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开发区中小学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方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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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重点项目管理监督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重点项目管理,强化财政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重点项目有序高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我区加强改革开放、加快转型升级、共建共享幸福顺德的战略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和规划,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增后劲、惠民生,对加强改革开放、加快转型升级、共建共享幸福顺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产业、民生工程等项目。

重点项目包括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区级国有资金出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各类经营性酒店以及各类以房地产经营为主的项目,高污染、高耗能和消耗资源型项目以及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等不列入区重点项目。

第四条 区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或预计当年10月底前可完成报批和招投标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以及未竣工重点建设项目需结转的续建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需进入重点项目库,加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区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发改、规划、财政、环保、国土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联系发改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区发改、规划、经科、财政、环保、国土、教育、文体、卫计、国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代表区政府负责重点项目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区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确定区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区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确定区年度重点项目以及申报省、市重点项目名单,审定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并明确项目的挂帅区领导;

(三)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区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重大项目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区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点项目办),挂区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牌子,设在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展改革统计)。

主任由区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发改、规划、财政、国土、环保、经科、国资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一)研究提出区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提出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建议的名单,编制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建立重点前期项目库;

(二)跟踪监测和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和管理区重点项目信息库,适时分析区重点建设项目运行动态,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筹协调区财政投资重大工程推进建设工作;

(五)统筹区相关对口联系单位,跟进了解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及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及省、市重点办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六)争取国家、省、市对我区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

(七)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八)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所在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参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立架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重点项目统筹管理、组织协调、征地拆迁和信息报送等推进工作。

第八条 区审计部门是重大工程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依法对重大工程的建设程序、财务管理、投资控制、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等方面审计监督。

第九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要把重大工程监督作为监督重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十条 区重点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已纳入国家、省、市专项规划的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属国家和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家、省级专项产业扶持资金投资及专项建设基金投资(补助)项目。

(三)交通、电力、能源、市政设施、服务业、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单体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水利工程单体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

(四)工业产业单体总投资额3亿元(含)以上、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科技含量高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规模标准)。

(五)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六)每年的区重点项目规模标准以区政府最新审定的为准。

第十一条 区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各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每年10月底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的条件汇总项目,按要求向区重点项目办申报下年度的区重点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市驻顺德单位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条件的,项目业主可向区重点项目办申报下年度的区重点项目计划。

(三)经认定为区重点招商项目,各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程序申报后纳入区重点项目名单和计划。

(四)开工未竣工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要申报下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续建计划。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已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项目,提供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立项批复等证明;暂未完成前期工作但确保当年10月底前能够开工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治预评价报告、资金落实证明和项目选址符合城规、土规、四线(红线、绿线、紫线和蓝线)、水源保护、环保要求等书面证明以及开展前期工作的节点计划。

属于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在专门规划的化工用地内,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办理。

(三)业经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核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和分季度投资计划,确保准确性。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列入区重点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重点前期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出具的选址符合城规、土规、四线(红线、绿线、紫线和蓝线)、水源保护、环保、消防、安全生产要求的证明以及完成项目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时间计划。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区重点项目办对上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后,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区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前期项目,可申请转为本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各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招商引进的重大项目,按相关规定审核认定为区重点招商项目后,可报请区重点项目办增补列入区重点项目;其它特别重要的项目,经报领导小组同意,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可增补列入区重点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增补区重点项目的一般程序为:

(一)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申报,并提交相应资料;

(二)区重点项目办组织有关部门(发改、规划、财政、经科、国土、环保等)现场调研;

(三)相关部门集中审查,出具书面意见报区重点项目办汇总;

(四)经领导小组审议,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申请增补区重点项目所需提交材料与集中申报要求相同。

第四章项目协调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分级协调和跟踪督查制度:

(一)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重点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二)按照领导分工,成立区领导挂帅督导组,由对应分管部门或镇(街道)负责推进项目建设。

区领导挂帅督导组原则上每月对分工督导项目检查督导一次,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挂帅督导通报会。

(三)实行区、镇(街道)和部门分级协调机制。

1.实行属地管理和业主部门负责制。

项目所属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领导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重大项目服务保障会议,及时听取工作情况,分析所辖项目的进展动态,及时解决本级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2.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区重点办进行协调。

区重点办对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开专项协调会,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讨解决。

3.对重点项目存在的重大事项和具有共性的突出问题,区重点项目办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请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协调解决。

