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兴趣夏令营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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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兴趣夏令营报名表

北京市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东城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方便单位用款,提高财政资金支付透明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与区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区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除受用卡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外,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使用现金结算。

第六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第七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东城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下简称集中支付系统)和发卡行按照区财政局要求专门开发的公务卡支持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

第八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十条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由预算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统一组织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

具体办卡人员范围由各预算单位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规范执行预算的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和申办银行卡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不得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申办范围。

第十二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预算单位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现有持卡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时,预算单位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个人消费支出部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公务卡消费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属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六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七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经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整后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第十八条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持卡人对公务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先行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属于公务支出的,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还款;属于个人支出的,由个人自行还款。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同一持卡人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不允许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

如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

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持卡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银行卡签购单和发票等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七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持卡人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

(二)财务人员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将授权支付指令、授权支付凭证、“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和纸质文档提交授权支付代理银行,由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财务人员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日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需要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为持卡人提前办理公务卡报销资金还款手续。

第三十条“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预算单位名称、预算编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指标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用途、预算项目、创建用户、创建时间、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三十一条“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汇总编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授权支付令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三十二条“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

预算单位提交授权支付代理银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填写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时,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用途”统一填写“公务卡还款”,预算科目填写功能分类科目。

第三十四条授权支付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五条因特殊原因导致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时,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

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六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要求,向区财政局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九条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核对单。

核对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东城区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对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过程中有关政策衔接、操作等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和指导所属单位按区财政局要求做好公务卡管理相关工作。

(二)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确定本单位发卡人员范围;组织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及时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四)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相应费用。

(二)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的各项公务支出,应接受区财政局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的银行欠款。

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使用并及时注销公务卡。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四条发卡行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规范要求,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区财政局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准确地为区财政局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便捷优质的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核对单。

第四十五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

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财政局会同发卡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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