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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挑战杯

 

第八届“挑战杯”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文件汇编

 

二○○二年六月

 

目录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1)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评审

规则…………………………………………………(9)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申请

承办办法……………………………………………(13)

第八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

赛组织实施计划……………………………………(15)

第八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

赛组织机构名单……………………………………(20)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资格

及形式审查实施细则………………………………(27)

第八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

赛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参考题………………(30)

第八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

赛作品申报书(样本)………………………………(37)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2002年6月14日,第八届“挑战杯”竞赛全国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竞赛的宗旨:

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竞赛的目的:

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竞赛的基本方式: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组委会成员。

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和评审规则;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高校;

4.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组委会报告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非高校专家组成。

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若干名。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在全国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时成立,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1名、评审委员3名(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定)、主办单位各1名代表、全国组织委员会高校委员中抽签产生的10名代表组成。

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

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1.授权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校进行质询;

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全国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

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

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主办单位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总分前70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并可根据终审决赛规模、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作部分调整。

第十五条各省(区、市)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

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区、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提倡各省(区、市)、各高校举办与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第三章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六条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的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七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

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

集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八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不含文学、历史两个学科)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

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

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参赛作品应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九条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每个学校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6件,每人限报一件,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l件。

参赛作品须经过本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委会办公室。

各省(区、市)选送全国竞赛的作品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

每所发起学校可直接报送3件作品(含在6件作品之中)参加全国竞赛。

第四章展览、交流、转让

第二十二条全国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

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二十三条全国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全国组织委员会在终审决赛成绩公布后,举办成果转让活动;科技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

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

全国组织委员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的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六条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发起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

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3%、8%、24%和65%。

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比例。

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第二十七条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

参加各省(区、市)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竞赛的,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

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校;设“优胜杯”若干,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二十一名的学校。

累计三次捧得“挑战杯”的学校,可永久保存复制的“挑战杯”一座。

第二十九条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

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上报至全国组委会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10分。

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三十条竞赛设10个左右省级优秀组织奖和进入终审决赛高校数30%左右的高校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省份和高校。

省级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评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高校优秀组织奖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提名,主办单位确定后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

专项奖不计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竞赛联合发起高校应向全国组织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发起组织费。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作者所在学校应向全国组织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参赛费。

发起组织费、参赛费主要用于竞赛的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经费的补充。

第三十三条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

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校、该省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所在学校取消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希望承办竞赛的高校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获得历届“挑战杯”和“优胜杯”的学校具有承办下届竞赛的优先权;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三十五条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赞助。

最高荣誉“挑战杯”不得用于寻求赞助。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评审规则

(2002年6月14日,第八届“挑战杯”竞赛全国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本规则依据《“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制定。

全国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二、全国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1.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职称的40名左右自然科学类专家和20名左右哲学社会科学类专家组成;

2.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2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下设若干专业组,各组设组长一至二名;

3.全国评审委员会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负责对参赛作品分类、统计、送阅和评审的组织服务工作;

4.全国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正、副主任、秘书长除外)在终审完毕之前实行保密,在终审结束后可以公布;

5.全国评审委员会在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终审结果后解散。

三、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

1.参赛作品分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的作者限本、专科生。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

2.评审过程中综合考虑作品的科学性、先进性、现实意义等方面因素。

3.全国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分预审、终审二阶段进行。

预审要评选出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发起高校报送作品的80%左右的作品进入终审。

终审要按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分别按照3%、8%、24%、65%的比例评出特、一、二、三等奖。

科技发明制作类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各奖励等级之间的标准是相对的。

4.评审注意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学识水平和科研能力上的差异,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各等奖的获奖比例与其进入终审的比例基本一致。

5.涉及需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参赛作品,须按章程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严格把关。

6.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评委不得参与对其同省(区、市)高校、其本人亲属作品的评审工作。

在评审结束之前,任何评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宣布、泄露评审情况和结果。

7.全国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按评审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评审程序

