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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为什么是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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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为什么是四份

  篇一:

三方协议注意事项

  三方协议注意事项

  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应届毕业生找到工作的正式标志就是签署了三方协议。

  1、三方协议仪式四份,具有隔页复写功能;

  2、领取三方协议后,与用人单位协商,准确填写三方协议内容;协议复印无效,都有编号统一管理,一定要慎重填写。

  3、填写完整后,先自己签署名字及日期,用人单位签章及日期,然后统一拿回学院北校区院部楼744,学院签章,然后统一拿到学校就业指导(保卫处2楼),签章

  4、完成上述工作后,将第一联交用人单位,第二联校就业指导中心留档,第三联交学院,第四联自留;

  5、三方协议一人一份,不得更换,丢失补办程序繁琐。

可以参阅XX。

  篇二:

【签约须知】签定三方协议的注意事项!

  本科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本人、用人单位、所在学院、就业中心)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本人、用人单位、就业中心)

  如果签字盖章手续是:

本人——用人单位——所在学院——就业中心。

本科生需要将协议书的用人单位一联寄送用人单位,将所在学院(系)一联、就业中心一联分别留在学院和中心,毕业生一联由自己保存;研究生需要将其中一份寄送用人单位,另外两份本人留存一份、交就业中心一份。

邮寄就业协议最好通过特快转递,第一时间短,第二可查询。

送交就业协议最好问清接件人的职务和姓名,避免误会。

  如果签字盖章手续是:

本人——所在学院——就业中心——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一般会自行将其中一联(份)留下,将其余各联(份)交寄毕业生本人或交寄就业中心。

除用人单位留存外,其余各联(份)处理方式同上。

毕业生本人收到签妥的就业协议后,应尽快送交所在学院和就业中心,以便编制就业方案。

  签订“三方协议”的注意事项

  1、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2、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3、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

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由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4、违约金。

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

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

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5、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6、学生在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

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

  有的学生偷懒,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

后果就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不满却回天无力。

要不逆来顺受要不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7、关于在签协议时协定违约金的问题。

今天看到一份协议书,是一名研究生与一所高校的协议,明确写着“任何一方违约,须给对方违约金2000元”。

我认为这样很好,同学们往往只考虑如果自己违约,该给用人单位交多少违约金,而很少考虑如果用人单位违约,该向用人单位要多少违约金。

既然是一份协议,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等的。

同学们在签约时,习惯回避违约责任问题,但真正需要违约时,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事先没有约定,又为了尽快解除就业协议,不得不服从用人单位意愿,自己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约,因为缺乏依据,没有办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有的同学可能会担心,如果在签约前与用人单位讨论违约问题,用人单位会不会不要你了。

这件事要这么看,如果是一家管理规范、尊重应聘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是不会回避违约问题的。

而且,你谈到违约责任问题,也说明你对用人单位的尊重,对承诺的信守,会得到用人单位的理解的。

  6、推荐表有什么作用?

  答:

推荐表是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正式推荐材料,包含毕业生本人的基本信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在毕业生求职择业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单位都会要求毕业生出具推荐表。

推荐表是求职资格的证明,只有应届统分生(本科毕业统分生指除定向生及留学生以外的学生,毕业研究生统分生仅指非定向和自筹两类学生)才能领取;推荐表是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大城市申请户口指标的必备材料。

定向、委培生严格按入学协议回原单位就业,没有推荐表。

  7、如何使用推荐表?

  答:

推荐表每人一份,平常求职用复印件,最后将原件交给准备签约的单位。

因为推荐表是申请户口指标的必备的重要材料,推荐表一经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其效力与就业协议书等同,而且北京市人事局在审批毕业生进京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两个单位为同一位毕业生申请进京指标,将会永久冻结该生的进京审批,这个人就不可能再取得进京指标了。

这是人事局比较忌讳的事情,同学们千万不要因为耍小聪明而坏大事。

  8、单位申报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

用人单位向北京市人事局申报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所需的材料如下:

  

(一)研究生所需材料

  ①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两份),须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须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定向和委培毕业生除外)③毕业生已修全部课程成绩单,须研究生培养处盖章。

  

(二)本科生所需材料

  ①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两份),须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须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定向生除外)

  ③毕业生已修全部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

  ④国家英语水平考试四级以上(含)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

  此外,凡进入北京市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毕业生,还须附北京市应届毕业生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9、北京市人事局在什么时间审批用人单位进京户口?

