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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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在六年多的《动物防疫法》和一年多的《动物防疫条例》实施过程中,对我县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的食肉安全。
现将我县近年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动物防疫法》和《贵州省防疫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畜牧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依法防疫,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各级政府重视,把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摆在了重要的位置。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口蹄疫、疯牛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不断发生,县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越来越重视,把动物防疫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防疫。
特别是去年我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来,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领导组织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各项管理制度及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疫情。
三是增加投入,搞好储备。
县政府增加了对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为防治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提供了资金和物资保障。
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为动物防疫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颁布后,县畜牧局及时组织干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一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集巿面向社会广泛宣传。
二是对养殖户和村级防疫员进行重点培训。
仅2005年县畜牧局举办动物防疫知识培训班16期,覆盖全县屠商和规模养殖场。
三是深入农村进行宣传,组织县局、乡镇、村组干部进村入户宣讲,覆盖全县17个乡镇170个村1189个组,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防疫意识,普及了动物防疫科技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和依法防疫的自觉性。
(三)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突出重点,强化执法。
为保障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有效贯彻实施,县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动物免疫、动物产地检疫等管理办法;县畜牧局制定了动物防疫员、动物免疫标识使用管理等办法,动物疫情报告、动物疫情监测制度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
在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的同时,突出重点,加强执法,狠抓落实。
1、预防为主,强制免疫。
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把动物免疫作为防疫工作的重点,采取措施,提高免疫密度。
一是推行“双轨防疫责任制”。
各级政府层层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确保防疫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免疫密度;畜牧防疫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免疫质量。
二是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实行一场一档,一户一档。
三是实行无缝隙覆盖制。
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原则,搞好动物免疫注射工作,彻底消灭免疫死角。
去年我县共免疫畜禽160多万针次,其中强制免疫100万针次,常规免疫60多万针次。
2、加强检疫,以检促防。
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有效的防止病害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
一是强化动物产地检疫。
凡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一律不准出栏,2005年我县产地检疫数为10万余头。
二是严把屠宰检疫关。
在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员,严格查证验物,确保动物产品安全,2005年我县屠宰检疫数为万头。
三是加强出县境检疫,严防疫病传入或输出,对进出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确保动物疫病不输出、不传入,去年我县出县境检疫数为万余头。
检疫动物11多万头、检疫动物产品45吨;
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以县兽防站和乡镇兽医站为疫情监测站,落实专人负责疫情信息收集、上报,每村设立一名动物疫情观察员,加强监测密度,扩大监测范围,密切注意疫情变化,准确作出预报,及时组织防控。
禽流感期间,我县启动了县、乡、村三级网络和畜牧业务部门、政府系统两条线的疫情报告机制,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确保早发现、早预防、早扑灭。
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1、我县基层兽医站的现状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2003年,县畜牧局从农业局中分设出来,成立荔波县畜牧局,设立17个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村级设立39个产地检疫报检点。
全县乡镇站共有畜牧兽医技术干部53人、人员和资产等,实行人、财、物“三权归县”、“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基层的畜牧兽医站,在县畜牧局指导下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动物疫病的防治、监测、诊断、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兽医公益性职能工作,同时负责农户养殖技术指导、品种改良和牧草种植等畜牧公益职能工作。
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一是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了基本适应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的疫病监测诊断实验室,去年获得“冷链”项目后实验室技术支撑体系已初具规模。
积极筹措资金,改进基层工作条件和基础设施。
二是加强了对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2005年以来,我县畜牧局共举办法律培训班10多期、技术培训班50多期,有130多名动物防疫监督员、检疫员和助检员参加了培训并进行资格考试,提高了业务素质。
三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长期在基层一线服务的兽医人员的素质关系到整个动物防疫工作的好坏,因此,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动物防疫新形势,县畜牧局在经费有限有情况下仍挤出部分经费每年组织村级兽医员进行两次学习培训。
2005共培训基层防疫员340人次。
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对w病、禽流感等实施了强制免疫措施,对猪瘟和新城疫等实施了计划免疫制度,仅2005年以来,检出不合格动物70多头、不合格动物产品3000多公斤;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28件,3人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保障了人体健康。
1、有效地控制了重大动物疫病。
