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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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的民法——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3.民法典——罗马式(法学阶梯式)/德国式(潘德克吞式)民法通则——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起着类似于民法典的作用

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主要规定实体性权利和义务也有少数程序性内容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的结合

民法的渊源:

即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主要包括:

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非制定法主要包括民事习惯

民法的解释:

1.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的主体是特定的、对民法有权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2.在解释过程中受到法定的权限、程序的限制并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技术3.解释的目的在于说明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从而确定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意图(不包括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

民法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

民法的适用:

即民法的效力何时、何地、对和人发生法律效力

对人的效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属地(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居住在外地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民法依照我国法律、双边协定、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适用我国民法

时间效力1.起、止时间:

1)起:

通过或公布之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2)止:

自然失效、新法宣布旧法中与之相抵触的部分终止、修改并重新公布新法并宣布旧法效力终止2.溯及力:

通常没有例外有

空间效力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分为两种:

1.中央机关适用于全国领域2.地方机关该地区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2.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3.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对人身权进行侵害往往会导致财产损失

财产关系:

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2.主体意识表示自由3.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4.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本性规则、基本准则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意义:

1.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2.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3.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4.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

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自愿原则:

即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示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

将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则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功能:

1.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2.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必须遵守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公序良俗行为:

危害国家公序、危害家庭关系、违反两性道德准则、射幸、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限制营业自由、违反公共竞争、违反消费者保护、违反劳动者保护、暴利

民事法律关系:

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只是次要形式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人身——财产区别:

权利性质不同、保护方法不同2.物权——债权区别:

客体不同、义务人是否特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有时是特殊主体集体也是主体法律关系必须有多方主体参加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

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权利和义务通常具有一致性

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五类: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民事权利:

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分类:

1.客体不同人身权——财产权2.作用不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3.对抗义务人范围不同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4.相互关系主权利——从权利5.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保护:

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私力救济(自我保护)和公力救济(国家保护)

民事法律事实: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三个基本条件:

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前两者为抽象条件)和民事法律事实(具体条件)

事实构成: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可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

又叫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

行为:

受主体意志支配

2.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又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的效果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

事实行为:

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

不合法行为又分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合法的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既有合法的又有不合法的

民事权利能力:

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1.资格而非实际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和前提2.内容既包括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4.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也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从出生到死亡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其份额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行为能力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是具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具有意思能力必须满足两个要求:

1.达到一定的年龄有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2.要有健康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从事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法定性2.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满18/16且精神状况正常)限制(满10不满18/16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不满10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为无或限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或完全

监护: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被监护人主要包括两大类: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监护的分类:

法定监护(法律直接规定)制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发生争议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只有近亲属有权被指定)约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委托监护(监护人以协议的方式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本无监护资格的他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是法定当然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且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有争议的由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4.没有上述人员的由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且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有争议的由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6.没有上述人员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有一个合法理由:

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监护的终止:

自然终止和诉讼终止

宣告失踪的条件:

1.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的事实2.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具体程序:

受理申请——查明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作出相应判决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的配偶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应准予

宣告失踪的撤销: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当事人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立即提出申请2.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

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具体程序:

受理申请——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作出相应判决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死亡日期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宣告死亡的撤销: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额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1.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2.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又死亡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须办理复婚手续其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不能自动解除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既有申请宣告失踪又有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在前排斥顺序在后同一顺序应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1.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限于工商业

3.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工商登记管理机关

4.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5.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或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1.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个体经济

2.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生产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

3.以承包合同为存在基础不得违反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

4.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5.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个人合伙:

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事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1.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投资的数量、种类、方式等均可协定

4.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组织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5.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6.应当经过核准登记并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可以起字号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合伙协议:

应当采用书面协议若无书面协议且未经核准登记只要具备其他合伙条件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财产:

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两方面:

最初出资和经营期间所积累的盈余和利息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处分合伙财产若一件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处理

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和合伙债务的清偿

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

1.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2.经营决策的执行方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推举一人或数人具体执行其他人监督和控制3.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在合伙人中推举产生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其执行合伙经营决策的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超越合伙经营决策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合伙的债务承担:

1.对内:

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2.对外:

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按份追偿权)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

1.大陆法系的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

2.传统民法根据成立的基础不同将法人分为:

社团法人(公司)——财团法人(基金会、少林寺、修道院等)区别:

1)成立的基础不同:

人的集合——捐助的财产2)设立人地位不同:

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3)设立行为不同:

生前的合同行为——单方行为且可以遗嘱方式实施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有——无5)目的事业不同:

可公益可营利——只能是公益6)解散的原因及其后果不同:

可因成员协议解散、剩余财产分给成员——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剩余财产依章程处理或上交国库7)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

3.社团法人依其目的事业有无营利性可以分为: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合作社、商会)

4.我国的分类: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另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

非企业法人分为:

机关法人(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县级以上领导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商业、有固定从业人员和独立财产如学校、科研院所、医院、剧团、报社、电视台)、社会团体法人(群众性人民团体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非营利性活动有的必须登记如各种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有的不用登记)

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自然人特有的权利义务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一般性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撤销或解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自然人则受到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2.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同而行为能力分为三种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上级机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承认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1.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侵害他人法定权利2.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法人的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

法人的设立原则:

1.特许主义(机关、事业单位法人)2.核准主义/行政许可主义(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3.准则主义(有限责任公司)4.放任主义/自由设立主义(我国不采取)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内容合法且程序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物质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组织机构统称为法人的机关具体包括:

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督机构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内部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厂长、经理、董事长)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副职人员担任(副厂长、副经理)没有明确正副职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不是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

法人的场所是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可以有多个场所可以在不同地点法人的场所与住所不同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即其在登记机关等级的主要办事机构(首脑机关)所在地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分开的

法人的变更:

1.分立(创设式和存续式)2.合并(创设式和吸收式)3.组织性质变更(如集体变私营、有限变无限)4.其他事项变更

法人的分立与合并统称法人组织机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指法人法律人格的丧失终止后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的终止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1.终止原因:

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2.终止后的清算:

清算是指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并停止起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由清算组织进行我国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织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的职权:

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清算后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非法人组织:

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如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乡村集体企业、非法人私营企业等与法人的区别在于:

法人独立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其债务时由其开办人或上级承担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2.有自己特定的经营范围3.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4.有组织的代表人或管理人5.须以非法人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社团——非法人财团盈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企业: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的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分为一般与特殊)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此种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出上述条件外还包括: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意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合伙企业的变更:

入伙和退伙

入伙:

第三人应当接受原合伙合同的基本内容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签订入伙合同成为新的合伙人对合伙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合伙人退伙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未约定的原则上应允许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应当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对外: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内: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按份追偿权)

民事法律行为:

简称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分为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必须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成立取决于一方还是双方的意思表示:

单方(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授权行为、行使撤销权、善意相对人行使催告权、行使抵消权、接受或放弃受遗赠)——双方(各类合同)

2.权利义务的构成:

单务(赠与、借用、悬赏广告、单方允诺、遗赠、无偿保管、无偿民间借款、保证担保)——双务(商业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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