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JS07D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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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JS07D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植物保护机械》部分条款的说明

 

CAM-JS07/D

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技术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文件编号:

JS30

版号:

A版

受控编号:

实施日期:

2006年4月1日

 

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发布

(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2012-06-01实施

2012—05—10发布

目录

 

1范围。

1

2引用标准和文件。

1

3《规则》正文部分条款的说明。

1

3.1认证申请。

1

3.2型式试验。

2

3.3初始工厂审查。

2

3.4认证结果的评价。

2

3.5获证后的监督。

3

3.6获证产品范围的扩大。

5

3.7认证变更。

5

3.8信息通报。

6

4规则附件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部分条款的实施说明。

7

4.1职责和资源。

7

4.2文件和记录。

7

4.3采购。

7

4.4生产过程控制。

7

4.5检验。

8

4.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8

4.7不合格品的控制。

8

4.8内部质量审核。

8

4.9认证产品一致性。

8

4.10包装、搬运和储存。

8

附表1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及核查方法。

9

附表2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11

附表3必备的生产和检验设备。

27

附表4植保机械安全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29

附表5关键生产工序。

30

附表6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

31

 

前言

本文件作为CNCA-05C-029:

2006《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植物保护机械》(以下简称《规则》)部分条款的实施细则,应与《规则》配套使用。

本文件是在JS07/C《植保机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部分条款的说明》的基础上,根据GB10395.1-2009《农林机械安全第1部分:

总则》标准及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进行修订。

为0G395.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件由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发布。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见下表:

本文件主要修订情况

序号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实施时间

主要

编写人

批准人

1

CX02/3C/029A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实施细则》

2002.5.1

李伟

贺祖年

2

CX03/3C/029A

《植保机械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特定要求》

2002.5.1

刘旭

贺祖年

3

CX03/3C/029B

《植保机械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特定要求》

2003.3.10

刘旭

贺祖年

4

CAM—JS07A

《植保机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补充说明》

2003.12.20

冯发超

贺祖年

5

CAM—JS07B

《植保机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部分条款的说明

2004.7.1

冯发超

贺祖年

6

CAM—JS07C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植物保护机械》部分条款的说明

2006.12.1

李伟

刘旭

7

CAM—JS07C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植物保护机械》部分条款的说明

2009.3.17

陈海燕

刘旭

8

CAM—JS07/D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植物保护机械》部分条款的说明

2012.6.1

李伟

杨林

1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植物保护机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包括背负式喷雾喷粉机、背负式动力喷雾机、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压缩式喷雾器、踏板式喷雾器、烟雾机、担架(手推、车载)式机动喷雾机、喷杆式喷雾机、风送式喷雾机和电动气力超低量喷雾器。

(原其他植物保护机械)

2引用标准和文件

GB10395.1-2009农林机械安全第1部分:

总则

GB10395.6-200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6部分:

植物保护机械

GB/T9480-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

CAM-JS40认证变更规范。

3《规则》正文部分条款的说明

3.1认证申请

3.1.1初次申请认证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a)申请书(应按认证机构规定格式填写);

b)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所有申请认证的产品);

c)产品结构示意图(应为A4幅面);

d)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应按附件6提供打印件及电子版);

e)质量手册(应提供打印件及电子版);

f)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公章,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不相同时,均应提供);

g)发动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自制时提供,加盖公章);

h)蓄电池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自制时提供,应加盖公章);

i)安全自我声明(自走式植保机械提供)。

3.1.2以ODM方式申请认证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a)认证申请书(应按认证机构规定格式填写);

b)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及生产厂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c)申请认证产品与ODM生产厂获证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对照表及差异说明;

d)ODM产品说明书;

e)ODM制造商与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ODM生产厂的ODM协议;

f)ODM生产厂的初始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及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g)ODM制造商与ODM生产厂关于认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协议;

h)ODM生产厂保证为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产品的各项条件与其获证产品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承担由ODM产品安全质量问题引发本厂相应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的责任的正式声明。

3.1.3认证单元划分、产品名称、型号代号及同型号产品的一致性要求

a)植物保护机械认证单元划分依据以下说明: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由操作者背负,利用汽油机驱动高速离心风机产生的气流进行喷雾或喷粉的机器。

—背负式喷雾机:

由操作者背负,由汽油机驱动小型液泵利用液力进行喷雾的机器。

—背负式喷雾器:

