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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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之一,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共同构成市场主体法律基本框架。

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完善我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

但是,在此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对国情国力判断错误,导致政策出现偏差,盲目追求“一大二公”,违反了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致使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

1979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纠正了政策上的偏差,生产力开始得到恢复和发展。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载入1993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1993年和1994年,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增幅分别比上年增加70%和80%,到1998年底,全国经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达136万户,注册资本一万多亿元,从业人员1700多万;1998年,创产值5800多亿元,实现营业收入5300多亿元。

在136万户企业中,个人独资企业占44.2万户,约占企业总数的37%。

从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速度看,1997年和1998年的增幅分别比上年增加8%和14%。

此外,全国还有3100多万个体工商户,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具备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他们在发展经济、安置下岗职工、促进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充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载入1999年宪法修正案。

在此基础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继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后,审议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法》,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市场主体法律地位,表明我国市场主体法制建设已从过去主要按所有制性质确定市场主体法律地位转到主要按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确定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轨道上来。

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市场主体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形成。

二、为了鼓励和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本条开宗明义,阐明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宗旨。

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又称业主制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经营,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具有规模小、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等特点,是引导个人投资参与经济建设较理想的企业形式之一。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独资企业受利益驱动,也具有抗拒任何阻碍实现其利己目标的自发倾向。

一旦利己目标发生失度膨胀,就有可能使自己走上破坏经济秩序甚至牺牲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道路。

因此,尽管个人独资企业是中小型企业中较成功者,也要充分认识其对社会可能产生的危害性,并加以规范。

一方面为其发展创造公平、宽松的环境,另一方面对其可预见的危害性,也要依法加以约束。

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其投资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个人独资企业自主经营,侵占、挪用个人独资企业财物,向个人独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情况普遍,严重损害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鼓励和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需要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与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可避免的,除了要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是维护公平交易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要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相伴。

而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一方面要靠国家立法和执法予以保障,另一方面也要靠全体公民、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自觉遵守法律加以实现。

即运用法律机制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社会关系,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

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有效地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切实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提高个人独资企业素质,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以上立法宗旨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本法其他各项规范都是为实现这一宗旨服务的。

认真落实本法各项规范,将对实现本法的立法宗旨起到重要作用。

三、本法的立法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本法也不例外。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宪法的这些规定是制定本法的基本指导原则,本法的规定是对宪法的规定的具体化。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每一部法律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如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制企业法律关系,它的适用范围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合伙制企业法律关系,它的适用范围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本法的调整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关系,它的适用范围是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包括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现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和部分个体工商户。

不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独资企业,也不包括外商投资的独资企业。

本法未将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独资企业纳入调整范围,主要是考虑这两种企业虽然由国家或者集体一方投资,但投资人对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企业一般具有法人资格,与本法所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不同。

如果将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独资企业也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则要在同一部法律中对法人与非法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两种不同规范同时作出规定,立法有一定难度,也不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另外,对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独资企业的行为,国家已有《全民所有制工作企业法》、《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专门法律、法规规范。

当前亟待规范和保护的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对这类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

关于我国的个体工商户,他们当中大多数由一人投资经营,自担风险,有必要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和条件,将这部分经营实体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即有利于对他们的管理与规范,也有利于它们的发展。

本法第八条规定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凡符合这些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如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只是从事季节性经营的,则不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由于目前国家已有专门法律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行为。

故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本条在明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的同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也作了明确界定,以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相区别。

作为当今市场经济最典型的三种企业形式,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或者称经济实体,但是三者的法律形态截然不同:

第一,存在的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合伙制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受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第二,组建方式不同。

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第三,投资人与公司或者企业的财产关系不同,责任形式不同。

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彻底分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负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对分立,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负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

第五,内部事务管理结构不同。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管理公司事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它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除了上述主要的区别外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相比,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者退出市场也较灵活。

但是其公示性不如公司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大于公司和合伙企业。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取向,自愿选择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企业形式进行投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的规定。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法人必须有住所。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个人投资设立和经营管理的非法人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与投资人之间人格不分。

