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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

一、总则

1、为加强xx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原则,严肃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保护事件责任追究,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包含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日常工作考核,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保护事件处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日常工作考核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保护事件处理,实行事后即时考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年度考核。

4、本办法实行分类分级考核,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为了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严肃性,公司成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左羽飞、李振

副组长:

惠军胜、张增祥、李拥军

成员:

左翀、刘兴、赵金波、刘阳、何江、杨清坡、房颖

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环保部部长左翀兼任。

2、各单位主体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本部门职责内安全检查相关事项;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各单位主体责任人未履行以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主体责任人扣减当月工资收入1000元。

三、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及处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扣发工资50~3000元,每月扣减总额不超过工资收入的50%执行,直到扣完应扣数额:

(1)生产作业中,不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

(2)生产作业中,未按照其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的职工处罚;

(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上下同时作业不戴安全帽的职工;

(4)分厂、班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5)分厂、班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6)分厂、部门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

(8)分厂、部门厂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单位;

(9)各单位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规范的;

(10)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罚。

2、凡有下列事故隐患的单位,酌情扣发单位工资总额3000~5000元:

(1)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不齐全、保险装置、指示信号不可靠。

(2)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等)未按规定定期校检的。

(3)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后,在限期内能整改而未整改的。

本单位不能整改,必须制定防范措施而未制定的。

本单位不能整改,但应提出申请而未申请的。

(4)因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造成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厂、部门,公司将在每月考核时,扣除当月安全生产奖励的20%~50%:

(1)发生职工因公负伤事故,百万工时伤害率在公司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2)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3)未按要求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100%的。

(4)未按时完成安全目标责任书中要求的工作任务和公司布置的安全重点工作的。

4、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履行“三同时”手续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扣减负责人工资当月工资1000元。

5、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扣减责任单位当月结算工资2000元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8)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活动、未按规定期限落实隐患整改的。

6、各单位在设备大(中)修(含检修)前未按规定制定检修方案和现场事故处置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未落实方案的,对其主体责任人、业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扣减当月工资收入2000元、1000元、500元。

四、日常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及处罚

1、各单位主体责任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及管辖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扣减(或增加)责任单位二十万元生产经营成本指标(或利润指标),扣减主要负责人当月工资收入5000元:

(1)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忽视环保政策法规因素,致使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发展活动面临环保风险的;

(2)未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的;

(3)未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管理的;

(4)未保证本单位环保资金投入或落实专款专用的;

(5)故意偷排、漏排污染物的。

2、各单位业务负责人对业务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扣减(或增加)责任单位十万元生产经营成本指标(或利润指标),分别扣减业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月工资收入三千元、一千元:

(1)未完善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的;

(2)未根据公司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跟进落实的;

(3)未制定本单位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重点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活动的;

(4)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停运环保设施或使用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设备设施的;

(5)未规范设置排污口,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6)未按环境监测要求开展污染源及辐射环境监测,或伪造监测数据的;

(7)未经批准,擅自购置、拆除、转移、处置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

(8)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

3、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扣减(或增加)责任单位五万元生产经营成本指标(或利润指标),分别扣减业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月工资收入一千元、五百元:

(1)“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设施不规范,废水跑冒滴漏问题严重的;

(2)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造成厂区环境恶劣,厂界污染物超标投诉的;

(3)固废及散装物料堆场“三防”设施不规范,或拉运过程抛洒泄漏的;

(4)未按规定开展或配合排污申报登记、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并按期缴纳排污费的;

(5)未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因自身问题致使审核工作无法通过验收的;

(6)在接受各类环保检查时,弄虚作假、推诿阻拦、隐瞒事实的。

4、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扣减(或增加)责任单位二万元生产经营成本指标(或利润指标):

(1)未建立健全各类环保管理台账、档案,没有按要求编制总结计划、统计报表;

(2)未定期组织开展环保知识培训的;

(3)未开展环境风险辨识,重要环境因素识别漏项、缺项及管控措施不到位的;

(4)未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放射源设施等环保标识的;

(5)未针对环境风险源足额配备并有效管理劳保用品、应急救援物资的;

