卖方代 办 运输的,应经授信终审审批同意, 并明确运 输方、运输方式、在途保险、接货仓库等相关 事项, 分 行落 实专人跟踪 。分行根据 卖方发货情况安排货物接收事宜,并督促监管商严 格落实以下要求:一、 每次入库时,监管商应核实上游卖方发货单上载明的货 物品名、材质、规格、重量等信息 是 否与实际到货信息相符,如 实际到货信息与发货单不符时,监管商应即时反馈至交易融资中 心。二、 监管商根

13、据入 库情况打印入库单,借款人在入库单上签 字确认,监管商向分行出 具 动产抵/质押清单。三、 监管商每天根 据实际出入库数量,及时更新 动产抵/质押清单,于次日发至分行,原件按 月交接。四、 监管商根据我 行的每次开票信息,核算卖方向借款人所 发货物的价值,若到货期内票面下的货物仍未到齐,应即时通知分行。五、 监管商负责对相关货权、抵/质押资料的收集。监管商收集的资料一般包括运输单据、发票或付款凭证、材质单、过磅单、入库单等。第十三条信用 证项下未来货权转现货模式如企业需要叙做押汇等授信方式转现货抵/质押的,按以下 流程处理:一、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业务价格盯市应从开立信用 证之日 开始,开证

14、时应将所开立信用 证项 下货物进口价格按以下公式推 算该批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价格+进口环 节关税、增值税等税费+进口价格内未包含的合理运 费、保险和 杂费+其他合理 费用),该完税 价格为该笔业务项下担保货物进 行盯市的初始价格,如推算 结果明显高于国内销售公允价的 应谨 慎处理,要求客户提高保证金或暂缓出账。信用证来单后,申请人同意付款或承 兑后,分行或产品部门 出具对单据处理的意见,交易融资 中心价格管理 岗根据当时国内 销售公允价核定 价格。报关报圈(一) 由分行认可的报关公司报关、报检的,单据由交易融 资中心专人送达或以特快专递送达报 关公司或 仓储监管商,办理 交

15、接手续,同时通知授信申请人准备各项费用。(二) 对于具有报关资格的客户自行报关的,由我行交易融 资中心人员或仓储监管商人员全程参 与报关、报检流程并全程控制单据。(三) 报关报检手续办理完毕后,货物由指定的运输方运至 我行指定 仓库。第十四条抵/质押物在仓库内应分企业、分区域独立存放 (港口、码头除外),对质物要求悬挂、 粘贴我行所要 求的质押 标识,同时分行应落实对质物的实质性监管,确保抵/质押的有 效性。 第五章货权管理第十五条权属审查一、 分行应建立货权资料出账前审查、出账后动态核实机制, 通过货权资 料及单证审查并结合 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交易习惯、 货物监管动态跟踪等情 况对货物权属进

16、行辨别和确认,避免货 权出现法律瑕疵。二、 动产融资业务项下的抵/质押物应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 商品,出质人应提供足以 证明抵/质 押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 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运输 货运 单据、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我行应对抵/质押物权 属进行审查,审查流程如下:(一) 动产融资业务出账前,客户经理对货权材料原件及复 印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人在资 料上签字确认。客户经理是 抵/质押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货物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 第一责任。(二) 首次出账时,巡库核货岗和客户经理需到现场核查货 物,并核对货权资料和抵/质押物类型 规格是否一致。(

17、三) 货权审查岗对抵/质押物权属进行审查 佯见中国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质物权属及品质 检验管理办法)。(四) 在出账后的日常监管操作中,对于阶段性回购模式存 在抵/质押物不断入 库的情况,分行应 负责对新入库抵/质押物的权属审查。分行可要求 监管商负责新入库抵/质押物的货权资料收集和 形式审查,并由客户经理在日常贷 后管理中对新入库抵/质押物 的权属进行审查核实,巡库核货岗在日常巡库时对抵/质押物的 权 属 进 行 检查 核 实 :1、我行与监管商签订的相关 协议或其补充协议,应明确要 求监管商负责收集货物权属资料。2、 一般情况下 ,监管商收集 权属资料范围应包括运输单据、 发票或付款凭 证

