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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购房陷阱案例

买房也"步步惊心"盘点十大典型购房陷阱案例

2011-09-2316: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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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也许是许多人一辈子最大的投资,也是一辈子的希望,它的任何“小事”对购房人来说都是“大事”。

当面积缩水、虚假广告、延期交房、私改规划等让购房人吃亏上当的事成为常态,我们需要知道,在实践中开发商到底设置了哪些陷阱?

还有哪些新的陷阱需要我们去识破?

陷阱一:

土地性质

市场上出售的房产的土地性质不一定相同,有的属于商业用地,也有可能属于划拨土地。

由于土地性质的不同,房产的价值与流动性就要受到较大的影响。

建议:

在购房前,向房产公司了解清楚土地情况,并特别留意合同条款内容上写的土地性质。

【案例】40年产权的商业用房变70年住宅房

□产权证使用期限有两种

□购房合同清楚写明70年产权

□购房者提供的楼盘广告晨报记者罗剑华本版现场图片

新闻晨报2011年9月讯规划中只有40年产权的商业用房,最后竟能变身为70年的住宅房,且还能“错”4年。

如此蹊跷荒唐的事情,发生在还在售卖当中的金山区朱泾镇“森海豪庭(资料、论坛)”楼盘。

对上述产权风波,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承认,确实是因交易中心的内部流程出错。

9月26日是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发商、销售商约定好给购房者提供初步善后方案的日子。

然而,在“有错必纠”的刚性原则下,截至目前,事件各方还都在盼望着,非自己的一方能拿出更具可操作性的方案。

楼盘广告:

32万能买70年产权房

金山区朱泾镇城南是镇上规划中的新城,有宽敞的道路、相对高标准的生活区,甚至还有配套的重点中学。

而金龙新街又是整个新城的核心商业区。

从2010年10月起,“森海豪庭”位于金龙新街的售楼处,就不断有购房者光顾。

不过,与常见的住宅商品房不同,发售的“森海豪庭”是每栋只有四层楼高,房屋结构、布局和沿街商铺一个样的“商铺房”。

去年10月,老张第一次来到金龙新街,一则售楼广告吸引了他,“广告内容我还记得——首付16万元,抢购70年产权稀缺房。

当时市区的房价平均都已经过2万了,哪怕是小房型,正常的首付怎么也要50万元吧,但广告上说,这里的房子一套就只要32万元。

”综合考虑下来,老张觉得广告上的“森海豪庭”值得一购。

杨阿姨是典型的投资客,在看到“森海豪庭”的广告之前,她已经对朱泾镇新城的前景有乐观的判断。

“这个地区的商品房正常价格已近万,还受贷款政策的影响。

但按照广告上的说法,‘森海豪庭’的房价算下来只有8000元左右,而且还是小房型……”

回应疑问:

售楼处拿出大产证

当购房者询问有关房屋性质时,“森海豪庭”售楼处解释称,楼盘属“商住两用”。

因为开发商是2003年拿到的地块,当时的政策较松,因此尽管买房者今后需要按照商铺的标准缴纳水电费,但在房屋的权属上,它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一样,都有70年的使用权。

售楼处还表示,正因为“森海豪庭”卖的是70年使用权的“商住两用”房,因此其不限购和限贷。

而为打消购房者的顾虑,售楼处还给一些客户提供楼盘的大产证复印件,上面的“使用期限”一栏写明:

2003-3-7至2073-3-6。

有了主管部门出具的大产证为70年使用权做背书,包括老张、徐先生、杨阿姨在内,不少看房者最终都出资购买了“森海豪庭”的现房。

购房者惊觉:

产证使用年限少了30年

众多购房者中,有过多次购房经验的杨阿姨,最先感觉到“森海豪庭”有问题。

“我们所有人在办购房手续的时候,都没有事先看到过合同。

”杨阿姨说,每当有购房者提出要事先查看合同时,售楼处一律回答:

合同是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制定的统一文本,内容都是从交易中心的电脑里自动形成的,不会有问题,只能付款后才能打印。

