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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微昭矿发〔2011〕94号

关于印发《微山昭阳煤矿

安全生产责任制部分补充内容》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贯穿到生产中去,真正履行好岗位职责,推动安全责任追究制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分管领导、副总工程师及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修改补充,并制定《微山昭阳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部分补充内容》,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

微山昭阳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部分补充内容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

微山昭阳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部分补充内容

分管(生活)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活副矿长是煤矿生活卫生、地面设施、机动车辆的行车安全的主要负责人。

分管生活副矿长要掌握矿井生活卫生、地面设施、行车安全具体的管理要求,熟悉自己分管范围的工作职责。

生活副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生活卫生、地面设施、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达标准。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第1条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活卫生、地面设施工作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规定。

第2条加强对分管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3条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对生活卫生、地面设施进行安全大检查。

第4条负责矿井所属机动车辆的主要行车工作,做好驾驶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督促驾驶员遵章驾驶,热爱本职工作,爱护车辆,确保安全行车。

第5条负责地面的“四防”工作,适时组织相关部门,组织“四防”检查,排查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第6条抓好员工住房、食堂、澡堂、卫生等工作,关心员工生活,改善员工福利,使员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休养环境,培养健康的身心。

第7条定期对地面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分管生活副矿长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生活副矿长罚款500-2000元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生活副矿长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生活卫生、地面设施工作达标,生活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1条煤矿未定期对生活卫生及地面设施进行检查的,生活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食堂采购的食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不符合规定的,生活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3条生活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生活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14条生活副矿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活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生活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分管(纪律检查)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分管的纪律检查、民主管理工作负责。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议和指示,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定期对分管单位的二次分配情况进行检查,协助党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所分管的纪律检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第1条围绕企业党政的中心工作,全面履行监察职能,协助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2条加强对各党支部和党员、干部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党支部和党员、干部无违章、违纪现象,及时表扬党员干部在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批评和查处党员、干部中“三违”现象。

第3条严格履行好岗位职责,定期对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考核情况。

第4条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监督对矿山事故的处理,发现徇情枉法现象,要及时提出批评意见,及时改正。

第5条负责对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跟班、带班履行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

第6条监督检查上级及党政有关安全生产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协助党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7条加强对各单位的工作纪律和二次分配和安全奖惩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8条加强对分管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二、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分管纪检副书记罚款3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分管纪检副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不能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工作的,分管纪检副书记负直接责任。

分管(治安保卫)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分管的对外公关、保卫、医疗管理等工作负责。

要熟悉矿井的治安保卫、对外公关及医疗等工作具体要求和岗位职责,工作中要尽心尽责,不断提高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

分管治安保卫副矿长对所分管的治安、对外公关及医疗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第1条负责审批全矿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同时审批消防安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2条负责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火灾事故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3条负责组织矿井安全保卫部门工作,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4条负责对外公关协调、沟通,及时处理矿社关系、土地塌陷等事务。

第5条协助地方派出所进一步抓好矿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好矸子山发矸、煤场发煤时的工作秩序。

第6条参加每周一次的工作例会,汇报分管工作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7条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分管科室人员会议,了解情况、部署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协凋解决问题。

第8条定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病体检查及职工伤、病残的救治工作,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分管治安保卫副矿长罚款3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分管治安保安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不能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工作的,分管治安保卫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定期组织消防设施检查的,分管治安保卫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副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管理具体负责人,负责安全工作的检查、管理工作。

安全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安全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第1条在安全副矿长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政策,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第2条负责跟踪督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包括上级部门检查落实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的落实整改。

负责挂牌隐患的督查整改工作。

第3条负责企业安全评价、评估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4条每周负责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排查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落实安全监控管理重点,提出具体防范措施。

第5条组织和参与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检测、检验等工作(如:

每半个月会同相关人员对立井罐笼、主要提升装置、锅炉压力容器、设备设施等重要安全保护进行检查,并履行签字手续等)。

第6条负责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及国家煤矿安全要求的其它安全保障系统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组织做好定期检查、检测、检验等工作,确保安全、正常、可靠。

第7条每月组织一次规程、措施兑现情况检查,严格按矿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8条协助安全副长矿编制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质量达标规划及企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参与组织实施。