通过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提高了动物疫病控制能力和防治水平。
有效地控制了牲畜w病、猪瘟、新城疫等严重威胁畜牧业生产的重大动物疫病,避免了疫情的暴发流行,去年又成功地阻击了高致病性禽流感。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许多疫情都得到了有效控制,动物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逐年降低,去年,全县生猪死亡率为%,比1997年下降了个百分点;牛马大家畜死亡率为%,比1997年下降了个百分点,家禽死亡率为%,比1997年下降了个百分点。
有效地促进了畜牧业发展,全县猪、牛、羊、禽饲养量分别由1997年的万头、万头、万只、万羽发展到2005年的万头、万头、万只、61万羽,分别增加%、%、%、%。
畜牧业已成为我县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加快小康建设的重要途径。
2、有效地保护了人体健康。
一是县畜牧局重视畜产品质量,对人畜共患病加强监测、积极预防,较好的控制了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疫病,有效的保护了人体健康。
二是对查获的病害肉尸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真正吃上“放心肉”。
三是积极指导养殖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无公害产地认证,为社会提供了放心畜产品。
二、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县在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有些条款实施处罚难度大,前有规定后无处罚条款,还有些问题在法律中没有规定或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等等,影响了《动物防疫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亟待修订和完善。
依法防疫意识有待提高。
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尤其是乡镇的领导,没有真正贯彻落实“政府保密度”。
二是农民认识不高,相当一部分农民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不熟悉,拒绝免疫、逃避检疫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疫情发生后,隐瞒疫情,阻碍执法现象严重,病死动物尸体不能依法处理,传染源不能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了农村动物防疫工作执法困难;同时受经济条件和农村“重养轻防,轻防重治”传统思想的影响,动物防疫观念淡薄,许多人还没有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的自觉性,防疫人员上门防疫被拒之门外,甚至遭围攻、谩骂的情况时有发生。
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不稳定,大部分素质偏低。
我县的基层防疫员工资于2001年纳入县财政预算后一直未变,以现今物价衡量待遇较低,导致部分年富力强的防疫员流失,所以从今年春防开始,我县同时为配合村级兽医室建设,取消了乡兽医,从新选聘105名村级兽医员进驻村级兽医室从事基层防疫、动物疫病治疗等工作。
虽然通过精减人员来提高收入,但工作量也增大了,仍无法找到优秀的防疫人员和提高村级兽医员的积极性。
导致大部分村级兽医防疫员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技术较差;有些村主要靠“近亲繁殖”,子承父业,在一个封闭的圈子中,素质得不到提高,诊疗水平、防疫检疫水平较低,一些生产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一些常见的疫病不会诊断,一些新出现的疫病不了解,致使疫情出现后,得不到及时诊断和处理,使疫情范围扩大。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能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由于商贸部门管理定点屠宰、畜牧部门管检疫、工商部门管打假,一头猪从进屠宰场到上巿经营有三个部门在管,当配合出现问题时易造成“白板肉”、“注水肉”上巿,无法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特别是基层兽医站职责不分,既履行防疫、检疫公益职能,又从事诊疗、治病经营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动物防疫监督职能。
动物防疫经费投入不足。
一是经费没有保障。
依照法律规定动物防疫经费应当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但由于县级财政和大部分乡镇财政困难,根本保证不了防疫经费的投入,因此达不到较高的防疫密度和较好的防疫效果。
二是基础设施差。
近年来,政府虽然不断的投资完善基层站建设,但总体上基础设施投入不足。
部分基层站没有办公用房、住房,工作条件差,只能租用房子进行办公;大部分基层兽医站检测设备匮乏,诊疗技术落后,检疫靠肉眼观察,治疗凭经验诊断,难以正常开展防疫、检疫工作;无交通工具,而目前我县农村畜禽养殖主要是千家万户分散饲养,面广量大,基层兽医站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限制了其服务范围及质量;办公经费不足,无法为养殖户服务提供便利服务,在一些乡镇,当地老百姓把兽医站工作人员戏称为:
“远看像要饭的,近看像烧炭的,仔细一看原来是兽医站的。
”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尚不到位。
有的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敢执法、不善执法,对拒免、拒检、拒缴免检费的不能依法处理,使一些未检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
检疫执法难度大,巿场检疫中个体商贩的素质参差不齐,故意刁难检疫人员和暴力抗检的现象屡有发生,检疫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较难取得其他执法部门的大力协助,又无执法服装,最终导致市场检疫困难重重。
《动物防疫法》存在的问题。
1、机构设置上存在问题。
《动物防疫法》至今颁布实施6年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有的防治、动检、监督各自单设;有的其中两者合设。
在单位名称上也各不相同,在单位性质上有的为全额事业单位,有的为差额事业单位,还有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有少数归行政系列。
这些不统一性已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职能划分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开展工作各自为政,甚至互相扯皮,本来是统一的法律,由于没有统一健全的机构和执法队伍,造成监管不力、工作的混乱,损害了防疫执法的形象。
2、《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动物疾病实行计划免疫,实施强制免疫。
但强制免疫造成的损害缺乏应有的赔偿保障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补偿给畜民的补偿费严重偏低,导致畜民拒绝免疫现象时有发生。
3、《动物防疫法》没有把如宠物防疫、禽蛋检疫等没有纳入动物防疫范围。
对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无处罚规定,尽管规定对兽医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对从业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但由于《动物防疫法》对无证从业活动如何查处和追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动物诊疗管理秩序始终无法建立和维持。
4、《动物防疫法》对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处理力度过低或无处罚措施。
《动物防疫法》第46条规定的3种违规行为没有罚款规定,处理力度太低,违法行为人对处理费用由自己承担的规定不屑一顾。
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拒绝免疫、不按程序免疫,不按规定清洗消毒动物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规定处置染病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动物尸体的情况大量发生,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更好地开展。
第49条规定对拒检、逃检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只能补检,而不能惩处,缺乏打击手段和力度,致使拒检、逃检、转移、销售染疫动物等现象多次发生。
第3条解释了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并没有明确解释种用动物及非种用动物,从外省购进仔猪、禽苗等进行饲养一段时间后卖出屠宰是不是种用动物?