当合同打印到手后,其中的几处关键性表述让杨阿姨觉得有点不踏实。

表述之一是在合同第13页的附件四,写明“森海豪庭”的土地批准用途是“商业、住宅”,使用权有70年,备注栏内写的是“新建商品房”。

可在合同第18页的补充条款中,又出现了“该房屋用途为商铺,非住宅用房”的词句。

虽然杨阿姨觉得这两段不同的表述,似乎存在矛盾,但当今年5月份,部分较早购房的业主拿到了70年使用权的小产证时,杨阿姨先前的顾虑迅速打消。

今年6月底,等不及售楼处统一代办,杨阿姨带着全套手续来到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办理小产证的申请。

但窗口工作人员查了查电脑,抛出的一句话让杨阿姨震惊,“窗口说,‘森海豪庭’之前办理的70年产权证今后不会再有了,从6月底开始都是40年的使用权。

“合同上写得好好的70年使用权,为什么平白无故就缩水了30年?

”杨阿姨开始较真。

在之后的数周内,她先后联络了数十位“森海豪庭”的同期购房者。

而此时大家才发现,他们当中只有32位较早办证的购房者,拿到了70年权属的小产证,另有17人的小产证是40年使用权。

“蹊跷的是,有些同楼、同层的业主,仅仅因为办证时间不同,产证也不同。

”开发商:

想按合同办事,不可能了!

按照合同,“森海豪庭”名义上有70年的使用权,但扣除开发商从拿地到发售的近8年时间,购房者实际使用年限不到63年;但如果按照最新核发的小产证,同样的计算方法,购房者真正享有的使用权只有32年。

也就是说,如果产权证出现变化,业主名下房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几乎缩水了一半。

除了32户“幸运者”,已经或者即将拿到40年产权证的业主当然不甘心。

“我们都是看到70年产权的广告才来买房的,现在我们的房子办不出70年产权,就说明开发商、售楼处是在骗人。

对于购房者的说法,“森海豪庭”开发商、销售商迅速回应称,销售广告是根据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的大产证来制作的,售楼合同中的年限约定,同样是基于大产证中的数据。

因此广告、合同根本没有问题,如果要说有问题,也是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问题。

据“森海豪庭”销售商,上海兴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权透露,目前购房者的要求主要是退房和赔钱,“交易中心已经要求公司自行筹措资金,为购房者办理退赔手续。

但公司资金非常有限,几乎不可能短时间内筹到上千万元的资金应付退赔。

金山房地产交易中心:

确是内部流程出错

责任人还在等处理结果涉及127套房,错发的产证要从70年改回40年

对“森海豪庭”出现的产权风波,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主任周光洵承认,的确源自交易中心的内部流程出错。

4年来一直没有发现

按照周光洵的说法,2003年,上海金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禹公司)购得了金山区朱泾镇上的这片地块,“土地出让合同上,写清楚了这一地块的住宅部分用地是70年使用权、商业用地是40年使用权。

”周光洵说,2007年,金禹公司在为“森海豪庭”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即“大产证”)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电脑输入过程中,没有将楼盘40年商业用地的权属和70年住宅用地一并登记。

因此,开发商当时拿到了一份错版大产证。

周光洵表示,由于4年来没有涉及到具体商铺的发售,因此这张大产证的信息错误一直没有被交易中心发觉,“直到今年6月,一位较有责任心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去年10月发售的‘森海豪庭’商铺项目时,通过调阅原始土地资料,才查清了问题。

“我们已经把整个情况向市房地局进行了汇报,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处分结果,也在等待上级的指令。

”周光洵表示,此次产权风波共波及127套“森海豪庭”的房产,其中包括已经错发的32本小产证。

“剩余待办的小产证已经全部暂缓。

”周光洵表示,虽然最理想的做法是允许上述127户业主拿到70年产权证,但土地法规的刚性要求使得这种诉求不可能实现,“包括开发商的大产证和业主的小产证,我们都要换成40年的。

如果他们不接受,我们也会在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对这些房产的登记信息在内部进行更正。

