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请参珠海市工业设计协会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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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邀请参珠海市工业设计协会的函

 

附件1:

珠海市工业设计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珠海市工业设计协会

第二条珠海市工业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市性民间组织,是由珠海市科工贸信局主管,由重视工业设计并具有一定工业设计能力和需求的企业、有工业设计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工业设计服务类企业以及从事工业设计的个人自愿组成的服务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协会是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在行业内发挥服务、协调、监督的行业管理作用。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为企事业单位和工业设计技术工作者服务。

通过服务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内、国际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坚持工业设计大家办的原则,大力普及工业设计知识,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珠海市科工贸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地址: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机电实验楼11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委托搞好工业设计行业的组织管理,对工业设计事业的发展提出规划和建议,努力提高我市工业设计水平。

(二)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执行。

(三)研究本行业的近期和远期发展方向,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制定有关政策的建议,积极宣传贯彻政府有关工业设计的指示、政策和法令。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五)调查研究国内外工业设计技术及其发展趋势,收集、整理、交流有关技术情况资料。

(六)提供工业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机构的认定工作;积极做好服务工作,组织专家为有关企业进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项目的技术攻关和设计评审活动。

(七)开展国际工业设计技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讲学,举办国内外工业设计展览,组织人员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相关的学术研讨交流或技术培训。

(八)经有关部门许可,培训工业设计相关人才。

(九)经有关部门许可,兴办经济实体,在为协会会员和社会提供工业设计咨询等服务的同时,增加协会收入,促进协会自身的发展。

(十)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使高校、工业设计服务类企业与工业设计服务需求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产品的工业设计水平。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为协会提供有关的学术论著、作品、成果及资料;

(五)积极宣传工业设计知识,推广优秀成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推荐优秀设计,建议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十一)负责监督检查会费和其他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协会所属单位财务情况,以便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可从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检查本团体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长单位:

每年会费:

4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

2000元;会员单位:

每年会费1000元;个人会员:

每年1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珠海市工业设计协会入会申请

我单位自愿加入珠海市工业设计协会,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并愿意成为----------------------------单位,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手机):

-----------------------------------。

特此申请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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