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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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Word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I级隐患
II级隐患
III级隐患
IV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保险
工伤社会保险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管理机构
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I级隐患
II级隐患
III级隐患
IV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部门、岗位职责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包括:
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安全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
并保障有效落实。
至少包括:
1.安全生产职责;
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4.安全生产费用;
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7.安全培训教育;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10.风险评价;
11.隐患治理;
12.重大危险源管理;
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
16.消防管理;
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3.3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
;
I级隐患
II级隐患
III级隐患
IV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
23.检维修管理;
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5.承包商管理;
26.供应商管理;
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
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
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30.应急救援管理;
31.安全检查管理;
32.自评;
33.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3.3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2012〕97号)
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重点监管
危险化学品管理
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
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
1.管理人员职责;
2.建立销售台帐、登记购货方品种、数量、去向及大致用途。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I级隐患
II级隐患
III级隐患
IV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
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3.3条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惩处违章、违纪行为。
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八条
I级隐患
II级隐患
III级隐患
IV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1.5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二十条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I级隐患
II级隐患
III级隐患
IV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
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
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
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4.6条
I级隐患
II级隐患
III级隐患
IV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
风险评价与
隐患控制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3.1条
应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条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2、5.2.3、5.2.6条
I级隐患
II级隐患
III级隐患
IV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
风险评价与
隐患控制
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l6号)第八条、第十条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
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4条
事故管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证据。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I级隐患
II级隐患
III级隐患
IV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9.3条
变更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
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
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
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
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6.5条
承包商管理
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6.4、5.4.5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依法明确或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程承发包双方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I级隐患
II级隐患
III级隐患
IV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管理
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l号)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
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第5.6.3条
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
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
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
-2008)
I级隐患
II级隐患
III级隐患
IV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2008)第5.9.4条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