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规章制度6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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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规章制度612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護公司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勞資關係,建立勞動秩序,強化勞動管理,厚植公司競爭力,依據國家法律及上海相關勞動管理規定與管理條例,結合公司之管理實踐,制定本規章。
第二條:
本規章適用於公司所轄各部門並所屬從業人員。
本規章所稱之從業人員,係指本公司正式錄用之所有同仁總稱。
第三條:
本規章由人事单位制訂並修正。
第四條:
本規章核准權歸公司最高層主管,並通過工會與職工代大會商討後表決一致通過。
第五條:
本規章自核准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人事規章
第一節工時規定
第六條:
公司依據《勞動法》每週實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具體
工作時間另擬實施細則執行。
因生産製造程式之連續性,員工擔任輪班或特別勤務之上下班及休息時間,依實際所需訂之。
(此部分適合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之員工)
第七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之員工經審核准予加班者,依實際加班時段及加班工作事項填寫《加班記錄表》,經部門主管核准,方可完成加班時數申報作業。
第八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之員工平時及假日工作時間超過標准工作時間的,不算加班加點工時。
且不予以計算加班費,其加班費已在職務津貼中含給,專案核准及法定休假節日加班者例外。
第九條:
依法享有各法定休假節日,包括:
A:
元旦(公曆1月1日)放假1天;
B:
春節(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
C:
清明節放假1天;
D:
勞動節(公曆5月1日)放假1天;
E:
端午節(農曆五月初五)放假1天;
F: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放假1天;
G:
國慶節(公曆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H:
視公司生產狀況而定,法定節假日,允許週末上移下錯,與法定節假日形成連休。
第二節請假規定
第十條:
公司從業人員八種假別(年假、公假、工傷假、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規定如下:
A:
年假(有薪假)﹕
年假自員工入職日起滿一年開始計算,員工服務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服務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服務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符合年假計算的第一次年休假為當年度之年假。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將可能跨年度安排年休假。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規定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準給予3倍的補償,休假以0.5日為單位計算。
B:
公假(有薪假)﹕
員工應公司業務需要,外出出差或受訓等,經核定為公假者,憑有效證明給予公假,公假期間給予薪資及全勤獎金。
C:
工傷假(有薪假)﹕
員工因執行公務而致傷害或疾病,憑保險公司認可醫院(縣區級以上的醫院)證明可申請工傷假,以一小時為單位計算,工傷假期間給予薪資。
D:
病假﹕
a:
員工因病不能上班,憑公立醫院開出的病假證明申請病假。
b: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薪資計算按本人工資80%計發;病假一天全勤獎扣除三分之一(病假半天全勤獎按比例扣除),病假三天全勤獎全部扣除。
以半日爲單位計算,病假時數最終以實際時數計算工資。
員工若未能提供病假證明,或延長假期無證明,或非公立醫院的病假證明,病假申請將變更為事假;若偽造病假證明,則將按曠工處理,具體視情節嚴重而論。
c:
患有傳染病或連續病假超過一個月的員工病逾返工時須持有由公司指定的醫院或
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E:
婚假(有薪假):
符合國家法定年齡結婚者,憑結婚證和有關證明給予婚假三天。
符合國家晚婚規定者(年齡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憑結婚證和有關證明可給假十天(含雙休)以一日為單位計算。
F:
喪假(有薪假):
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喪亡者,給假三天。
非直系親屬(配偶父母、祖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喪亡者,給假一天,假期申請均需附區市級以上醫院或當地政府相關証明。
以一日為單位計算。
G:
