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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江区食品工业园管理制度

铜仁市碧江区食品工业园

管理制度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循环经济食品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碧江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碧江区灯塔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碧江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碧江区灯塔循环经济园所属食品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

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体。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入园管理

  第三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为每亩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管委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五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XXX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六条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

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碧江区食品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

管委会组织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照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

预审通过后,由管委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

  1、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区环保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进行审批申报及评审。

  3、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进行审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4、管委会会同企业到园区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确定项目用地区位;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提出项目用地面积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协助办理相关证照。

  5、区住建局根据县政府批复出具项目用地红线图,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6、入园企业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区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7、由管委会协调,区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区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区国税局、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区质监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区水务局对企业“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许可。

  8、入园企业项目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存档备案。

  第三章 入园建设管理

  第七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八条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九条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

上述有关事项由管委会协调帮助办理。

  第十条企业厂区建筑物、构筑物、所建围墙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设计建设,实施绿化、硬化,要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服从园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入园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抓紧施工,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签订时间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约定期限自《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

  手续正在办理中的企业,可先行施工建设,后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或不开工生产的企业,管委会有权督促其工程进度,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的,将视其情况收回已办理的各种手续,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后,企业要及时向管委会申请验收。

管委会组织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根据《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进行验收,确认签字后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凡是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投资额度、节能减排标准、滚动发展进度的入园企业,其资产应逐步退出园区。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园区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活动,对区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主动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发现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区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十七条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区安监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五章 园容和环卫管理

  第十九条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铜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生产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二十二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二十三条园区道路周边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园区内企业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必须向园区管理机构申请,由管委会批准,其中广告牌设置必须遵循有偿、规范、统一原则,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二十八条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第二十九条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十二条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

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厂区内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垃圾清运。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四条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三十五条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六条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三十七条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

  第三十八条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管委会和区环保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条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第七章 经营与统计管理

  第四十一条入园企业须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及管委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园区企业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

账务不健全或不按要求报送数据报表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园区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提前向管委会申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园区企业要于每月25日前向管委会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报送内容包括生产、效益、固定资产等数据指标。

 各在建企业要按季度向管委会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的首月的5日前,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第八章 劳动保障管理

  第四十五条管委会根据企业用工要求与区劳动就业部门协调做好企业用工工作,鼓励入驻园区企业优先安排园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及残疾人就业,符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条件的,由管委会协调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十六条园区企业招聘职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聘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由劳动部门鉴证。

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园区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八条园区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综治工作管理  

  第四十九条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发区范围内工业园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园区所在乡镇统一管理,园区办配合。

  第五十条园区企业应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做好园区治安管理工作,“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

  第五十一条园区企业必须成立保卫科(室),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做好企业安全保卫工作。

配合园区警务室做好治安群防群治工作。

  第十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十二条园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园区所在乡镇统一管理,园区办配合。

  第五十三条园区企业要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安排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配合管委会及园区所在乡镇做好本企业人员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及人口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卫、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的企业,管委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五条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本制度自二O一三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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