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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规整理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讲义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2条掌握0熟悉1了解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条掌握3熟悉2了解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38条掌握16(80%)熟悉8了解14

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81条掌握1熟悉23(68%)了解57

[全科目129条掌握20熟悉34了解75]

大纲标题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一、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

二、环境保护单项法。

分为:

污染防治单项法、生态保护单项法和环境制度实施法;

三、环境保护相关法;

四、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条例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五、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

六、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七、环境保护标准;

八、缔结和签署的国际公约。

1.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

后法的效力优于前法

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国内法或签署时有保留或声明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1掌握环境的含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所有区域,包括领陆(领土)、领水和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以外,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2.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没有法律责任条款)教材第5页、62页

2.4了解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教材64页]

2.5了解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教材64页]

2.6熟悉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教材65页]

2.7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教材65页]

2.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教材65—66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学习要点

3.0.1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目的和意义

历史经验证明,同建设项目相比,政府一些政策和规划对环境的影响范围更广,历时更久,其产生的影响出现后很难改变和处置。

宏观决策不当或失误是造成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和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目的就是为了从环境保护角度规范决策行为,保证规划实施和开发建设活动有序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是防止决策失误的有效手段,《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进步的环境保障法。

本法是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决策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公众参与综合决策的权利和程序,形成了政府组织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对规划影响负责,公众参与的新机制、新格局。

这是我国环境管理的新发展,因此,其意义重大。

3.0.2《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体内容,共有5章38条64款。

第一章总则(第1∽6条);

第二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7∽15条);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16∽28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29∽35条);

第五章附则(第36∽38条)。

本法主要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做了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对各种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3.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教材第2页]

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3.2.0《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规划的编制机关与审批机关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可知:

规划(包括综合规划与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规划的审批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未规定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进行审批,但需进行审查,并要求规划审批机构或部门在审批规划或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决策的依据

3.2.1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教材11—15页,评价法第七、第八条,国家环保总局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是指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

本条所指规划是综合规划,而且也不是所有综合规划,只是综合规划中的一部分,即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做了分类,并规定采用不同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1、规划分类:

分为综合性规划(见第7条)和专项性规划(见第8条)。

2、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规划的范围与要求:

综合性规划:

包括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两类规划。

其评价形式是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专项性规划:

包括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资源开发的十个行业。

其评价形式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3.2.2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

(教材第16页,环境评价法第七条、第十条)

根据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二是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第十条)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是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和审批规划或者实施建设项目的决策者的决策过程民主、透明,决策结果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广大公众的长远利益。

3.2.3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3.2.4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时限

第十二条规定: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审批机关审查。

(教材第18页)

3.2.5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教材18—19页)

1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组织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送(政府指定)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0日内)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小组——→专家审查小组审查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出审查意见——→送负责召集审查的环境保护部门——→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审批专项规划(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说明并存档(备查)在规划审批中不(或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情况.

2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时限

在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已经将该规划草案及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给该规划的审批机关之后、审批机关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审批、决策之前的这一时间段内。

3.2.6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教材19—20页)

需注意:

所谓“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指规划的审批机关在审查规划草案,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

审批机关也可以决定不采纳该结论和审查意见。

但规划审批机关作出不予采纳的决定时,应当十分慎重。

同时还要必要的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3.2.7熟悉规划实施后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本法所称跟踪评价------是指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该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该规划地环境影响进行检查、分析、评估,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对策。

(教材第20页)

需注意和把握的问题

⑴、跟踪评价制度是一项新制度。

⑵、跟踪评价的对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

⑶、组织进行跟踪评价的主体是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

而不是规划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也不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⑷、跟踪评价的时间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

⑸、跟踪评价的内容对该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查、分析、评估。

⑹、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⑺、报告跟踪评价结果报告该规划的原审批机关

3.2.8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责任特点:

1、机关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不涉及规划审批的有效性。

(教材第21—23页)

3.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3.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3.3.1.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是指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分类别规定其所适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

需注意:

本法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更确切地改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实际意义并未改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有分类管理的同样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分类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教材24—26页)

3.3.1.2掌握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主要包括影响的大小(或轻重)、影响的范围以及影响的复杂性,它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所在地点和具体采用的工艺技术或拟定的开发方式、强度等有密切的关系;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具体划分依据是: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0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分类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重大影响);5类

环境影响报告表(轻度影响):

3类

环境影响登记表(影响很小):

3类

(教材第25页)

3.3.1.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

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教材第26页)

3.3.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

3.3.2.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公众参与风险清洁生产(条例第八条)

3.3.2.2熟悉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9-08-03以环发[1999]178号颁布了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具体内容可见《通知》。

(教材209页)

(编制报告表需要资质,填报登记表不需要资质)

3.3.2.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正确理解本条需注意和把握的问题

⑴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范围。

规定需进行公众参与的只限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类的项目不特别要求进行公众参与工作。

⑵公众参与的组织者。

负责进行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而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单位;

⑶公众参与的时机。

组织进行公众参与的时间是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⑷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由建设单位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如召开座谈会、发调查函等)征求公众意见,给建设单位以比较多的选择途径;

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地位。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3.3.2.4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相重复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须注意的问题:

1、避免重复

2、凡是整体上作为建设项目来立项和审批的规划,视为建设项目,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3.3.2.5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教材29页)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教材190页,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不同要求) 

有些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但作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关键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却是任何一个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的。

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即国家没有明确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主要是城市三产的一些小项目,如餐饮业(开办餐馆等)、娱乐业(开办卡拉OK厅等)、服务业(开办复印厂、干洗厂、印染厂等)等行业的一些小项目。

3.3.2.6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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