1.各省(区、市)的组织协调委员会要按照《“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资格及形式审查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报送的作品进行严格的资格和形式审查,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对报送作品进行认真的初评。

2.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对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报送和发起高校直送的参赛作品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品取消参赛资格。

3.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和科技发明制作类的作品在承办高校所在地进行预审,预审要提出是否进入终审和获奖等级初步意见,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在全国评审委员会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类作品评审工作的常务副主任的主持下先期进行评审,选出一定比例作品赴承办高校所在地进行终审。

4.终审决赛期间,评委在组委会安排的专门时间集体到展厅对作者提出问辩,并审看发明制作类作品的实物。

每个评委须同在场的属于自己负责评审的作品的作者至少接触一次。

5.评委可以对所评审的作品的资格提出质疑,并提出质疑理由、证据或线索。

受到评委质疑的作品,将提交竞赛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按程序评定其参赛资格。

6.评委会应于终审开始时在主任的主持下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听取组委会对竞赛活动情况的通报。

五、各省(区、市)初评工作,由该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参照上述规则主持。

六、除发起高校直接向全国组委会报送的三件作品外,各校选送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须提交本省(区、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确认。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申请承办办法

(2002年6月14日,第八届“挑战杯”竞赛全国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本办法依据《“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制定,全国组织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确定承办下届“挑战杯”竞赛的高等院校。

一、申办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1.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建立了常设的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组织机构;

3.建立了本校大学生科技发明奖励基金;

4.具有召开组委会会议和举办作品展览、成果转让等大型活动的人、财、物的基础;

5.得到所在省(区、市)党政、团委、科协、教育厅和学联等单位的支持;

6.曾获历届“挑战杯”和“优胜杯”的高校享有优先承办资格。

二、申办单位应向全国组委会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需包括如下内容:

1.学校概况;

2.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情况;

3.参加历届“挑战杯”竞赛的获奖情况;

4.承办“挑战杯”竞赛活动的人、财、物等基础条件和具体方案;

5.学校团学组织的申办意见及学校党政的批准意见;

6.所在省(区、市)团委、科协、教育厅和学联的推荐意见。

三、申办程序

1.在举办当届“挑战杯”竞赛活动终审决赛前,申办高校须向全国组委会办公室递交承办申请书,时间截止到参加终审决赛的报到日期。

承办申请书内容应翔实、明确;

2.组委会将各申办单位的申办材料发放给当届所有全国组委会委员,进行审议;

3.在当届“挑战杯”竞赛活动终审决赛的最后一次组委会上,当届组委会委员投票表决下届“挑战杯”承办单位。

四、表决办法

1.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候选高校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出承办申请的单位,并按申报时间先后为序排列。

表决的组织工作由组委会秘书处负责。

2.正式表决时,参加表决的委员必须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每张选票限选一所候选高校,选两所或两所以上的选票视为无效选票。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表决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表决无效,应重新表决。

3.组委会委员对候选高校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弃权票,不可另选其它非候选高校。

4.表决时应设监票人和计票人,对选举过程和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监票人和计票人应从组委会成员中推举产生,候选高校人员不得参加监票和计票工作。

五、候选高校获得实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票者当选。

若候选高校所得赞成票均未超过半数,则以得票数的前两位(含并列)的候选高校再按上述程序重新投票,得票数多者当选。

若重新投票后两所候选高校得票数相同,则由组委会根据他们在当届“挑战杯”竞赛中团体名次的先后决定,名次排列在前的学校作为下届“挑战杯”竞赛活动的承办者。

六、表决时,如发生超出表决办法规定的情况,由竞赛领导小组裁定。

七、在当届竞赛的闭幕式上举行承办单位的交接仪式。

第八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组织实施计划

(2002年6月14日,第八届“挑战杯”竞赛全国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基本原则

(一)组织本届“挑战杯”竞赛的主要目的:

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二)组织本届竞赛的基本方式:

组织学生申报课外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经专家评审,筛选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的优秀作品对作者予以奖励;同时组织优秀作品的展示交流和实用科技成果的转让洽谈,开展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省际、校际交流。

