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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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行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加有效的发挥固定资产的资源作用,根据《**市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参照执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制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管理人员;保管、使用、配置、处置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市局后勤服务中心是市区除信息化资产以外所有固定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市局信息管理处是市区信息化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市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处、市区各税务分局人秘科、稽查局综合科为其所辖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各单位是其所辖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局后勤服务中心资产实物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定**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落实部门管理人员;

(二)负责编制市区范围内除信息化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的构建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除信息管理处职责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配置、内部变动、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申报,办理各单位相关事项的审批手续,做好非信息化资产政府采购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除信息管理处职责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配发、维修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及时更新局机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六)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七)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负责与计划财务处、使用部门对账,保证固定资产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变化情况;

(八)负责编制局机关固定资产年度和产权登记等有关报表和相关报告。

第六条市局信息管理处资产实物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同市局后勤服务中心制定**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管理人员。

(二)负责编制市区范围内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并组织实施,协同做好信息化资产政府采购工作;

(三)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信息化资产配置、变更、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申报,办理审批手续;

(四)负责局机关信息化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配发、维修、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信息化资产安全完整;

(五)负责建立局机关信息化资产的使用登记和台帐,及时更新局机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六)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化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七)对所管固定资产进行日常核对和年度清查,负责与计划财务处、使用部门对账,保证信息化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及时掌握信息化资产的使用和变化情况。

(八)负责编制局机关信息化资产年度和产权登记等有关报表和相关报告。

第七条各税务分局人秘科、稽查局综合科为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其资产实物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上级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资产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管理人员;

(二)负责为本单位固定资产构建预算;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配置、内部变动、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申报,做好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配发、维修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及时更新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六)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负责与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部门、使用部门对账,保证固定资产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变化情况;

(七)负责编报本单位固定资产和产权登记等有关报表和相关报告;

(八)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需指定第一使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保管等责任;

(二)合理、有效的使用本部门固定资产,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人员减少(退休、辞职、离岗等)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定期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账;

(四)在部门责任人发生变化时,应在第一时间确定本部门新一任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并告知实物管理部门。

第三章固定资产配置

第九条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按照采购预算管理的要求执行。

严禁无计划、无预算增加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配置标准,没有明确配置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勤俭节约,合理配置。

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调剂、租赁、受赠等。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本部门采购需求,报实物归口部门审核汇总;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核关,整合管理现有资源,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避免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

(一)固定资产在最低使用年限内不得重新购置,其中,专用设备(如印刷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电器、通讯、电子设备和各种维修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字机、电视机、录像机、影碟机、收录机、摄像机、照相机、电风扇、空调机、电冰箱、洗衣机、无线上网设备等)最低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沙发、地毯等)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

(二)固定资产使用频率高,实际工作量已超过厂商规定最大工作量的设备,可视具体情况,适时申请更新;

(三)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损坏,确实无法修复或修复缺乏经济性的,有关单位报实物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依据相关的技术鉴定证明进行审核后,方可列入更新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四)根据市局的安排统一更换。

第十二条 实物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在年度采购预算内实施:

(一)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与《**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并提交实物归口管理部门。

(二)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所购置资产的型号、配置、采购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核,其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流转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在《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后,报市局领导审批。

(三)一次性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等。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由使用部门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信息化资产报信息管理处、其他资产报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处置;后勤服务中心或信息管理处会同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建议,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处置固定资产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车辆等专项资产以及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其他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或信息管理处填制《**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提出处置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计划财务处提交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1.对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等专项资产以及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其他资产经市局、省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并由省局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在省局、省财政厅授权范围内处置的固定资产,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处置的,由实物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处置,各单位应妥善保管,严禁乱拆乱卸。

审批程序如下:

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其他非专项资产处置,报市局审批,并由市局报省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每季度末,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将相关处置资料报计划财务处,由其报省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实物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市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置程序办理,并将相关资料送计划财务处审核,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UPS电池等电子电器类产品,应严格按照江*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中涉及易导致信息泄密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电子类设备统一处置》的规定,交**市保密服务中心统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待处置固定资产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用途的,需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按资产处置流程进行审批。

