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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方案

 

商品房销售方案

嘉晟轩

 

开发企业名称(公章)汕头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填报日期:

2012年12月2日

批准机关:

目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3

二、项目建筑进度-------------------------------------------------6

三、预售资金监管情况---------------------------------------------7

四、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销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及幅度---------7

五、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7

六、附件

1)、商品住房项目发售计划申报表

2)、商品房预收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预订协议书范本

5)、《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6)、商品房销售面积表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位置、建筑结构、公建配套

我司开发建设位于汕头市春泽庄中区“嘉晟轩‘商品房项目,占地面积2702.1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汕国用(2010)字第71002200号”,土地用途为:

商业及住宅用地。

建筑容积率:

5.4,绿化率25%,建筑密度25%。

规划批建1座25层,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20243.11㎡,(其中:

非人防地下室面积1485.46㎡,住宅面积16526.2㎡及商铺面积754.47㎡)。

项目公建配套面积总共为1476.98㎡。

其中:

架空层面积364.79㎡;消防中心22.08㎡;社区文化中心262.95㎡;人防区面积710㎡;物业用房44.39㎡(位于二层);发电机房35.21㎡;变配电房19.5㎡;垃圾站18.06㎡(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详见经规划批准的首层平面及地下室图纸)。

该商品房的公建配套(消防控制中心、生活水池、消防水池、配电房等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地下室人防面积按确权登记归属;未售车位所有权属我司所有。

(二)建筑标准

1、建筑结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的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及防震设计规范》进行结构设计,八度抗震设防,并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

2、建筑层高:

首层层高3.6米,二层层高3米,标准层层高2.97米。

3、楼地面:

水泥砂浆椤粗。

4、内墙面:

分户墙面混合砂浆批档(剪力墙不做砂浆批档),分户内不砌分隔墙。

5、楼梯间:

负一层、首层步级及平台贴花岗岩石板,余水泥砂浆批档、水洗石防滑线。

6、门窗:

住宅分户门为乙级防火门,配高级铝合金窗,商铺配卷闸门并每单元配小门一个。

7、阳台:

钢化玻璃栏河加夹胶玻璃,配铝合金落地推拉门。

8、卫生间:

预留排水接口,沉斗防水处理。

9、小区设置闭路监控系统。

10、地下室停车场可停车位28个。

(三)装饰标准

1、外墙面:

镶贴外墙砖、外墙漆。

2、大堂高档装饰,各层电梯门厅高级瓷砖及石板饰面。

(四)配套项目

1、电梯:

采用名牌乘客电梯,设置备用发电机组。

2、室内水电:

小区统一采取二次加压供水,各住户配DN20水表一个,水源接至分户;供电住宅直抄到户,各住户配20(80)A电表一个。

3、有线电视及电话:

接至入户门后,实现小区住户整体高速宽带上网,住户自行申请开户,费用住户自理。

4、备用发电机组:

小区配备发电机组,保证公共照明、电梯及二次供水的使用需要。

5、煤气:

住宅统一安装管道煤气,接至分户厨房位置。

(五)安防系统:

1、消防系统:

严格执行本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汕公消审字[2011]第0079号)意见,小区内设置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地;地下室停车场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和送风系统;住宅入户门及梯间门均采用防火门。

2、智能安防体系:

实施小区封闭式物业管理,二十四小时保安服务,公共部位设置电子监控系统;地下室停车场车辆进出口设感应磁卡道闸,电梯厅出入口设不锈钢对讲防盗门。

(六)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

(1)目前该项目工程主体形象进度已建至25层板,已符合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现申请该项目住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建筑面积16937.26㎡,计192套。

(2)预售分层平面图,详见规划批准建筑施工图。

(七)交房时间

定于2013年12月30日交房。

(八)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2、银行按揭付款;

(九)签订《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限

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书》后,须于30天内到我司签订《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项目建设进度

(一)桩基础工程

自2011年09月30日开工,至2011年10月29日完成。

(二)基础地下室工程

自2011年12月18日开工,至2012年05月15日完成。

(三)主体工程

自2011年05月15日开工,至2012年12月31日完成。

(四)装修工程

自2012年12月01日开工,至2013年06月30日完成。

(五)水电工程

自2011年05月15日开工,至2013年06月30日完成。

(六)区内道路工程

自2013年07月01日开工,至2013年07月31日完成。

(七)园林绿化工程

自2013年07月01日开工,至2013年08月15日完成。

(八)煤气管道工程及其他

自2013年06月01日开工,至2013年08月30日完成。

三、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我司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汕头市经济特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具体要求操作,我司已与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协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汕头长平支行、汕头市龙湖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四、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销售价格、价格调整方式及幅度

