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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 

 

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

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本制度的原则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

第二章财务机构

第三条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第四条在总经理领导下,公司财务部管理整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主要职责: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全面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根据公司展规划组织并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目标与责任制,并加以贯彻、落实。

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组织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查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及提供的会计资料,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3、监督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并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规、政策制度,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事项。

4、搞好本部门的内外协调工作,并协助公司领导作好全公司的资金运筹及资金管理工作。

5、进行成本费用的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6、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济合同,协议的拟定,为公司领导提供财务方面的参考意见。

7、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方案,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任用及奖惩提出意见。

8、协调公司与银行、税务、工商、审计部门的关系,严格保守公司财务机密。

9、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10、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五条财务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分工明确,做到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互相监督制约的程序要合理、明确和完善。

第三章财务人员

第六条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计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第七条各级领导必须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八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情况,准确核算数据,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刻苦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

第九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宜随便调动。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资料包括:

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

移交时必须监交。

所属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执行条例》、《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补充规定等法规。

第十一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

第十二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涉及外币的业务,按发生的当日外汇市场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本位币记账,期末将货币性外币账户的余额按期末外汇市场汇率中间价调整折合人民币金额,调整后折合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之差作为汇兑损益,并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第十四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文字记录均用中文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十五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应视经营需要,按计划购置,不得盲目购置,部门在购入固定资产前应填写“财产物品申购单”,按规定的程序核准后,据以办理购置手续。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或确定的公允价值计价。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提。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分类、预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和折旧年限如下:

类别使用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15-4052.375-6.33

通用设备10-1556.33-9.5

专用设备10-1556.33-9.5

运输设备5-1257.92-19

第二十一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

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

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定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期末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定期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以便及早发现资金不足数量,采取积极对策,确保资金运转流畅。

第二十五条公司负债与总资产的比例应尽量接近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使公司的风险与收益尽量达到最佳组合。

第二十六条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

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二十七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

公司财务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帐项,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二十八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票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由总经理签字或其授权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公司所需借款不应由独家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供应,以为分散借款风险,保证借款来源。

第三十条本公司对金融机构提供书面或口头信息,限由财务总监或其指定代理人统一办理。

第三十一条资金调度人员应及时了解公司资金状况,以适应经常变动的经营环境及融资环境。

第三十二条公司大额度资金支出,在付款之前,应先经资金管理人员审核,以了解是否列入资金计划安排,若未列入,视资金之缓急,可要求予以暂缓付款,并将延期付款理由及预计付款日期通知用款部门。

第七章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为取得该项无形资产发生的一切费用或投入时的作价。

第三十四条公司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公司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应采取国家规定的适当的方式进行估价。

第三十五条各种无形资产应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一般不低于10年,摊销方式为直线法。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门应按无形资产设置明细帐,记录各项无形资产取得的原始成本,每月计提摊销额并登记明细帐。

公司于期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

如果由于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计不会恢复等原因导致其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时,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提取。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作为公司的一项权利,能为公司提供长期的经济效益,如发现其他企业侵犯了公司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提出诉讼,以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收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八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成本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

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公司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期间费用应当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被没收的财产;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公司拟订成本管理和核算办法,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根据核定的利润指标,编制公司成本、费用预算。

按期编制成本报表,核算商品明细,购销成本,正确归集,划分成本界限。

第四十四条按期进行成本费用分析和考核的执行情况及升降原因,预测成本发展趋势,提供有关成本费用资料,做好各部门考核工作。

第九章税金核算

第四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及时足额纳税。

第四十六条进行税金核算,正确计算增值税发票金额,严格销项税票的控制管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对所得税的计算和调整,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妥善管理增值税发票、税务报表及印花税票。

第十章利润核算

第四十八条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他人使用公司资产收入确认原则为他人使用公司资产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实现。

利息收入按他人使用公司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五十条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

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五十二条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向股东分配股利;

第五十三条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会计主管人员应共同核实利润是否正确,并按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部门执行利润预算情况。

第五十四条按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分配利润。

第五十五条会计主管应审查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分析利润增减原因提出应采取的对策,并向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编制全面预算提供上述资料及建议。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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