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重点资料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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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重点资料汇总

P68

4.新三管法

新三管法是先用高压水和气冲击切割地层土体,然后再用高压浆和气对地层土体进行切割和喷入。

水、气喷嘴和浆、气喷嘴铅直间距约0.5~0.6m。

高压浆液射流对地层二次喷射增大了喷射半径,使浆液均匀注入被喷射地层,而且由于浆液和气喷嘴与水和气喷嘴间距大,水对浆液的稀释作用减小,使实际灌入的浆量增多,浆液密度增大,提高了凝结体的结实率和强度。

该法适用于含较多密实性充填物的大粒径地层。

在上述基本的喷射灌浆工法的基础上,又先后开发出了能够施工大直径的超高压大流量、交叉射流工法、多管喷射法等。

P154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在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关于主体工程开工的规定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对主体工程开工的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明确。

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14年第46号),主体工程开工的有关规定修改如下: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P215

P228

注意:

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14年第46号),上文中“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P242

一、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基本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近年来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部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进行了修订,提出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水利部《关于引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项目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关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2.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主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3.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4.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2)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3)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

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真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5)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

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

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5.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6.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7.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1)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l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2)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8.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P244

一、文明建设工地评审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水利部组织对《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水精[2012]1号)进行修订,并印发了《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水精[2014]3号),该办法共十七条。

原《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水精[2012]1号)同时废止。

1.文明工地创建标准

(1)体制机制健全

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落实到位;建设管理内控机制健全。

(2)质量管理到位

质量管理体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健全,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严格开展质量检测、质量评定,验收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到位,质量风险防范措施

有力,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质量档案管理规范,归档及时完整,材料真实可靠。

(3)安全施工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强;施工各类措施和资源配置到位;施工安全许可手续健全,持证上岗到位;施工作业严格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环境和谐有序

施工现场布置合理有序,材料设备堆停管理到位;施工道路布置合理,维护常态眼进、交通顺畅;办公区、生活区场所整洁、卫生,安全保卫和消防措施到位;工地生态环境建设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果;施工粉尘、噪声、污染等防范措施得当。

(5)文明风尚良好

参建各方关系融洽,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措施、活动落实;职工理论学习、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培训效果好,践行敬业、诚信精神;工地宣传、激励形式多样,安全文明警示标牌等醒目;职工业余文体活动丰富,队伍精神面貌良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监督,遵纪守法教育有力,保证干部安全有手段。

(6)创建措施有力

文明工地创建计划方案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

文明工地创建参与面广,活动形式多样,创建氛围浓厚;创建内容、手段、载体新颖,考核激励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工地"

(1)干部职工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3)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4)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引发当地群众发生群体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

(6)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事宜的;

(7)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8)参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2.文明工地创建与管理

文明工地创建在项目法人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项目法人应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将创建活动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并制定创建工作实施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开展文明工地创建的单位,应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档案资料齐全。

文明工地创建应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广泛开展技能比武、文明班组、青年文明号、岗位能手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文明工地创建要加强自身管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载体。

要搞好日常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创建水平。

获得文明工地的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重要参考。

3.文明工地申报

文明工地实行届期制,每两年通报一次。

在上一届期已被命名为文明工地的,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报下一届。

(1)自愿申报。

凡满足前述文明工地标准且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水利建设工地,即:

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应达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0%及以上,或在主体工程完工一年以内;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

申报文明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是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管辖的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或标段)为一个文明建设工地。

(2)考核复核。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文明工地创建申请,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逐级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会同建管部门进行复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推荐名单,经本单位文明委同意后报水利部。

流域机构所属的工程项目,由流域机构文明办会同建管部门进行考核,提出推荐名单并经流域机构文明委同意后报水利部。

水利部直属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向水利部申报。

(3)公开公示。

水利部文明委审议通过后,在水利部相关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水利部文明办、建设与管理司组织复核。

(4)发文通报。

对符合条件的"文明工地"工程项目,正式发文予以通报。

P263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对于河道疏竣工程,逐项应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对于河道疏竣工程,逐项应有95%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P283

注意:

关于如何确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而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14年第46号),修改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P343-350

(三)审计程序

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审计准备阶段。

包括审计立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等环节。

2.审计实施阶段。

包括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征求意见等环节。

3.审计报告阶段。

包括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处理、下达审计结论等环节。

4.审计终结阶段。

包括整改落实和后续审计等环节。

审计结论应葺接下达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必要时可抄送相关单位。

审计结论下达后,水利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文件及相关审计资料及时归档。

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应按照水利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结论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水利审计部门。

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建议。

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计结论6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并向水利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确需延长审计结论整改执行期的,应报水利审计部门同意。

(四)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应主要包括详查法、抽查法、核对法、调查法、分析法、其他方法等。

其中其他方法包括:

1.按照审查书面资料的技术,可分为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等。

2.按照审查资料的顺序,可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等。

3.实物核对的方法,可分为盘点法、调节法和鉴定法等。

竣工决算审计是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调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及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1F42013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1F42013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工作方法和制度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是:

1.现场记录。

监理机构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天气、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2.发布文件。

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确认等书面文件开展施工监理工作。

3.旁站监理。

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

4.巡视检查。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5.跟踪检测。

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

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平行检测。

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协调。

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调解。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制度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制度有:

1.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

2.原材鄂、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

3.工程质量报验制度。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

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

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5.会议制度。

6.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制度。

8.监理报告制度。

9.工程验收制度。

三、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要求

根据水利部《水利部关于修改<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定》(水利部令第40号),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有关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的基本要求

1.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类与分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4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3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2.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①甲级:

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②乙级:

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及以下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③丙级:

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及以下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①甲级:

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②乙级:

可以承担Ⅱ等及以下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③丙级:

可以承担Ⅲ等及以下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于建设监理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水利部关于修改<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定》(水利部令第40号)。

(3)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①甲级:

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②乙级:

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建设监理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水利部关于修改<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定》(水利部令第40号)。

(4)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两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并以资质等级较低的监理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监理业务的承接

(1)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二)有关水利工程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监理人员分类及专业划分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9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分为水利工程施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机电及金属设备制造、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4类。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类设水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地质勘察、工程测量5个专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类设水土保持1个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类设机电设备制造、金属结构设备制造2个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类设环境保护1个专业。

总监理工程师不分类别、专业。

2.监理资格取得

(1)取得监理员从业资格,由有审批管辖权的中介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审批,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上述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未取得上述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

约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

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工作制度,审杭监理实施细则。

●确定监理机构部门职责及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负责监理机

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λ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

人员。

●签发或授权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

●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和措施。

●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设计交底;组织、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主持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组织审核已完成工程量和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主持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事宜,签发有关文件。

●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措施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

●审批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的检查和施工质量缺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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