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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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完成建设部及我省建筑节能目标,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特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一、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

(一)海南省“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

1.新建建筑节能目标:

到2008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到建筑节能50%的目标。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十一五”期末,海口既有建筑25%完成节能改造,三亚既有建筑15%完成节能改造;琼海、儋州、文昌、万宁、东方等城市既有建筑10%完成节能改造。

重点放在既有使用空调的政府办公楼、商业建筑、宾馆酒店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3.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

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利用,到2010年,新建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器、浅层地能等建筑面积占新建总建筑面积的30%,2020年,达到60%;地热能、太阳能光伏发电、光冷空调技术应用取得突破性发展。

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应用。

4.绿色建筑的建设目标:

以人为本,抓好绿色建筑建设试点,探索绿色建筑产业化发展模式,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推进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建设,每年不少于4个示范工程,争取在“十一五”期末,建成不少于20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5.全面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扶持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2008年海口、三亚、儋州市禁止使用粘土砖,2010年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

6.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目标:

开展本地区建筑能耗状况的调查工作,制定和实施不同类型建筑、建筑物的能耗定额标准。

开展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审计与标识工作。

7.城镇建设从粗放型向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的集约化方向转变。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创造宜人的人居环境,改善交通条件和城镇建筑的采光、通风条件,提高城市的运营效率,加强对环境容量的研究,合理确定城镇土地开发强度,促进城镇土地的集约利用。

协调资源与建设的关系,建成一批资源节约型特色城镇;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器具和节能改造,实现2010年节电15%。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在2010年达到6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10年达到70%。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2010达到12平方米。

(二)分解目标,落实责任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厅各处室,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等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行业、分管业务、分管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责任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1.省建筑节能办公室(勘察设计科技处):

负责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及厅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和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研发、推广及应用,做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工作;做好墙材改革工作,保证“禁实”目标的实现。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各方,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建筑节能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受理相关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与其它省份相关建筑节能机构保持交流和联系,不断促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良性发展,确保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将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列入工程建筑设计单位资质检查、不良行为记录、工程设计质量检查和优秀建筑设计评选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评选。

2.房地产处:

负责房地产行业的建筑节能工作。

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检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是否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是否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管理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进行能耗运行统一管理,确保节约用能。

将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列入房地产企业资质检查、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评选。

3.建筑管理处:

负责全省建筑业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定期抽查施工企业是否按照建筑节能设计要求施工,是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和规范。

加强节能专项审查管理规定,要求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及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对工程是否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审查。

将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列入施工企业资质检查、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4.建设监理处:

负责全省监督监理单位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严厉查处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擅自修改施工的行为。

将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列入监理公司资质检查、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评选。

5.城市建设处:

负责城镇建设节能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规划为依托,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功能培育为基础,以加强管理为保证,以建设“四节”为平台,积极推广应用资源化利用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包括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集散、分选、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

建设城镇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区域化处理的示范工程。

推动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技术,积极采用复合窨井盖代替铸铁窨井盖;大力推进城镇公共照明节能工程;做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站点建设的规划工作。

对城市申报“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奖项进行严格把关。

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达标率未达到80%的城市不予评奖,对已获奖的城市要求期限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城市撤销获奖称号。

6.城乡规划处:

抓好城乡规划建筑节能工作,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督管理。

在下达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时增加建筑节能方面的要求,并将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创造宜人的人居环境,改善交通条件和城镇建筑的采光、通风条件,提高城市的运营效率,加强对环境容量的研究,合理确定城镇土地开发强度,促进城镇土地的集约利用。

将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列入城市规划单位资质检查、不良行为记录、规划评审和优秀规划评选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评选。

7.综合计财处:

负责申请落实建筑节能工作经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经费和建筑节能科研、设备经费。

8.人事教育处:

负责建筑节能新标准新规范新规程等教育培训工作。

9.政策法规处:

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规定,负责我省建筑节能相关的立法工作及规范性文件法核工作。

10.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省、市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贯彻国家及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全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现场质量检查。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职能,负责分管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及专项验收的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备案工作。

对未按规定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要求给予处罚。

将项目是否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列入优质样板工程评选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评选。

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要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细则,编制相关建筑节能监督要点、细则、验收标准等。

明确监督人员责任、加强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各市、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琼府[2006]29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收工作。

每半年将竣工项目节能专项验收情况报厅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建设部。

11.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负责制定我省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及技术规程,包括定额标准、施工标准、验收标准、墙体、门窗节能技术规程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本地区建筑能耗状况的调查工作,制定和实施不同类型建筑、建筑物的能耗定额标准。

每年将建筑节能标准计划、能耗情况报厅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建设部。

12.省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编制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图集标准等,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大力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图集,提高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水平。

13、省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负责我省建筑节能科研工作、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建筑节能技术法规编审、建筑节能软件开发、节能建材的开发与推广、新技术培训、建筑材料节能检测、组织开展国内外建筑节能技术交流,节能建筑咨询与评估、住宅性能评定等有关建筑节能工作。

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14.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

负责本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全省建筑节能计划和目标,制定本市(县)建筑节能计划和目标,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组织落实,切实抓好本市(县)建筑节能工作。

将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列入各单位资质检查、不良行为记录、工程评审、招标和评优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评选。

各市(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将市(县)建筑节能目前情况,及新建建筑执行情况报厅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建设部。

15.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关于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对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不予通过审查。

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对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抄送省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

16.各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单位: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各自履行建筑节能有关责任和义务,保证建筑节能质量。

二、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

1.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2.制定计划(详见附件:

年度建筑节能工作计划表),明确目标;

3.落实责任,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4.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考核程序

厅各处、室,质检站、定额站,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建筑节能工作任务和要求,季(年)末填写《年度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表》(详附件),说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建筑节能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要点,并将政务信息、工作记录以及对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评估等考核材料,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送至我省建筑节能办公室。

我省建筑节能办公室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分类汇总,并依据考核标准确定分值后,呈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在全省通报。

(三)考核办法

1.对建筑节能目标责任的考核采取年计划、季考核的办法进行。

年计划就是按照省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目标责任分解落实至各有关单位、机构,并签定目标责任书。

季考核就是每季对各有关单位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考核打分。

2.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进行考核。

其中年度建筑节能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占50分);本省各项建筑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占20分);本市县、本单位建筑节能工作绩效评价(占30分)。

3.督查考核依据季工作要点逐季进行。

每季首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各责任单位根据各自的目标责任书安排当季工作,所安排的每项工作必须提出具体的完成指标,并按50分制的要求核定每项工作的分值。

每季末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内,各单位根据当月工作情况填写考核进度表,我省建筑节能办公室依据评分标准核定分值,年末按照每季的考核分值累加,算出季平均分值,综合加减分情况,最后列出名次。

4.结合省、市县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对有关责任主体的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5.公示考核结果。

每季末或年未考核结束后,省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公开和公示。

 

附件:

年度建筑节能工作计划表

月份

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完成计划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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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表

 

市、县:

单位:

责任人:

月份

工作内容

工作完成情况

存在问题

下步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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