  答:

北京市人事局审批进京户口的时间一般为毕业当年的4月份至6月份,比如20xx年的审批时间为:

20xx年4月1日至6月25日。

各主管部门每星期一、

  三、五报送、领取审批材料。

  10、北京市人事局对京外生源进京的审批时间是否有限制?

  答:

北京市人事局对京外生源进京的审批时间以当年的就业实施办法为准,但是

  一般为当年的6月下旬。

比如20xx届毕业生京外生源进京审批的截止日期即为20xx年6月25日。

超过进京审批时间以后,即使有单位接收毕业生,也无法再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只能到京外的单位落实工作。

所以同学们一定要抓住时机,不要因一时的犹豫而错失良机。

  11、北京市人事局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紧缺专业目录是什么?

  答:

北京市人事局每年会统计分析出当年的紧缺专业目录,并在此专业目录内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该目录每年之间会略有不同。

寒假前后请见北京市人事局网站上公布的20xx届北京市人事局公布的引进专业目录。

  12、毕业生离校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

6月中下旬见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管理处出台的关于转单办理规定的通知。

  13、北京户口的作用到底有多大?

  答:

同学们在求职的时候,非常重视北京户口,按照我们国家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趋势,户口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将越来越小。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没有北京户口,除了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子女不能在北京参加高考之外,其他方面都没有太大的限制。

目前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解决户口指标越来越难,建议同学们不要因为太看中户口指标浪费工作机会。

  14、就业协议书是什么?

有何作用?

  答:

就业协议书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

根据国家规定,在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所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署后生效。

  就业协议书是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所以毕业生就业时一定要签署就业协议书。

协议书一经签署,协议各方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毕业生要保证自己能正常毕业,按时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要按照合法的用人程序接收毕业生,妥善安置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将毕业生派遣到协议单位。

  因此,学校不承认没有经过学校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也不以此作为派遣毕业生的依据。

同时,如果毕业生个人毁约,但用人单位不同意,学校只能按照毕业生交回的协议书履约。

  15、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的程序如何?

  答:

基本程序如下:

  ①毕业生确定取得用人单位接收意向;

  ②毕业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并请用人单位填写清楚“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的相关内容(包括户口、档案的详细地址和邮编);④毕业生到所在学院签署就业协议;

  ⑤毕业生到就业指导中心最终签署就业协议书,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交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⑥学校签署完就业协议书之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生本人各留一份就业协议;由毕业生负责把单位一方的就业协议书转交用人单位;学校的一份留在就业指导中心作为毕业生户口转移和档案递转的依据。

  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最后签署,这既是规定程序,也是对毕业生利益的保护。

把学校放在最后签协议,既可以给毕业生把关,也给了大家一个思考的时间。

如果学校把盖完章的协议书交给同学们,一旦单位存在欺诈等行为,学校也是无能为力,最终受伤害的还是毕业生本人。

每一届毕业生中都会有同学要求学校先签协议,这是很不明智的做法。

  16、毕业生在签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篇三:

三方协议怎么签,该注意哪些?

