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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计算范例

1、保險學補充資料

2、保險費率結構

總保險費=純保費+附加費用

=危險成本+佣金

營業費用

特別準備金

安全加費

預期利潤

總保險費率=純保險費率(或損失率)+附加費用率

100%=70%+30%

總保險費=純保險費÷(1-附加費用率)

3、財產保險費計算範例

範例一

如意產物保險公司於某年度總共承保住宅100000戶,而該年度有50戶住宅發生火災,合計理賠金額為2000萬元。

假設預計附加費用率為25%,則純保費與總保費分別為何?

解答:

純保費=

總保費=

4、財產保險費率釐定方法

(1)判斷法

(2)分類法:

規章費率

(3)增減法

1.表定法

2.追溯法

3.經驗費率法

範例一

中山企業社投保火災險,其過去三年之預期損失率為60%,實際損失率為45%,可信度因子為55%,假設火險保費為100000元,試問中山企業社依照經驗費率法調整後之保險費應為若干?

解答:

調整後保費=

=

=86250元

 

5、實際損失率的計算

(1)簽單保費基礎制:

以現金收付基礎計算實際損失率,在保險業務快速成長時,會低估實際損失率;保險業務衰退時,會高估實際損失率。

(2)保單年度制:

實際損失率須貸保險責任結束後,始能正確計算損失率。

此法計算之實際損失率最正確,但因耗時過長,較不具時效性。

(3)歷年制:

計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歸屬之會計年度的保險經營狀況。

實際損失率=滿期保費損失率

IBNR(incurredbutnotreported):

已生未報未決賠款

應付賠款:

已生已報未決賠款

6、人身保險費計算範例

範例一

女30歲,根據生命表,再未來一年的死亡率為0.000593;若該女姓投保100萬一年期死亡保險,假設於期中死亡,預定利率為4%,預定附加費用率為30%,請計算純保費與總保費?

解答:

純保費=

=581.48

總保費=

=830.69

範例二

假設10000名30歲男性,在未來二年的死亡情況如下:

年齡

生存數

死亡數

30

10000

13

31

9987

15

32

9972

若30歲男性,購買100萬二年期生存險時,假設預定利率為6%時,請計算躉繳純保費?

解答:

躉繳純保費=

=887504

範例三

設有一種三年期的生死合險,投保人有5000人,保險金額為1000元,預定利率為3%,同時設第一年死亡500人,第二年600人,第三年750人,請問每位投保者躉繳純保費為何?

假設預定附加費用率為30%,躉繳總保費為何?

案例一

李先生身體狀況良好,通過核保絕無問題,在9月9日上午9點投保壽險100萬並附加傷害險200萬元,雖已繳交保費但尚未收到保單,結果不幸在當日下午2點車禍身亡。

ANS:

賠300萬

*附加於主壽險下之傷害險,責任始期同主壽險

案例二

阿奇原購買一張壽險100萬、傷害險300萬的保單,但在收到保單3日後於今日上午11點將保單以掛號寄回保險公司辦理契約撤銷,結果不幸在離開郵局返回工作地點時車禍身亡。

ANS: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3條

案例三

老張近來因手頭緊,一張壽險100萬傷害險300萬保單的年繳保費,在今年9月30日收到保險公司催繳通知單

後仍未繳交,結果不幸在今年10月31日凌晨2時車禍身亡。

ANS:

(1)不賠.因為超過寬限期間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4條

(2)賠.如有自動墊繳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5條

案例四

阿國經醫院診斷罹患肝硬化症狀後,在87年11月4日隱瞞前述病症,向保險公司購買一張壽險300萬的免體檢保單,並順利通過保險公司的核保。

不幸阿國卻在88年11月3日因肝癌去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開始日期:

1.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2.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開始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戳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交付保險費-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躉繳

*.寬限期間-翌日起30日

1.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30日為寬限期間

2.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30日為寬限期間

3.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效

 

保險費的墊繳

第五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財政部核定的利率計算。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保險效力的失效~停效二年

保險效力的恢復(復效):

1.停效日起二年內2.經保險公司同意3.補繳所積欠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基本原則:

主力近因原則(因果關係)

賭兩年?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並不適用於健康險

賭二年?