分娩假(有薪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符合國家婚姻法結婚而分娩的女員工,假期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晚育(生育年齡滿24周歲)產假,增加30天。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的規定,符合晚育規定的婦女,其配偶享受晚育陪產假三天,晚育陪產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假期申請均須持有效之證明(結婚證、准生證及區市級以上醫院嬰兒出生證以及其他醫院相關證明等)。
假期以一日為單位計算。
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H:
事假(無薪假)﹕
因事必須本人處理者,可申請事假,但连续不得超過15日。
以半小時為單位。
第十一條:
請假:
員工因病或私事需請假時(假卡每人每年一張),必須填寫請假單並附有效之証明一並交上司審批後方可休假。
如事發突然,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須先以電話口頭向主管請假並征得主管同意,否則一律以曠工論。
第十二條:
銷假:
提前歸崗,其本人應及時至人事單位銷假。
第十三條:
續假:
逾期不歸崗應及時按規定續假,否則以曠工論。
第十四條:
副課級以下人員:
3天以內假期,必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由部級主管核准;3天(含)以上假期,須提前3天提出申請,由部門總(副)經理核准;
副課級(含)以上人員:
3天以內假期,由部門副總經理核准;3天(含)以上假期,均需由總(副)經理核准。
第十五條:
如請病假、婚假、分娩假等有薪假,假後二天之內均須附相應証明,否則一律以曠工論。
有薪假除年假、公假外,其餘均影考勤獎金,但不影響其他津貼發給(病假除外)。
第三節考勤管制
第十六條:
刷卡制度
A:
公司實行刷卡制度,除核准免予刷卡者外,均須在上下班刷卡,上下班刷卡時間均嚴格控制在15分鐘內。
人事部門以考勤刷卡時間爲核定考勤的依據,員工必須認真遵守上下班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曠工,未經允許不得擅離崗位。
B:
員工應保護好其本人之考勤ID卡,嚴禁浸水且與帶有磁性的物體相接觸(如手機、銀行卡等),委託他人或代人刷卡、僞造出勤記錄者,經查屬實者,委託人及代人刷卡者均依開除論處。
C:
員工於上班期間公出須至門衛室刷卡,公出回來(無論時間多晚)均需至公司刷“公出進入卡”及“下班卡”,否則系統將無法跑出其加班時數,不便於人事作業。
D:
員工假日加班時必須刷卡,不能有漏刷及錯刷的現象,否則會出現考勤異常。
E:
員工刷卡時必須當考勤機中出現卡號和聽到響聲方可離開,否則刷卡記錄將不會顯示。
F:
員工發生漏刷、錯刷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打卡時,應在24小時內(如遇雙休日則延後)持補簽卡証明經部門主管核准後至人事補正,逾時補正者以曠工論,漏、錯刷卡補正三次以上者記小過一次之處分。
G:
員工ID卡不得遺失,如因自身原因損壞或遺失補辦者需扣工本費20元,並持部門主管核簽之《補簽卡證明》於24小時內,至人事辦理補辦手續。
H:
員工於上班時間內,因公務需外出者,應填寫《人員外出申請單》經直屬單位主管許可方可外出。
第十七條:
遲到:
員工於規定上班時間遲到的,扣除當月全勤獎金,以實際缺勤時數計算。
遲到15分鐘以內一次,處以警告一次處分;遲到15分鐘以上,處以小過一次處分。
第十八條:
早退:
在公司規定下班時間前下班,扣除當月全勤獎金,以實際缺勤時數計算,處以小過一次處分。
第十九條:
加班:
週一至週五加班費以加班時薪基數之1.5倍計之;週六至周日加班費以加班時薪基數之2倍計之;法定假日加班費以加班時薪基數之3倍計之;
A:
用人單位當天因工作需要加班,須填寫“加班記錄表”,並詳述加班內容,經部門主管核准後(法定假日需副總經理核准)交於人事單位。
未經核定不予計算,申報加班而未到崗須報請部門主管同意,否則將予以警告一次之處分。
B:
加班時數以0.5小時計算,不足0.5小時者不予計算。
第廿十條:
曠工:
以實際缺勤時間爲扣薪標準,曠工半天:
小過一次並扣除半天薪資及當月全勤獎金;曠工一天:
大過一次並扣除一天薪資及當月全勤獎金;連續曠工兩天或月累計曠工三天(含)以上者,作自動離職處理。
以下情形均以曠工論處:
A:
用不當手段,騙取、塗改、偽造休假證明;
B:
未請假、請假未批准或假滿未續假,不到公司上班;
C:
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等均以曠工論。
第廿一條:
調休:
A:
當日加班過晚(超過淩晨兩點之後),需經部門主管核准以書面形式說明調休原因,
則次日給予調休半天(算正常出勤)。
週末加班可以採用調休的方式補回。
B:
因産能調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需停工,停工時間小於4小時安排教育訓練;停工時間大於或等於4小時經部門主管核准停工休假或作改日調班處理,停工須經部門主管核准並將人員、工時報備人事單位。
第廿二條:
凡員工當月請假(有薪假除外)、遲到、早退及曠工等情況發生時,均不予發放全勤獎金(病假另計)。
第四節薪資規定
第廿三條:
公司政策:
公司根據各個職位的責任及員工的工作表現,給予每位員工適當的薪資,公司薪資計畫的設計力求兼具內部之公平性及外部之競爭性。
我們建立了一個表現評估系統;你可以憑你的表現得到加薪、調級、有些可以得到晉升。
第廿四條:
薪資為極機密文件:
薪資乃屬員工個人及公司的極機密材料,員工不應互相探詢或公開討論。
員工如對薪資有疑問,應與其部門主管反應或人事主管討論。
倘因工作關係得知員工薪資資料者,亦應保守機密。
違反上述規定者,公司將依照規章嚴格處理。
第廿五條:
薪資計算:
薪資的計算以月為單位,新進員工及離職員工,當月在職不足一個月的,則以在職日數占當月全工作日數之比例計算。
第廿六條:
加班:
有加班費的員工,填好加班記錄單,報由主管核簽,儘快送交公司人事課核算加班費,併入薪資給付。
