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年度培训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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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年度培训计划
毕节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年度培训计划
篇一:
20XX毕节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文件
毕节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文件
毕煤安培字[20XX]01号
毕节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二〇一二年度培训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第3号令)、国家“安监总煤调[20XX]5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培训原则,切实做好20XX年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强化安全意识,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作贡献。
特制定本培训计划。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一)培训、再培训对象
1、培训(初训)对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煤矿企业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安监、通风、生产、
技术、地测、机电、运输、调度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2、再培训(复训)人员:
上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后从第二年起每年参加一次再培训。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到期须提前两
个月参加再培训换证。
(二)初训、再培训要求
1、学历要求:
所有国有重点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历证明;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煤矿相关专业(采矿工程,采矿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技术,煤田地质勘探技术,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矿山机械制造及自动化,矿井建设,煤矿安全工程,井
下机电、运输等)毕业证书原件。
2、工作经历要求:
分管机电安全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他人员必须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2年以上工作
经历。
3、须持证件:
身份证、学历证书、学员登记表(登记表格必须填写矿井事故记录和处分情况并要有所在地安监部门的意见)、工作简历证明并注明参加煤矿工作时间、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资人(业主)须提供法人资格证;再培训人员报名时需提交原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
参加再培训,逾期未参加再培训的安全资格证书按规定自行失效。
参加安全资格培训的人员提交的学历证等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将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培训形式
全日制脱产学习。
初训、再培训学员必须参加论文撰写(再培训学员报到时带上一篇结合自己工作重点和实际撰写的论文手写稿及电子稿备交)、论文答辩、理论考试,三项成绩均实行百分制计,各项成绩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一科不及格均为不合格。
管理人员实行机考;出资人(业主)高中以
上学历的参加机考,其他人员笔试。
(四)安全资格培训计划(见附表一)
二、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一)培训、复训报名资格审查
培训、复训报名资格审查由三级以上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负责。
参加特种作业初次培训的人员须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发定退休年龄;其中煤矿瓦斯检查作业工、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工、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工、煤矿瓦斯抽采作业工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煤矿防突作业工必须年满二十一周岁。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颠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等。
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依照规定参加每三年一次的复审培训(复训),
需提交操作证。
(二)换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0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进行复审换证培训,对换证人员须进行理论及实
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者,换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须持证件:
身份证(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初中及以上(含初中)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复训人员还需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及黔安监人【20XX】84号文件要求,20XX年底新参加培训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煤矿技校或职业高中学历,20XX年底在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煤矿技校或职业高中学历。
已取得采煤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报读我校采煤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获得毕业证书后可(:
毕节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年度培训计划)
按程序办理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培训工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每期同时举办以下十个类
别工种的培训: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
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五)考试形式
考试统一由贵州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中心组织并监考,采取实际操作、口试与理论考试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百分制计成绩,60分为及格。
煤矿探放水作业工考核成绩按相关规定执行,实际操作、口试为一科;理论考试为一科,其中一科不及格均为不合格。
理论考试除少数工种采取笔试外,大部分工种一律
实行微机考试。
(六)、特种作业培训计划(见附表二)
三、报到及培训地点:
毕节市工业学校培训大楼(毕节市麻园转盘东行100米左右,双树路23
号)。
食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安排表(附表一)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安排表(附表二)
篇二:
毕节工校20XX培训计划
毕煤安培字〔20XX〕01号
毕节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二〇一五年度培训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44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52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99号)精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XX]1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XX〕84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XX]10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和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黔安监培训〔20XX〕6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培训原则,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切实加强20XX年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强化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三违”行为,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作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培训计划。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一)、培训、再培训对象
