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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重要情况汇报与考核办法

煤矿企业重要情况汇报与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的决定》,强化调度协调组织和信息汇报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快速有效,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矿区稳定,特制定《重要情况汇报与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领导组

组长: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

生产副总经理

副组长:

其他公司领导

成员:

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各副总师、党政办公室、企管处、人力资源部、纪委、财务处、机关党委、通风处、机电处、生产处、地质处、安监局、总调度室等部门

办公室设在总调度室,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履行考核、问责工作。

二、重要情况汇报要求

各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送重要情况,不得迟报、谎报、漏报、瞒报。

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叙述,随后进行续报。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

(一)总调度室

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在接到重大安全隐患、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汇报后,必须立即通知调度主任和值班领导,根据值班长的安排进行应急处置,并依据集团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汇报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上级调度部门,根据总指挥的命令,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检点领导到场到位和解决问题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所属各单位

发生以下情况,各单位在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并在30分钟内将事故概况简要汇报总调度室,随后将事故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汇报。

1.发生爆炸、危化品泄漏、刑事犯罪等社会安全事件。

2.发生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健康等公共卫生事件。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4.发生重大群访、上访事件、与周边居民发生纠纷冲突事件。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铁路行车事故。

6.出现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及地面塌陷事件。

7.雨季发生洪涝险情、林区发生火情等。

8.发生危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其他突发事件。

(三)各矿、厂、公司调度室

1.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汇报总调度室。

2.发生重伤及3人以下(不含3人)人身事故,影响全单位或采区(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的重特大机电设备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接到事故汇报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应急处置,并在30分钟内将事故概况汇报总调度室,之后每隔1小时补报1次新情况。

3.以下情况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必须提前三天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备案:

(1)大型巷道贯通(构成开采水平、影响采区或盘区通风系统的贯通等),并且矿调度室要认真掌握巷道贯通进度,贯通后及时汇报总调度室。

(2)有计划停电检修、重大瓦斯排放、开启密闭、启封火区、调整系统、事故演习等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工作。

(3)节假日放假、停工复产、商品煤停装、主要大型设备检修(更换)及其他涉及停风、停电、停工、停产、停装等打乱正常生产、销售秩序的工作。

4、工作面初采、收尾、安装、拆除等重点工程,必须提前两天汇报总调度室,综采工作面采取强制放顶作业时,必须提前一天汇报总调度室。

5.风机切换、影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标校、调试、设备维修及开、停瓦斯抽放泵站等要按规定格式提前一天上报总调度室。

6.发生以下情况,必须在30分钟内将事故概况简要汇报总调度室,随后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进行续报。

(1)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发生故障。

(2)瓦斯涌出异常、风流中有毒有害气体超限;钻孔发生喷孔、煤岩出现异常动力等突出预兆。

(3)安全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发生故障、数据异常、传输中断、报警等。

(4)发生各类火灾、煤体自燃发火等。

(5)主提升运输设备(主皮带、提升绞车、罐笼)、主排水系统发生故障。

(6)主要煤仓发生堵塞、溃泄等。

(7)矿井发生重大顶板异常、冒顶、透水预兆及与小窑打透等。

(8)专用铁路发生自然灾害、行车事故或装车系统发生故障影响外运,公路销售通道和排矸系统遭到干扰破坏。

(9)矿(厂)商品煤外运装车困难、商品煤质量严重超标、选煤厂主要系统发生故障等。

7.每日、旬、月生产及外运完成情况、库存情况、领导干部值班、带班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等其他各类数据上报必须及时、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发生大幅调整的特殊情况必须简要说明。

8.季节性工作安排、领导干部值班安排(统计)等必须在每月(季度)5日前,按规定格式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

9.矿区通讯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工业视频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等发生传输中断、故障报警,要立即进行处理,并在30分钟内汇报总调度室。

(四)相关单位和部门调度室(值班室)

1.电力公司调度室:

所属变电站及供电线路,有计划的停电检修,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至少提前一天报总调度室备案;发生突然停电事故,必须在10分钟内将简要情况汇报总调度室。