第9条协助安全副矿长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编制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措施和预案的实施。

第10条协助安全副矿长审查各项安全活动文件,做好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上报材料的审查把关。

第11条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和生产调度会议,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质量验收等活动。

第12条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修改完善与演练。

第13条参与维简、安技措工程计划的编制和审查,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14条参与矿井设计、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

第15条参与事故抢险救护工作,协助安全副矿长做好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和事故教训、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第16条完成规定的下井及带班工作任务,指导安全部门开展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总工程师罚款3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汇报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采煤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安全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采掘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采掘副总工程师是采掘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掘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

采掘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采掘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掘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第1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完善本企业的采煤、掘进技术管理制度,搞好采煤、掘进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生产长远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生产接续计划。

第4条对采煤、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

参加调度例会和技术例会,分析、研究、解决采掘生产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采煤、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5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煤、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采掘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协助总工程师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贯彻。

第6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安技措工程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7条参与审查矿井水平延深设计、采区方案设计、采区施工组织设计等重要技术文件。

第8条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赶赴抢险救灾指挥部接受任务,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制定救灾方案。

第9条协调好相关部门的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检查相关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10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参加采煤、掘进专业科研攻关课题的研究;指导企业采煤、掘进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采掘技术档案的及时归档工作。

第11条加强对矿井重点工程施工的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参加采煤工作面的投产验收、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12条负责对各采掘单位的采掘技术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负责各单位的采掘技术人员的年度、季度、月度的业务考核评比工作。

第13条完成总工程师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掘副总工程师罚款3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掘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汇报和资料的。

第16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采煤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采掘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采掘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煤矿采掘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掘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采掘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20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采掘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采掘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及过断层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采掘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按规定检查采掘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采掘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3条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采掘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2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掘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掘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掘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掘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分管的采掘专业发生技术事故的,采掘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

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通防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第1条在总工程师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技术政策,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第2条认真搞好“一通三防”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召集相关人员研究制定通防方面出现的问题处理方案,并负责实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3条组织制订矿井瓦斯治理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贯彻落实。

参加调度会、技术例会并组织“一通三防”例会,解决通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

第4条经常深入基层,亲临现场,了解“一通三防”工作情况,解决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

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制定,和安全副总工一起负责现场瓦斯排放组织指挥工作。

第5条组织审查“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技措工程,并检查落实情况。

负责通防技术档案的及时归档工作。

第6条负责定期组织通风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7条掌握通风、瓦斯管理与监测监控、防灭火、防尘等系统的装备和运行情况,以及瓦斯治理安技措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8条负责组织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工作。

第9条负责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主扇风机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等通防检测技术工作,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第10条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的编制,负责瓦斯事故抢险方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助矿长和总工参与瓦斯事故的抢险指挥工作。

第11条每周组织一次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例会,分析安全重点和隐患,完善和补充措施,提高措施质量,做到超前防范,并对业务范围内的规程措施出现的问题负责。

第12条参与审查采区设计、采区施工组织设计、采掘工作面方案及施工设计,协助总工程师把好设计、“一通三防”和监测监控关,从设计上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第13条负责检查分管范围内工程技术人员的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负责对各单位通防工作检查、指导、考核,负责各单位通防技术业务人员的年度、季度、月度考核考评工作。

第14条协助总工程师抓好“一通三防”管理中的重点环节和救护队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矿长、总工交办的临时工作,参加矿规定的安全生产带班管理。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罚款3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罚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责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8条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

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应尽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第1条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完善机电技术管理制度,严把措施审批关,从技术上保证安全生产。

第2条负责机电、运输系统改造的设计、规划;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及初期运行的跟踪管理。

第3条组织参与大型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故障诊断、修复和重大隐患的跟踪整改。

第4条组织和落实重要安全设备、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检测、检验。

与安全副总一起,对矿井井筒装备、架空乘人装置、人行车每半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并有记录。

第5条负责机电、运输技术革新的具体研究和实施工作。

第6条参与年度维简、安技措、节日检修计划编制工作。

第7条对全矿机电、提升、运输、供电等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不执行或不到位的,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追查。

第8条参加调度例会、技术例会并每周召开一次分管范围内的技术例会,分析安全隐患及重点工作,完善和补充措施,提高措施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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