对这种非法人企业是否也要要求其必须有自己的住所。

根据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住所,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中心的所在地。

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的法律意义在于:

第一,可以据以确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关的诉讼管辖。

所谓诉讼管辖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哪一个地区人民法院受理。

为了明确这个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了具体规定。

级别管辖分为四级:

第一级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级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三级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四级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自行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关于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根据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的不同,作了不同的规定:

例如,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由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个人独资企业作原告的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可以据以确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关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对个人独资企业来说,无论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均以其住所地为送达处所。

第三,可以据以确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关的债务履行处所。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履行地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地应为其住所地。

第四,可以据以确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这里所说的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与其生产经营场所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住所只能有一处,而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

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原则上应当与其投资人的居所分离。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内不得设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防止破坏居民区的安宁,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和生活。

我国的城市规划也都作了功能区划分。

但是对于不扰民、无污染、方便人民生活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不禁止其住所与投资者的居所同址。

这样有利于降低投资成本,鼓励有能力的公民投资,满足人民生活需要。

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是法定住所,经注册登记后,不得随意变更,变更住所,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将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活动准则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经营实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利益驱动,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本条对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准则作了明确规定。

一、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施行的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基本法和单项法。

如刑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商标法、专利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实施行政管理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施行的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包括国务院颁布或者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条例、办法等。

如企业登记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广义上统称为法,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

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国家加快了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有关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税收、环境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等有关市场经济管理的法律陆续出台,将企业经营活动全部纳入法制轨道,不仅为企业发展创造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时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依法经营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取应得利益,并得到法律保护。

违法经营,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原来是指契约的履行应当诚实守信。

经过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发展,到了瑞士民法,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及整个商事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本着真诚善意的态度,讲真话、办实事,开诚布公,信守承诺,不得以欺诈蒙骗等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重合同守信用,提供商品或服务要按质论价,自觉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然而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个人独资企业受利益的驱动,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所有这些都是与社会主义道德标准格格不人的,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所不容许的。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自重、自爱,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对于提高个人独资企业自身的商誉和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全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包括物质的利益和非物质的利益,其中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自身的利益。

需要通过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加以维护。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追求利润是其根本目的,加上其自身的个体性特征,受利益驱动,在经营活动中极易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从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容许的。

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是警示个人独资企业要尊重社会公共利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要一味追求自身利益而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如果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将依法受到追究。

四、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发展公益事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及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基本保证。

一切经济组织和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所得税负担问题,在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过程中始终是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根据其应税所得额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生效后,将有部分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他们过去只按应税所得额5—35%的超额累计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后,要缴纳二道税,将加重他们的税负。

对此,许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个人独资企业法时提出,对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只收一道税,避免双重征税。

经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征税问题情况比较复杂,涉及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需要在制定税法时通盘考虑。

因此,只对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作了规定。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双重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影响,正在着手研究解决这一问题。

但在问题解决之前,个人独资企业仍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的规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即是独立市场主体,也是独立的权益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设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名称权。

即确定企业名称和使用企业名称的权利。

企业的名称是本企业与其他企业相互区别的标志,依法经注册登记,即取得专用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冒用。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行使名称权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字和文字。

人事权。

即企业的用人权。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有权自行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权决定员工的工资、任免和奖惩事项。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财产权。

即占有、使用和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由公民个人投资设立,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其投资人的财产是不可分割的。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权自行决定企业财产的使用管理和资金调度。

但是行使财产权不得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

决策权。

即决定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经营实体,根据参与市场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就企业的经营方向、管理目标、业务范围、对外投资、解散等,自行作出决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但是行使决策权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等。

收益权。

即企业依法获取经营收益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或者提供服务,有权就所从事的经营或者提供的服务获取应得合法收入。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行使收益权,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

其他合法权益。

如申请商标注册,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提出专利申请,依法取得专利权;以及依法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权利等。

二、法律对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了相应的保护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商标法规定,企业的注册商标受到侵犯的,有权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规定,企业的专利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时,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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