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的主要宏观调控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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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的主要宏观调控政策

 2009年国家出台的主要宏观调控政策

分类

时间

政策名称

政策要点

货币政策

1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确定2009年工作:

适度增加货币、信贷总量

(1)提出要以高于GDP增长与物价上涨之和约3至4个百分点的增幅作为全年货币供应总量目标,争取广义货币供应量M2增长17%左右;

(2)发挥信贷投放、直接融资和民间金融的作用,多渠道增加资金供给能力;(3)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支持融机构加大对民生工程、重大工程建设、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区域协调发展的信贷投入。

1月7日

央行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规模限制条件(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号)

取消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发行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限制条件。

1月10日

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

(1)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2)督促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要求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3)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4)鼓励实施贷款重组,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5)支持信贷资产转让;(6)允许有条件的中小银行业适当突破存贷比。

3月18日

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以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名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以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名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并对其业务运作进行了规范。

3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

在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10条意见:

(1)保证符合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贷款及时落实到位;

(2)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3)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要精细化;(4)扎实做好就业、助学、灾后重建等改善民生类的信贷政策支持工作;(5)鼓励发展消费信贷,做大做好消费信贷市场;(6)落实好房地产信贷政策,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7)加大对产业转移的融资支持,支持过剩产业有序转移;(8)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9)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10)加强信贷结构监测评估,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5月20日

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银监发[2009]37号)

逐步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的科技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推动各级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选择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

在东、中、西部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密集省份,开展支持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试点工作。

5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

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6月9日

放宽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限制(汇发[2009]24号)

(1)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2)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放款;(3)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4)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同时不得超过其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协议投资额,以低者为限。

6月9日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

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3)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4)公司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6月19日

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银监发[2009]59号)

银行不能以征信系统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等为由放弃对“第二套房贷”的政策约束,不能以任何手段变相降低首付款比例成数。

6月24日

银监会等紧急下发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防止月末、季末“冲规模”现象,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等领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授信尽职调查、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

并特别指出,要防止企业利用票据贴现套利等造成信贷资金“空转”,不得通过贷款转存等手段虚增存贷款,不得脱离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

7月6日

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银监发[2009]65号)

禁止理财资金以任何形式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不得将商业银行理财客户的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或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7月22日

银监会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8月18日

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9第14号)

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并明确规定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具体条件。

9月7日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9]284号)

全方位提升银行业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水平;多渠道拓展服务外包企业直接融资途径;完善创新适应服务外包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改进外汇管理,便利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

10月10日

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银监发[2009]89号)

贷款额度方面,工会创业小额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的,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创业合伙人联保等贷款方式的,视借款人实际承担风险能力,贷款额度可适度提高;贷款期限方面,一般设定在2年以内,可适当展期,但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其中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利率方面,按照“保本微利”的业务运营原则,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进行风险定价。

10月12日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发布(汇发[2009]49号)

下放审批权限,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汇兑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

10月29日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7号)

清晰划分商业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规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各个环节,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11月9日

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汇发[2009]54号)

(1)试点地区扩大为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北京、黑龙江、浙江、福建、广西、海南、云南、新疆等省市(自治区),及深圳、青岛、厦门、宁波等计划单列市;

(2)选择区内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市级区域作为具体试点地区。

分类

时间

政策名称

政策要点

财政政策

1月4日

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7号)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1月7日

对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5号)

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月12日

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财税[2009]3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1月13日

合理控制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财金[2009]2号)

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薪酬,并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1月16日

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财税[2009]12号)

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1月19日

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4号)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月5日

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财建[2009]16号)

中央财政增加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加大投入。

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调动地方和社会积极性。

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

加大对汽车报废更新资金扶持,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范围,促进汽车更新换代。

2月11日

地方非税收入3年内实行国库集中收缴

地方非税收入3年内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收缴。

各地必须在2012年前,彻底将改革推进到所有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项目。

2月20日

QFII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3月2日

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财金[2009]15号)

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凡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村镇银行存贷比还需大于50%),2009年至2011年,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纳入当年收入核算。

3月2日

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

对黑龙江等6省区所辖县域(包括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内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不予奖励。

3月3日

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9]23号)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月1日

明确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09]29号)

保险业务允许扣除退保收入后来计算佣金扣除;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规范了佣金开支范围,将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明确排除在佣金范围之外;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4月10日

出台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等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同时明确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月14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续免征营业税(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符合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等条件的担保机构,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仍可继续申请免征营业税。

5月25日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9]78号文)

除了直系亲属等三种情况之外,其他无偿赠与房屋的情形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有力的打击通过无偿赠与规避房屋交易税收的行为。

6月1日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财税[2009]62号)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3)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6月20日

大幅度提高烟产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7月9日

省直管县财政改革2012年底前全面推行(财预[2009]78号)

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实现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

7月31日

上调白酒消费税

8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调整保持税率不变,但是将税基提高至出厂价的50%至70%,其中对规模较大和利润较高的大企业原则上提高至60%至70%。

8月21日

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9]110号)

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

9月27日

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

(1)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10月10日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财税[2009]115号)

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10月13日

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财建[2009]631号)

(1)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后续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预算。

(2)地方政府筹措配套资金的五条渠道:

地方各级政府一般预算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基金;中央财政代理发行的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利用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市场机制筹措的资金;地方政府其他可用财力。

11月16日

关于积极开展合作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财发[2009]34号)

在项目选择上,要求包括:

(1)农发行贷款项目原则上限定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

农发行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内,最长不超过10年。

财政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为500万元—6000万元,超出此范围原则上不予贴息。

(2)项目类型为农产品加工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流通设施项目。

(3)贷款和贴息对象符合农发行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相关政策规定。

11月22日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12月9日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从明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12月23日

暂减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对2010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分类

时间

政策名称

政策要点

外贸政策

2月5日

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财税[2009]14号)

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5%,此次调整涉及3325个税号。

3月19日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征收及退还(海关总署2009年第14号公告)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

(2)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3月27日

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财税[2009]43号)

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部分纺织服装、轻工、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4月1日

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2009]22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月8日

关于贸易救济措施应税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财关税[2009]23号)

境外进口的特定产品从贸易救济措施征税之日起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由海关按规定恢复征收进口税。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6月3日

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财税[2009]88号)

(1)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2)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3)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4)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5)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6月15日

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税委会[2009]5号)

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28项香港商品、475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

6月19日

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税委会[2009]6号)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

(1)取消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31项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

(2)取消黄磷、磷矿石等27项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

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3)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4)降低微细目滑石粉,氟化工品,钨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等29项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

8月20日

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2009]55号)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并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

9月3日

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财税[2009]107号)

(1)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进区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应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2)“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列名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而产品特性描述按海关规定仍在列名产品范围的,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11月16日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财关税[2009]63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分类

时间

政策名称

政策要点

价格政策

1月9日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1)综合调控措施的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不低于5.5∶1,辅助目标是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不低于0.7∶1;

(2)当猪粮比价高于9∶1时,将适时投放政府冻肉储备,必要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补贴;(3)当猪粮比价低于5∶1,国家将较大幅度增加中央冻肉储备规模。

如果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公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同时将适当限制猪肉进口,鼓励猪肉及其制品出口。

1月14日

降低成品油价格(发改电[2009]7号)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下调140元和160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下调。

1月14日

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发改价格[2009]190号)

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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