第廿七條:
加班工資按下列情況計算:
A:
工作日加班=加班工時×小時工資率×150%
B:
休息日加班=加班工時×小時工資率×200%
C:
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加班工時×小時工資率×300%
E:
加班之計算以半小時為單位計算
第廿八條:
年終獎金:
視公司年度營運狀況、考核結果,核發年終獎金。
工作效率獎金﹕以工作效率考評為基礎,再依個人月度工作表現決定核發基數。
第五節聘任(用)規定
第廿九條:
招聘途徑:
人才市埸/職介所/各學院/員工引薦
第卅條:
公司人力資源需求計劃由人事單位組織,並由公司總經理及各有關用人部門負責人參加
的專門會議確定。
第卅一條:
各部門依據公司人力資源計劃及本部門組織編製錶,提出人力需求單交人事單位。
人
事單位依據用人單位之組織編製錶、崗位基準書審核人力需求申請單,核對需求時間及人員需求基本要求,對符合要求之申請單送至總(副)經理核准,人事單位依據總(副)經理簽核之人力需求申請單擬定人員招聘計劃。
第卅二條:
本公司需增聘員工時,提倡公開從社會上求職人員中擇優錄用,其人員招募需求時間自“人力需求申請單”交人事單位之日起計算(遇節假日延後):
10人以下招募期限7天,10人以上至100以下招募期限15天,100人以上招募期限18天,特殊工種招募期限10天。
第卅三條:
人事單位根據用人單位對職務之條件要求,或依據<職務說明書>內之資格條件,通過人才市場、職介所、學校及熟人推薦等招募管道進行人員招聘。
人事在初試時,應進行年齡辨識,核對應征人員之身份證、學歷證明及相關經歷是否符合崗位要求,初試合格後通知應徵者至本公司複試。
第卅四條:
本公司對新進人員複試時須通過測試(口試、筆試)、技能測驗、審核、篩選並經審
查核定後方可聘用,同時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親自到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手續;未經同
意不按時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新進員工在報到時應繳驗下列證件:
A:
學歷證、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B:
本單位人事單位認可之體格檢查表及流動人員婚育證明;
C:
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張;
D:
其他經指定應繳驗之書表或證件。
第卅五條:
凡經管現款、有價証券及營業會計等人員到職時均需辦妥擔保手續。
第卅六條:
新進人員於報到日,人事單位檢收其應繳資料合格後,即發給其"報到程式單",若資
料不全,身份證等資料不可以補辦,驗證之後才可以入職。
第卅七條:
新進人員報到後,文員須依程式單上的順序逐項協助辦理下列手續:
A:
領取識別證; B:
領取考勤ID卡並解釋使用;
C:
領制服及文具(總務主辦); D:
領儲物櫃鎖匙(總務主辦);
E:
代辦伙食同意書;
F:
若員工外宿,需填具"員工退宿申請單及安全契約書";
第卅八條:
新進人員應接受身體健康檢查,不合格者不予錄用(體檢項目只包括基於工作能力要求的體檢項目,絕不包括相關法規規定禁止在就業招聘過程中的體檢專案,具體請參考反歧視政策和相關檔)。
第卅九條:
新進人員應依法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或新三險等,公司各部門及單位均不得向受雇員工收取押金或寄存身份證。
第四十條:
本公司各級管理人員不得將自己親朋介紹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部門或單位工作,嚴禁廠內員工及廠外人員通過非正式管道推薦新員工到公司就職,如有特殊需求則須填寫“員工推薦申請表”(須嚴格依員工推薦表之要求),經人事單位及用人部門主管評審,最後經總(副)經理核准後方予面試機會。
第四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聘用:
A:
曾在本公司自離、辭退或被開除者;
B:
曾經按正常手續離職或被資遣離開公司,時間未滿一年者(如在職期間表現較好的作業員,未受到任何公司處分離職半年後,如有人力需求由原任主管同意,人事單位面試合格後,可重新被原單位錄用);
C:
曾被人民法院判刑或負案在逃或涉訟未決者;
D:
經醫院體檢不合格者(參見本章第卅三條);
E:
未滿16周歲之未成年人;
F:
隱瞞個人資訊,如假學歷證、假簡歷、身份證及其他相關假證者;
G:
與外單位尚未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者。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尊重和保護員工的宗教信仰和習俗;凡公司雇用之員工,不論國籍、民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等一律平等,在涉及報酬、培訓、升遷、離職等事項上享有均等的機會和權利。
第五節:
教育訓練制度
第四十三條:
為提升公司人力資源素質,授予各職種人員必備之專業與管理技能,使公司文化得到全員的認同,公司制定了系統科學的教育訓練制度。
第四十四條:
教育訓練方式分廠內訓練及廠外訓練。
廠內訓練講師由公司經過講師資格鑒定之同
仁或外聘專業講師擔任。
廠外訓練由人事单位教育訓練負責人辦理相關手續後通知參訓人員開課時地點及具體外訓事宜。
第四十五條:
教育訓練工作共分兩部分﹕職前訓練(新人訓)以及在職訓練。
第四十六條:
職前訓練(新人訓)
A:
新進人員於報到後,對新進人員(一般職員)進行為期半天職前訓練,辦理以下職前教育:
a:
介紹公司沿革、經營方針、工作環境;
b:
簡介各部門組織、職責、作業狀況;
c:
出勤規定及注意事項;
d:
介紹各部門辦公室及主管﹔
e:
職業健康與安全;
f:
個人防護用品知識;
h:
人事行政規章制度解釋。
B:
