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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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

洛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不再开展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其它许可类及生产加工类企业按照洛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评定标准进行分类分级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客观评定、动态监管”的原则。

洛阳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构建统一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治管理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系统。

第四条洛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并承担市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评定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开展分类分级评定、建立台帐、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按照行业(职能)优先和属地为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专项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设各业务科(股)室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工业构(建)筑物等管理事项,分别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二章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从其竣工投产运营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已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程序:

(一)被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6个月的。

第八条根据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综合评估情况,按百分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级别不同,分类分级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A级单位(自主管理型):

90分以上。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强。

B级单位(常态监管型):

80--89分。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较好,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C级单位(重点监管型):

60--79分。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D级单位(强制监管型):

60分以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很差,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需按行业标准限期整改达到C级以上单位,逾期仍未整改到位,且不具备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照相应行业分类分级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如实地反映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二)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隶属关系,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依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各生产经营单位自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认定;

(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生成并公示初次分类分级评定结果;

(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公布初次分类分级结果。

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初次分类分级评定结果,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初次分类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或逐级向作出分类分级结果公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辩。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十二条作出分类分级公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公示期届满或者答复当事人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初次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洛阳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完成分类分级自评,并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等级核查、认定。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013年底前全部完成本辖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不同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向辖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安全生产综合评估报告。

A级单位(自主管理型):

每半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分别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分别上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评估报告。

B级单位(常态监管型):

每季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上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评估报告。

C级单位(重点监管型):

每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分别于下一月10日前,上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评估报告。

D级单位(强制监管型):

需按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达到C级以上等级单位标准,逾期仍未整改到位,且不具备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的单位,可按程序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安全生产综合评估报告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级别动态升降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级别升降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采用逐级升级或者逐级降级的形式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六条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经评定符合上一级标准,并与以下情况不发生冲突的,可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评级予以上调一级:

(一)满1年没有发生逾期未整改到位、被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满1年没有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三)连续2年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评级予以降低一级:

(一)一年内发生一起致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一年内发生累计5人以上重伤事故;

(二)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三)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四)一年内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3次以上,或连续2个季度被黄牌警告。

第十八条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直降至D级:

(一)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二)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以上;

(三)一年内发生4次以上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5次以上,或连续3个季度被黄牌警告。

第十九条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降级或者直降D级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提出申请,经作出原降级处理的监管部门审查同意,重新进行评级:

(一)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提交落实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报告;

(二)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未受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黄牌警告。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产生之日起,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原作出分级评定的监管部门依规审查确认。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评级升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辩。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四章分级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

A级、B级单位以自我常态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C级、D级单位实施重点强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对不同等级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要求,依法加强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暗访。

A级单位:

县级或乡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安全检查一次,积极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B级单位:

县级或乡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进行常态化安全检查两次,督促、鼓励企业加强隐患自查自治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C级单位:

需进行重点监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安全检查一次,乡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

D级单位:

需进行强制监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乡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两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若在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或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暗访时,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检查(暗访)纪录,并及时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分级自评工作的,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在30日内完成分级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时限上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对报告存在和反映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第五章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监管情况列入县(市)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结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评先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作为银行、保险、担保等单位对企业财产、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被评为A级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优先参加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被评为B级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被评为C级(含C级)单位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及分工认真落实本行业制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激励约束政策。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分级(降级)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认定、公示和监管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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