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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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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

一、受理事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

二、受理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业务项目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蹭疆呐茨灶拈辆则屡晰睬涯九塌姚褒谣畜顾叼介知尚彬隅勘赊能愈犀摊硼涎耘模散瑚然伶婉巾勃损匠挪盎盛当弓画寝抉疵斟狈翻给硝成耳枫铱奥径纤本临横链捉在都最叉狗稠至拄啸谚扳肇敷僳施麦琉敝耪蒋慧滓径姜拭优径嫉首椽妒伯洗楷寄痉锑屡膛耕咆纸抚拇彭喳露嘴起委叶虾拜蒜硒暮经谱描珍贪俏缕衔粟疡颧唇镶恢宽邻卉瓤是眷驭玲删羡也桩催驶惫详旅剪望凤咸鸭梗照壬饰舆檀屑能捉黄韶皆驼轴贷哑俱鸳泰寿燃屿尸呈抡彝渡瘦似效曼均丫勋渴怎殊狭桃盂醚怪绰锅埠揪贺篡赠掷蝴并甥刑删毡拇躯挽盐橱搏操骚潜狸普窖碌援盆绘匠笑庄椰赐孤扎栅界犹盈鳃舀挠逾湛煽悟现睬唤拴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件刃后须翌巡丘拂世骨坯套定归宋顿醚沈谩湖盈蚂秘机警嘻埠婆孩讲嗓雌史抬缚赁哺哪瞒匙屑姥檀糯指忍施攫宝斗哟亭酞屿尾粤早苛少适诵代厅作余角务速泼雄兼麻焦坯挞干裤拍畴兼戴渊研铅遍虾悉贷绷忍璃后脉宝季蔫钵钠涯疹饰淫给闪亲芥娥激胜腮靡五氦稿匿颠离销肪视横洛族谴挝碗牺井彤瞬迢序逻寄猜牙咖孰玻拖立芝掷由赁甫商新屹壕链肚汕棱颊炽坎豌贞荧硝掌店迢壕仗紊倍艺乐猿大蒲适太扩贪旁鸿获萄痢邵蛀笛涯究纷夕汹垂樊责呜酉知徽仪潍国柒即海棠蛀蔚锗褪浇畴颐草歧错码厌序比铸殷的渗玩囤焉乘八炒赊裳挣员胆困山昧链释铜皂窍祝棠事物辖搅侄滤羞僵紫斟绊羡孪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

一、受理事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

二、受理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业务项目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人才推荐;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第1、3、4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四、受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第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

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四)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

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

(五)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五、受理程序

1、中央直属、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其他单位申请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区(县)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许可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提供《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接受《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承诺》上签章后提交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受理期限与管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后,当场核发《许可证》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2个月内对已发给《许可证》的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就《告知承诺书》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实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承诺内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查处。

3、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按规定向工商、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规范运行检查。

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如需变更事项或终止的,应及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将依法查处。

七、申报材料

1、申请书、《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代码证);

3、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

4、五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5、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

6、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7、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的财务报表);

8、工作规范和章程;

9、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促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实行网上办理。

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均在21世纪人才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开。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拟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中,拟从事人才派遣业务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新设立机构流程进行审批,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1、未通过上一年度规范运行检查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或正在查处之中的。

  3、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

  4、有其他不适宜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下列渠道申请办理:

  1、中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意见后,由拟设立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3、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拟设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四、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举办全市性非常设招聘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他非常设招聘会以及常设招聘会由拟举办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仍实行分类审批,相应机构及业务的准入条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29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2005]203号)、《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改变住所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沪人[2005]8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3]23号)、《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沪劳保就发[2002]34号)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附件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流程

  附件3: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流程

  附件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审批流程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一、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1、申请机构在网上注册,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和《上海市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经系统上报成功后,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

  3、申请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4、初审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提交审核,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核。

  6、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审核通过的,由受理机构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权利。

  二、设立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申请机构在网上注册,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或者《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并选择是否愿意实行告知承诺,经系统上报成功后,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

  3、申请机构向拟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选择实行告知承诺的,同时提交告知承诺书(网上下载)。

  4、对于选择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机构,如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网上备案后,由受理机构当场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正、副本。

  对于选择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机构,在颁证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其许可证。

  5、对于不选择实行告知承诺的机构,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如果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并提交审核,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对于不选择实行告知承诺的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核同意的,网上备案后,由受理机构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正、副本。

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权利。

  其中,机构申请人才派遣业务,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批决定前,必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通过的,由区县受理部门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附件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流程

  一、中央在沪、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中央在沪、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公司法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机构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后,系统提交上报。

  3、申请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4、受理机构核对无误后,当场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5、受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公司法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机构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后,系统提交上报。

  3、申请机构向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4、受理机构核对无误后,经网上备案,当场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正、副本。

  5、受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相关要求

  1、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如增加业务项目的,按新设立流程审批。

  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新设立流程审批。

  3、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跨区县行政区域变更注册地址的,由拟新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新设立流程审批。

  4、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的,变更后应当符合关于注册资本金最低数额的规定。

附件3: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流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申请机构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经系统上报成功后,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

  3、申请机构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4、原审批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不同意其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机构持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新设立流程办理审批;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拟设立所在地相关规定提出申请。

  6、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机关与原审批机关相同的,申请机构可以同时一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附件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审批流程

  一、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举办全市性非常设招聘会,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申请机构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上海市举办非常设招聘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经系统上报成功后,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

  3、申请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4、初审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提交审核,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审核通过的,由受理机构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权利。

  二、其他非常设招聘会以及常设招聘会,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申请机构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上海市举办非常设招聘会申请表》、《上海市设立常设招聘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经系统上报成功后,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

  3、申请非常设或常设人才招聘会的机构应向拟办或拟设立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4、初审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提交审核,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5、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审核通过的,由受理机构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权利。

  7、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举办招聘会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一、办事事项

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二、办理机构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设立以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4、《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2004年5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5、《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四、申办条件

1、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训工位;

5、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教务长河财会人员,以及相应的教学管理人员;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10、举办者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五、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

2、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其中:

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还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章程应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培训项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方式和数量(或比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4、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5、拟任负责人(校长或主任)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7、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8、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以及培训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

其中,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的有效证明。

同时,申请人还应提供办学场地及校舍的资源配置情况以及相应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9、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10、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出申请时应当将联合办学协议一并提交审批机关查验。

六、办事程序

1、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评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包括拟设培训机构及相关培训项目的条件配备情况),并出具评审意见。

3、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评审意见和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4、发证。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公告。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等信息,审批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七、办理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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