上述各级协调会议协调的事项,要明确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上报区重点项目办,有关各方应当按会议要求的时限尽快落实和反馈。

区重点项目办要跟进检查、督促。

(四)区重点项目办应经常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对上报的工程项目节点计划进行督查核实,了解实情及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五)区重点项目办联合区政府办公室及区监察、审计等部门,每季度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巡查,集中了解项目建设动态,查找问题,形成解决建议措施,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区重点项目信息报送及统计制度。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统计员,每个重点建设项目要确定一名联系负责人和一名信息联络统计员,及时报送信息、统计数据、沟通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向区重点项目办报送书面报告:

(一)月报。

简要汇报每月项目建设动态,包括推进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和时间节点等,随同《顺德区重点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于当月30日前报送。

(二)季报。

综合汇报每季度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对项目推进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意见和时间节点,于当季度末月30日前报送。

(三)年报。

全面总结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对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于当年12月29日前报送。

第二十条 建立重点项目电子管理监察系统。

将全区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纳入系统管理监察,运用智能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手段,对重点项目的筛选确定、跟踪协调、信息报送、统计数据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项目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将真实完整的项目档案报区档案局进行验收和移交,确保档案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凡是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前期项目名单的项目,一律实行前期工作审批“绿色通道”制度。

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对于重点项目,区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采取“并联审批、快审快办、限时办结”的办法,优化审批做法和时间要求,提高效率,压缩时间,支持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对于本辖区、本系统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新开工计划的项目,在收到区政府或领导小组正式文件之日起,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团队、一个项目推进方案、一个倒排工期清单、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协作,按土地手续、立项手续、规划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节点,做到任务分解到部门,时间倒排到节点,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 区级各审批部门对已经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新开工计划的项目和已经配置用地指标的重点前期项目,在收到区政府或领导小组正式文件之日起,由主要领导负责,及时组织梳理涉及本部门前期工作环节的事项,明确分工,提前介入,窗口前移,服务前伸,落实业务骨干跟进指导,督促各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按期完成前期报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绿色通道”的操作指引:

区发改部门:

对于具备批复、核准或备案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立项材料3个工作日内(不含补交上报资料、完善上报资料、评审、公示及征求意见时间)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先行出具《项目办理意见书》,准予开展后续工作,但相关手续须在工程施工招标前完善。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及邀请招标项目,在取得所有有效投标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协定相应缩短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报区资管办备案。

区国土城建部门:

短时间内难以满足一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务院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又不符合先行用地办理条件的重点项目,在原则上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用地手续:

(一)项目用地属“村改居”范围内国有土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城市批次用地先行由区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

(二)项目用地属村委会范围内的,由各镇(街道)国土部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待满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时,再行上报审批。

对于工期紧迫的重点项目,其施工图审查(审批)、施工图预算及招标控制价审核等环节应采取联审方式。

施工图完成后区财税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造价管理部门等单位应立即介入,并待施工图批复(审查)后尽快出具项目预算审查书及招标控制价等。

对工期紧迫的重点项目,在建设单位难以及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如符合一定条件,审图部门可先行对施工图开展审查,在确保质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责任单位提交:

由规划部门确认的总平面图审查意见;人防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项目)或股东决议书(直接发包项目)以及参建各方的相关合同;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针对基坑需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开挖方案);施工、监理单位要确定项目管理人员;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完备并经审查通过等必备资料后,区建设部门可核发桩基础条形码或材料送检条形码,并且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同时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实体开展日常监督抽查工作。

道路、桥隧、管线工程项目可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水土保持论证文件的申报,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对水土保持论证方面的内容,水土保持审批文件在开展施工审查或评审前集中把关。

区规划部门:

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可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对于涉及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重点工程,需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区规划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征求公众意见时间)核发;对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由区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意见,作为推进下阶段相关工作的依据。

建设单位须尽快补齐材料,加快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对于不涉及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重点工程,不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因办理立项手续需要的,可由建设单位向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意见。

在办理地块规划条件阶段,按规定需核发地块规划条件的项目,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区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地块规划条件;对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可由区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要求的意见,作为推进下阶段相关工作的规划依据。

其中,市政类项目的地块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要求的意见可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阶段一并办理。

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区规划部门根据重点工程的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在收到申请材料4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含公示及征求公众意见时间)。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符合审批条件的,市政类重点工程的《市政项目规划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环节可合并办理;非市政类重点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环节可合并办理。