(三)评选作品的主要方式:

以作品的科学性、先进性、现实意义为基本评判标准,各省(区、直)组织协调委员会负责初评;全国评审委员会负责预审和终审并提出获奖名次名单,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负责对被质疑作品参赛资格的评判。

参赛的哲学社会科学类作品(含学术论文、调查报告)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专业。

为使这类作品能更好地结合社会实际,参赛作品一般应在《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参考题目》范围内选题。

(四)本届竞赛的奖励办法:

三类作品分别按进入终审作品总数的3%、8%、24%、65%设特、一、二、三等奖四个奖励等次。

以作品获奖数为基础,以校为单位计算团体总分。

设“挑战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校;设“优胜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二十一名的学校;设省级优秀组织奖10个左右,并在进入终审决赛的高校中设立30%左右的高校优秀组织奖。

两项组织奖综合考虑各地、各高校开展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群众基础和成效,竞赛活动的发动宣传工作,对作品资格、形式审查及初评情况,报送作品的规范性,展板美观整齐,布展、撤展准时等方面进行评定。

(五)全国组委会拥有发布和组织获奖作品进行成果转让的优先权。

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

全国组委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

二、步骤与进程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2年6月)

1.召开全国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下发《“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评审规则》、《“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申请承办办法》、《第八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组织实施计划》,作为本届竞赛的指导性文件。

2.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全国学联于2002年9月下达《关于组织开展第八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通知》;

3.各省(区、市)于2002年7月15日前成立由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及有关单位牵头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并将委员会及其联络员名单上报团中央学校部;

4.各参赛高校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于2002年暑假前成立由校团委等有关部门及学生会、研究生会共同参加的参赛协调小组,并确定本校参赛组织实施计划,在学生中作充分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申报和省级初评阶段(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

1.各参赛高校2003年一季度确定本校申报咨询点,组织学生领取申报书样本,对学生申报参赛事宜进行指导;

2.各校参赛协调小组在2003年3月上旬按章程规定对申报作品进行资格审查,对学生申报作品进行评估,并择优推出本校参赛作品;

3.各参赛高校于2003年5月1日前向本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报送已选定的本校作品及《申报书》(作品须为打印件,一式五份);

4.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于2003年5月15日前进行申报作品的资格及形式审查,根据作品类别、数量聘请专家组成本省(区、市)评审委员会;

5.各省(区、市)评审委员会2003年6月1日前完成对各校申报作品的初评,从各校申报的作品中每校至多选出六件作品(其中,发起高校至多三件作品,各省、区、市选定作品总数不得超过全国组委会规定的限额)。

2003年6月15日前,向第八届“挑战杯”竞赛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华南理工大学团委,邮编:

510640)寄送作品(一式四份)及《目录表》,寄出截止日期以当地邮戳为准。

同时请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组织本省参加终审决赛的学生在华南理工大学“挑战杯”的网站(网址:

)上报送作品及申报书;

6.发起高校可有三件作品(—式四份)于2003年6月10日前直接向全国组委会报送(直接报送的作品不计入各省、区、市报送作品限额内),寄出截止日期以当地邮戳为准。

(三)全国预审和参展准备阶段(2003年7月至9月下旬)

1.全国评审委员会于2003年6月成立,并召开评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全国评审委员会于2003年7月对作品进行预审;

3.全国组织委员会于2003年8月向各地各有关高校下达终审参展通知及作品展览、演示等有关技术性规范要求;

4.各地各校按照组委会要求,于9月上旬至10月做好参评参展的各项物资技术准备和组团、组队准备工作。

(四)终审、展览、总结、表彰阶段(2003年11月中下旬)

1.各校参赛队到华南理工大学报到、布展;

2.举行全国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报竞赛筹备情况、作资格及形式审查报告、通过终审日程安排、抽签产生评判委员会委员并组成资格评判委员会;

3.举行开幕式;

4.举行参赛作品展览、组织作品转让洽谈活动,聘请律师和公证人员为技术转让各方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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