开发商也有责任

周光洵还表示,开发商和销售商将此次产权风波的所有责任都推到交易中心的身上,这是不对的。

“他们是从事房地产项目的专业单位,公司里都有法律顾问,应该看得出我们2007年发给他们的大产证和原先的土地出让合同有矛盾。

”周光洵认为,客观上,开发商、销售商是明知大产证出了差错,还故意将错就错,把70年使用权作为楼盘的卖点。

陷阱二:

使用年限

2011-09-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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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也许是许多人一辈子最大的投资,也是一辈子的希望,它的任何“小事”对购房人来说都是“大事”。

当面积缩水、虚假广告、延期交房、私改规划等让购房人吃亏上当的事成为常态,我们需要知道,在实践中开发商到底设置了哪些陷阱?

还有哪些新的陷阱需要我们去识破?

陷阱二:

使用年限

由于土地性质的不一样,土地的使用年限也有所区别,譬如住宅用地一般是70年,而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有的房产开发数年后才卖到消费者手中,它的使用年限就相对缩短了。

建议:

首先要了解土地性质,然后要注意房产公司取得地块的时间和销售时间之间的时间差,要密切注意合同中使用年限的规定。

【案例】二手房过户瞬间产权年限缩水20年产权凭空消失

深圳商报2010年9月讯三人六眼看得真真切切,原业主持有的房产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明明是70年,过户之后就成了50年。

市民李先生怎么也想不通,他买的房子在过户瞬间产权怎么就缩水了20年?

一个多月来,他跑了国土局、档案局等多个部门,至今也没任何部门给他一个合理的解释。

过户瞬间土地年限缩水20年

李先生今年7月份通过世华地产在南山区京光海景花园买了一套二手房。

李先生说,看房时,中介重点向他推介,他所看中的房子是“70年产权”。

原来,该小区的房屋产权各不一样,有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有的是50年。

李先生不放心,但看过了原业主手里所持有的房产证原件之后,他才放心签了购房合约。

7月13日,在中介及担保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李先生等人到银湖金湖大厦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成功后,工作人员让他看了属于自己的新房产证,李先生当场发现新旧产权证上的信息有所出入。

同一套房子,旧的产权证上的土地用途是“住宅用地”,使用年限是70年;新的产权证上土地用途变成了“商住混用”,使用年限“骤减”为50年;就连该建筑的竣工日期也由原来的1996年2月变成了1995年12月。

李先生很是吃惊,但是当时已经木已成舟,他在现场也不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李先生说,根据目前的价格,该小区产权50年与70年的房子相比较,差价在10万元左右。

产权缩水,等于他的房子一过户就降了价。

为了这“凭空消失”的20年产权,一个多月来,李先生跑断了腿也没跑出个说法来。

8月下旬,李先生到罗湖区档案大厦调看档案,一直到上周,他才查询到所购买的房产的基本信息。

查询档案时,有关工作人员告诉他,他所购买的房子从第一任业主开始土地的使用年限就是50年。

假如李先生要查询土地使用年限变更的时间,必须用原来的业主的身份证方可查询。

而土地使用年限的变更原因,则必须咨询国土部门。

李先生所购买的房子土地使用年限究竟是多少年?

记者采访了原业主林先生。

林先生表示,他2005年从上一任业主手里购得这套房子时,上一任业主手中所持有的产权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就是70年,过户给他之后,这一项信息也没有变更。

这一次交易,房子产权的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就缩水了20年,他自己也十分茫然。

国土部门承诺:

会给业主一个交代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李栋梁律师分析,出现这种情况有三种可能。

首先,房产证登记的用途和年限与登记部的信息有出入,也就是登记错误,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以登记部信息为准。

如果是这种情况,李先生的房产使用年限就是50年,而这无疑与其之前买房获得信息有出入,他可以跟原业主协商或者解除合同。

原业主若也不知情,也是受害者,同样可以与上一任业主协商,或找国土部门解决。

第二,房产因规划调整发生过变更,但这要经过产权人同意,否则,产权人有权要求恢复信息。

第三,不排除新的房产证录入信息发生错误,这情况可以要求登记部门更正。

李先生所购买的房子土地使用年限为何会突然缩水?

