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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中小学校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来源:

鹤岗市第五中学党支部发布时间:

2011-10-31查看次数:

181

中小学校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地点:

四楼多媒体教室

主讲人:

姜连学

中小学校常见的违法行为纷繁复杂,涉及的范围很广,根据违法行为主体可以划分为四大类:

行政和学校违法行为;教师违法行为;学生违法行为;社会违法行为。

教师作为教育教学的直接实施者,其违法行为尤其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

在21世纪到来的时候,人们清醒的看到,教育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全世界都有着无可估量的作用。

“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与此同时,教师作为振兴教育的关键也成为政治、社会的关注所在。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相对落后是不争的事实,还有教师管理体制的建设不足,缺乏一定的法制性,导致部分教师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在中小学校教师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教师违法行为。

在诸多的事实面前,提出“依法治教”是及时而正确的,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教育的必然要求。

就目前来说,我国中小学校教师违法行为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教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

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义务教育的教学内容的难度和强度一定要符合儿童、少年的年龄特征,不能超过大多数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所能达到的程度。

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和颁发了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对各科教学做了明确规定。

但在具体教学中,个别教师对学生进行超标准教学。

这样,不但教学目的不能很好实现,反而会出现教学意外事故,损害学生的身心发展。

江苏省宝庄县某镇中小学四年级三班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在教学中因怕麻烦,没有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教学器材,擅自决定用板凳代替正规体育器材来主学生进行障碍跑。

造成学生高坚当场摔倒在地,受伤较重有能行走,经诊断为:

膝关节十字韧带断裂,胫骨平台撒裂性骨折。

2.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停课

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

”然而个别中小学教师不忠于职责,没有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随便停止上课,扰乱了教学秩序。

黑龙江友谊农场某队小学的教师在上课时间打麻将,并指派学生轮流站岗放哨。

这所小学长期以来管理十分松散。

据了解,只要工作时间教师凑够人手,就至少有两个班级因教师打麻将而停课,出现了教师在办公室里打麻将、学生没课上的现象。

更令人气愤的是,为防止校长突然出现,教师们在打麻将时竟指派轮流站岗放哨。

这些教师随便停课打麻将,不认真教学,扰乱了教学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误人子弟,给学生身心发带来不良影响。

3.教师偷取、泄露考题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并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

个别教师由于不能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扰乱了教学秩序,降低了教学质量。

为了弥补教育过失,取得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偷取考师并泄露给学生,这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河北省进陉县小学三年级老师梁某,由于会驾驶,经常晚上加班开车。

在时白天不能给学生上课。

由于梁老师不负责任,学生的成绩急剧下降。

在期末考试前,梁老师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竟偷来了考题,做出答案并让学生抄下来牢记。

临考前他决又“加班”,给学生们抄了一道写作题。

二、教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教师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

作为教师应该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法》第八条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思想方面对教师提出三方面要求:

一是教师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二是对学生应该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思想品行教育;三是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应坚持正面教育,教师应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

个别教师不能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反而在课堂上散布对国家和政府的不满方言论,对学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在南方某市一所中学任教的青年教师韩某,对当今社会上的有些现象不满,但又不能正确对待,在思想上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给学生上课时经常有感而发,对社会上一些问题发表议论。

可是他不能从正确角度、观点和立场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这些问题,而是对学生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激发学生不正确的看法,在学生中产生一些消极影响。

韩某这种做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

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

教师体罚学生的情况,由于法制观念的深入已经逐渐减少,然而教师对学生变相体罚却还是很多。

变相体罚表现在教师对学生实行罚站、罚冻、罚饿、罚做作业、罚劳动等。

中小学教师往往对直接体罚认识较深,运用较谨慎。

但对变相体罚认识模糊,误为合理合法,错而不知,故时有采用。

南京一初中学生潘某因1997年12月前后上课迟到被其班主任周霜罚站两天半半,板凳也被周老师拿走,强迫她下课也站着,并在下午实行罚跑。

此后潘某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多次被周老师罚站、罚跑。

这期间,周老师把潘某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孤立、侮辱潘某,伤害潘某的身心健康,其成绩急剧下降,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患上了“儿童精神分裂症”,学习被迫中断。

3.教师泄露学生隐私

《未成年人法》中规定:

教师不得拆看未成年学生的信件,不得披露未成年学生的个人隐私。

在学校的具体教学,有些教师出于好意私藏、私拆学生信件,或者在上课堂上揭露学生的隐私,结果适得其反。

此部分读者可参看第五章第二节“教师泄露学生隐私,造成学生自杀”一案。

4.教师对学生实施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教师如果做出污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会造成学生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他们的名誉受损,得不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

三、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教师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各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一定的杂费,除此之外,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有些教师对学生迟到、早退、有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合格、打架、骂人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不能进行正确的教育,而是采取罚款、收押金的方式。

这样做虽暂时起到规范学生行为的作用,但实际上已触犯了法律。

据了解,内乡县师岗镇东坪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在1992年9月到1994年底,以迟到、考试不及格、没完成作业等为由,收取学生罚金、押金等十五项费用合计366.30元,人均58元多,引起学生联名向法院递交诉状。

经查,学生所述属实,李某供认不讳,366.30元全被李某“中饱私 ”,用于买“商品户口”。

这是迄今法律审结的首例“学费案”。

2.教师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受教育是每个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的基本权利。

《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里所指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学生有权参加学校为实现教育方针而依法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其中包括有权按照课程表听教师讲课。

如果无正当理由不让学生到课堂听课,或随意将学习有困难、违反纪律的学生停学、开除,就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包括:

①教师随意开除学生;②教师随意停止学生上课③教师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或改动教学计划;④剥夺学生正常的休息时间等。

陕西省某中学高一学生王文生,6月2日到学校上课时,内套一件被青年们称为“一把火”的红衬衫。

班主任孙某发现后赚即命令其在教室里脱掉。

自尊心很强的王文生坚持不脱并回到自己的座位坐下。

孙某走过去将王文生拉出座位,并把他的语文书和本子从后窗扔到楼下,还大声喊到:

“出去!

我这个班不要你,以后别来了。

”此后,班主任和学校一直未家长通报情况,数天后王文生投湖身亡。

孙某因学生穿衣服问题,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让学生上学,这一做法违反了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3.教师对学生进行伤害

作为“人类的工程师”,教师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过硬的教育教学技能,更应具备完美的个性品质的心理素质,以完成教书育人的职责。

但目前部分中小学教师不具备上述素质,以致出现伤害学生的违法行为。

包括:

(1)教师的精神和心理问题对学生进行伤害;

(2)为获钱财,绑架残害学生; 

(3)教师泄私愤伤害学生等。

在《刑法》中规定,除了特殊规定以外,故

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或以残忍手段导致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教师对在校生未尽监护责任

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在校求学期间,学校和教师具有对未成年学生部分监护权并承担部分监护责任。

一般来说,学校的监护职责包括: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学校不得将未成年学生置于在害于学生身体健康的环境之。

这其中包括了在没有取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未成年学生交给不认识的人带、不得带领未成年学生救火、不得未经过家长同意带领未成年学生出去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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