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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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中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202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环境应急预案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技术指南》、《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关于运行广东省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平台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的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以下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涉重金属企业(电镀、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和印染企业;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中提及到的其他行业企业;

(六)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非第三条所述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环境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镇(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辖区内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案编制前的准备

第六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第七条预案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一)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且应制定相关编制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经费预算。

(二)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可以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

(三)环境应急预案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跨市行政区域的企业,须编制分市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八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

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条 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四)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五)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六)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七)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八)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九)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十)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十一)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以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等。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初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初案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且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2人。

(一)评审专家一般应选自监管部门专家库,具有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知识经验的人员,中山市环境应急预案专家库可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查看。

(二)重大环境风险等级企业的评审专家数量一般为5名或以上,其他环境风险等级的评审专家数量一般为3名。

重大环境风险等级的预案评审要求在省专家推荐名单内至少抽取2名以上专家,其他环境风险等级的预案评审要求在省专家推荐名单内至少抽取1名专家。

(三)选取评审小组成员时,应注意回避与本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

业主单位与提供本次预案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须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初案修改,并提交原审专家组复核。

第五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经评估复核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要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或镇(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评估复核意见出具后过半年企业仍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须组织原评审组专家对企业现场及应急预案进行再次复核方可备案。

第十五条受理应急预案备案分级范围:

(一)市局受理备案范围:

1、跨镇(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如输油、气管道、高速公路等);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省厅另有要求的除外);

3、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以市局每年公布或通报名单为准);

4、环境风险评估等级为重大的建设项目和企业。

5、化工园区。

(二)镇区分局受理备案范围:

其它非市局受理备案范围的建设项目和企业。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回顾性修订,遇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进行修订。

依照以上“受理应急预案备案分级范围”的规定,归属市局受理备案范围的企业,其应急预案修订备案工作由市局统筹负责;归属镇区分局受理备案范围的企业,其应急预案修订备案工作由镇区分局统筹负责。

第十六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录广东省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平台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后按要求上传应急预案相关资料。

1、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

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和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一并报送);编制说明包括:

编制组成员名单、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附与会人员签到表)、整改清单及前后对照图片、环境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及复核意见。

2、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电子文件。

3、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电子文件。

4、平台要求上传的其他文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流程详见附图。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

第十七条受理部门收到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备案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以上程序制定和备案。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镇(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归档,动态更新广东省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平台。

各镇区生态环境分局须委派专项人员负责备案工作,市局每月向各镇区分局通报相关备案情况。

第二十条市、镇(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现场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报备情况,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检查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列出问题清单,并加强备案指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通过环境应急演练,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存在问题,撰写评估报告,对本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已列明的企业,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均须要求企业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均须依照环评批复审批要求企业提交有效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企业如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参与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的企业,企业如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的,将按照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或镇区分局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包括演练),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以及情势变化,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重新修订的预案须按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经复核后,企业应于20日内将新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向原预案备案受理部门重新报备。

预案备案后三年内,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需要进行调整的,企业需编制回顾性评估报告,不需要专家评审,即可连同前述备案材料重新备案。

第二十六条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镇(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及备案工作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原《中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中环〔2016〕55号同时废止。

附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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