记者带着这个疑问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求证。

该委员会宣传科有关人员认为,新房产证上的资料一般不会有错,那是工作人员根据原始资料录入的信息。

问题可能是原业主的旧房产证时间较为久远,数据不规范,但具体情况还要等调看数据核查过后才能确定。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尽快查出原因,等查询结果出来之后,会给业主及媒体一个正式答复。

陷阱三:

赔付比率

2011-09-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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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也许是许多人一辈子最大的投资,也是一辈子的希望,它的任何“小事”对购房人来说都是“大事”。

当面积缩水、虚假广告、延期交房、私改规划等让购房人吃亏上当的事成为常态,我们需要知道,在实践中开发商到底设置了哪些陷阱?

还有哪些新的陷阱需要我们去识破?

陷阱三:

赔付比率

一般而言,格式合同中延迟交房、面积不等、权证办理等条款的赔付比率都是双方自行约定的。

大多数的格式合同由房产公司提供,他们会在赔付问题上避重就轻,做出有利于自己一方的约定。

建议:

尽量将合同拿给专业的律师把关,根据律师的意见修改合同。

如果请不到合适的律师,也要多向业界人士请教。

【案例】房子“缩水”开发商不愿按合同赔偿

现代快报2011年4月讯2009年,王小姐在江宁区天印大道广博苑小区购置了一套期房,近日房子交付,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发现,本应是67.44平方米的房屋“缩水”至63.41平方米。

按照合同规定,建筑面积减少3%以内,开发商按照购房价赔偿,超出部分按双倍价格赔偿。

但王小姐要求按合同赔偿时,开发商只愿意全部按购房价退钱。

今年4月7日交房时,王小姐发现《交房通知书》上写着,房屋面积为63.41平方米,比原合同面积减少了4.03平方米。

开发商通知她,房屋面积经测绘减少4.03平米,退还房款31172.05元。

售楼处表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王小姐可到售楼处领取赔付。

王小姐算了算,按照买房时签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她应得的赔款不应仅仅是这些钱。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写明房屋单价7735/平方米,总价521648元。

后面的面积差异处理条款第11条第一款注明,“如果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以上的,在3%以内的部分按购房时的价格退款,在3%以外的部分开发商双倍赔偿”。

按照合同,误差面积部分,有2.02平方米应该按照原购房价退款,另外2.01平米应按购房价的双倍赔偿。

如今开发商对超出部分也按原价退款,少赔了约1.5万元。

王小姐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开始还答应,但后来推脱要请示领导,自此没有下文。

王小姐说,“我购买的是20层的高层住宅,其他的67.44平米户型的业主,面积也都大大缩水。

昨天下午,记者在广博苑销售中心的销售展板上看到,整个9号楼内,房屋面积为67.44平米的户型,一共有15家。

王小姐表示,每户交付时面积缩水四五个平米,这15户加起来,开发商如果不按合同赔偿,业主每家都要损失一两万元。

记者来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人士解释,房屋交付时建筑面积实际并未减少。

在开发商与这批业主签订预售合同后,房产局对房屋面积的测量方式进行了变更,原来的计量面积涵盖阳台,但现在的测量面积里除去了阳台面积。

“房产局计量方式改变造成交付面积大幅缩水,因此只能按购房价退钱。

”开发商称,已有住户找上门来要求双倍赔偿,都让他们找房产局去。

王小姐对开发商的说法并不买账,“合同是我与你们签的,我只认开发商”。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项斌律师说,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一方违约,这不能成为违约一方抗辩的理由。

业主购房时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作为合同的一方,开发商应该严格依据合同,不能以第三人房产局作为借口,拒绝履行合同相关规定。

陷阱四:

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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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也许是许多人一辈子最大的投资,也是一辈子的希望,它的任何“小事”对购房人来说都是“大事”。

当面积缩水、虚假广告、延期交房、私改规划等让购房人吃亏上当的事成为常态,我们需要知道,在实践中开发商到底设置了哪些陷阱?

