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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日常问题释义

(建筑专业)

一、建筑防火(共40条)

³1.在高层住宅中,塔式建筑拼连和单元式高层建筑如何界定?

塔式建筑拼连和单元式高层建筑同属一种高层住宅建筑,规范中没有明确界定,可以等同对待,按有关规范作好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的处理。

³2.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能否采用借用出口作为第二疏散口?

 地下汽车库中的每辆汽车内部有储油油箱,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可以做大至4000m2,因此地下汽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设置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6.0.1条、6.0.2条的规定,不能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作为第二疏散口.

³3.多层住宅公共楼梯间“宜"通向屋面,又作为强条,如何执行?

在坡屋面时是否一定要执行?

规范中的强条内出现“宜”字,欠妥,已向上级反应,目前还应执行《建规》5.3.11条之2的规定,坡屋顶的多层住宅可以在紧邻公共楼梯处作成局部小平屋面,面积约10m2,公共楼梯可通至此平屋面,出平屋面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火灾时可利用此小平屋面作为临时避难空间。

另有一种意见是将各层户门都采用乙级防火门,则公共楼梯不通向屋面。

立面设计容易处理,建议在方案、初设阶段与消防部门及时商讨协调。

³4.在疏散宽度的确定中,不少设计是按门洞宽度为准而不是按净宽为准,净宽是否可按门洞宽度减100计?

 疏散宽度都应按规范规定采用净宽,疏散门(含防火门)可按门洞宽度减100mm计算其净宽.

³5.对商业网点的室内楼梯,有无宽度的准确要求?

对最远点的疏散距离是按30m还是袋形过道距离控制?

 商业网点属小商店,使用人数较少,室内楼梯的净宽可按梯段净宽1100mm设计,最远点的疏散距离可按30m控制.

³6.如何理解《住建规》9。

1。

2条规定的“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按耐火等级要求设置墙体就可以了吗?

《住宅建筑规范》的防火理念是指每户为一个防火单元,不是防火分区的概念.9。

1。

2条中的“相邻套房”主要指住宅建筑凹井区周边住户的房间,此类房间的窗口相距很近,容易形成火灾蔓延的通道,必须做好防火分隔处理,详见“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一书122页(上半页)的论述。

³7.住宅11+1F、18+1F的消防设计是否统一按12F、19F设计。

住宅11+1F、18+1F可按12层、19层设计.请注意按《建规》总则注2的规定,6+1F、9+1F可按6层、9层对待。

住宅楼下部设有商业(公建)楼层时,应按《住建规》9.1.6条注1、注2的规定,经计算确定其层数.

 消防部门的意见:

均按《住建规》执行,经计算确定其层数。

³8.消火栓部分嵌入前室墙体是否禁止.

  消火栓箱可部分嵌入前室墙体,但箱背应加强防火分隔处理,例如箱背刷防火涂料,再砌60mm厚砖砌体,另加钢丝网水泥砂浆抹灰等。

³9.超高层住宅楼不设避难层,避难层改为避难间,避难间有什么具体技术要求,消防电梯与剪刀楼梯合用前室是否可兼作避难间,除设置甲级防火门外,还有什么具体技术要求.

避难层、避难间的技术要求基本相同,详见《高规》6。

1。

13条的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4.2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含住建和公建),应设置避难层(间).超高层住宅、公建的合用前室可兼作避难间,但应加强防火分隔并通过消防论证.

消防部门意见:

超高层住宅、公建的独立前室可兼作避难间.

 

³10.商业网点内上下层连通的开敞楼梯宽度的确定,商业网点性质是住宅,按住宅规范要求楼梯净宽不小于1100,但消防部门审查(特别是区县消防部门)要求不小于1400,如何统一解决.

商业网点属小商店,其楼梯的设计详见13、14条的意见.还应与消防部门及时沟通解决。

³11.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设置除离外墙边不小于5m、宽度不小于8m外,还有其他什么要求。

 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统一布置,详见《高规》4。

3节,扑救登高场地内不应有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操作的障碍物,如乔木、花池、花台、水池、假山等,消防车停留操作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场地面积不宜小于8m×15m.

 

³12.防火分区二侧外窗除窗间墙不小于2米,转角处外窗不小于4米外,相对布置的外窗距离应是多少,规范没有明确.