18、、材质单、过磅单、入 库单等。监管商在日常审 查中,一旦发现抵/质押物权属存在瑕疵,应立即同分 行巡库核 货 岗 联系。3、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中对新入库抵/质押物的 权属进行审 查核实。4、巡库核货岗进 行日常 巡库时,对监管商权属资料的收集 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新入 库抵/质押 物的 权属进行审查 ,如有疑问,可将权属资料带回行内进一步 审查核对。如果 监管商不 配合以 上工作,分行 应指定经营单位客户经理 或专人负责新入库抵/质押物的 货 权 收集和 审查 。第十六条品 质检验 管理一、根据抵/质押物可鉴别难度的高低,在抵/质押物的 品质 检验方面,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以下方式确保 抵

19、/质押物 质 量:(一)提高业务 人员质量鉴别能力;(二)选择 具有押品质量鉴别能力的 监管商;( 三)引入第三 方合格 质检单 位等。二、对动产 融资业务项 下抵/质押物的品 质检验要求如下:(一)非进口货物1、企业自 产货 物抵/质押物为企业自己生产的货物,货物品质应由第三方 质 检机构进行检验。如企业与我行有 多年业务往来,我行对其产品 有足够认识度的,可在申请授信时提出申 请,经授信审批同意可 予以免 检 。2、非自产货物:上游生 产厂家出厂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的,出账和后 续入库时提供随车的质量检验报 告单,与 抵 / 质押物相 对应 。生产厂家出厂 不提供 质检证 明的,货物品质应由

20、第三 方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如企业与我行有 多 年业务 往来,我行对该 货物有足 够认识 度的 ,可在申 请授信 时提出申 请,经授信审批同 意可予 以免 检 。(二)进口货物进口物 资的检验方式通常包括装船 地的质检和国内商检。1、列入国家商 检部门进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货物,品质检 验以国内商 检报 告为准。2、未列入国家商 检部门进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货物,要求 出具国 际独立第三方 质检报告或国 内商 检机构质检报 告。( 三)第三方检验 要求1、某些特殊抵 /质押物要求第 三方质检机构定期 进行抽检 的,其检验机构必 须是分行认可的检 验机构,且与授信企业不存 在关 联关系。2、一般情况下

21、,我行或我 行委托监管商人员现场监 督检验 机构现场抽样过程或送检过程。如有 必要,由交易 融资中心 负责 监督第三方 质检。第六章价格管 理第十七条价格 管理 抵/质押物价格管理包括价 格核 定、逐日盯市和跌价 补偿 等 工作:一、分行应综合考虑成本价、市场价、变现费用等因 素按不 同的押品 类型、交易模式等 选择相应的核价 方法,基本原则包括:(一)按照 购入价与市 场价孰低原 则审慎核定抵 /质押物价 格。(二)购入价的认定以发票价为基础,可根据不同情况 进行 调 整。(三)如果我行处置抵 /质押物时需要补缴 税款的,商品购 入价 应按不含税价 格认定;无需补缴 税 款的,国产商品的购入

22、价 可以按包 含增值税的价格 认定,进口商品的 购入价可以 按其进口 完 税价格加上 进口关税 、进口环节其它税收后 的价格 认定。(四)购入价可以包括 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 输费用。(五)在产品可按照原材料市 场价与购入价孰低的方法 认 定。二、交易融资中心价格管理岗应对抵/质押物价格 进行持续 跟踪,包括记录抵/质押物每日价格, 分析价格走 势,定期发 布 价格信息。三、针对 不同的 货物品种 及价格的 稳定性,授信审批部 门终 审意见中应明确约定跌价空 间(即 市场价低于核定价的幅度), 跌价空间限制一般 为10%,跌价补偿的时间原则为三个工作日, 最 长 不超 过五 个工作

