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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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以下“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工程和人员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合同中关于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项目建设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项目业主、监理协调监督,设计、施工等其他相关单位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模式。
第四条凡参加本项目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单位以及施工联营体等单位和人员,在本项目建设、施工区域内从事工程管理、设计、监理、施工、材料生产、设备制造安装等工程建设活动,均属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五条业主、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其它相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工程相关项目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建设中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现场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在本项目建设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本项目是一项复杂的大型系统工程,保证项目安全、顺利实施是各方共同的责任。
各单位必须密切联系、相互协作,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努力提高各自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安全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生命财产,坚持综合治理,实现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由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组成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工程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统一协调。
其职责为:
(一)、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工作,分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积极倡导并推动安全、文明施工;
(二)、研究、落实工程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其它需要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的工作。
第九条为便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立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
第十条参加本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代处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应督促、帮助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行业规范,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参加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十一条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挥部应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主要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和部署。
(二)、负责制定工程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三)、审查投标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资质和安全条件;审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技术方案,协调有关安全经费的落实。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五)、加强省、市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与指导,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六)、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组织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培训与经验交流。
(七)、检查、指导、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创造必要条件。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施工安全档案和事故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工程监理的一部分,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监督管理。
主要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监理单位受指挥部委托全面负责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对所管项目承担监理责任。
高驻办主要负责人对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指挥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制定内部安全监理责任制和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三)、按合同规定配足具备相关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五)、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组织督促施工单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工作。
(六)、负责督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对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
当发现有危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向指挥部和主管部门报告。
(七)、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对不称职和不合格的人员,责令其更换。
(八)、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注册登记。
(九)、负责施工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控制,尽力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与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维护好事故现场。
(十)、负责建立安全监理档案;旁站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志中详细记录施工现场每天的安全监理工作情况,高驻办要定期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
(十一)、组织实施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月度考核,每月向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
(十二)、监理单位还应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本项目的安全施工全面负责。
主要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指挥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指挥部的监督检查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成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设立安全管理专门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专职安全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四)、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五)、负责施工作业和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参与施工生产。
(六)、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施工现场要设立标识、标牌,特别是在危险区域、有关设施和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八)、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的特点、作业环境和条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九)、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十)、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实施前,应按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并报监理,一般安全技术方案由监理单位组织审批,对于重大施工安全技术方案需报业主单位审批。
(十一)、经常性维护、保养施工设备,并定期检测。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有关人员签字。
(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并经相关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投入使用。
(十三)、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自查与安全监检后的整改工作。
(十四)、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十五)、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违章要立即制止。
(十六)、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至监理和指挥部,维护好事故现场。
组织对本单位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严格执行监理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并按要求落实到位。
(十八)、严格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可靠,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把施工安全贯穿设计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设计的安全责任。
(三)、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参与编制施工安全的实施细则或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
(四)、对施工中可能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议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并提出实施措施所需的费用;
(五)、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提出处理方案;
(六)、委派设代处负责人参加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三章安全事故预防
第十五条参加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均须成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承担的相应项目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现场项目经理担任。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项目设总或设代处长担任。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项目高监担任。
业主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指挥部行政负责人担任。
副组长由指挥部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处室正、副主任担任。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安全、防火防盗、安全考核与奖惩等实施制度化管理。
根据交通部相关安全规程制定出安全操作细则,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对于拥有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对于从事爆破、电力、放射性、有害气体、水上和高空作业等特殊危险的作业人员,其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安全目标管理,并将安全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岗位,对本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定期组织召开内部安全工作例会,自觉举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处理。
由业主单位提供办公室及生活场地的设计单位人员,须自觉遵守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保护已形成的业主财产(工程、设施等)是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各自负责区域内的防火防盗安全措施。