 应结合建筑的使用(生产)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统一考虑。

针对民用建筑,建议相对布置的外窗距离小于4m时,可将其一侧的外窗作成固定乙级(甲级)防火窗或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窗.

³1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1页,示意的二层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是开敞楼梯,作为高层的裙房,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条有矛盾!

应该如何执行?

³14.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应按照商店建筑规范对楼梯的要求执行吗?

商业服务网点二层一共300平方只设一个楼梯行吗?

是否和“高规”6.1.8(尽端75平方)矛盾?

如果为了疏散开门和隔壁的商业网点相通,是否符合商业网点的定义?

 

 以上13、14条都有共同的内容,争议较多,处理方式也不同,可归纳成以下意见:

① 按国标图集《高规》06SJ812图示和《建规》05SJ811图示的图面表达办理,其理由是a国标图集有权威性,b定性为住宅建筑,楼梯净宽可以作成1。

1m,c商业网点的使用人数较少。

②商业网点属小商店,又属高层建筑的裙房,其楼梯应按《商规》、《高规》的相关规定设置封闭楼梯间,由于第二层商业网点的面积为150m2或>75m2,应有两个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封闭楼梯间的下部可作为店主使用的小卫生间和储存空间,更能满足使用要求。

比较以上两条意见,经讨论,多数人倾向于按意见①办理,由于当前对此部位的建筑设计还出现多种方案,本着从严保障建筑防火安全的理念,少数人建议按意见②办理.如果甲方和设计单位采用意见①时,应在方案、初设阶段与消防主管部门及时协商,在取得认同的基础上,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³

³15.如果高层的裙房是商业用房,但业主对业态的要求是一个完全隔开的铺面(共二或三层,均完全隔开,三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方),通过自己商铺内的楼梯疏散,那么:

 A.商铺只设有一个疏散楼梯行不行?

如果不行,如何解决?

  B.楼梯应设封闭楼梯间吗?

根据《高规》75页上半页之4的条文说明,明确应视为商住楼对待,此类商业裙房应执行《高规》、《商规》的有关规定,即应设置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的若干个封闭楼梯间。

³16.规范规定:

住宅顶部为跃层时,可不计入建筑层数,而成都市消防要求计入层数,与规范存在差异,如何确定?

且根据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发(2011)173号文(通知),要求12层及以上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少于2台。

11+1F按成都消防要求应为12层,应设2台电梯,根据国家规范为11层则可不设2台电梯,如何界定?

ﻫ 根据《建规》总则注2的规定,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故6+1层住宅按6层计,9+1层的住宅按9层计.新《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5条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1.6条注2的规定(强条),住宅层数应按计算确定,目前高层住宅楼(含商住楼)的层数应按此规定经计算确定。

³17.根据《高规》6.1。

1。

2条,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9.1。

2条条文解释“从被动防火措施上,宜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9.2.2条条文解释“根据住宅建筑的分隔特点,本规范强调住宅建筑户与户之间、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不再对防火分区做出规定。

”那么,单元之间设防火墙其两侧门窗洞口实墙距离是按2。

0m,还是按1.2m呢?

《住建规》的防火设计理念与《建规》、《高规》确有不同,两者均属国家规范,设计和审图时必须兼顾。

设计方案、初设阶段应与消防部门加强联系,力求在施工图之前取得共识。

³18.《建规》和《高规》规定了商业网点1、2层相加面积不应超过300m2,但对上、下层营业用房面积比例未作规定,设计中出现在一层仅设楼梯,二层均为营业用房,此作法合理吗?

又有何依据判断为不合理呢?

  商业网点的设计出现多种方案,《建规》、《高规》对于上、下层网点用房面积比例的分配未作规定,只有1、2层相加面积≤300m2的规定,其楼梯的设置详见13、14条的意见。

³19.根据《高规》商业裙房疏散宽度按1m/百人计,在商住楼中商业和住宅是完全分开的,在安全疏散上与多层商业无本质区别,对疏散宽度不进行折算是不合理的。

   由于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难度较大,火灾扑救的周边环境也较混乱,建议执行《高规》6.2.9条的规定(强条)。

2012年2月2日的《建规》整合版送审稿虽有打折,但还未正式发行,目前仍应执行现行规范。

³20.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9。

5。

4.8条规定消防电梯不下到地下层.但《高规》、《建规》中对消防电梯是否下地下室无明确规定,但成都市消防要求下到地下室.