2.发电公司、焦化厂调度室:

受市场、环保等因素制约,有计划的停炉、停机、停产,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报总调度室备案;发生突然停炉、停机、停产事故,必须在30分钟内将简要情况汇报总调度室。

3.铁路公司调度室:

专用铁路及轨道衡存在影响装车的大修工程,必须提前三天汇报总调度室;发生突然停装、停运、行车事故,必须在30分钟内将简要情况汇报总调度室。

4.救护大队、消防大队、职工总医院、古交矿区总医院值班室:

执行任务出发后,必须在10分钟内报告总调度室,汇报清楚出发时间、带队领导、参加人数、出动车辆、到达地点、主要任务。

5.保卫处值班室:

接到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刑事案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相关事件汇报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处理,并在10分钟内汇报总调度室。

6.职业病防治所:

接到群体性中毒事件汇报、发现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简要经过及已经采取的措施汇报总调度室。

7.公用事业公司:

接到有计划的大范围停水、停电、停暖等通知,必须立即汇报总调度室并协助管理单位做好小区通知告示工作;突发严重影响职工正常生活的供水、供电、供暖等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协调管理单位进行抢修,并在30分钟内将简要情况汇报总调度室。

8.通信处、信息服务中心值班室:

矿区通信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检修、更换以及变更系统工作状态的数据设置等改造工作,必须提前两天汇报总调度室。

发生故障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处理,并在10分钟内汇报总调度室。

9、环保绿化分公司:

发生污水处理设备故障,影响矿、厂正常生产秩序的事件,要立即组织抢修、处理,并在30分钟内汇报总调度室。

10、配煤厂调度室:

发生高、低位库存预警、煤质不达标、卸车不及时、设备故障等情况时,在30分钟内将详细情况书面上报总调度室。

三、考核办法

(一)奖励标准

由总调度室建立各单位日常考核台账(标准附后),总分100分,对照标准进行扣分,以最终分值进行排名。

对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关于《重要情况汇报与考核办法》的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对违反规定、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报请集团公司领导问责处理。

考核期内对严格执行总调度室指令、认真履行职责、果断处置重大隐患和突发事件,未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单位,分两类排名进行奖励:

第一类煤炭生产单位(矿井、煤炭管理公司):

前三名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后三名分别处罚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类地面生产单位(选煤、发电、焦化、水泥、机修、建筑、铁路等单位):

前三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后三名分别处罚2万元、1.5万元、1万元;

考核期内,全集团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对积极参与此项工作的考核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处罚

1.各类重大事故及突发性事件

超过30分钟不汇报,对事故单位罚款2万元;超过1小时不汇报,罚款5万元;若事故隐瞒不报,经事后确认,罚款10万元。

2.对集团公司总调度室通知指令的执行

延误执行的,处罚1万元;没有执行的,处罚2万元。

3.值班不到位,不在状态

无故脱岗或者没有请假手续,处罚5000元/人次,值班不在状态,未履行值班义务,处罚2000元/人次。

4.煤源不足,影响装车,造成“车等煤”现象

视情节对相关矿、厂处罚2-5万元。

5.综采工作面初采、收尾、安装、拆除、大型巷道贯通、停电检修、重大排放瓦斯、开启采空区或火区密闭、调整系统、事故演习等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工作

不按规定时间汇报,罚款1万元;隐瞒不报,罚款2万元,造成重大事故,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6.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或传输中断

不按规定时间汇报,罚款5000元;谎报,罚款1万元;隐瞒不报,罚款2万元。

7.风机切换、监测监控系统的标校、调试、设备维修及开、停瓦斯抽放泵站

不按规定时间汇报,罚款5000元;隐瞒不报,罚款1万元。

8.矿区信息化系统出现故障

不按规定时间汇报,罚款5000元;处理不及时,罚款1万元。

9.节假日放假、停工复产、商品煤停装、主要大型设备检修(更换)及其他涉及停风、停电、停工、停产、停装等打乱正常安全生产、销售秩序的工作

不按规定时间汇报,对矿(厂、公司)罚款2万元;不汇报,罚款3-5万元,造成严重后果,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处理。