  《三方协议怎么签》简介:

  1、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三方协议怎么签》正文开始>>1、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3、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4、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5、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6、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

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由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7、违约金。

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

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

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8、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9、学生在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

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

有的学生偷懒,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

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

学生不满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无力。

要不逆来顺受,要不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一)、认识不同的协议

  《三方协议》是应届毕业生在第一次就业的时候必须签署的协议,由学生本人、毕业的学校、学生要去的单位三方签订,故称《三方协议》。

协议中明确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学生报到、学校派遣、单位接收、等内容。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

《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局负责审查。

《服务协议》是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在北京就业的时候必须签署的协议,由学生本人、学生要去的单位双方签订,由人事局审查。

  

(二)、如何签订三方协议

  1、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3、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4、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5、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6、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

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由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7、违约金。

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

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

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8、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9、学生在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

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

有的学生偷懒,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

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

学生不满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无力。

要不逆来顺受,要不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三)、签定三方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找份工作不容易,找份好工作更不容易,于是你也许会草草“就范”,让那些忽略的细节扰乱你进入职场后的心情。

且听此地事后诸葛亮,帮你防范可能对你的伤害。

现象一:

工资大缩水。

  很多学生在进单位后实际拿到的工资与协议书上写好的工资数额相比大大缩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关费用。

有的学生大呼上当,一气之下想跳槽,但又因为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上的违约金压力而犹豫不决。

其实在签就业协议前与用人单位充分的沟通,则完全可以避免了这样的烦恼。

  你不妨问清几个问题:

  1、你的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税前工资是包含了你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你实际拿到的工资还要扣除个人所得税金额。

如果用人单位答应支付你税后工资,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2、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即明确用人单位将为你交“城保”还是“镇保”。

如是“镇保”,工资中就不必扣除个人负担部分。

如果是“城保”,你要与用人单位明确你的工资当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答应为你承担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

  3、确认你的工资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

你的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你被录用后首月的工资金额的7%计算。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你的工资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都会代扣代缴。

  (四)、警惕六种劳动合同

  针对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日益增多的问题,昨天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广大求职者,警惕劳动合同中的6种陷阱。

一旦劳动合同中出现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拒签,也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1、“霸王合同”:

在有一些劳动合同中的“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字样,这些条款只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却把求职者放在了被动从属的地位。

  2、“押金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用各种名目向求职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一旦求职者主动要求离开用人单位,这些抵押金就很难要回来了。

  3、“暗箱合同”: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

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来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4、“性命合同”:

有一些从事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以此来摆脱用人单位应该负的责任。

  5、“卖身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提出几年内求职者不可以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或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等侵害劳动者权利的内容。

  6、“双面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可在劳动过程中并不照此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五)、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关于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

  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核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担义务是违法的行为。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试用期的延长或缩短都属对双方约定的变更,包括对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变更,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则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这个限制的例外是:

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工作岗位的,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试用或试工。

根据《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见习期

  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

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见习期满,如果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学徒期

  学徒期实际上类似于见习期,只是针对的人群不一样,主要是指工厂在招收工人时进行岗前培训这个阶段。

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制订的有关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2、关于工资、培训费

  工资:

劳动报酬包括试用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但不应低于法定标准,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培训费:

在用人单位为特定劳动者提供某些特殊待遇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与享受这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一个附属期限,即服务期。

在这个期限内,劳动者不得随意跳槽,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这些特殊待遇通常是单位花费了一定的成本提供的,并且这些特殊待遇不是普遍提供给其他劳动者的。

  试用期内单位出资提供了各类技术培训,若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在试用期满后辞职的,则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去外企怎样签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外企招聘中国雇员,须通过国家特许的外事服务机构办理。

就是说,法定雇主只能是国内的外事服务机构,雇员只能先跟这些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由他们“派”到外企去工作。

如果中国公民绕过外事服务机构,直接与外企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理由很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外企不在此列。

  4、辞职与解聘

  辞职与解聘的区别在于是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辞职;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解聘。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发生劳动争论时应该怎么办

  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日。

超过仲裁时效的,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

换言之,除非对方愿意承担责任,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无法实现。

  @@@@@@@@@@@@@@@@@@@@@@

  毕业生签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一.报到证

  《报到证》,全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也毕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

《报到证》的作用主要有:

  

(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方案的学生;(3)办理人事档案,户口迁移等手续的凭证;(4)证明毕业生具有毕业资格;(5)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二.试用期与见习期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所约定的试用期http:

///hetong/必须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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