信息化资产的捐赠,需要在捐赠前对该资产进行处理,将其中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的零部件交由保密服务中心统一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变更、外部调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变更管理包括资产内部调拨及资产价值变更。

资产内部调拨指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进行使用部门或责任人的变更,资产价值变更指已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以及按规定要进行调账时所做的有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外部调拨指除内部调拨之外的固定资产使用地点的变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定岗使用,使用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移交给其他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变更管理的程序:

(一)固定资产的变更,需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写《**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变更通知单》,经其负责人、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及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理;

(二)资产变更,经批准后由其实物管理部门在30天内办结变更手续,修改资产系统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外部调拨的程序:

(一)资产外部调拨,需由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填写《**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实物在各单位间的变动。

(二)计划财务处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后,调拨双方应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调出方完成调拨确认后,即时通知调入方作调拨确认,并打印固定资产卡片交计划财务处;

(三)固定资产调拨双方应在固定资产办结调拨手续30天内,各自做好实物帐及固定资产卡片的注销(即调出确认)和登记增加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由资产使用人职务变动产生的信息化资产变更和外部调拨,按照以下原则操作:

(一)在单位内部调动的,则所有计算机类设备随责任人一起调动;

(二)在**市区范围内调动的,则台式计算机、显示器、移动办公的笔记本电脑跟随责任人一起调拨,其它计算机类设备留在原单位;

(三)调动到**大市范围内的地税系统单位的,则除了移动办公的笔记本电脑跟随责任人一起调拨外,其它计算机类设备留在原单位;

(四)调动到**大市范围以外的单位或者调动到**大市范围内的非地税系统单位的,则所有计算机类设备都留交原单位;

(五)责任人退休的,所有计算机类设备都留在原单位,交由该单位信息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如果退休人员返聘需要继续使用计算机类设备,由聘用单位向信息管理处备案说明情况;

(六)原则上留在原单位的计算机类设备,统一调拨市局;

(七)以上第

(一)、(五)条,履行变更手续,第

(二)、(三)、(四)、(六)条,履行外部调拨手续。

第六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实行会计核算和实物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方式。

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总账科目,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原值、数量等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资产的分类,及时登记变更所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每月与计划财务处财务帐核对。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类设备的使用人即该设备的责任人,部门公用资产由单位负责人指定责任人,上述办法仍无法指定责任人的资产由所在单位的计算机管理员为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资产使用期内,责任人对固定资产负有保管责任,包括对计算机类设备上存储的和责任人工作有关数据的保管。

因个人过失造成的丢失和损坏,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和服务器的责任人应严格执行计算机安全规定,定期升级补丁和及时更新病毒库,禁止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或硬件。

内网的计算机禁止上外网,外网的计算机禁止上内网,采用刻录光盘的方法在内外网之间传递数据,不得使用移动介质在内外网计算机之间传递数据,如果纳税人报送资料确需使用移动介质的,必须由专人在专用计算机上对移动介质进行病毒查杀后再使用。

第三十四条为了保障计算机类设备的正常工作,原则上在采购时一次性购买较长期限的原厂商维保服务,如台式计算机5年、笔记本电脑3年、打印机3年等。

所有在保修期内的计算机类设备如发生非人为损坏,均由各单位计算机管理人员联系维保服务商,由服务商上门免费维修。

第三十五条 超过原厂商维保期限的计算机类设备,符合计算机类设备处置条件的,则进入处置程序;能够继续使用的,则购买其它专业服务商的维保服务,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于过保修期后非人为损坏的信息化设备,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地税计算机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报市局,经核准后进行维修。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具体落实到使用部门。

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登记造册,确保账实、账卡、账账一致。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实物清查,以机关部门、市区分局为单位,各部门、分局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为资产清查负责人,市局后勤服务中心及信息管理处分别将实物帐清单以表格形式发送至各单位,由资产清查负责人填写本单位所属资产的现存放地点及责任人,确认后反馈至市局实物管理部门并进行检查对账。

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损失和待报废的,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损失和盘亏,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损失及盘亏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或信息管理处,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部门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防止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

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关于做好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土地清理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财绩[2009]139号)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中资产评估工作应按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告制度、监督检查等工作按《**市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依据市局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此办法颁布后国家、省有新的规定的,由市局根据新的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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