我司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的相关管理规定,在项目取得汕头市房管局核发《汕头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将该楼盘的可售商品房由我司设在汕头市中山路130号协华大厦首层展示中心公开发售,并将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原件等信息在现场显眼位置进行公示,悬挂《汕头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购房人认购商品住房后30日内签订预售合同并付清房款及缴纳税费。

严格按照本方案申报的价格范围,做到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在商品房销售方案申报的调价范围内进行自行销售。

由于近期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市场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较大,为促进销售,我司将该商品房项目销售价格的调价幅度定为正0、负为25%。

五、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一)住房质量责任承载主体及承担方式

我司以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推广的《汕头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汕头市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附件。

在与购房人签订《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同时签发上述“两书”,该项目的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汕头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二)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本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施工。

项目设计依据为《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20-2OO6。

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实施细则。

房屋外墙材种类:

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

房屋屋面:

主要隔热材料采用聚苯乙烯挤塑泡沫板隔热。

房屋门窗:

玻璃普通铝合金门窗。

六、附件

1)、商品住房项目发售计划申报表

2)、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5)、预订协议书范本

6)、商品房屋销售面积表

 

汕头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一、签订《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除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乙方还应同时缴纳契税费;产权登记费、土地权属登记费、土地测绘费、印花税、查丈费及工本费等费用,在交房结算时向甲方付清。

二、本房产按产权登记部门相关规范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双方约定签订本合同时,按以上商品房总价除以套内建筑面积得出的单价进行签订;交房结算按产权建筑面积结算,结算时以建筑面积单价作为结算依据,多退少补。

三、双方约定,甲方将于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前一周内在《汕头都市报》就交房事项进行公告一次,此行为视同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书面通知方式。

四、双方约定,就乙方按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乙方同意并授权银行(甲方指定)查阅“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关乙方个人信用的信息。

2、因乙方要求的贷款额需向银行申请,若银行未能全额批准,则乙方同意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银行实际批准贷款金额与乙方申请按揭金额的差额房款。

3、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能符合银行要求的借款条件而导致按揭手续无法办理,则乙方同意在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缴清所认购商品房的全部余款。

5、上述任何款项逾期未交,则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将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除定金外的已付购房款不计息退还乙方。

五、乙方购买与本套房产相邻的号房,并请甲方按一套住宅的实际使用功能设置配套,今后涉及本套房产一切产权变更行为时上述二套房产应一并处置,由于套型合并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未按协议第七条约定日期付款,逾期超过三十天的,视为不履行协议,乙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履约定金,则甲方有权将房产及与本套房产相邻合并为整套使用功能的号房另行出售且履约定金不予退还,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已付房款扣除履约定金后的余额不计息退还。

七、若乙方变动联系地址或电话应于变动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涉及本房产有关事宜的通知、函件,甲方将按原地址寄发告知,自寄发之日起10天(国外20天)即视为送达。

八、办理房产交付手续前,乙方应按汕头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缴纳该套房产的物业维修基金。

若乙方未能按期缴纳该笔维修基金,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商品房,并按合同正方第十一条规定约定执行。

九、乙方对其商品房附带的露台或花园享有独占使用权,但不能擅自改变露台或花园的使用性质。

露台或花园无法办理产权证,其实际面积按甲方交付为准,且乙方同意遵循以下约定:

(1)不在露台或花园搭建任何建筑物及构筑物。

(2)不改变该露台或花园配套防护栏的材质、款式、尺寸、颜色等,不加装雨蓬。

(3)不封堵露台或花园落水管口。

十、因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兴建的公共建(构)筑物或安装的公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商铺门前、门边有排水管、排污管及绿化、燃气管等),因设计需要不排除乙方购买的房产范围内有上述设施设备管线,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交房或向甲方索赔。

十一、销售方承诺如因阳台悬挑或内凹超过1.8米的阳台建筑面积计算口径问题导致

住宅确权面积增加的,不向购房人收取所增加的住宅面积部分的房款,销售方不得以面积结算问题单方提出退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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