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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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
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
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
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
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
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
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
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
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负责矿业权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釆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
研究提出海洋强国建设重大战略建议。
组织制定海洋发展、深海、极地等战略并监督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三)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
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
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
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
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
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开展自然资源国际合作。
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
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参与相关谈判与磋商。
负责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
(十七)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指导地方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十九)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自然资源部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
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进一步精筒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管理部政务大厅。
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司。
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
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部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承担综合统计和部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三)法规司。
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
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定期组织实施全国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承担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
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
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
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
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
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
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规划局。
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国家重大专项规划。
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
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
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
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司。
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
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一)地质勘查管理司。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釆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矿业权管理司。
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能源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
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国探矿权、釆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承担保护性开釆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釆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
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
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五)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
拟订海洋发展、深海、极地等海洋强国建设重大战略并监督实施。
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
承担推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
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
(十六)海域海岛管理司。
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
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管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拟订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七)海洋预警监测司。
拟订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科学调查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
建设和管理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
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八)国土测绘司。
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测绘和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
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
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
拟定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审批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
(十九)地理信息管理司。
拟定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
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二十)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
完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拟订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等。
指导和监督检查派驻督察局工作,协调重大及跨督察区域的督察工作。
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一)执法局。
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
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国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
指导地方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十二)科技发展司。
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
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
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加强海洋科技能力建设。
(二十三)国际合作司(海洋权益司)。
拟订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战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多双边对外交流合作和国际公约、条约及协定履约工作,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
负责外事管理工作,开展相关海洋权益维护工作,参与资源勘探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等谈判与磋商。
指导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
承担自然资源领域涉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十四)财务与资金运用司。
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
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釆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
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
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二十五)人事司。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69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0名)。
设部长1名(兼任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副部长4名(其中1名副部长兼任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专职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9名(含总规划师2名、总工程师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设下列派出机构:
(一)根据中央授权,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承担对所辖区域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9个督察局行政编制33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4名(9个督察局按1正2副配备,对应的37个被督察单位各配备督察专员1名)。
(二)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实行由自然资源部与所在地省政府双重领导以自然资源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自然资源部在北海、东海、南海3个海区分别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