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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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贸易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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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贸易法概述

本章是全书中的重点,要求在掌握重要国际货物公约的基础上,国际货物贸易法、运输与保险、技术贸易法、服务贸易法的内容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方式掌握。

学习方法:

案例模拟、案例习题、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概念及其特点

(一)概念

(二)特点

(三)内容

二、法律特征

第一,国际货物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第二,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第三,国际货物贸易法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

三、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条约

在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国际立法方面,迄今为止已达成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以及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

(一)国际条约简介

 1.海牙公约。

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外交会议上审议并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TheUniformLawon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简称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TheUniformLawontheFormationofContract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简称ULF),这两个公约因在海牙签署,故简称两个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不足之处:

首先,该公约的国际性是极其有限的。

其次,公约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最后,公约某些条款表达不清楚,形式不简洁,一些条文过于繁缛。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a)项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从该条款可知,在判断合同的国际性时,它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

代表机构所在地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因为这些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属于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

《销售合同公约》第10条(a)和(b)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依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按上述(a)项之规定,适用公约的条件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且有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的缔约国。

然而按(b)项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其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卖卖合同。

此项规定的意图旨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因通过国际私法规则而援用公约将使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故一些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对此声明保留。

●不适用《公约》的买卖

《销售合同公约》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②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的买卖;④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⑥电力的买卖。

《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还规定,该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

●《公约》不涉及的事项

①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

②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

③所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问题。

 

2.)《公约》适用非强制性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该公约,也可以在第12条的前提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以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然而,若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法律适用问题,则公约就应自动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的货物买卖合同。

此外,当事人还有权部分地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以合同条款改变公约中任何一条规定。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自主权受到其所在国在批准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保留的限制。

  3.)《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我国对《销售合同公约》的保留。

我国于1981年9月30日在《销售合同公约》上签字,1986年12月11日批准加入该公约,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有效。

我国在核准《销售合同公约》时,根据公约第95条和96条之规定,声明对第1条第1款(b)项和第11条规定做出了保留。

关于《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b)项

我国在递交核准书时对本条款作了保留声明。

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该国未参加公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而该第三国亦为公约的缔约国,不能援用该第三国之国际私法转而适用公约。

《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

对于《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涉及合同的形式的规定,我国亦声明保留。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在我国核准公约时,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是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明确规定一切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合同法生效后我国涉外合同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涉外合同的形式做了与《涉外经济合同法》截然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基于该法的精神,我国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在《合同法》生效后,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处于其他缔约国当事人达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将面临以下四种情况:

①在合同法生效后,而我国政府尚未宣布撤销核准书中所作之合同形式保留之前,我国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仍然有效。

②对于我国当事人与非《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依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应适用我国法律,则有关的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

③如果今后我国政府宣布撤销对《销售合同公约》所作的保留,则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在该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亦可采用口头形式.

④阿根廷、白俄罗斯、智利、匈牙利、乌克兰等国在参加《销售合同公约》时,也就与合同形式有关的条款作了类似于我国的保留。

这样,如果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这些缔约国的当事人进行货物买卖时,则有关的买卖合同仍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本章习题专练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下列哪种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

A、登记地处于不同国家

B、住所地处于不同国家

C、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

D、国籍处于不同国家

2.设甲乙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适用公约的规定?

()

A、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船舶的买卖。

B、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股票的买卖。

C、营业地位于甲国的甲国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甲国B公司订立的洗衣机的买卖合同。

D、营业地位于甲国的甲国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甲国的乙国B公司订立的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多项选择题:

1.营业地分别位于缔约国甲乙两国的公司之间进行的贸易中,下列那些货物的买卖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50辆拉法利轿车

3架波音747飞机

两艘油轮

食品

2.中国加入《公约》时所提出的保留包括下列几项:

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公约适用任意性的规定

公约关于通过国际私法规则的援引而导致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的规定

公约关于卖方权利担保的规定

3.设甲乙两国是<<公约>>缔约国,下列那项不适用公约的规定:

营业地位于甲国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甲国B公司订立的洗衣机的买卖合同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投资证券的买卖

D甲国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气垫船的买卖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船舶的买卖

4.下列那些问题<<公约>>中并不涉及:

A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能力问题;

跨国买卖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救济问题

因销售货物造成的人员伤害的问题

5.下列关于<<公约>>中的选项,那些是正确的?