由操作者背负,用手摇杠杆驱动利用液力进行喷雾的机器。

—背负式电动喷雾器:

以蓄电池为能源,驱动微型直流电机,带动液泵进行喷雾的机器。

—压缩式喷雾器:

用手动气泵(打气筒)向药液箱内充入压缩气体,使机具中的药液具有压力并从喷头喷出的机器。

—踏板式喷雾器:

扳动加长的杠杆驱动装在脚踏板上的液泵,进行喷雾的机器。

—烟雾机:

利用热能或利用空气压缩机的气体压力能使药液雾化成烟雾微粒散布的喷雾机器。

—担架(手推、车载)式机动喷雾机:

由发动机或电机驱动液泵进行液力喷雾的机器。

—喷杆喷雾机:

用装有喷头的喷杆喷洒药液的机器,包括悬挂式、牵引式、自走式等。

—风送式喷雾机:

靠风机产生的高速气流雾化药液或辅助雾化药液,并输送雾滴的喷雾机器。

—电动气力超低量喷雾器:

由高速电机驱动风机,产生高速气流,通过气液两相流喷头雾化成极小雾粒的机器。

b)申请认证的植保机械产品型号编写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或行业惯例,应与产品实际技术规格相符。

c)申请认证的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其设计技术规格至少在以下方面保持一致,否则,应按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申请。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发动机功率/转速(变化不大于5%),风机转速及叶轮直径;

—背负式动力喷雾机:

工作压力、药箱容量、液泵额定流量、发动机功率/转速(变化不大于5%);

—背负式喷雾器:

工作压力、药箱、空气室;

—背负式电动喷雾器:

工作压力、电泵型式、药箱、工作电压;

—压缩式喷雾器:

工作压力、药箱容量;

—踏板式喷雾器:

液泵、工作压力;

—烟雾机:

药箱、燃烧室喷管;

—担架(手推、车载)式机动喷雾机:

工作压力、药箱容量、液泵额定流量,额定(标定)转速变化不大于5%;

—喷杆式喷雾机:

工作压力、药箱容量、液泵流量变化不大于5%;

—风送式喷雾机:

工作压力、风机转速、叶轮直径(变化不大于5%);

—电动气力超低量喷雾器:

工作电压、电机功率、风机转速、药箱容量。

3.2型式试验

3.2.1认证机构依据“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见附表6)选择型式试验样机,一般指定同一认证单元中工作压力大、容积大、转速高、结构复杂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并以产品检验送样通知单的形式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和检测机构,产品检验送样通知单应明确植保机械生产厂、型号规格、工作压力等必要的产品技术规格。

3.2.2当型式试验样机送达检测机构后,检测机构按“产品检验送样通知单”的内容验收样机。

如样机不符合“产品检验送样通知单”的要求,或由于运输原因造成损坏影响检验结果的,检测机构应通知送样者重新送样,并通知认证机构。

3.2.3检测机构应按附表1核查试验样机的技术规格。

对非测量项目核查结果应与随机文件的标称一致,对测量项目,其数值偏差应不大于10%(标准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

若核查结果表明送检样机与关键件明细表不一致,属送样问题的,要求企业重新送样;属于关键件明细表填报错误,检验机构可接受企业的更改申请,按照企业更改后的参数判定。

当涉及送样通知单内容的更改时应与认证中心沟通。

样机技术规格核查结果应记录在型式检验报告中。

3.2.4型式试验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合格指标见附表2。

其中附表2—12为自走式植保机械补充检验项目。

3.2.5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及规范实施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机构应按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出具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附正面试验样机五寸彩色照片。

3.3初始工厂审查

3.3.1初次认证时,一致性检查机型同型式试验样机,具体按“植保机械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表”检查(对测量项目,其数值偏差大于10%,原则上应判不一致),并通过核查样机、技术文件,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确认所有申请认证的产品的“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见附表6)。

3.3.2认证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及规范实施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的评价

3.4.1产品不合格项的验证由承检机构完成,验证方式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a)当通过书面材料即可验证不合格项的纠正效果时,应采用书面验证①;

b)当通过试验才能验证不合格项的纠正效果时,应采用试验验证②;

3.4.2工厂审查不符合项的验证由认证机构完成,验证方式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a)当发现只有一般不符合项③时,应采用书面验证;

b)当发现有1项严重不符合项④,应采用现场验证⑤;

