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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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试点地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1、国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企业);

2、国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个人);

3、国内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许可;

4、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班轮)许可;

5、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转报)。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四、申请条件

(一)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5、有符合规定要求与其直接订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7、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符合:

(1)中方控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符合相关股比要求);

(2)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3)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3、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转报)

1、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2、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3、外国籍船舶满足国家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的规定;

4、临时运输不超过两个连续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

五、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一)国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企业)

受理: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外资)

实施: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外资)

材料要求:

1、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申请表或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证明文件(工商核准材料),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专职管理(海务、机务)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应提供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从业简历,与经营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期限1年以上劳动合同等及其复印件;

5、高级船员名册、适任证书、期限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6、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自有船舶来源证明文件(交易发票或法院拍卖裁定书等)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按规定应提供的船舶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和该船管公司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7、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提交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DOC证书即可;

8、经营货物班轮运输的,提供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除提供上述材料1、4-8项外,还需提供: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提供包括主体资格公证认证、银行良好资信证明和其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的证明文件,非中文材料需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章。

(二)国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个人)

受理: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实施: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材料要求:

1、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申请表或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自有船舶来源证明文件(交易发票或法院拍卖裁定书等)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4、相关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除提供上述材料1、3、4项外,还需提供: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国内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许可

受理: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外资)

实施:

省内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外资)

长江水系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

长江航务管理局

国内沿海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

交通运输部

材料要求:

1、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申请表(省内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或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表(省际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证明文件(工商核准材料),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专职管理(海务、机务)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应提供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从业简历,与经营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与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危险品船培训证书及其复印件)、期限1年以上劳动合同等及其复印件;

5、高级船员名册、身份证、任职资料材料(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期限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6、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自有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按规定应提供的《船舶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和该船管公司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7、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提交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DOC证书即可;

8、可行性研究报告;营运计划、经营范围及货源证明材料。

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除提供上述材料1-8项外,还需提供: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保持证明(转报事项需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出具)。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提供包括主体资格公证认证、银行良好资信证明和其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的证明文件,非中文材料需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章。

(四)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班轮)许可

受理: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实施:

省内水路旅客运输: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外资)

长江水系省际旅客运输:

长江航务管理局

国内沿海省际旅客运输:

交通运输部

材料要求:

1、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申请表(省内水路旅客运输)或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表(省际水路旅客运输);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证明文件(工商核准材料),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专职管理(海务、机务)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应提供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从业简历,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客船培训证书及其复印件)、期限1年以上劳动合同等及其复印件;

5、高级船员名册、身份证、任职资料材料(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期限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6、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自有船舶来源证明文件(交易发票或法院拍卖裁定书等)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按规定应提供的《船舶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和该船管公司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7、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提交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DOC证书即可;

8、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及复印件;

9、经营旅客班轮运输的,提供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10、可行性研究报告;营运计划、经营范围及客源证明材料。

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除提供上述材料1-10项外,还需提供: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保持证明(转报事项需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出具)。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提供包括主体资格公证认证、银行良好资信证明和其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的证明文件,非中文材料需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章。

(五)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转报)

受理: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实施:

交通运输部

材料要求: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

2、与货主签订的运输合同及其复印件,承运人非该船舶所有人的还应提供租船合同及其复印件;

3、拟使用的外籍船舶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审批期限

法定时限: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20个工作日(不含转报);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15个工作日。

七、办理结果

具有国内水路运输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八、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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