5、《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检疫程序和检疫票证填写上没有明晰,如在出县境检疫上要明确“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的有效期是指为运输期间的有效期,还是整个检疫行为的有效期?
当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结束后,但经营户拒绝交检疫费或少交费时如何处罚?
6、《动物防疫法》对个人瞒报动物疫情无处理措施,一些个体兽医,隐瞒动物疫情,留病养医,扰乱动物防疫工作秩序,造成动物疫病扩散、流行。
7、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应追究动物防疫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具体条文,往往只能套用相近条款,这样做在刑事诉讼中很可能败诉,因此有时就干脆不追究刑事责任,结果导致动物防疫执法不力。
对谩骂、侮辱、殴打检疫人员、执法人员的行为《动物防疫法》中也没有明确指出应该按《治安法》或《刑法》中的哪条哪款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近年来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国内外越来越重视畜产品安全,欧洲各国对畜产品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国内一些大城市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严防有害动物及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要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各级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就必须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对发展畜牧业、保护人体健康的重要性,克服重养轻防的思想,坚持抓畜牧业发展不动摇,抓动物防疫工作不放松,以防疫促发展,用法律保防疫,把动物防疫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同时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和形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依法防疫,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养殖、经营等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动物防疫执法人员依法防疫、科学防治的能力和水平。
加快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步伐,强化执法主体监督检查职能。
各级政府及畜牧部门,要对现有的动物防疫队伍进行整合,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技术支撑机构,尽快把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健全起来。
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动畜牧部门职能转变,强化执法监督职能,积极进行乡镇兽医站的改革,把经营性和公益性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
建立完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
动物防疫工作作为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畜牧部门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一是依法把动物防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动物防疫执法水平。
进一步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树立服务意识、全局意识,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对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防疫诊疗、控制扑灭等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建立严格执法、依法防疫的长效工作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动物防疫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确保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
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法规和规章。
针对以上第二点第小点提及的《动物防疫法》存在的问题,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急需修改和完善。
一是把宠物防疫、禽蛋检疫管理工作纳入动物防疫法调整范畴;二是合理确定动物强制扑杀补偿标准,尽快建立强制免疫赔偿基金制度,切实维护养殖户的利益;三是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规范动物粪便及垫料的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生活环境;四是加大对拒绝检疫、拒绝强制免疫、满报疫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执法权威。
五是在出县境检疫上要明确“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的有效期为运输期间的有效期,到达目的地后自然终止,由当地检疫员重新检疫方可上巿,现对这条规定每个县都有各自的理解,无法步调一致影响检疫权威性。
六是把检疫和检疫收费程序纳入法律规定。
作为《动物防疫法》授权执法的兽医检疫员、监督员,负责动物防疫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国家却取消执法服装和标志,身着便装进行执法,影响执法形象、执法效果和力度,导致经常出现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同时应把侮辱、谩骂检疫员和暴力抗法所承担责任写入动物防疫法中,至少援引《治安法》或《刑法》有关条款。
提高基层村级兽医员待遇。
村级兽医员承担着本村的动物免疫、防疫、疫病治疗、疫情监测等工作,工作量大,待遇偏低,工作环境差,风吹雨晒,爬猪圈钻牛棚,平均每个村兽医员每年得完成1万针次以上的动物免疫工作,集“脏、苦、累、臭、穷、卑”于一身。
应适当提高其待遇到村委主任以上待遇和给予其它一些优惠政策,以吸引具有奉献精神、有专业技术知识的有识之士扎根基层动物防疫第一线,全面长久提升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的素质,确保畜牧业生产的发展,造福民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