損人不利己

※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依法移送法院偵辦…..予以警告或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登錄處分。

※妨害公平的危險分攤原則

第四章保險契約第四節保險契約之變更、停效與消滅

1.保險契約之變更

2.保險契約之停止

3.保險契約之消滅:

(1)保險契約之無效

(2)保險契約之解除(3)保險契約之終止(4)保險契約之失效

一、保險契約之變更

主體變更

1.要保人之變更

(1)形式上之變更:

指示式之保險契約。

例如:

人壽保險單可以契約變更申請書變更要保人。

產險以換單方式變更要保人。

(2)實質上之變更:

無記名式之保險契約。

例如貨物保單隨貨物之買賣而移轉。

2.保險人之變更

內容之變更

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變更保險契約,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人壽保險不在此限。

二、保險契約之停止

保險契約效力停效與復效(1/2)

停效指契約效力暫時停止,在某些特定條件被滿足後,契約效力仍可恢復

保險法第一一六條中即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者,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保險契約效力停效與復效(2/2)

復效:

保險效力若要恢復,則必須俟保險費及因積欠保險費所孳生利息費用繳清後,翌日零時起得再恢復效力,亦即「保險契約復效」

停效之期間,以一般之人壽保險契約而言,最多是兩年,簡易郵政壽險則只有一年,超過此一期限,要保人即無法申請復效。

要保人若仍有保險需求,只有重購一途。

二、保險契約之停止

1.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四條(p86)

2.保費自動墊繳

3.住宅與商業火災保險條款規定:

(1)承保之建築物或置存承保動產之建築物60天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2)承保之動產搬移至契約所載地址以外之處所。

→保險契約停效,停效期間之保費按日數比例返還。

契約的消滅:

1.自始規於消滅:

無效、解除。

2.自今爾後規於消滅:

失效、終止。

保險契約之消滅---無效

無效之種類及意義

(1)就原因之來源分為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

(2)就無效的範圍分為全部無效與一部無效

(3)就無效的效果限度分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

無效的效果:

若為全部無效則契約自始即不成立,若為一部無效,僅有關該部份之契約無效,而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三、保險契約之消滅---法定無效與約定無效

保險契約之無效(1/2):

自始不生效力

⏹保險契約之無效乃指在保險契約生效以後,因要保人或被保人早先即已違反某些特定事項,使得契約被追溯至訂約時即無效。

⏹特定事項可能是法定無效之原因,亦可能為約定無效的原因。

大概為下列幾種情形:

1.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

2.要保人善意複保險,以致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其「超過」部分無效。

3.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

4.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危險已發生或消滅者。

保險契約之無效(2/2):

自始不生效力

‧特定事項可能是法定無效之原因,亦可能為約定無效的原因。

大概為下列幾種情形:

5.財產保險人違反保險法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其超過部分無效。

6.未經被保人書面同意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7.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8.虛報年齡且已超過保險人所定被保人年齡之上限之保險契約無效。

9.依保險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由保險契約當事人任意約定契約無效之各種原因。

四、保險契約之消滅---全部無效與一部無效

⏹全部無效:

保費與保險金應返還,但契約另有規定則不在此限。

⏹一部無效:

退還無效部份的保費。

五、保險契約之消滅---解除

保險契約之解除(1/3):

契約效力溯及的消滅

⏹指當事人之任一方,可因保險契約成立後所生之某些法定或約定事由,行使法律或契約上所賦予之契約解除權。

⏹契約之無效與解除之區分:

❑保險契約之解除,乃當事人任一方之權利,且必須為一定之意思表示。

無效乃是根據所謂約定或法定事由使之無效,不須經由當事人之權利行使

❑保險契約解除受到時效之限制,保險契約之無效則無時效上之限制

保險契約之解除(2/3):

契約效力溯及的消滅

⏹解除保險契約之法定事由有下列各項

❑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

❑要保人違反通知義務

❑要保人違反特約條款

❑要保人故意、心懷不軌、意圖詐欺訂立超額保險時

 

保險契約之解除(3/3):

契約效力溯及的消滅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之差

❑就性質而言,消滅時效之對象為「請求權」,消滅的是積極性的權力。

而除斥期間之對象為「對抗權」,消滅的是消極性的權力。

❑就時間而言,消滅時效得因中斷及不完成而延長;而除斥期間則為一固定不變期間。

❑就效力而言,消滅時效惟當事人得主張之,而除斥期間則當事人縱不提出,法院亦應依職權審定之。

六、保險契約之消滅---失效

保險契約之失效

⏹保險契約之失效乃是指當事人違反契約或法律之規定,使得保險契約自有失效原因之時失其效力

⏹保險契約失效之原因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貨物投保時,未能確定裝運之船舶,須待要保人或被保人得知船名、船期後,立即通知保險人簽發批單確認,所謂之「ToBeDeclared」即指船名及航期有待貨主之日後通知。

七、保險契約之消滅---終止

保險契約之終止(1/3):

契約之效力向將來消滅

⏹在所謂終止或失效的原因發生時,保險契約才開始沒有效力;但在終止或失效的原因發生前,契約仍然是有效的。

⏹保險契約的終止則多起因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可分為:

1.保險契約當然終止2.保險契約任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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