建设单位暂时无法提供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的,由街道国土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使用意见,区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非市政类),或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审核意见(市政类),作为推进下阶段工作的依据。

建设单位需尽快补齐资料,报规划部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环保部门:

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依法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由国家、省批准的重点工程,区环保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程序上报材料的同时,加强与上级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完成环评批复工作。

道路、桥隧、管线工程项目可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报,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对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内容,环评文件在开展施工图审查或评审前集中把关。

环卫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以及变电站工程项目在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审议时可不需要区环保部门意见,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前必须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区经科部门:

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提交完整备案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区财政部门:

区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点项目,区财政部门应提前介入投资评审工作。

其中,投资总控审核需在收齐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他审批部门均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六条 涉及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提前介入制、跟踪服务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服务保障措施,优质高效办理重点项目审批事项。

第二十七条 区国土部门优先保证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在此基础上,对用地报批、开工条件相对成熟、当年内可以开工(最迟不迟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开工)的重点前期项目,可以适当保障用地需要。

列入区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区重点项目办在当年年初提出需求报区国土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总规模,按建设重要程度优先安排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社会投资的重点项目需向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

第二十九条 区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其施工现场、向外报送的文件材料、广告和新闻媒体上刊示“顺德区重点项目”字样。

第三十条 区重点项目所在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应做好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各级公安部门应加强重点项目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扰乱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重大工程监督管理

 

第一节 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区级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前期项目,建立前期论证报批制度: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专家、有关部门、镇(街道)对相应的重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评审。

其中,区国土部门负责道路、桥梁、园林、绿化、水利等工程,区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工程,其他项目由业权(使用)单位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评审后,一并出具综合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决策审定。

(三)区政府批复同意推进重点项目后,由项目业权(使用)单位报请区财税局出具投资总控审核意见后,再上报区政府审批投资总控。

第三十二条 重大工程涉及招投标交易的一般事项,由区资管办审核,重大事项报区重点项目办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做好招标前期准备。

招标人应合理做好编制项目招标工作计划,预留项目招标必要的工作时间;施工招标前要预留足够时间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标控制价备案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人不足3家,或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工程项目重新招标仍然失败的,报经区资管办同意后,可调整招标方式或参照原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原则,在有效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设立制定施工组织方案要求、诚信管理要求、文明施工和防扬尘要求、违约责任等合同履约的条款,并在招标控制价中考虑相应费用;合同应明晰双方违约责任,细化违约责任情形,明确违约责任经济追责幅度。

工程项目合同书按有关规定向区财政部门、区资管办和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及时签订施工、监理、设计、勘探、咨询服务等合同,并按相关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法签订相关合同或未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的,依照相关招投标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时明确工程结算以区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工程尾款按照区财政部门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进行支付。

 

第二节 工程实施阶段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重大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成本、质量、安全、进度等履行建设单位的责任,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重大工程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按计划、预算、合同、工程进度等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核算管理规范、明晰反映各项目资金收支情况。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与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禁止承包商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四十一条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建设的同时(最迟不得超过开工后1个月),按审查确认的设计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核。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配合审核工作的开展,确保预算审核在工程开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对于未完成预算审核的项目,其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不得高于送审价的70%。

第四十二条 在建设单位提交了必备的相关手续及材料后,质量监督部门应实时介入,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同时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实体开展日常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重大工程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建设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 重大工程因不可预见原因需要停建、缓建、改变项目使用功能、调整建设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等,应上报批准。

第四十五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工程需要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因工程的变更造成工程造价超过区政府批准投资规模的,应报区政府调整投资总控。

(二)在区政府批准的投资总控内,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不超过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三)在区政府批准的投资总控内,单项工程变更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区报顺德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协调审批,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其中,由于建设标准、适用功能、设备配置等非技术原因造成的增加(变更)工程,由使用单位所在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由于工程技术原因造成的增加(变更)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五)变更工程在原合同范围以外或新增工程内容原合同单价没有的项目,原则上应按相关合同的规定确定工程造价后方能实施。

(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且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报区资管办审核。

公路、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变更的按下列方式执行:

在区政府批准的投资规模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工程(公路、市政道路),凡是涉及道路、桥梁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报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对一般设计变更,增加费用500万以下,200万以上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余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则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较大变更及重大变更的定义按照《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节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重大工程实行联合验收制度:

(一)对具备交(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统筹参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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