C)当一致性检查发现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报告有重大差异时,或2项以上(含2项)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严重不符合项时,本次工厂审查不通过。

申请者在整改后,重新向认证机构申请工厂审查。

1书面验证:

依据提交的书面证据,验证对产品/体系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2试验验证:

依据样机检验结果,验证产品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必要时,试验验证项目还应包括与不合格相关联的项目。

3一般不符合: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偶然性、轻微性失效的事实。

4严重不符合: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系统性、区域性或后果严重失效的事实,包括不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产品关键项目现场检查不合格,因产品缺陷导致安全事故或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等。

5现场验证:

依据现场检查结果,验证对不合格/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3.4.3对不符合/不合格项,工厂应采取纠正措施。

采用书面验证的,工厂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证实材料;采用现场/试验验证的,工厂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现场/试验验证;重新向认证机构申请工厂审查或产品检验的,应在6个月内提出申请。

受检查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整改证据的,应做出书面说明。

无正当理由未在3个月完成整改的,原则上按验证不通过处理。

3.4.4不合格/不符合项验证有效的,验证结论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3.4.5每个认证单元出具一份认证报告,认证报告应包括“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

(注:

删除表尾的注及审报确认记录)

3.5获证后的监督

3.5获证后的监督

3.5.1工厂监督审查的具体内容按认证机构确定监督方案执行。

3.5.2产品一致性检查的依据为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认证报告,按植保机械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表执行,如技术规格设计值变化超过已确认的“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规定值的5%,或技术规格的实际测量值超过已确认的“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规定值的10%,原则上应判产品不一致。

3.5.3在证书保持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暂停使用相关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

a)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下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论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b)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c)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3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或认证机构相关要求的,包括抽样检测结果有1项关键项或3项非关键项(见附件表2)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有1项严重不符合、对不符合/不合格项未在3个月内申请验证或验证结论为“不通过”等;

d)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进一步处理的;

e)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f)认证委托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依据认证实施规则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g)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h)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i)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包括因获证工厂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监督检查的,以及年度监督报告批准后30日内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3.5.4暂停时间按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产品,应由认证机构评价产品是否有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安全隐患,认证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监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3.5.5在3.5.3条款中h)项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恢复申请,由于其他原因而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持有人须在3个月内提交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申请。

对按3.5.3条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按以下方式确认有效后,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否则撤销认证证书:

对a),应提交表明国抽或省抽整改报告和验收合格有效证据;

对b),履行变更或换证程序,且符合要求的;

对c),按规定的程序对不符合的纠正措施进行验证且有效;

对d),核实确认结果符合要求;

对e)和f),有证据表明已接受相关部门检验、检查,且检验、检查合格的;

对g),有证据表明已申请变更并得到批准的;

对h),在本年度内的提出申请的,实施年度监督检查,且结论为通过;跨年度的,进行全要素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且结论为合格;

对i),在暂停期间交纳认证费用的,直接恢复;凡因企业原因未实施年度监督的,按规定程序实施年度监督,对跨年度的应进行全要素审核,且符合要求。

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恢复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提供暂停期间未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企业申明;对通过现场检查方式恢复认证证书的,应检查企业在暂停期间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情况。

3.5.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撤销相应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

a)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b)获证产品的关键件和材料、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c)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出现2项以上(含2项)严重不符合);

d)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e)认证委托人/相关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2个关键项以上)、同一单元产品连续两年在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中存在关键项不合格的;

f)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g)对由于3.5.3中e)、f)条款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h)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

i)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j)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3.5.7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认证机构根据证书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监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3.5.8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

经整改后,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并提供相应的整改情况材料,受理申请同初次认证。

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认证机构在6个月内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3.5.9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相应认证单元认证证书:

a)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b)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c)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d)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e)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3.5.10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3.5.11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受理申请同初次认证。

3.5.12除上述条款的规定外,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不合格项的整改及验证同初次认证。

3.6获证产品范围的扩大

3.6.1扩证方式有以下三种:

a)资料审查;

b)型式试验+资料审查;

c)型式试验+工厂审查。

3.6.2申请扩证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且“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主要安全关键件明细表”(见附表6)内容与某一已获证产品基本相同,不存在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产品结构和关键件变化,应采用a)扩证方式;否则采用b),必要时采用c)扩证方式;申请扩证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不为同一认证单元,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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