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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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修)订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

(修)订程序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

(修)订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修)订

质量,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持续合规性、充

分性、有效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

下简称制度和规程),是指公司安环部按照职能和规定程序

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安全生产管

理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依据的文件。

公司制度和规程的制定、起草、审核、批准、发布、解释、

修订、废止和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遵循法规统一、

依照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和公开、适用性、

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切实保障各部门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

 

-1-

 

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五条 制定操作规程应完整说明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的具体做法,保证涉及到的所有岗位均有相应的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

第六条 制定操作规程应明确适用范围、岗位工作职责、

权力和义务、岗位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岗位工作程序(包括

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应急处理程序)。

第七条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体现职能部门

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

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

任。

第八条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应当体现管理要求,符合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管理行为,保证管理工作的执行

力。

第九条 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已经明

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十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公司有

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

为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负责组织制订公司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予以签发批准。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程序包括制定计划、

-2-

 

起草、合规性审核、征求意见、审查、集体审议、领导批准、

发布、评审、修订和废止。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计划、起草、合规

性审核、征求意见、审查、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发布、评审、

修订和废止由安环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职

权时,应当由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联合起草的,以安环部为

主,其它部门配合进行。

第二章制定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应当包括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名称、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

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第十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相抵触;

(三) 贯彻民主集中、公开发布原则;

(四) 从公司的安全管理实际出发;

(五) 既注重配套完备,又防止繁琐过滥。

第十六条 安环部每年要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修

订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计划前,应当组织有

-3-

 

关部门进行论证:

一一一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必要性;

一一一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依据;

一一一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合法性;

一一一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后的效果预测;

一一一 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一一 其它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十八条 制定操作规程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

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

用前,安环部要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同时应组织有关部

门进行论证。

第三章起草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由安环部负责起草。

起草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

查,并对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

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名称一般称“规定”、

“““

“办法”、制度”、细则”、规程”等。

第二十二条起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内容需

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

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等内容。

-4-

 

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第四章审 核

第二十四条公司分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核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文件草案。

主要进行合规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审核,

并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未经公司分管安全领

导审核确认的送审稿,不得提请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审核应当从以下方

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和员工对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的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它方面。

第二十六条 分管安全领导对初次报送的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文件草案,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退回补充

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的草案,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七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分管安全领导可以缓办或将其退回安环部:

-5-

 

(一)制定依据不充分,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

安环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分管安全领导应当对经其审核的文件草案

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通过分管安全领导审核的,安环部据此

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审议请求。

第二十九条安环部报请公司审议的,应当由起草负责人

签署意见;规范性文件由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这几

个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五章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安环部起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

实际需要收集有关资料,并广泛听取其它部门以及员工的意

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公开通告征求意见或

者召开座谈会、专题会议等形式。

采取座谈会、专题会议征求意见的,应当对征求的意见

作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涉及其它部门职责或

者与其它部门职责相关的,安环部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

意见。

安环部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

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安环部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6-

 

第三十二条安环部对征求的意见应当予以研究处理;意

见合法合理的,应当采纳;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商;

协商后不能统一的,安环部应当将征求的意见、分歧的原因、

处理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公司领导组织协调。

第六章签发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稿经审查通过后,由

安环部提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由公司

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签

署发布。

第三十五条经签署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在

发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所有相关岗位。

未经公布

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

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

第七章解释、评审、修订、废止和汇编

第三十七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安

环部。

但是,对于其他部门涉及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内容,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解释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

解释方法应当以文义解释为主。

任何解释不得与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7-

 

第三十九条授权部门解释的,有关部门的解释经分管安

全领导审核后,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十条解释应当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情况

紧急,必须迅速通过解释予以处理的,可以先由有关部门先

行解释并作出处理,但必须同时将有关解释、理由和处理结

果报分管领导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补办审议、签

发、公布等手续。

第四十一条经公布的解释,与被解释的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进行解释:

(一)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

的;

(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

确适用依据的;

(三)其它需要解释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安环部认为具备解释条件的,可以提出解释

草案;其他部门认为具备解释条件,要求解释的,由安环部研

究决定是否报请公司领导制定解释。

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情

况发生变化,安环部应当根据需要将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予以评审、修订和废止。

-8-

 

第四十五条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 2 年评审

和修订一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

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

新颁布时;

(2)当公司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

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安环部可以报请公司领导进行评审、修订和

废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报请评审和修订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的,应当提出评审、修订意见;其他部门认为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具

有应当予以评审、修订和废止的其他情形,要求评审、修订

和废止的,由安环部研究是否报请公司领导作出评审、修订

和废止的决定。

评审、修订和废止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遵循本办法

-9-

 

的程序性要求。

第四十七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部分条文被修订的,必

须公布新的文本,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第四十八条安环部应当跟踪了解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的实施情况。

对于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

问题,安环部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安环部负责组织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的定期汇编工作,汇编后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定期发放

到相关岗位,保证各部门(岗位)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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