10.矿、厂、公司发生各类严重影响生产及装车外运的事故,不按规定时间汇报处罚2万元,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5-10万元。

11.矿、厂、公司各类产销数据汇报:

各项生产指标汇报,缺少一项指标罚款2000元;预报数据与实际数据误差超过10%,有一项罚款1000元;矿领导值班、下井跟班未按时上报或与原始记录不符的,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月度产销存报表资料未按时上报,有一次罚款2000元;对产、销、存情况弄虚作假的,视数量大小与情节轻重有一次罚款5000~2万元。

12.电力公司

若有计划停电,不按规定时间汇报,罚款5000元,不汇报,罚款1万元;突发停电事故,超过10分钟不汇报,罚款5000元,超过30分钟不汇报,罚款1万元,未汇报,罚款2万元。

13.发电公司、焦化厂:

若有计划的停炉、停机、停产,不按规定时间汇报,罚款1万元,不汇报,罚款2万元;突发停炉、停机、停产事故,不按规定时间汇报,罚款1万元,超过1小时,罚款2万元;不汇报,罚款5万元。

14.铁路公司

上报时间超过30分钟,罚款1万元,超过1小时,罚款2万元;不汇报,罚款5万元。

15.救护大队、消防大队、职工总医院、古交矿区总医院

上报时间超过10分钟,罚款5000元;不汇报,罚款1万元。

16.保卫处、职业病防治所、公用事业公司、通信处、信息服务中心:

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罚款5000元;隐瞒不报,罚款1万元。

17.供应公司、租赁公司、机修厂

备品、配件、材料供应不及时,罚款1-5万元;质量达不到要求,影响生产或者造成事故,根据集团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18、环保绿化分公司、配煤厂调度室

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罚款5000元;隐瞒不报,罚款1万元。

(三)对集团公司相关领导、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处罚

1.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在接到重大安全隐患、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汇报后,若没有按照程序及时汇报有关领导或没有作详细记录,一次罚款500~1000元;若造成重大失误,罚款1000~20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

2.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接到总调度室指令后,没有迅速赶赴总调度室或事故现场(因事外出请假除外),一次罚款5000元,并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考核程序

(一)总调度室对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关于《重要情况汇报与考核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工作失误情况提出处罚意见,报请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并进行通报。

(二)对单位、部门的罚款,经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分别交企管处、机关党委纳入绩效考核;对个人的罚款,经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总调度室向责任人所在单位及财务处下达罚款通知单,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

五、其他

本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若有与上级文件抵触之处,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表:

重要情况汇报扣分细则

 

附表

重要情况汇报扣分细则

序号

适用范围

项目

扣分

1

所属各单位

各单位和部门必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责任到岗位,落实责任到个人,认真履行好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的双重职责,切实提高责任心和执行力。

5-10

2

所属各单位

各单位必须加强调度系统的日常汇报、定期汇报、专题汇报、季节性汇报、事故及突发事件汇报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准确的逐级上报有关情况,通过调度上报书面材料必须经主管领导(值班领导)审核签字。

5-10

3

所属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设立值班室,并保证24小时值班。

必须配齐全值班设施,值班电话和传真必须在同一房间。

5-10

4

所属各单位

值班领导和岗位值班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坚持现场交接班,认真履行指挥安全生产、处置突发事件、安全巡视、逐级汇报、做好值班记录等各项职责。

5-10

5

所属各单位

值班领导和岗位值班人员严禁以各种理由脱岗,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替班手续,并由同级人员替代值班。

5-10

6

所属各单位

各单位和部门必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安全避险系统、创伤急救系统。

及时编制下发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修订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充实应急抢险物资,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和信息收集,遇有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控制事态蔓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10

