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文档教育法学.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042378 上传时间:2023-02-2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1.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Microsoft Word 文档教育法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Microsoft Word 文档教育法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Microsoft Word 文档教育法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Microsoft Word 文档教育法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Microsoft Word 文档教育法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Microsoft Word 文档教育法学.docx

《Microsoft Word 文档教育法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Microsoft Word 文档教育法学.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Microsoft Word 文档教育法学.docx

MicrosoftWord文档教育法学

简答题:

1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

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

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2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内。

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3.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有哪些职责?

《义务教育法》所称"社会",是指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以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其主要职责有:

 

(1)依法办学;

(2)捐资助学;(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6.请解释"3+X"高考科目设置方案的基本涵义

"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

"X"指由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层次、特点的要求,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六个科目或综合科目中自行确定一门或几门考试科目,综合科目是指建立在中学文化科目基础上的综合能力测试。

论述题:

1试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和管理教育的活动。

,参与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是脑力劳动者,从事着精神领域中的创造性活动。

它要求尊重知识、尊重创见和实践,尊重教育客观规律。

这就要求法律在调整这方面的关系时,不能将它与一般的行政关系同等对待。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

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

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

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

(1)不以营利为目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学经费的不足。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渗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重要标志。

3试述双轨制、单轨制、分支型学制的优点与缺点。

双轨制、单轨制、分支型学制是与教育价值的基础--平等与效率这一范畴密切相关的。

单轨制有利于民众教育权的获得,教育的普及以及教育机会的均等,但不利于教育效率的提高。

双轨制由于强调个性、强调差异,最初的意义在于在教育权上保证了部分统治阶级子女的个性发展,但是由于等级的观念与特权观念的影响,不利于教育的普及。

从某种角度上说,对统治阶级子女的这种"英才"教育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受教育权利为代价的,不利于教育机会的平等与全民素质的提高。

分支型学制既要保证群众教育的普及,又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强化受教育权的差异性,突出实用主义学科教育,但是在阶段的衔接以及分支程度上又不可避免地带来教育发展的盲目性与复杂性。

4.简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2)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教育法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以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3)努力学习的义务。

(4)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5..简述《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这既是学生作为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其作为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3)努力学习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这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义务。

(4)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论述题:

《教师法》中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

名词解析:

教育督导:

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教师考核:

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般定义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普遍的社会机构。

在法律定义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经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教育法:

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

1我国教育立法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1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制定教育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制定有关教育的规章。

家庭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1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不上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

2简述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

答学业成绩管理主要是对学生在校学习各门学科或课程的知识、能力情况作出评定和记载。

学生的成绩一般通过考试或考查获得是学生学习状况和学习能力的反映。

考试分为平时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升学考试几种。

学生的成绩管理一般采用五分制或百分制各地区学校的规定不一样一般采用试卷考试的科目多用百分制其他科目采用五分制或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分制。

学年成绩参照平时测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和作业成绩等按一定权重比例计算。

3简述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

答《教育法》对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基本任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1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

2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这些具体条件见于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规章中包括政治思想要求、文化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及身体条件。

论述题:

1论述教育的公益性 试述学校事故的侵权责任的特征。

答学校事故的侵权责任一般有如下特征:

1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存在公平原则和无过错原。

2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3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受害人的轻微过失一般并不影响侵害人的责任。

4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其赔偿的范围有一定影响。

5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过错负责而不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损害负责。

简答题:

1. 简述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一)学习教育法学是适应依法治教形势的需要.

(二)学习教育法学是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的需要. (三)学习教育法学是正确履行教师职责的需要.(四)学习教育法学是教师带领学生并推动人民群众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的需要。

2. 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答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授权性规范。

论述题:

1.结合实际谈谈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为什么?

答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名词解释 :

1.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边缘学科。

2.教育立法:

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3.学制:

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有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4.教师: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5.学校融资:

具体是指学校从自身资金现状和运用情况出发,根据学校未来发展建设需要,经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通过一定的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利用学校内部积累或向学校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团体及个人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学校现实与未来发展建设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

简答题:

1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主要指我国的教育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主要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公平受教育机会平等;二是指应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发展教育事业;(4)教育的终身制原则:

主要指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2.简述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即要求申请拟设立的学校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且有机构章程。

(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3.简术《教师法》中所规定的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学术研究权);.(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学生管理权);(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报酬待遇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与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

6、论述题:

1.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为什么?

首先,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人的应有权利。

我国和国际社会都普遍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人人都有资格平等享受这项权利,其不因人自己或家族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理念、国籍、出身、财富或其他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也不会因法律的存在而存在,更不会因法律的消失而消失。

并且,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已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中. 其次,公民的受教育权已成为一种法定权利。

我国宪法中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做出了相应规定,以使公民应有的受教育权赋予法律效力,成为法定权利,如有侵犯公民受教育权行为的发生,则受教育权主体有权依法求得帮助和请求国家强制力依法处理。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生的义务的理解和认识。

我国《教育法》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三)努力学习的义务.(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将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历史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