A中国在加入公约时对合同形式的规定进行了保留

B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C公约调整跨境的货物买卖

D公约调整跨境的所有货物的买卖合同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

一、国际商业惯例概述

国际商业惯例,或称国际经济贸易惯例(简称国际经贸惯例),是指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经常并反复使用的、通用的习惯做法或通例,用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和准则。

国际商业惯例作为一种任意性的惯例,通常具有下列特征:

1.熟悉、普遍认可、长期、反复和经常的使用。

2.具有确定的内容,起到规范性的作用。

3.适用具有非强制性,但是如果当事人一致同意引用该惯例,该惯例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或称贸易术语)属于国际经贸惯例获国际商业惯例,它表现为一组字母和简短概念的组合,用于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风险、费用,并反映价格构成、交货条款。

因此,贸易术语又被称为“价格术语”或“交货条件”。

目前有关成文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有三个:

国际法协会于1932年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商会与美国进口商理事会以及全国对外贸易理事会组成的委员会于1941年制订的《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华沙——牛津规则》主要对CIF价格术语作了规定,而《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对六种贸易术语下了定义,但每一种又可能包括多种情况,如FOB价格术语就包括六种类型。

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自1936年制订,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1999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1999年9月国际商会发布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简称INCOTERMS2000),该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INCOTERMS2000主要内容

7>

该贸易术语合同中,卖方的责任是:

①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工厂、工场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交货义务;②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责任是:

①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②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

  

在全部四组贸易术语中,该价格术语中的卖方的责任最小。

相应地买方责任最大,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时,不应选用这一术语。

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

 F组

F组包括三个贸易术语:

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CA(FreeCarrier…namedplace),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在F组的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

①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②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③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的责任有:

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②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等。

采用F组贸易术语应当注意:

①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风险和费用的界限的划分。

FAS是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三者的界线。

FOB是以装运港、买方指定船舶货物是否越过船弦作为界线。

而在FCA中,则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货物交付承运人作为界线。

在FCA术语中,如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当货物装上买方或其指定人所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尚未卸离卖方运输工具,但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②FAS、FOB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而FCA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C组

C组包括四个贸易术语:

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意思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在C组的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

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

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险别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②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的责任是:

①在CFR和CPT术语中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②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

C组中,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CPT和CIP可以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

 D组。

D组包括五个贸易术语:

DAF(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意思是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Delivered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意思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意思是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意思是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在D组中,卖方的责任是:

①除DEQ外,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或目的港在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DEQ术语中,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付于买方,而完成交货义务;②承担货物交付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在DDP术语中,卖方不但要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还要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并交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买方的责任是:

①承担货物在目的地(港口)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②除DDP贸易术语外,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在D组中,DES和DEQ主要用于海上和内河航运;DAF可用于陆地交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DDU和DDP可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三、规律总结:

1.卖方责任最小的是EXW。

卖方责任最大的是DDP。

2.FOB、CIF、CFR风险责任承担的责任点均以越过船舷为界。

3.CIP、CIF要求卖方投保

4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运港的名称;CIF后是卸货港的名称。

5.适用于任何方式运输的有EXW、FCA、CPT、CIP、DAF、DDU、DDP。

适于海运、内河运输的有:

FAS、FOB、CFR、CIF、DES、DEQ

四、各种贸易术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

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

2、FCA条件下,由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一般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进行划分,即卖方负担货物交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各项费用,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一些本属自己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的过失引起的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担。

●FCA术语描述正确的是:

A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买方负责装货;B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应由卖方负责装货;C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时即完成交货;D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卸下才完成交货。

(二)、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对FAS的不同解释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AS术语只适合于包括海运在内的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只能是装运港。

但是,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FAS是FreeAlongSide的缩写,即指交到运输工具的旁边。

因此,在同北美国家的交易中使用FAS术语时,应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以明确表示“船边交货”。

2、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采用FAS术语成交时,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改由卖方承担。

3、要注意船货衔接问题

在FAS条件下,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合同要由买方负责订立,买方要即使将船名和要求装货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按时做好备货出运工作。

卖方也应将货物交至船边的情况即使通知买方,以利于买方办理装船事项。

(三)、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

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严格地讲,船舷为界知识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它并不表示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划分的界限。

2、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定舱。

买方要按时派船。

如果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租船定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

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由买方支付,而且如果卖方租不到船,他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权撤消合同或索赔。

3、FOB术语后加注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号。

FOB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

具体使用该术语时,应在术语后加注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例如:

FOB(Shanghai),表明货物在上海港装船。

据FOB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货物越过船舷)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该术语只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综合起来看,FOB术语卖方的责任和风险止于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且风险的分水岭是“船舷”。

故该价格术语又称“离岸价格”或“离岸价”。

FOB[案例分析]

?

?

?

?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米合同。

合同规定:

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米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美元,FOB中国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一直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

当大米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

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要求对方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此外,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

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能否成立?

为什么?

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

(四)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的装运义务

采用CFR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承担将货物由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义务。

确保能按时完成在装运港交货的义务,卖方应根据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规定装运期。

当装运期一经确定,卖方就应立即租船定舱和备货,并按规定的期限发运货物。

2、装船通知的重要作用

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五)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别的问题

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在保险条款中,会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罢工、暴乱和民变险。

一般情况下,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除非合同中有投保战争险的规定,或者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时,卖方才可加保战争险。

2、租船定舱问题

《2000通则》的解释是:

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路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至指定目的港”。

另外,?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的缩写。

具体使用该价格术语时应在其后加注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例如,CIF?

New?

York,表明货物是运往纽约的。

3、象征性交货问题

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

指卖方只要按期在指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

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

CIF的[案例分析]

?

?

?

?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

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

问:

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本节(综合演练)

1.关于C组贸易术语,下列选项哪个正确:

A在CFR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BCIF是在目的港船上交货;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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