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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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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评估报告

  篇一:

公司法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

  20XX年1月1日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出资形式的规定。

这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出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最终是以货币数额来体现的,因此,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

  第二,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即成为公司资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仅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不能作为出资;

  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不能用做出资的,比如烟草等专卖物品,不得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

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即:

A为什么要评估作价,b由谁来评估作价,c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

  A为什么要评估作价

  第一,公司注册资本多少,要以货币数额体现。

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

同时,新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需要以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赔偿,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无法进行赔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真实可靠。

  b由谁来进行评估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作价。

  c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

新公司法包含了这么几层含义:

  第一,评估时应当核实财产,一是核实作为出资的财产是否真实存在,二是核实该财产是否属于股东所有,不属于股东所有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出资的;

  第二,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要求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对该项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评估,同时要求评估人员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股东的影响,独立进行评估作价。

  4.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

  十。

”这意味着非货币出资(包括无形资产)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为鼓励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在本区内投资创业特取消无形资产最多占注册资本70%的限制,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100%。

  篇二:

知识产权评估指南

  中评协发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

知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资产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五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与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南。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十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通常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在充分获取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当对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甄别和分析,对不同渠道获得的信息进行对比和查验,以判断信息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考虑其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相关性。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利用专家工作,但应当履行必要程序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产品生命周期等各项因素对知识产权资产效能发挥的作用,关注其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知识产权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二)知识产权资产特征和使用状况,历史沿革以及评估与交易情况;

  (三)知识产权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与获利方式,知识产权资产是否能给权利人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四)知识产权资产的法定寿命和剩余经济寿命,知识产权资产的保护措施;

  (五)知识产权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限制,知识产权资产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等的可行性;

  (六)类似知识产权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以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知识产权资产通常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分析、判断被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作用,恰当进行单项知识产权资产或者知识产权资产组合的评估,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

  第十九条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

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

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

  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

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

  第二十条商标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册商标权益。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资产权益,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权。

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关注商标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具体许可形式。

评估对象为商标许可权时,应当明确该权利的具体许可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包括: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包括: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

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使用权时,应当明确著作权使用权的具体许可形式和许可内容。

  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原创著作权和衍生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著作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在实务中通常称为专有技术或者技术诀窍。

  资产评估师执行商业秘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业秘密的保密级别、保密期限、应用范围等,同时应当考虑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护措施,如竞业禁止协议等对商业秘密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其中,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产评估对象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产的权益,包括专有权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资产评估师在执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评估业务时,应当关注是否存在反向工程、强制许可、独立创作的相同设计等情况,并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资产评估对象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由农业部门或者林业部门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益。

  资产评估师执行涉外转让植物新品种资产的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包括相应审批机关予以登记的证明、相应审批机关同意转让的批准回复以及相应审批机关发布的转让公告等经济行为依据。

  资产评估师执行植物新品种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考虑植物新品种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审定、以及审定对植物新品种应用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师对同一知识产权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初步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一)资产评估师应当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知识产权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

  2.知识产权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条件;

  3.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4.知识产权资产应用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

  5.知识产权资产的获利期限;

  6.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

  7.其他必要信息。

  

(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过程和依据:

  1.价值类型的选择及其定义;

  2.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3.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

  4.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5.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6.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

  第三章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知晓评估对象通常为知识产权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以转让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通常采用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

以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通常采用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转让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委托方已经确定的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转让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许可使用的具体形式、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许可使用期限和范围等,合理确定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许可使用的具体形式、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许可使用期限和范围等。

  第四章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熟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

  篇三:

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这条规定,设立  

公司的时候,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出资。

那么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1、需要进行评估。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虽然目前现金出资已经不需要验资,但是如果用知识产权出资,仍然需要进行评估。

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仅仅股东之间达成一致认识还不够,需要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来确定价值。

  2、评估机构。

  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也并非找任何评估机构都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所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时候,要注意评估机构的资质问题。

  3、可以出资的具体权利。

  商标、专利、著作权均可以作价出资。

  企业的商誉、特许经营权有的时候也会被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价出资。

  4、公司已有的知识产权不能为自己增资。

  有的公司有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而且非常有价值,于是想把这些商标、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行增资。

这是不允许的。

  对于公司自有的知识产权,并非股东的资产。

而出资也好、增资也有,指的是股东出资或者增资,并非企业自己给自己出资、增资。

  所以,不管企业的知识产权已经多么有价值,都不可能自己给自己增资。

  限于篇幅,仅仅在大脉络上讨论了一下设立公司过程中使用知识产权出资的一些情况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知识产权出资涉及的细节还有很多,以后再详细解说。

  来源:

IpRdaily

  编辑:

IpRdaily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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