第四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事故等级划分
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可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轻伤1-2人;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同);
(二)、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轻伤3至9人;
(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至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30万元。
(三)、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轻伤10人以上;
(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人;
(3)一次死亡1-2人;
(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
(四)、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
(2)一次死亡3-9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五)、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
(2)一次死亡10-29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
(六)、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
(一)、在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必须按国家相关法规、合同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
(二)、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除按照合同规定报告业主及监理单位外,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和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及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按规定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三)、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除按照合同规定向业主及监理单位报告外,必须在半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初步应急措施,在2小时内将工程设施及设备损坏情况、详细的应急处理措施等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四)、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认真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和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严格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办理。
(一)、人身伤害事故
(1)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各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指定管理人员及工会成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较大事故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监理、业主会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重大事故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监理、业主会同上级有关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一起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根据事故等级,由企业或各自的上级主管单位协商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6)各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需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业主登记备案。
(二)、具体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详见附件二。
(三)、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质量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分别按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确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等级,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事故统计
第二十六条事故统计范围划分
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统计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并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并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事故统计内容和时间要求
1、事故统计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害情况、工程损坏情况、事故报告情况、经济损失估算、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情况等。
2、各施工单位必须编写安全事故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必须在每月十日前,每年七月十日前和一月十日前分别将本单位在本工程的上月月报、半年报及年报报送业主及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
3、业主、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在每年三月底前对本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上一年安全工作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抄送业主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六章安全管理奖惩
第二十八条为切实保障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序进行,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金,保证金额按照合同总价的0.5%提取,每月保证金额按照合同工期平均计取。
第二十九条指挥部根据巡检和抽检情况进行季度汇总考评。
违规罚款直接在月保证金中扣除,每月违规扣款不超过月保证金。
出现一般事故扣除一个月保证金,出现较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扣除一个季度的保证金。
违规罚款项目及数额详见《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施工现场违规罚款细则》(试行)(附件一)。
第三十条指挥部每年对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召开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总结评比会议,对考核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程,相关合同条款和本工程上其它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各参建单位自行制定的安全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者,在本工程运用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施工现场违规罚款细则
(试行)
一、依据
(一)、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
(二)、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五)、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08)
(六)、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
二、指挥部或高驻办在月度巡检、日常巡检或安全专项检查等检查中发现有违规现象的,有权对违规当事人或单位开具《施工现场违规罚款单》。
三、施工现场安全违规罚款程序
(一)安全管理人员对违规现象及时纠正并开具《施工现场违规罚款单》。
(二)《施工现场违规罚款单》必须由当事人及现场负责人、监理签字认可,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指挥部质量安全处各执一份。
(三)《施工现场违规罚款单》由监理单位次月初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指挥部质量安全处,处罚金额直接从各单位的月保证金中扣除。
(四)细则中未列出的违规条款,按照类似条款执行。
(五)施工现场安全违规罚款条款:
施工现场安全违规罚款条款表
序号
内 容
单位
罚款金额
(元)
5.1
机构、制度、措施
5.1.1
未设置安全领导小组
项
2000
5.1.2
未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
项
2000
5.1.3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项
2000
5.1.4
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项
2000
5.1.5
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
项
2000
5.1.6
安全装置设施未配置(少安全台帐的完整性、齐全性、及时性的检查处罚)
项
2000
5.2
共性问题
5.2.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
人
工人50
一般管理人员100
中层管理人员200
领导
400
5.2.2
高空、悬空、深井坑作业未按要求着穿,不系安全绳的
人
100
5.2.3
爆破员、安全员、电工、装载机司机、运输车司机、电焊工等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车辆无牌无照、已经报废依然在使用的
人
200
5.2.4
高边坡、基坑、高空脚手架等施工作业无防护网的
处
2000
5.2.5
重点部位作业和危险区域无警示标语、标牌的
处
500
5.2.6
无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完全的
次
200
5.3
船机、设备管理
5.3.1
机具、机料等堆放在基坑边坡2米内构成安全隐患的
次
500
5.3.2
起重机吊物(无年检合格证),起重臂下站人的
人.次
200
5.3.3
起重机超负荷吊装的
次
1000
5.3.4
船舶无船检局年度检验合格证的
次
1000
5.3.5
船长及船员无上岗证的
次
200
5.3.6
船舶救生设施是否齐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救生求救设施不完好的
次
200
5.4
施工用电
5.4.1
电力线路架设零乱,不牢固
处
500
5.4.2
电源线老化、绝缘损坏、接头处无包扎的(接头数量超过规定的)
处
500
5.4.3
配电箱无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箱不按要求设立没有垫高的)
处
500
5.4.4
使用花线或劣质电线
处
500
5.4.5
高空带电作业无人监护的
处
500
5.5
高空作业
5.5.1
高空作业中物料堆放不当,抛投的
次
200
5.5.2
进行钢筋绑扎和安装钢筋骨架高空作业时,未搭操作平台和挂安全网的(或操作平台的搭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
1000
5.5.3
安全绳打结使用,或未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的
人.次
100
5.5.4
作业人员酒后作业、机器设备带病作业的
次
200
5.5.5
脚手架用劣质材料的,无防护网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
500
5.6
土石方工程及地基与基础开挖
5.6.1
开挖的土石方堆放距离坑、槽80cm以内的,堆放高度超过1.5m的
处
500
5.6.2
深坑、深井作业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通风措施的
处
500
5.6.3
挖孔桩、钻孔桩无(未制定)防护措施的
处
500
5.6.4
挖孔桩、钻孔桩井口未超出地面30CM的
处
500
5.6.5
施工便道不安全,出现坍塌现象并失稳未及时处理的
次
1000
5.6.6
环保、水保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处
500
5.6.7
高边坡施工未设观测点并未按要求观测且无记录的
处
1000
5.6.8
弃渣场未设挡土墙,对交通道路、民房或其它生态环境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
1000
5.7.
模板工程
5.7.1
安装、拆卸作业高度5米以上的模板,未搭脚手架、设防护栏杆、上下同一垂直面操作的
处
500
5.7.2
钢模板、工具、配件运送时乱扔投的
处
200
5.8
其他
5.8.1
办公、生活、工区选址在不安全地带的
处
1000
5.8.2
办公、生活、工区居住地未设置灭火器材及设备的
处
1000
5.8.3
自行设立油罐箱存在安全隐患的(没有专人看管、没有醒目标志牌、没有设立消防设施、距生活区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处
500
5.8.4
野外施工现场明火取暖烧荒的
处
1000
5.8.5
凡列入安全隐患的
处
500
5.8.6
安全资料未按时上报的
次
200
5.8.7
省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通报批评的
次
5000
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施工现场违规罚款单
施工单位:
时间:
编号: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
现场地点
违规事由
扣款金额
当事人
(签字)
当事人单位
领导(签字)
监理
(签字)
安全管理员(签字)
带队领导
(签字)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