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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规范

6 吊顶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6.1.1      本章适用于龙骨加饰面板的吊顶工程。

按照施工工艺不同,又分暗龙骨吊顶和明龙骨吊顶。

6.1.2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6.1.3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6.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说明:

6.1.4      为了既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又做到竣工验收时不破坏饰面,吊顶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非常重要,本条所列各款均应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签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6.1.7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6.1.8      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说明:

6.1.8      由于发生火灾时,火焰和热空气迅速向上蔓延,防火问题对吊顶工程是至关重要的,使用木质材料装饰装修顶棚时应慎重。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规定顶棚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达到A级或B1级,未经防火处理的木质材料的燃烧性能达不到这个要求。

6.1.9      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6.1.10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6.1.11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

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说明:

6.1.12    龙骨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固定饰面材料,一些轻型设备如小型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也可以固定在饰面材料上。

但如果把电扇和大型吊灯固定在龙骨上,可能会造成脱落伤人事故。

为了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条并作为强制性条文。

7 轻质隔墙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7.1.1      本章所说轻质隔墙是指非承重轻质内隔墙。

轻质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种类和隔墙的构造方法很多,本章将其归纳为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四种类型。

加气混凝土砌块、空心砌块及各种小型砌块先进砌体类轻质隔墙不含在本章范围内。

7.1.2             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7.1.3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说明:

7.1.3      轻质隔墙施工要求对所使用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进场复验。

目的是避免对室内空气环境造成污染。

7.1.4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

说明:

7.1.4      轻质隔墙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是这一分项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条规定了轻质隔墙工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其中设备管线安装的隐蔽工程验收属于设备专业施工配合的项目,要求在骨架隔墙封面板前,对骨架中设备管线的安装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封面板。

7.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1.6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说明:

7.1.6      轻质隔墙与顶棚或其他材料墙体的交接处容易出现裂缝,因此,要求轻质隔墙的这些部位要采取防裂缝的措施。

7.1.7             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规定。

8 饰面板(砖)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8.1.1      饰面板工程采用的石材有花岗石、大理石、青石板和人造石材;采用的瓷板有抛光和磨边板两种,面积不大于1.2m2,不小于0.5m2;金属饰面板有钢板、铝板等品种;木材饰面板主要用于内墙裙。

陶瓷面砖主要包括釉面瓷砖、外墙面砖、陶瓷锦砖、陶瓷壁画、劈裂砖等;玻璃面砖主要包括玻璃锦砖、彩色玻璃面砖、釉面玻璃等。

8.1.2             饰面板(砖)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板(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4          外墙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8.1.3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2          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3          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4          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说明:

8.1.3      本条仅规定对人身健康和结构安全有密切关系的材料指标进行复验。

天然石材中花岗石的放射性超标的情况较多,故规定对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进行检测。

8.1.4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连接节点。

3          防水层。

8.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砖)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砖)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8.1.7             外墙饰面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

说明:

8.1.7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中6.0.6条第3款规定:

“外墙饰面砖工程,应进行粘结强度检验。

其取样数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

”由于该方法为破坏性检验,破损饰面砖不易复原,且检验操作有一定难度,在实际验收中较少采用。

故本条规定在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制作样板件并做粘结强度试验。

8.1.8             饰面板(砖)工程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6

接缝宽度

1

1

用钢直尺检查

9 幕墙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9.1.1      由金属构件与各种板材组成的悬挂在主体结构上、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称为建筑幕墙。

按建筑幕墙的面板可将其分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混凝土幕墙及组合幕墙等。

按建筑幕墙的安装形式又可将其分为散装建筑幕墙、半单元建筑幕墙、单元建筑幕墙、小单元建筑幕墙等。

9.1.2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7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9.1.3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          石材的弯曲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9.1.4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构件的连接节点。

3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          幕墙防雷装置。

5          幕墙防火构造。

9.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9.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2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9.1.7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

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说明:

9.1.8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所采用的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是保证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全性的关键材料。

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有单组份之分,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靠吸收空气中水分而固化,因此,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固化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4—21天,双组份固化时间较短,一般为7—10天左右,硅酮结构密封胶在完全固化前,其粘结拉伸强度是很弱的,因此,玻璃幕墙构件在打注结构胶后,应在温度20℃、湿度50%以上的干净室内养护,待完全固化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幕墙工程使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应选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在使用前必须对幕墙工程选用的铝合金型材、玻璃、双面胶带、硅酮耐候密封胶、塑料泡沫棒等与硅酮结构密封胶接触的材料做相容性试验和粘结剥离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打胶。

9.1.9             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且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0mm,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5mm。

说明:

9.1.9      本条规定有双重含意,一是说幕墙的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杆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但又规定了最小壁厚,即如计算的壁厚小于规定的最小壁厚时,应取最小壁厚值,即如计算的壁厚大于规定的最小壁厚时,应取计算值,这主要是由于某些构造要求无法计算,为保证幕墙的安全可靠而采取的双控措施。

9.1.10         隐框、半隐框幕墙构件中板材与金属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分别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和板材自重标准值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并取其较大值,且不得小于7.0mm。

说明:

9.1.10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是保证半隐框、隐框玻璃幕墙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当采用半隐框、隐框幕墙时,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一定要通过计算来确定。

当计算的粘结宽度小于规定的最小值时则采用最小值,当计算值大于规定的最小值时则采用计算值。

9.1.11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并应在温度15—30℃、相对湿度50%以上、洁净的室内进行;不得在现场墙上打注。

9.1.12         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并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带。

2          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

防火层的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3          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

4          防火层与玻璃不应直接接触,一块玻璃不应跨两个防火分区。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说明:

9.1.13    幕墙工程使用的各种预埋件必须经过计算确定,以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为了保证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可靠,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的数量、位置和方法进行埋设,埋设位置应正确。

施工过程中如将预埋件的防腐层损坏,应按设计要求重新对其进行防腐处理。

9.1.14     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9.1.15     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5.0mm。

说明:

9.1.15    本条所提到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壁厚,是按照板块的大小、自重及材质、连接型式严格计算的,并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壁厚计算值如果大于5mm,应取计算值,如果壁厚计算值小于5mm,应取5mm。

9.1.16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

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说明:

9.1.16    幕墙构件与混凝土结构的连接一般是通过预埋件实现的。

预埋件的锚固钢筋是锚固作用的主要来源,混凝土对锚固钢筋的粘结力是决定性的,因此预埋件必须在混凝土浇灌前埋入,施工时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

目前实际施工中,往往由于放入预埋件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来固定预埋件,混凝土浇铸时往往使预埋件偏离设计位置,影响立柱的连接,甚至无法使用。

因此应将预埋件可靠地固定在模板上或钢筋上。

            当施工未设预埋件、预埋件漏放、预埋件偏离设计位置、设计变更、旧建筑加装幕墙时,往往要使用后置埋件。

采用后置埋件(膨胀螺栓或化学螺栓)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9.1.17     主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螺栓直径应经过计算,并不应小于10mm。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9.1.18     幕墙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9.1.19     幕墙工程的设计应满足维护和清洁的要求。

 

1、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7、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2、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石材的弯曲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3、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构件的连接节点。

3、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幕墙防雷装置。

5、幕墙防火构造。

4、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5、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2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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