新進人員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培訓的,應由人事单位備案登記,並限定在一定時間內補訓。
C:
培訓完畢後進行考試,不合格者進行補考,補考再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第四十七條:
在職訓練
A:
在職訓練權責單位於年度開始,依所需訓練目標、對象、課程、教材、預算擬訂訓練計劃。
B:
各單位於訓練期中,應嚴予考核。
C:
員工於接受訓練後,視需要提出心得報告,成績優劣列入考核依據。
第四十八條:
專業訓練
A:
專業知識,視必要可辦理專案訓練。
B:
搜集專業報導或講座教材,印發給每位員工。
C:
各級主管可自行申請或由公司指派參加國內外各種訓練機構舉辦的講座、觀摩、訓練。
第四十九條:
員工必須依規定按時參加教育訓練,不得遲到、早退及曠課﹔認真聽課,尊重講師,遵守課埸紀律﹔考試時認真作答,遵守考埸紀律﹔愛護訓練設施,維護訓練埸地7S,違者記警告一次之處分。
參訓人員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兩小時填寫“教育訓練請假單”經部門主管核准後方可請假,否則視爲曠課處理,記小過一次處分。
第五十條:
工作技能知識的考核不合格給予補訓,補訓再不合格者將直接調崗或影響績效考核。
員工教育訓練實績將納入個人月、年度考核中,作為薪資、職務調動之參考依據之一。
第五十一條:
人事单位應給各員工建立“個人訓練記錄表”,記錄員工各種訓練的訓練課程名稱、訓練時數及訓練成績等。
第六節:
調遷制度
第五十二條:
晉升(升職、升等、升級)及降級由申請人填寫"人員異動申請單"及辦理臨時考核,
轉人事單位簽注意見後,呈總(副)經理批示。
第五十三條:
調職由申請人填寫"人員異動申請單"送調動雙方主管會簽,轉人事單位簽注意見後,呈總(副)經理批示。
第五十四條:
經批准異動案件,涉及調整薪資者,用人單位而至人事單位領取“員工薪資等級核定表”辦理調薪,人事單位呈核後由人事單位作業。
第五十五條:
未批准的“人員異動申請單”退回申請單位。
經批准的申請單則由人事單位依據發佈"公告",公佈,並限期辦理業務移交手續,履任新職。
第七節:
考核制度
第五十六條:
爲提高公司和從業人員雙方的作業效率,公司從業績貢獻、職務能力、工作態度、出勤狀況、訓練實績五個方面對從業人員實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根據考核目的,考核分爲以下幾種:
A:
試用期滿考核:
根據從業人員試用期間之工作表現,由用人部門主管負責對試用期人員的工作勝任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並經相關主管審核後予以轉正,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辭退。
B:
臨時考核:
應屬於崗位調整的考核,用人單位會依從業人員的素質、潛力、崗位表現和即將承擔的工作,對其進行考核,即通過考核、評價,爲其評定相應的職務。
C:
年度考核:
公司根據管理職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對其專業能力、執行能力等進行考核,並記錄在案。
第五十七條:
員工在考核年度內有功、過時得增減考核分數,試用期未滿之員工不參與考核,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不予考核。
第五十八條:
考核前後考核者應就考核的要素和目的與被考核者進行溝通,以減少考核誤差和不必要的幹擾因素,幫助被考核者找出績效不佳之原因和對策;考核方式應具備科學性、規範性和可比性,以增強考核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第五十九條:
辦理考績人員必須公平、公正、有較高修養和水準、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
第八節:
停薪留職辦理
第六十條:
停薪留職必須經本人申請、部門主管審核、會簽人事單位、總(副)經理核准,交人事單位元存檔之程式,原則上嚴格掌控。
第六十一條:
停薪留職條件:
A:
连续请事假不得超過15天,若有超過可申請停薪留職;
B:
因個人特殊原因需要較長時間而離開工作崗位,可申請停薪留職;
C:
工作期間患傳染病經確診者,患者應辦理停薪留職。
第六十二條:
期間之時間不續計個人之公司年資,停薪留職期間停發薪資並且不再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
第六十三條:
停薪留職期間擅就他職,違者予以開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
停薪留職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一次完成並不可延期,到期不歸視同自離。
第十節:
解聘規定
第六十五條:
解聘管制內容包含:
辭職、辭退、開除、自離
第六十六條:
公司本著「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用人原則,對新進員工將經過初遷(第一次淘汰)教育訓練,試用期滿考核(第二次淘汰)﹔
第六十七條:
新進人員試用期﹕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均有規定試用期,試用期表現特優人員專案呈報核定後可適當縮短試用期,試用合格者,人事單位提報轉正名單。
試用不合格者予以辭退,調(升)職者,由人事單位辦理異動作業。
第六十八條:
辭職(從業人員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員工申請辭職需親自填寫離職申請書。
試
用期滿後,員工因正當理由申請離職時,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試用期內人員應提前三天),經相關主管核准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辭職前須按照離職清單於最後工作日辦妥交接手續,對辭職者公司一年內禁止錄用。
