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122878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公司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

  第三条 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组织调查;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  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2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 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七条 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

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

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

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

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

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九)承包(运)商事故:

承包商在油库、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承运商在油品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

  第八条 事故分级

  

(一)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二)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一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次跑、冒、漏油在10吨及以上;

  5、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四)二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

  (五)三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1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

  (六)四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0.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

  第三章 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

  第九条 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区分追究。

  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 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3、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

  4、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6、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7、设备、车辆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

  8、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

  9、挪用隐患整改资金,影响安全隐患的整改而造成事故以及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10、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11、重大作业领导干部不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

  12、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

  13、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

  第十一条 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

  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者。

  第四章 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十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分为:

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省公司安全、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一)特大事故:

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

并给予经济处罚。

  2、发生事故的油库、加油站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二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五)三级事故:

  1、分公司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

  2、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四级事故:

  1、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并写出书面检查;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对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的责任划分,区别对待。

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后,不再对有关人员作责任追究。

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负全部责任:

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300–500元。

  负主要责任:

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800–1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200–300元。

  负对等责任:

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100–200元。

  负刑事责任,按照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执行;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章、酒后驾驶公车造成事故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处理,并给予3000–5000元罚款。

部门负责人罚款600元。

  第二十条 对承包商、承运商在油库、加油站施工和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对承包(运)商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不及时上报或阻挠、干涉调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公司主要领导5000元、分管领导4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上述各类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徽石油总公司所属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如遇国家或集团公司出台新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司安全质量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