还有哪些新的陷阱需要我们去识破?

陷阱四:

配套设施

开发商在销售项目时对今后的生活配套设施承诺的完美无缺,但购房者真正领取了住房钥匙准备入住时,会发现许多承诺并不到位。

建议:

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调查教育设施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看周围是否有替换的配套设施。

在购房时,最好能就某个配套问题请教相关的部门。

【案例】小区规划开发商说变就变十几万买景观说没就没

网易房产2010年8月11日讯对2008年买了绿洲康城(资料、论坛)亲水湾楼盘的业主来说,这个新家的头疼事还真不少,不但延期交房半年之多,而且还擅自改动规划,原本小区中心的湖泊不翼而飞。

刘太太更是因为所谓的“景观楼王”为这个湖泊多花了十几万房款。

对此,开发商表示改动规划是无奈之举,并且没有楼王一说,对于延期交房的赔款也已经打到业主账户上。

但律师认为,只要业主能证明当初购房因湖泊多付了房款,就能要求开发商赔付,且目前延期交房的赔偿金大大低于普遍水准。

网易房产特对于此事进行了调查。

质疑一:

景观随意取消7栋变10栋?

据刘太太介绍,房子是08年5月份买的。

“当时买的时候,我拿到的宣传材料上明明白白地画着一个湖泊。

”刘太太说,就是觉得这个湖泊的景观很不错,于是她就狠了狠心,买了最靠近湖泊的这一栋楼的一处房源。

“由于是靠近湖泊的景观房,所以是最贵的,总价算来,我们比其他楼差不多的房源要贵上十几万。

“我买这套房子,是出于改善性需求,本来就想住的好一些的,所以多花一点也情愿的,但是没想到这个湖说没就没了。

”刘太太说,再次看到绿洲康城新的宣传材料,发现原本广告中的湖泊消失了。

刘太太告诉记者,他们买的是东区第一期的房源,原本东区后续的规划是一个湖泊加上7栋楼。

但最新的宣传资料上,湖泊没有了,7栋楼摇身一变变成了10栋楼,这让她不仅困惑,还很气愤。

“这样的话,我多付的十几万成本算什么?

开发商回应:

当初只是想法不是规划

对于湖泊“不翼而飞”的问题,上海振龙房地产副总经理刘正兵解释到,当初东区就是分两批规划的。

“在出售第一批房源的时候,我们的本来想在第二批房源这里建一个湖泊,7栋29层到30层的高层楼房,但这只是我们的想法,当时这个规划还没有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刘经理表示,湖泊等景观绿化的规划是不需要审批的,他们原本也是想让小区的环境更好一些,所以想设计一个湖泊的景观。

“但是后来我们第二批房源的规划审批的时候,不允许我们造29层到30层的高楼,所以我们只能把原本7栋29层到30层的高楼重新规划成10栋18层的小高层,这样一来,湖泊自然就不可能建了。

”刘经理强调,在总体的建筑面积上,他们没有超标,甚至在规划改变后,总体建筑面积变小了。

刘经理说,虽然湖泊取消了,但是目前在东区还是建了一个游泳池大小的水景观,以保证小区环境的质量。

不过,对于刘太太多付十几万买了景观房的问题,刘经理却坚称没有楼王一说,“我们的楼都是一房一价的,每套房源价格不一样很正常。

律师说法:

楼书可做证据开发商需做出补偿

北京广晟律师事务所的李沛育律师认为,不论开发商改动规划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奈之举,如果业主确实承担了景观房比一般房源高的费用,开发商就需对此做出补偿。

“楼书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业主只要保留了当时的楼书,就可以作为是规划这一方面的证据。

”而另外要证明业主是否多付了费用,一可以看业主的购房合同上是否注明了是景观房或者楼王,二即使购房合同上没有注明,业主也可以找到当时同期购房的其他业主的购房合同,只要能证明业主确实比其他购房者多付的费用,就可以要求开发商做出补偿。

质疑二:

延期交房半年赔偿开发商说了算?