第六十九條:
辭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公司因下列情況之一辭退從業人員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A: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B:
不能勝任工作或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
因産能變化而致人力過剩;
D: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七十條:
因下列情況可以不經預告及時辭退(強行解除勞動合同)並無經濟補償金:
A:
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
違反廠紀廠規情節較重者(因違紀而開除之條款均適用);
C:
隱瞞個人資訊,如假學歷證、假簡歷及相關假證件者;
D: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E: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F:
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者。
第七十一條:
經濟補償金發放按在公司年資計算:
A:
年資満一年(含)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平均薪資;
B:
滿六個月未滿一年者,按一年計算;
C:
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D:
補償月工資以辭退前12個月之個人月平均薪資(基本工資)計算。
第七十二條:
具以下情況之一,公司不能依規定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從業人員;
A:
患職業病或非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B: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
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內;
D: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F: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
自離:
具以下情況之一者均爲自動離廠,薪資應於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後,每月20號進行發放(薪資應當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A:
員工連續曠工兩天或一個月累計曠工三天爲自動離職;
B:
依公司予以記大過二次之處分。
第七十四條:
開除:
因從業人員之過失或違反公司紀律被公司及時開除(強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如對公司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並作必要的行政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且公司永不錄用。
第七十五條:
被開除、辭退及辭職人員未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或超出規定時間拒不履行、辦理交接手續者,薪資暫時不予發放。
待交接事項完成後方予辦理。
第二章:
獎懲規章
第七十六條:
獎勵分嘉獎、小功、大功、調薪、晉級及合併獎勵:
A:
員工有下列事實者,予以嘉獎:
(獎勵20元)
(1)發揮團隊精神,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2)擔任指定工作圓滿完成,績效良;
(3)操守良好,工作努力,經主管考核予以獎勵者;
(4)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B:
員工有下列事實者,予以小功(含)以上獎勵:
(獎勵50元)
(1)對生產技朮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採用確實具有成效者;
(2)節省物料或對廢料利用成果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3)災害產生處理得當,減少公司損害有功者;
(4)肅貪防弊、舉報違規確保公司利益者;
(5)對本職工作主動精進、績效顯著,足以表揚者;
(6)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7)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產品品質或者服務品質、節約國家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8)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捨己為人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的。
C:
員工有下列事實者,予以大功(含)以上獎勵:
(獎勵100元)
(1)對危害公司權益之事予即時反映和防範,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者;
(2)盡職負責、處理危安事件確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