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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

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

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第八条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单位价格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当日涨跌停板比例。

第十三条期权的合约月份是指该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第十四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易所可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第十五条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期权买方可以在到期日行使权利。

最后交易日调整的,到期日随之调整。

第十六条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

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和行权价格可覆盖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组成。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会员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权交易。

第二十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

没有交易编码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

询价合约、询价频率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期货公司应当对其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二十四条期权合约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

第二十六条期权合约的交易指令包括限价指令、取消指令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指令。

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两种指令属性。

期权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标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相同。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的种类和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期权合约挂牌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的期货合约新挂牌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同时挂牌;

(二)挂牌期权合约包括一个平值、若干个实值和虚值期权合约;

(三)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根据与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格最接近、且应当满足行权价格间距整数倍的原则确定下一交易日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

如果有两个符合上述标准的价格,则选取较大的价格作为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并在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两边按照行权价格间距的规定分别生成若干个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的行权价格,且形成的行权价格覆盖标的期货合约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对应的价格范围。

该月份期权合约到期日上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再挂牌该月份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

(四)期权合约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本条第一款第

(二)、(三)项中,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期权合约;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低于(高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第二十八条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期权合约的数量、标的期货合约、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权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第四章行权与履约

第二十九条客户的行权与履约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并以期货公司会员名义在交易所办理。

第三十条到期日闭市前,期权买方应当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行权申请当日有效,当日闭市前可以撤销。

未提出行权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应当按照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

交易所可以对到期日行权申请的时间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到期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权配对。

第三十二条期权合约到期前,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持仓。

第三十三条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持仓。

看跌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

第三十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

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期权买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获得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也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与期货市场原有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量。

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期权卖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获得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也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与期货市场原有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量。

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上述业务的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期权买方行权时,其资金余额应当满足行权要求。

会员资金不足的,其行权申请无效。

第五章结算业务

第三十六条会员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专用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期权交易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交易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期权买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支付权利金;期权买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收取权利金。

期权卖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收取权利金;期权卖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支付权利金。

第三十九条期权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该期权合约保证金标准收取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期权卖方平仓时,交易所释放期权卖方所平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条交易所在结算时,按期权、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量(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期权合约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

(一)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期权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二)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结算价计算公式为:

看涨期权结算价=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最小变动价位);

看跌期权结算价=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最小变动价位);

(三)期权价格出现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本办法所称隐含波动率是指根据期权市场价格,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标的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率。

第四十二条对于行权或放弃的,交易所于结算时减少各自相应的期权合约持仓,同时释放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2)×期权合约虚值额;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1/2)×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其中:

看涨期权合约虚值额=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看跌期权合约虚值额=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第四十五条针对期权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交易所可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四十六条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

停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一)涨停板价格=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停板的比例;

(二)跌停板价格=Max(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跌停板的比例,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第四十七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单边市处理。

第四十八条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交易所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交易所认定出现异常情况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的期权合约暂停交易。

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全天暂停交易的,期权最后交易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五十条标的期货合约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随之相应变化。

第五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期权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月份期权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二条期权持仓限额制度具体如下:

(一)同时执行会员持仓限额和客户持仓限额;

(二)在期权合约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间阶段,期权合约持仓限额、期权合约及其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限额分别适用不同的数额;

(三)期权合约持仓限额等于标的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并随之变化。

期权合约到期月之前,期权合约及其标的期货合约的合并持仓不能超过标的期货合约持仓限额的1.5倍;进入期权合约到期月后,期权合约及其标的期货合约的合并持仓不能超过标的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

(四)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市商业务,其持仓限额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五)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持仓限额以及期权和期货合并持仓限额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五十三条会员或客户合并持仓的统计方式如下:

(一)标的期货合约买持仓量+同标的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同标的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

(二)标的期货合约卖持仓量+同标的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同标的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

第五十四条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合约实行交易限额制度,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的条件、应提供材料等,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期权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期权交易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风险警示的情形、方式等,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五十八条期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期权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期权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

期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期权交易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条交易所发布即时、延时、每日、每周和每月期权交易行情信息,每日、每月、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交易信息。

第六十一条即时行情信息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延时行情信息是指即时行情信息延迟一定时间后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

主要内容有:

交易代码、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前结算价。

第六十二条每日期权交易信息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交易代码、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德尔塔(Delta)、隐含波动率和行权量。

本办法所称德尔塔(Delta)是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其标的物价格变动的比率;行权量是指期权合约以行权为了结方式的数量。

第六十三条每周期权交易行情信息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交易代码、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周结算价、涨跌(本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成交量、持仓量及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成交额和行权量。

第六十四条每月期权交易信息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交易代码、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及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和行权量。

第六十五条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一)所有品种期权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额、分品种成交量和成交额;

(二)总行权量和分品种行权量。

第六十六条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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