23、 日。第十八条 现货 抵 /质押模式价格核 定一、现货动产 融资业务首次出账、提货、换货、价格发生变 化及预付转现货 前进行抵/质押物价 格核定 时,价格管理 岗人员 应严格按照 终审意见以及操作流程的要 求确定价格核 定基 础并 进 行核价。二、价格管理 岗人员应通过受信客户提供的釆购或者销售发 票、价格信息网 站等途径了解 抵/ 质 押物价格信 息 ,按照购 入价 与市 场 价孰 低的原 则 核定价 格。在所确定 的价格 基础上,根据抵 /质押物所在行 业的特征、抵/质押物价格 变动趋势、受信客户情 况和监管风险情况等综合因素, 为确保授信风险,价格管理岗可 对价格进行适当 下浮调整,形成

24、抵/质押物最终核定价格。三、 价格管理 岗人员核定价格后,形 成质物价格 调整/确 认通知 书,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 通 过后盖章确 认,以传真 形式 发监管商执行,并应向监管商索要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 知书回 执。四、价格发布后,若经营单 位对价格核定有异 议或申请调价 时,应由业务经办客户经理提交调 价申请书,详细说明调价原因, 并准备抵/质押物近期 发票、购销合同等资料。价格管理人 员根 据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客户经理提供的材料对调价申请进行核实, 并提出价格 调整方案,报中心 负责 人审批后 执 行。第十九条 预付 类业务 价格核定一、预付类业务需要价格 核定的主要包 括未来货权质押开

25、证、阶段性回 购。二、预付类业务出账时,价格管理岗需对抵/质押物价格 进 行审查,根据购销合同价格与盯市的 实际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如 盯市的市场价格与购销合同价格 差距较大,应对原因进行调查,防 止抵 /质 押物不足 值 。三、预付类业务到货转现货抵/质押后,需重新核定 货物价 格后抵押或出质。 第二十条逐日 盯 市管理一、逐日盯市是指对动产融资业务项 下巳抵/质押给我行的 货物的价格,由交易融 资中心价格管理岗人员进行每日 跟踪。二、价格管理人 员应每日跟踪和掌握各 种抵/质押物当天的 市场价格行情,对跌幅超 过合同约定幅度的抵 /质押物,应立即 报告中心 负责人釆取相 应措施,并及时知会

26、客户经理,要求企业及时补货 或补足保 证金。三、为了跟踪和掌 握各种抵/质押物的市场行情,交易融资 中心应选择 合适的信息 获得渠道,包 括但不限于:中华商务网、 百川资讯、抵/质押物专业网站、各地贸易市场价格行情通报、 巡库 人员现场了解到的当地市场情况等。所选择的信息渠 道应符 合公开、及时、具备一定公信力等 特征,能够帮助我行及 时获 取 正确的市 场信息。四、 分行动产融资业务项下各业务品种价格信息以0A公告、 公共网、邮件等形式公布,及时 更新,供经营 部门客户经理参考。五、 价格管理岗每月应制作货物价格走 势图(品种细化程度 由分行自定)并发送各经营单位,以 达到控制 风险以及对业

27、务开展提供信息支 持的目 的。六、 客户经理根据贷后管理和 审批意见要求,定期到企业了 解其 经营情况,并对抵/质押物价格 波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 防范价格波 动给我行授信带来的风险。第二十一条跌 价补偿一、跌价补偿制度是指 抵/质押物跌价达到 约定幅度时,出 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应价值 的抵 /质押物或保 证金的 规 定。二、根据不同的抵 /质押物品种及 价格的 稳定性,我行与出 质人约定的跌价空 间限制一般为 10%, 跌价 补偿的时间原则为三 个工作 日,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三、跌价补偿的条款必须在我行与出 质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中 进行明确约定,明确表述跌 价补偿 的要求,并明 确

