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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和长期股权投资

营业外收入和长期股权投资

一、营业外收入

1、营业外收入:

就是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总和。

营业外收入是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这些收入不是经营活动产生的,一般不会涉及流转税,但也是企业所得,要交纳所得税。

比如:

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2、作为营业外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意外发生,企业无力加以控制;二是偶然发生,不重复出现。

3、区分:

1、主营业务收入:

是指企业经常发生的,主要的营业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是指企业不经常发生的,次要的营业收入。

或者是由主营业务收入所衍生出来的收入,比如:

卖废品的收入

3、营业外收入:

是指除以上两种收入以外的收入,这种收入的特点的是:

不经常发生,不是企业的主要经营行为产生的,不可预料的,不可控制的。

4、期末,企业应将“营业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营业外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二、长期股权投资

特点:

(一)长期持有

  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二)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

(四)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

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类型:

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投资者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合营企业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联营企业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核算方法

1.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成本法核算。

3.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适用于权益法。

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七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还是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其金额分别应为多少,《投资准则指南》关于这方面的计算,分为投资当年和以后年度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如何计算,并分别列出了公式,这些公式让人很不好理解,这就使得许多人难以理解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帐务处理.

的利润份额,比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总额和原已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额,比较应冲减的投资成本总额和原已累计冲减的投资成本额,来确定本次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作为投资收益或是作为投资成本的冲回,或者二者皆有之,金额分别为多少。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有如下两种情况:

1、到本次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止,投资企业累计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利润份额。

这种情况下,本次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及以前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根据本次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等,贷记投资收益。

如果以前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把一部分(或全部)金额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处理了,现在应把原已冲掉的投资成本转回,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资收益。

例1、本企业1998年初对甲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占对方有表决权资本的10%,该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假如本企业没有别的形式对甲企业产生控制或重大影响),1998年3月甲企业分配现金股利50万元。

1998年甲企业共盈利100万元。

1999年3月甲企业分配现金股利30万元。

分析:

本企业1998年3月分得现金股利时,此时本企业应享有的利润份额为0,所以分得的现金股利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借:

应收股利  50000

   贷:

长期股权投资

           --甲企业50000

本企业1999年3月分得现金股利时,由于此时累计分得的现金股利共计8万元[(50+30)×10%]小于应享有的利润份额(其数额为100×10%=10万元),所以今年及上一年分得的现金股利全都应确认为投资收益;由于上一年分得现金股利时作为投资的收回已冲减了投资成本,现应将其转回作为投资收益。

借:

应收股利    30000

  贷:

投资收益    30000

同时,借:

长期股权投资--甲企业  50000

   贷:

投资收益50000

2、到本次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止,投资企业累计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应享有的利润份额。

此时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比较:

(1)投资企业累计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应享有的利润份额的部分,应全部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总额为到本次止投资企业累计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应享有的利润份额的部分。

如果以前已冲减的投资成本小于应冲减的投资成本总额,还未冲减的部分,本次冲减,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以前冲减的投资成本大于应冲减的投资成本总额,以前多冲掉的投资成本本次应转回,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2)将应享有的利润份额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如果投资企业以前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足其应享有的利润份额,则表明仍有一部分投资收益未确认,还未确认的投资收益本次确认,贷记投资收益;如果以前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超过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利润份额,则表明以前多确认了投资收益,本次应将以前多确认的投资收益冲减掉,借记投资收益。

例2、续例1,1999年甲企业全年盈利40万元,2000年3月甲企业分配现金股利70万元。

分析:

2000年3月本企业分得现金股利时,本企业应享有的利润份额为14万元[(100+40)×10%]累计分得的现金股利为15万元[(50+30+70)×10%]累计分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应享有的利润份额1万元(15-14),这1万元应作为投资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由于此时本企业应享有的利润份额共计为14万元,所以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总额为14万元,原已确认的投资收益为8万元,所以现在还应确认投资收益6万元(14-8)。

借:

应收股利

               70000

  贷:

投资收益   60000

         长期股权投资

          --甲企业

10000

   例3、续例2,2000年甲企业全年盈利6万元。

2001的3月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

分析:

2001年3月时,本企业累计分得现金股利为17万元[(50+30+70+20)×10%],应享有的利润份额共计为14.6万元[(100+40+6)×10%],所以应冲减的投资成本总额为2.4万元(17-14.6),原已冲减1万元,故本次还应冲减投资成本1.4万元.由于到2001年3月时,本企业应享有的利润份额共计为14.6万元,所以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总额为14.6万元,原已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额为14万元,故本次还应确认投资收益0.6万元

借:

应收股利  20000

   贷:

长期股权投资

          --甲企业 14000

          投资收益   6000

   例4、2001年甲企业全年亏损5万元,2002年3月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

(假设分配的股利来源于1998年前的盈余)

分析:

2002年3月时,本企业累计分得现金股利19万元[(50+30+70+20+20)×10%],应享有的利润份额共计为14.1[(100+40+6-5)×10%]万元,所以应冲减的投资成本总额为4.9万元(19-14.1)万元,原累计已冲减2.4万元,故本次还应冲减投资成本2.5万元。

由于到2002年3月时,本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总额为14.1,原已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额为14.6万元,故本次要将原来多确认的0.5万元投资收益冲减。

借:

应收股利 20000

  投资收益  5000

  贷:

长期股权投资

         --甲企业 25000)

  第八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二条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四条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十六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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