7

所属各单位

各级调度室要加强现有调度通信、工业视频、安全、人员、产量等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要及时更新完善管理人员、抢险队伍、应急物资、通信、图纸等应急抢险资料,以自动化、可视化、智能化为方向,逐步提高调度装备水平;值班调度人员要严格素质准入,持续开展技能培训,必须熟悉掌握本单位生产系统和安全避险系统的运行情况,熟练操作调度各种设施、设备,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5-10

8

所属各单位

新成立或者进行机构改革的生产单位、区域公司、矿(厂、公司),必须加强调度组织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集团公司调度信息畅通、指挥高效。

5-10

9

所属各单位

发生爆炸、危化品泄漏、刑事犯罪等社会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10

10

所属各单位

发生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健康等公共卫生事件,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10

11

所属各单位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10

12

所属各单位

发生重大群访、上访事件、与周边居民发生纠纷冲突事件,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10

13

所属各单位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铁路行车事故,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10

14

所属各单位

出现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及地面塌陷事件,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10

15

所属各单位

发生“雨季”、“冬季”三防险情等,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10

16

所属各单位

发生危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其他突发事件,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10

17

所属各单位

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汇报总调度室。

10

18

所属各单位

发生各类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超过20分钟不汇报。

5-10

19

所属各单位

发生各类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超过1小时不汇报。

10-20

20

所属各单位

发生各类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隐瞒不报。

30

21

所属各单位

对集团公司总调度室通知、指令,延误执行的。

5-10

22

所属各单位

对集团公司总调度室通知、指令,没有执行的。

10-20

23

所属各单位

每日、旬、月生产外运完成情况、库存情况、领导干部值班、带班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等其他各类数据上报必须及时、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发生大幅调整的特殊情况必须简要说明。

5-10

24

所属各单位

季节性工作安排、领导干部值班安排(统计)等必须在每月(季度)5日前,按规定格式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

5-10

25

所属各单位

停电检修、事故演习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工作,不按规定时间汇报。

5-10

26

所属各单位

信息化系统出现故障,不按规定时间汇报。

5-10

27

所属各单位

信息化系统出现故障,处理不及时。

5-10

28

所属各单位

各项生产指标汇报,少一项指标。

2-5

29

所属各单位

各项生产指标汇报,预报数据与实际数据误差超过10%,有一项。

2-5

30

所属各单位

各项生产指标汇报,领导值班、下井跟班未按时上报或与原始记录不符的。

2-5

31

所属各单位

各项生产指标汇报,月度产销存报表资料未按时上报。

2-5

32

所属各单位

各项生产指标汇报,对产、销、存情况弄虚作假的。

5-10

33

所属各单位

专线电话、直通电话、值班电话必须保持畅通并派专人值守,且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5-10

34

所属各单位

检修、更换大型设备,重点工程,打乱正常安全生产、销售秩序的工程,相关领导干部必须跟班到位,现场指挥。

5-10

35

所属各单位

各单位、部门必须按时参加集团公司同步视频调度会,并提前做好视频会议系统试机准备工作。

5-10

36

所属各单位

大型巷道贯通;有计划停电检修、重大瓦斯排放、开启密闭、启封火区、调整系统、事故演习等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工作;节假日放假、停工复产、商品煤停装、主要大型设备检修(更换)及其他涉及停风、停电、停工、停产、停装等打乱正常生产、销售秩序的工作,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提前三天上报总调度室备案。

5-10

37

矿、管理公司

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5-10

38

矿、厂、管理公司

瓦斯涌出异常、风流中有毒有害气体超限;钻孔发生喷孔、煤岩出现异常动力等突出预兆,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5-10

39

生产单位

发生各类火灾、煤体自燃发火等,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5-10

40

生产单位

专用铁路发生自然灾害、行车事故或装车系统发生故障影响外运,公路销售通道和排矸系统遭到干扰破坏,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5-10

41

生产单位

提升运输设备(主皮带、提升绞车、罐笼)、主排水系统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5-10

42

矿、管理公司

发生重大顶板异常、冒顶、透水预兆及与小窑打透等,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5-10