1、培训(初训)人员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包括煤矿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
人、实际控制人、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2、再培训(复训)人员
上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
得安全资格证后从第二年起每年参加一次再培训。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审手续,同时参加相应复训并考核合格。
(二)、初训、再培训要求
1、学历要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必须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52号令)的相关规定。
参加安全资格培训的人员提交的学历证等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将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工作经历要求
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
负责人必须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他人员必须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2年以上工作经历。
3、报名时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提供,
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学员登记表、工作经历证明、煤矿企业任职证明、健康证明(社区或县级以上医院)。
出资人(业主)、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本人的证明材料(营
业执照)、实际控制人按照《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正会审会议》(会议纪要[20XX]第二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培训学员登记表。
再培训人员需提供《安全资格证》原件、身份证、培训学员登记表、健康证明(社区或县级以上医院)。
三年到期换证学员须提供相关学历证书、煤矿企业任职证明。
(三)、培训形式
全日制脱产学习。
初训、再培训学员必须参加论文撰写(再培训学员报到时带上一篇结合自己工作实际撰写的论文备交)、论文答辩、理论考试,三项成绩均实行百分制计,各项成绩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一科不及格均为不合格。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一律实行机考;出资人(业主)、实际控制人高中以上学历的参加机考,初中以下学历的出资人可以参加笔试。
(四)、安全资格培训计划(见附表一)
二、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一)、培训、复训报名资格审查
培训、复训报名资格审查由本中心负责。
参加特种作业初次培训的人员须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煤矿瓦斯检查作业工、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工、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工、煤矿瓦斯抽采作业工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煤矿防突作业工必须年满二十一周岁。
具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文化程度,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
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颠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等。
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依照规定参加每三年一次的复审培训(复训),需提交操作证。
(二)、考核发证及换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前60天进行复审换证培训,对初训及换证人员须进行理论及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或换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三)、报名时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身份证(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原件)、达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复训人员还需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培训工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规定,每年每期举办以下九个类别工种的培训: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篇三:
20XX年度煤矿安全培训年度计划方案
曲靖市麒麟区莲花冲煤矿
20XX年度煤矿
安
全
培
训
年
度
计
划
方
案
20XX年
20XX年度煤矿安全培训年度计划方案
为全面实施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扎实开展20XX年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根据麒煤安发【20XX】7号文件精神。
关于春节复产前从业人员培训文件的通知。
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煤矿成立安全培训工作领导组,对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考核。
组长:
刘玉芬、林平
副组长:
曹小柱
成员:
曹汉宇曹永江刘伍德赵卫林杜献永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技术科,办公室主任刘伍名兼任,负责本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工作目标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紧密围绕质量标准化要求,以服务煤矿安全生产为中心任务,采取多种措施,针对各岗位、各工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全员安全素质,为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工作重点
(一)加大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力度
要认真落实本次培训实施方案,加大推进力度,按照进度要求完成20XX年素质提升目标任务。
(二)强化安全培训学习
(1)组织学习重大隐患排除措施。
(2)组织学习《煤矿工人反习惯性违章》学习必读。
(3)组织学习本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知识。
(4)组织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总则、开采、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通风安全监控部分。
(5)组织学习《煤矿安全规程》防灭火、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电气部分。
(6)组织学习《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煤矿救护。
(7)组织员工学习《煤矿工人不可不知的安全生产常识》通防内容。
四、应完成的几项任务
(一)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1、加强煤矿日常安全教育建档和考核工作,定期组织煤矿职工参加安全培训,做好班组长培训、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积极参加培训,对于考试不合格的员工进行继续培训。
(二)加强矿井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井下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施工队伍要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认真落实全员培训,对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低于72学时、老
职工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
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三)严禁未经审核,擅自招用从业人员上岗
从业人员在用工前,必须向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提出用工申请,在完成体检、培训、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用工手续后,由煤矿审核申报县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进行派遣。
凡未经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派遣的,一律认定为非法用工。
(四)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九)发展企业文化,维护职工权益
1、煤矿加强班组建设,强化班组安全现场管理,加大对基层职工安全文化培养,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繁荣职工文化生活,营造安全氛围,构建企业文化。
麒麟区莲花冲煤矿
20XX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