28、规定若出质人 不能按 约定补偿,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 前到期。四、价格管理 岗对跌价幅度超过当时约定的幅度的抵 /质押 物品种,应立即向经营单位发出跌 价补偿通知,要求受信 企业按 要求补足货物或保 证金,价格管理岗负责 跟踪处理到位,以确保 我行的 资金安 全 。五、跌价补偿计 算方法应补 保证金=敞口金 额-(现货 物数量*现核定价格 *抵/质押率)应补货 物数量 =敞口余 额/(抵/质押率 *现核定价格)-现货物 总 数量六、预付类跌价补偿(一)阶 段性回 购模式1、巳发货物跌 价补偿 根据卖方巳发货物数量和交易融 资中心核定现价(以下简称 核定价 格),计算出巳发货物实际 价值,卖方巳发

29、货物价值减去 货物现核定价值即需要补货货 物价值。计算公式为: 巳发货部分需补货货 物价值=卖方巳发货物价值-货物现核 定价值 巳发货部分需 补货数量=巳发货部分需要补货货 物价值/核 定价格 巳发货部分需 补保证金=巳发货部分需要补货货 物价值*抵/ 质押率2、未发货部分 跌价补偿交易融 资中心根据客 户经理与卖方和监管商的 对账情况,确 定购销合同项下卖方未发货数量, 未发货数量乘以初始核定价格 (购销合同价格)与交易融 资中心现核定价格的差 额,得出未发 货部分应补货 物价值,计算公式为: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价值=未发货物数量* (初始核定价 格- 现核定价格) 未发货部分应补货物数量=未

30、发货部分应补货 物价值/现核 定价格未发货 部分应补保证金=未发货部分应补货 物价 值*抵/质押率若价格下跌后, 卖方对购销合同价格 进行调整,导致购销合 同发货数量变化,客户经理需提供 卖方调整价格的相关证明,并 和卖方进行对账,确认卖方未发货价值,交易融资中心根据 卖方 变动 后的价格,确定是否需跌价 补偿 。(二)国际信用证项下未来 货权业务在途期 间的跌 价 补偿自信用 证开立之交易 融资中心应建立日常价格跟 踪制度及 跌价补偿制度,对进口货物的国内 销售公允价 进行跟踪 ,货物在 途期间应将初始 核定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与现阶段国内 销售 公允价 进行比较,当进口货物完税价高于我行

31、 认可的公允 价时, 应要求客 户补充保证金或提 供 其他担保。进 口货物完税 价格 =进口价格 +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等税 费+进口价格内 未包含的合理 运 费、 保 险和杂费+其他合理 费 用应补货 物价值=进口购销 合同数量 * (初始核定 价格 -现国内 销售公允 价) 应补保证金=补货物价值* (1-初始保证金比例)转现货质 押后跌价 补偿 转化为现货质 (抵)押后交易融资中心对国内销售公允价进 行跟踪,价格下跌 至一定幅度要 求 客 户补 充保 证 金或担 保措施。应补 保证金=敞口金 额-(现货 物数量 *现国内销售公允价 * 抵/质押率)应补货 物数量 =敞口余 额/(抵/质押

32、率*现国内 销售公允价) -现货物总数量 第七章核 库和巡 库管理第二十二条核 库一、核库由交易融资中心统一部署和安排,核库人员在核库 前记录核库日期、类别和项目名称 等相关内容,由安排人签字确 定后进行核库。核库要求:(一) 现货抵质押业务1、 首笔业务额度(含续做额度)项下首笔业务出账经办客户经理应与交 易融资中心巡库核货岗共同现场核 库,并共同签字负责。2、 非首笔业务对A类监管商业务,额度项下非首笔 业务出账如果经查询监 管商货值未发生变化或高于底 线 控货值的,可由交易融资中心负 责人根据控货值查询结果及监管商以往监管记录情况决定是 否进行核库。B、C类监管商业务,额度项下非首笔 业务出账和静态模式 以货换货需由交易融资中心核库。(二) 预付类业务:预付类业务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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