(6)在计划检修时,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对污染物去向做出合法处置的。

5、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扣减(或增加)责任单位二十万元生产经营成本指标(或利润指标);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址及工艺,致使项目环保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及验收的,扣减项目主要负责人工资收入五千元。

6、公司污染源及放射源自行监测、委托监测、项目验收监测及政府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作为污染物达标考核依据。

超标排污单位除承担相关行政处罚责任外,公司内部考核按下列情况计算,按计算结果扣减(或增加)责任单位生产经营成本指标(或利润指标),监测超标频次及超标污染因子累计计算。

(1)废气污染因子超标,按以下公式计算:

(监测浓度-执行标准浓度)×200元(单位:

mg/Nm3)

(2)废水污染因子超标,按以下公式计算:

(监测浓度-执行标准浓度)×500元(单位:

mg/L)

五、年度安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

1、年度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以各单位《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目标责任和重点工作为依据。

2、目标考核奖励标准:

根据上级规定xx公司为二组单位标准每人每月奖励230元,各单位应依据目标考核奖励标准,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进行二次分配。

3、公司年度内全面完成下列目标任务,给予各单位目标考核奖励全额兑现。

(1)工亡人数:

零(含外来用工和承包、承租单位)。

(2)工伤人数:

零(含外来用工和承包、承租单位)。

(3)无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5)新增职业病人数:

零。

(6)杜绝重大设备、交通、火灾、爆炸事故;控制一般事故。

(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8)杜绝人为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环保影响事件。

(9)外排废水①氨氮<25mg/L;②化学需氧量<300mg/L;

③石油类<5mg/L。

(这一项作为动力分厂考核指标、其他分厂执行外排废水标准)

(10)环保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率达100%。

(11)全面完成股份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

4、公司年度内发生一起较重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二起以上较轻生产安全事故,全额扣除目标考核奖励。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在考核时,扣除当月目标考核奖励;发生第二起,扣除两个月目标考核奖励;发生第三起,扣除三个月目标考核奖励,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发生职工因工重伤事故的;新增职业病一人。

6、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周期内,每月由考核组办公室依据各分厂、部门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励方案,年终一次兑现。

六、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1、为了激发广大职工做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的实现,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防止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激励全体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安全生产。

依据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同时奖励1000~3000元:

(1)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防尘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

(2)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较严重及以上事故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

(3)分厂(部门)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效显著者。

(4)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损失者。

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公司可能发生的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较轻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伤(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没有重伤(重伤:

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者3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重事故,是指造成1人重伤,没有死亡,或者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严重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严重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以及广大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进行处理。

3、发生事故,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单位副厂长或业务主管领班、主管副总经理、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主办科员按损失的一定比例扣发当月工资,具体如下:

事故损失(元)

直接责任人%

单位负责人%

责任单位主管副厂长/领班工程师%

主管副总经理%

主管部门负责人%

主管部门主办科员%

500

10

3

2

3

2

1

500—5000

8

3

2

3

2

1

5000—10000

5

3

2

3

2

1

10000—20000

4

3

2

3

2

1

20000以上

2

3

2

3

2

1

注:

罚款金额最高2000元

八、责任追究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政府部门的有关处罚外,公司扣发责任人当月工资收入的20%。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政府部门的有关处罚外,公司从单位当月工资总额中扣罚0.6万元至6万元。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20%。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除承担政府部门对个人的有关处罚外,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发生较轻事故的,扣发上一月工资收入的5%。

(2)发生较重事故的,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10%。

(3)发生较严重事故的,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15%。

(4)发生严重事故的,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20%。

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除承担政府部门的有关处罚外,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发生较轻事故的,扣罚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至3000元。

(2)发生较重事故的,扣罚单位工资总额3000元至5000元.

(3)发生较严重事故的,扣罚单位工资总额5000元至1万元。

(4)发生严重事故的,扣罚单位工资总额0.6万元至3万元:

(5)本办法的经济责任,由安全环保部提请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

(6)发生事故后,在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按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责任减免。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酌情减、免责任。

(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的。

(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部门以外原因造成的。

(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

6、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政府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进行处理。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附则

1、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2、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xx公司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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