 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因此也宜下至地下室。

高层建筑的裙房不宜共用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

裙房内设置较大型商场时,宜设专用货梯或无障碍电梯兼作消防电梯。

³21.大空间建筑在《建规》、《高规》中均规定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若在大空间内分隔有部分小房间,或在疏散楼梯处设有走道时,其疏散距离如何确定?

此条在现行《建规》、《高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建规》2012年2月2日送审稿49页下方的条文“……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含小隔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即分别为37.5m和12。

5m。

³2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6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

2。

4条规定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但前者规范是国家规范(GB),后者是行业规范(JGJ),是否只按前者规范要求,特大型汽车库疏散出口只设2个即符合要求。

 应考虑汽车库平时的使用方便,特大型汽车库的汽车出入口数量应执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

4条的规定,即不应少于3个。

³2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

2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建规》5。

3.12条1,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人员安全疏散能否按《建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设一个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另一疏散口借用相邻分区是否可行?

  汽车库的火灾隐患较大,人员安全出口的数量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

0。

2条的规定。

³2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其中有些是强条)。

是否在施工图措施表中必须注明?

可在施工图措施表中注明,最好在节点详图中也注明.

 

³25.建规7。

2。

7条、高规3.0.8条中幕墙的有关规定,对个窗、带窗是否可不执行?

如窗槛墙不少于0。

8m的规定.

 对个窗、带窗都应执行《建规》7。

2。

7条、《高规》3.0.8条中的有关规定,《住建规》9。

4.1条也有规定(强条),应严格执行,防止火灾向上部楼层蔓延。

³26.建规第7。

2.3条第4项“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门厅”应在隔墙设乙级防火门窗,实际情况在通向门厅的走道上一般都加了防火门窗,对安全疏散不利,但此条是强条,可否不执行。

门厅属建筑各层人员对外疏散的必经通道,应执行建规7.2.3条之4的规定(强条)。

 

³27.高层商住楼其上部住宅可否按高规第6.1。

1.1条和第6。

1。

1.2条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高层商住楼虽属公建,住宅楼层仍可执行《高规》6。

1.1。

1条和6。

1.1.2条,但执行6。

1。

1。

2条的困难较多.根据《住建规》9。

5.1条之3的规定,采用1个剪刀楼梯间代替2个安全出口.

³28.地下室中设置的非机动车库,其自行车坡道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其坡道在地下室一端是否需设防火门?

 非机动车库没有专门的规范,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第4.4.5条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176页的图示处理。

但地下自行车库如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自行车坡道兼作人员安全出口,则该坡道应按封闭楼梯间等同对待.同时应注意平开式防火门不要妨碍人车进出.

 

³29.总平面中消防扑救登高操作场地,能否兼作地面停车处。

总平面中的消防扑救登高操作场地,一般都应结合消防车道统一布置,如果兼作地面停车处,仍应保证消防车通行和消防登高扑救的需要。

³30.高层住宅在首层能否取消前室,楼电梯直接经门厅到室外。

《建规》66页第7.4。

3条之6中允许在首层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高规》无此规定,应按《高规》6。

2。

3.3条6.2。

4条的规定(强条),在首层保留防烟前室。

 

³3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

6条“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

00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

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地下室划分防烟分区利用框架梁(板下大于0。

5m)为界线是否可以,是否要在梁下作挡烟垂壁。

地下室划分防烟分区可利用框架梁(板下大于0。

5m)为界线,详见《建规》9。

4.2条和《高规》5.1.6条的规定。

³32.《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8.6。

4条中应靠近安全出口,其靠近的定量距离应是多少米?

