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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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汇总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

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 国际经济法:

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

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

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

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 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

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

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

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

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

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

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

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

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

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

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

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

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

我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

特征:

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法律地位:

国内法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4)国家:

地位具有特殊性,作为合同一方,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主权者身份,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5)单独关税区:

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

主要特征:

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季候;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的。

 具备基本的法律能力:

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是指: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45年12月成立。

职能:

制定规章的职能,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 世界银行集团:

1945年12月成立,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组成。

 

***世界贸易组织: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订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立的。

主要机构有:

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秘书处;采用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

职能有:

 

为世贸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通机构的框架 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 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等。

 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特征:

  

**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即合同具有国际性;  

**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合同的标的是货物,或称为有形动产;  

**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

 

 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国际商事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适用条件:

货物买卖具有国际性;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规定的某种联系。

客体范围:

货物买卖,只只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8.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1)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卖方承担的风险均在货物装上船舶后转移给买方。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

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只能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集装箱码头交货,用FCA】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成本加运保费。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并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但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已装上船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称为象征性交货/单据交易。

 

 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

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认。

区别之处:

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和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

需特别注意装船通知义务,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2)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货物承运人:

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

如果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果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货交承运人人后风险转移。

 

 CPT(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风险于交货承运人转移。

 

 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运费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由承运人之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不仅指海运保险,还可能包括其他各种运输保险 (3)其他贸易术语 

 EXW(Ex Works)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的义务。

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车辆或办理出口的责任。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转运港码头或驳船内将货物交至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

要求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集散站(终端)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卖方将货物交付至进口国制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

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及风险,包括关税、捐税、交付货物的其他费用,并办理进口结关。

卖方承担最大的义务。

术语名称 共同点 费用支付 运输方式 风险转移 

FOB(船上交货) 不含运费 卖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海运或内河运输 货物于装运港装上船 

FCA(货物承运人) 保险费买方承担费用办理运输 各种运输方式 货交承运人

CIF(成本加运保费)  卖方支付保险费和运费 海运或内河运输 货物自转运港上船 

CFR(成本加运费)  卖方支付成本费和运费只适用海运 货物自转运港上船 

但不支付保险费和投保手续

CPT(运费付至) 卖方支付运费 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卖方支付运费及保险费 不仅指海运保险,

还可能包括其他各种运输保险

9. 要约的构成要件:

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

即受约束的意思。

 

10. 承诺的构成要件:

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

承诺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采用的

投邮生效原则;(德国、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

承诺的通知必须到达相对人即要约人时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交付货物

支付价款(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支付价款的地点:

卖方营业地等);付款时间 

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品质担保义务

收取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接受货物)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12. 国际货物买卖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客观上违反合同的后果) 

 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13. 国际货物买卖违约的救济方法:

 

 解除合同:

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卖方不交货(买方给予的额外时间也不交货,视为根本违约)、买方构成根本违约或不交付价款/收取货物;预期违约(在履行合同日期前面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分批交货合同的宣告无效。

 

 损害赔偿:

无过失责任原则(公约采用);损害赔偿计算的一般规则:

违约对受害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

   实际履行  

14. 国际货物卖方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 

 给予宽限期(如买方的迟延履约构成根本违约,可直接宣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  订明货物规格  损害赔偿 

15. 国际货物买方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  给予履行宽限期  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  解除合同  减价 

 部分货物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提前、超量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损害赔偿 

16.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特征:

合同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合同是提供劳务即运输服务的合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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