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供用电合同协议书范本 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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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供用电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版
编号:
_____________
临时供用电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供电方(甲方):
用电方(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用电概况
1、临时用电地址:
。
乙方不得向上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
2、临时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
(2)电价分类:
。
(3)生产班次:
,周休日。
3、用电容量
(1)双方确认乙方临时用电设备总容量为千瓦,其中:
①受电变压器台,总容量为千瓦;
②用电设备台,总容量为千瓦。
乙方应编制并提供主要用电设备清单,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用电方应安装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千乏。
(3)为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用电设备总容量不得超过报装批准的用电容量,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临时用电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5、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乙方向甲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千瓦)元/千瓦,共计元。
临时用电终止时,甲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交流50赫临时电源,采用:
1、变电站以千伏电压,经出口开关送出的(架空线/电缆)专线向乙方供电。
2、高压供电:
供电电压为千伏,从线路杆线供电。
供电容量为千瓦。
3、低压供电:
供电电压为伏,从公用变供电。
供电容量为千瓦。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如有变化以甲方实际供电线路为准。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
2、如乙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以上,或乙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甲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且乙方必须采取措施消除上述影响。
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12326-2000、GBT15543-1995和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的要求时,甲方可中止对其供电。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
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秩序,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如检修停电或执行当地限区域供电政策,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停电时甲方应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四、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
用电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甲方。
2、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无功电能表为安,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3、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4、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甲乙双方产权分界处。
若产权分界处不宜装设,经协商供电方可采用方式计量,另行装设在。
若计量点伸入了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
损耗电量的计算方式为:
。
5、甲方根据乙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无法分别计量时,经甲方认可同意,可安装总表计量,但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按双方认可的比例分算或定量分算。
□按比例分算时,具体比例定为:
。
该比例有变化时,双方应重新核定。
□按定量计算时,具体为:
。
6、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计量点
名称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V)计量设备规格精度(级)计算倍率
有功电表
无功电表
CT
PT
7、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
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
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则由表具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
8、临时用电不具备用电计量装置安装条件的,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计算电量:
。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甲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乙方定期计收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甲方应将调价情况通知乙方。
(2)乙方的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两部制电价,同时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基本电费按:
□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千瓦。
□最大需量计算,最大需量合同值为千瓦。
乙方当月实际最大需量值超过最大需量合同值5%以内(含5%)的部分,不另收取基本电费;超过5%部份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
乙方可根椐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但乙方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乙方选择的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2、电费结算方式
(1)甲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抄表周期为,抄表例日为。
抄表周期和例日如有变化,以甲方通知为准。
(2)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
乙方应在前一次结清当期电费。
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①乙方于每月日向甲方营业厅定期交付。
②甲方委托银行向乙方收取电费。
③其他方式:
。
3、按国家规定,乙方向甲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元。
用电终止时,甲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乙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要求甲方复核。
经复核确认有误的,甲方应予以纠正,并退补电费。
乙方对甲方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5、甲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时,有权向乙方补收全部少缴电费,补收电费的数额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6、根据需要,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费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甲方、乙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甲方维护管理,乙方应负责保护。
如有异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如发生丢失或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甲方、乙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处,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就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
甲方、乙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乙方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2)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甲方维护管理。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甲方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乙方出示《用电检查证》,乙方应派员工随同并配合检查,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4)甲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5)甲方应履行停电通知送达义务。
送达方式如下:
□传真(号码:
)
□电话(号码:
)
□电子邮件(地址:
)
□递交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
□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
(地址:
)
□短信息(手机:
)
□公告
甲方可选以上乙方提供的任何一种方式向其送达停电通知书;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如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中甲乙双方发生的业务联系通知均可采取以上联系方式送达。
(6)乙方窃电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甲方不受理乙方变更用电事宜。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保证其自有的用电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电网运行规程。
(2)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乙方不得将临时用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
(4)乙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甲方应提供方便。
(5)乙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甲方。
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条处理。
(6)乙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
(7)乙方应当按照不同时期的电力供应情况以及当地政府计划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计划用电和错峰用电。
(8)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甲方将终止对乙方供电。
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9)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乙方的用电设备如需由供电方调度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电力调度管理协议。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手续办理停电,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本合同约定中止供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乙方在中止供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该用电量的计算参照)电度电费的倍。
上述所称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乙方在上月与停电时间对等的同一时间段的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4)甲方未履行抢修义务而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损失部分按本条第4款的原则给予赔偿。
2、乙方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甲方对外停电,乙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不承担因甲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对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甲方责任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
(3)乙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部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甲方催交,乙方仍未付清电费的,甲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4)乙方违约用电或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乙方有权予以制止。
乙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
补交费用和违约使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5)乙方窃电,除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6)乙方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害,并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因乙方用电、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或维护管理不当引起事故,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其他违约责任:
(1)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就由谁承担责任。
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受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由其他违约行为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无规定的,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九、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1、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加强对电能质量的管理。
因电能质量某项指标不合格而引起责任纠纷时,不合格的质量责任由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电能质量技术检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
2、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律师提示】仲裁或诉讼双方择一约定,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则该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十一、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1)。
(2)。
(3)。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失效。
十三、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3、合同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②《用电设备清单》。
③。
④。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