《建规》8。

6.4条中,地下层消防水泵房的房门(即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无明确规定,只有“应靠近”的规定.其条文说明中写明“应紧靠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有条件的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建议距离采用≤5m,如经走道通至安全出口,其距离采用≤10m。

 

³33.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分级的资料不齐全不确切。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5年10月版)附录B中列举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确实不能满足当前的工作需要,各种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有可靠的出厂证明,方可作为设计、审图的依据。

³34.别墅2层,2层卧室内最远点距户门的距离>22m,是否仍确认为未符合GB50016—2006表5。

3.13及注4的相关规定(审图认为该别墅内住户人数最多4-5人,人数少且整合后的建筑防火规范已将注4删去)可放宽处理。

 别墅属一户独用的居住建筑,绝大多数为2~3层建筑,平时使用人数很少,但在节假日,特别是家庆宴会时的人数较多,《建规》的22m及其“注”的规定应执行.如要加大疏散距离,应在方案、初设阶段与消防部门加强沟通,及时协调处理。

³35.某商店营业厅底层与二、三层面积<4000m2,上、下层各设有疏散楼梯(均为封闭楼梯)等疏散距离与楼梯宽度的满足要求。

为满足底层与二、三层之间顾客流动通畅,在底层和二、三层之间设有开敞式楼梯作为连接通路。

该楼梯,应不应该按封闭楼梯要求安装防火卷帘?

该条的商店建筑应首先明确是执行《建规》?

还是《高规》?

开敞式楼梯不能计入疏散总宽度,详见《建规》235页下方的条文说明3,还应注意《建规》5。

1。

9条的规定(强条)。

³36.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

1.1条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3.0。

2条的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其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0h。

在工程设计中,若疏散走道两侧采用普通玻璃作为隔墙,或采用带有大面积普通玻璃的隔墙进行分隔,能否满足规范要求?

  《建规》5。

1.1条和《高规》3。

0。

2条都属强条,应该执行。

目前大多数建筑(办公、宿舍等)的房间,开向走道的门均为普通木质门,有的教学楼为了加强自然通风,在走道两侧的隔墙上还开设小型单个高窗。

因此,走道隔墙的墙体必须是不燃烧体,耐火极限应≥1小时,隔墙上的门窗应结合房间内的功能及其火灾隐患的大小来处理.建议窗宜小不宜大,如为大面积玻璃分隔,可以作成固定的防火窗和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门.

³37.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

2条的规定: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第5。

3.2条第1、2款的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对于2、3层的公共建筑,是否是可设一部疏散楼梯,但在一层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应仍设2个?

一栋3层的公共建筑,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如果整栋建筑在一层只设一个安全出口,安全性将明显低于满足本规范第1款的单层公共建筑。

 《建规》5.3.2条和表5.3.2已有明确的规定(强条),《建规》233页下方,5.3。

2、5.3.3的条文说明之1中,写明“本条所指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既是对一座建筑物或建筑物内的一个楼层,也是对建筑物内一个防火分区的要求”。

该条条文说明之3中,强调了幼、托、医疗、老年人建筑的特殊性,必须设置2部疏散楼梯和2个安全出口的重要性。

普通小公建,符合表5。

3.2的规定,在第一层可以只设一个安全出口,各层的安全疏散距离、疏散宽度仍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³38.塔式高层住宅剪刀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商场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4m,均为强制性条文。

常遇到梯段是满足要求,但开向楼梯间的门小于梯段的宽度,当人员疏散时产生瓶口。

审查时是否可以通过呢?

《高规》6。

1.10条(强条)写明“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100人不小于1m计算……"。

也就是说此类门的计算净宽应等同于楼梯梯段的计算净宽,避免出现“瓶口”,不利于安全疏散。

³39.剪刀楼梯开间为2。

6m,梯段净宽度为1.15m,不设靠墙扶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呢?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7.2条(强条)和6。

7.6条的规定,剪刀楼梯间内,梯段一侧必须设置靠墙扶手,梯段的净宽必须按规范扣除扶手凸出的尺寸后≥1。

1m(指住宅).

³

40.玻璃幕墙工程是否从严执行《高规》第3.0。

8条,《建规》第7.2。

7条的强条,或执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20—2003)第4.4。

10和4。

4。

11条的规定?

玻璃幕墙工程应从严执行《高规》3。

0.8条(强条)、《建规》7。

2。

7条(强条)的规定,《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4。

4。

10条和4.4。

11条的内容与《高规》3.0.8条、《建规》7.2。

7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二、建筑节能(共8条)

³1.公通字[2009]46号文第二条,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1级。

这是公安部和住建部的联合通知.后来公安部对它的消防系统下了一个通知,应执行哪一个文?