43

矿、管理公司

主要煤仓发生堵塞、溃泄,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5-10

44

矿、厂、管理公司

必须保证采掘衔接正常、合理,重点工程的生产组织,保证煤质稳定、均衡生产,杜绝超能力。

5-10

45

矿、厂、管理公司

加强煤库管理,不得出现“车等煤”或“煤等车”现象。

5-10

46

矿、厂、管理公司

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数据异常、传输中断、报警等,不按规定时间汇报。

3-5

47

矿、厂、管理公司

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数据异常、传输中断、报警等,谎报。

5-10

48

矿、厂、管理公司

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数据异常、传输中断、报警等,隐瞒不报。

10-15

49

矿、厂、管理公司

瓦斯传感器故意屏蔽、工作面监测数据不上传及上传虚假信息等违规操作。

20

50

矿、厂、管理公司

风机切换、监测监控系统的标校、调试、设备维修及开、停瓦斯抽放泵站,不按规定时间汇报。

5

51

矿、厂、管理公司

风机切换、监测监控系统的标校、调试、设备维修及开、停瓦斯抽放泵站,隐瞒不报。

10

52

生产单位

节假日放假、停工复产、商品煤停装、主要大型设备检修(更换)及其他涉及停风、停电、停工、停产、停装等打乱正常安全生产、销售秩序的工作,不按规定时间汇报。

5

53

生产单位

节假日放假、停工复产、商品煤停装、主要大型设备检修(更换)及其他涉及停风、停电、停工、停产、停装等打乱正常安全生产、销售秩序的工作,不汇报。

10

54

生产单位

节假日放假、停工复产、商品煤停装、主要大型设备检修(更换)及其他涉及停风、停电、停工、停产、停装等打乱正常安全生产、销售秩序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20

55

生产单位

商品煤外运装车困难、商品煤质量严重超标、选煤厂主要系统发生故障等,不按规定时间汇报。

10

56

生产单位

商品煤外运装车困难、商品煤质量严重超标、选煤厂主要系统发生故障等,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20

57

生产单位

矿区通信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工业视频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等发生传输中断、故障报警,要立即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汇报。

5-20

58

生产单位

采掘设备及备品、配件、材料,各使用单位要根据气象条件、资金、道路等具体情况,及时备齐备足相关材料、配件,不得影响正常生产。

5-20

59

生产单位

必须加强专用铁路线和装车系统的管理,做好日常检修和防汛、防冻工作,提高装车和运输效率,实现高效装载,安全运输,最大化发挥铁路运力,坚决杜绝冻车现象,按规定喷洒防冻液;内部用煤单位到车后及时组织卸车,杜绝“以车当库”现象。

5-20

60

电力公司

有计划停电检修,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5-10

61

电力公司

有计划停电检修,未汇报。

10-15

62

电力公司

突发停电事故,超过10分钟未汇报。

5-10

63

电力公司

突发停电事故,超过30分钟未汇报。

10-15

64

电力公司

突发停电事故,未汇报。

15-20

65

发电公司、焦化厂

有计划的停炉、停机、停产,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5-10

66

发电公司、焦化厂

有计划的停炉、停机、停产,未汇报。

10-15

67

发电公司、焦化厂

突发停炉、停机、停产事故,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5-10

68

发电公司、焦化厂

突发停炉、停机、停产事故,未按规定时间汇报且汇报时间超1小时。

10-15

69

发电公司、焦化厂

突发停炉、停机、停产事故,未汇报。

15-20

70

铁路公司

专用铁路及轨道衡的大修工程,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5-10

71

铁路公司

发生突然停装、停运、行车事故,未按规定时间汇报。

10-15

81

发电公司、燃煤电厂、焦化厂

加强内部供煤管理,要根据市场及储煤情况合理调节燃料煤库存,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卸车入库,严禁出现卸车不及时或供煤失调事故。

5-20

82

建筑公司

在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按要求立即组织人员、设备,迅速参加救援任务。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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