还有一件让刘太太特别揪心的事情,就是她买的这个绿洲康城的楼盘,足足延期交房了半年时间。

“购房合同上写的交房的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但是到现在,我们都没有拿到钥匙,更别提什么产权证了。

”改规划或许对刘太太这一栋景观楼的业主影响特别大一些,可是延期交房,就牵涉到整个小区的业主利益了。

“购房合同上注明,延期交房的赔付标准是房价的万分之0.3一天,这也太低了点,因此我们从09年10月份就开始和开发商交涉,足足维权了3个多月,只到今年1月份,开发商才答应以今年6月30日以前以万分之1.5,6月30日以后以万分之2一天的标准进行赔偿。

”刘太太说,这3月时间,近百户业主几乎轮流每个周末去售楼处找开发商交涉,而开发商对于违约金一事则一直反反复复,没有明确的表态。

“当初他们还承诺,会提早交房,结果不但没有提早,还足足拖了半年多的时间。

”刘太太气愤地说。

开发商回应:

延期交房是施工管理原因造成的

“报批规划对于施工没有什么影响,延期交房是由于施工管理的问题,由于公司管理层变动造成的。

”对于延期交房的原因,刘经理如此解释道。

对于延期交房的赔付一事,刘经理表示,目前赔付的标准已经确定,业主已经接受并且已经收到了违约金。

“我们的赔付已经高于了我们当初合同的标准。

律师说法:

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低于常规标准

李律师认为,目前开发商给出的万分之1.5或者万分之二的赔偿标准是低于正常标准的。

“延迟交房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因为对于被延迟交房的业主来说,在被延迟的这段时间里,业主要付出额外的房租等成本,所以一般延期交房,违约金是在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一天的。

”李律师认为,违约金的具体额度要根据楼盘的市场价值去判断,但是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个标准。

“其实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应该注意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这一条款,这在购房合同中是可以约定的,而像刘太太这样的情况,合同上原本注明的万分之0.3一天的赔付标准原本就不合理,刘太太当时就应该指出。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小心一些,就不会惹来后面那么多纠纷了。

陷阱五:

回购承诺

2011-09-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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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积缩水、虚假广告、延期交房、私改规划等让购房人吃亏上当的事成为常态,我们需要知道,在实践中开发商到底设置了哪些陷阱?

还有哪些新的陷阱需要我们去识破?

陷阱五:

回购承诺

很多商铺都会有几年回购或回租的承诺,但这样的承诺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并出现很多相关的纠纷。

建议:

不要对回购抱有幻想。

如果对回购很感兴趣,就要对房产商的实力进行全面的考察。

因为一些小的房产公司可能会在拿到房款后卷钱走人。

【案例】购房时开发商承诺高价回购买房人起诉要求履约

北京晚报2007年9月讯 房价看涨,买房时,开发商竟与业主签订“回购协议”,承诺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前,可要求开发商以高出购房款10%的价格回购房屋。

但据业主罗先生讲,在开发商通知交房时,他如约而行要求其高价回购房屋时,却屡遭推诿。

因此,罗先生将某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回购协议,按回购政策收回房屋。

记者上午获悉,该案已被朝阳法院受理。

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3月31日,他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朝阳区晶都国际行政公寓的一处商品房。

该房屋预售套内建筑面积68.64平方米,房价总额为82.2万余元。

罗先生支付了25.2万余元的首付款,余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罗先生称,购房的同时,他与开发商还签订了一份《承诺函》,开发商承诺在他办理入住手续前,可要求他们履行回购政策,以高出他所购房屋价款10%的价格回购房屋。

2006年6月30日,开发商通知他办理入住手续,他提出,要求开发商按高于总房款10%的价格对房屋进行回购,却遭到开发商推诿,至今无法解决。

因此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回购政策支付房款90.4万余元。

陷阱六:

延迟交房

2011-09-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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