审图时以公安部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文为准。

如有违反不能认为是违反强条。

 

³2.在内保温时,不少设计对楼梯间等公共部分和厨卫不作墙体保温,是否合理?

建筑外保温应包括屋面及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部位。

外墙作内保温时,厨卫及楼梯间亦应作外墙内保温,以保持保温层的连续封闭。

³3.关于“玻化中空微珠"的导热系数应如何认定?

关于中空玻化微珠的导热系数,在技术规程DB51/T5061-2008的6。

2.1条中,用于外墙内保温或外保温的I型计算导热系数应取0.09,用于内墙及楼地面的II型应取0。

10,如果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与之不符,设计单位采用了应由设计单位及检测单位对其后果负责.

 

³4.住宅节能标准能否统一按国标或省标执行?

  国标和省标的住宅节能标准可任选一种进行节能设计,但两者不能混用。

采用省标时,将节能备案表中的“朝向”栏改为“房间名称”、“窗墙面积比"改为“外窗面积(m2)”即可。

³5.住宅节能设计层间楼板采用木地板,而层面不再作保温是否可行(木地板往往是住户二装才作,但多个工程节能设计采用此方法,经动态分析满足要求)?

    国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

0。

6之5条规定楼板的传热系数可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因此设计中如采用木地板进行计算且满足传热系数的要求,可予以认可。

 

³6.门卫室、开敞式农贸市场等小型公共建筑是否可以不设计节能?

或多少平方米以下建筑物不设计节能?

   门卫室应进行节能设计。

完全开敞的农贸市场未设空调可不考虑节能设计。

工业厂房未规定进行节能设计,但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对外墙及屋面作适当保温隔热处理。

³7.JGJ134-2010外窗(含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7层及7层以上为不应低于6级,但成都地区住宅外窗(含阳台门)一般采用塑钢或铝合金推拉窗,其气密性等级达不到6级,审图是否判为违反强条或不判定而放行?

按国标4.0.9条1~6层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GB/T7106—2008的4级,7层及以上应不低于6级。

采用的外窗必须达到以上要求。

 

³8.外窗的传热系数无统一标准,设计及审图时应如何确定?

 外窗的传热系数无统一标准,设计及审图时可参阅省标的附录H,《建筑外窗、遮阳及天窗节能设计规程》DB51/T5065-2009的附录C等资料.

三、无障碍设计(共2条)

³1.7层及以上住宅是否必须设无障碍住房?

 按无障碍设计规范5.2.1条规定,7层及7层以上的中高层及高层住宅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无障碍住宅,但是否设置应多方共同商定。

 

³2.《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5.1.6条(强条)执行中,往往遇到建设单位对幼儿园、中小学校不愿设垂直交通和公共卫生间内设无障碍厕位,是否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设计?

   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建筑一般未设电梯,设坡道亦较困难,因此对此类建筑的无障碍垂直交通不作强行要求。

但入口无障碍坡道及无障碍厕所(厕位)必须按规范规定设置。

四、住宅设计(共2条)

³1.《住建规》7.1。

5条与住宅设计规范新版2012。

8。

1的相关条文有不同之处(仅保留了电梯紧邻卧室),应如何处理?

 按《住宅建筑规范》7.1。

5条电梯紧邻卧室和起居室布置时仍应进行隔声和减振处理。

具体作法可参考西南11J112之19页及国标08J931图集38页~40页。

餐厅及客厅为同一空间,仍应采取该措施.

 

³2.住宅厨房排油烟风井,图上都是示意,未给出标准作法.

 厨房的排油烟井应选用标准图作法,不能仅为示意。

五、其它(共3条)

³1.普通地下室(非人防地下室),是否应该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中条文来要求?

 普通地下室中如未设人防,可不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条文来要求。

 

³2.高出大屋面的楼层(如电梯机房、水箱等),其面积占大屋面面积的百分比多少才可不算一层?

  高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及水箱等可不计入层数。

 

³3.室内环境设计中隔声和噪声如何限制?

 室内环境的隔声及减噪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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