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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申报制度

 

(单位名称)

知识产权报告

 

第一章知识产权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单位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

本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1.指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质图、声像材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

2.指由本单位职工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提供资金、设备、设施或资料等创造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单位拥有的经营管理、制备方法、分析方法、财务信息、合同内容、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单位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所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单位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所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

二、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在本职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合同计划课题,完成计划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3.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利用本单位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

(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原材料、机器设备、试验研究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及其说明、声像材料等。

(四)享受本单位的待遇主要是指自选课题、自筹资金、自立项目,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五条凡属单位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权,未经单位书面许可,下级部门和个人不得提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

第六条单位外来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临时聘用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劳务输出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项目合作、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九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单位予以积极支持,但不得侵犯本单位的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在签订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商标转让许可、版权转让许可合同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合同管理规定。

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一条本单位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时,均须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查,重大项目须报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签字方能生效。

向国外转让时,还须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

第十二条本单位在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时,在引进国内外知识产权,以及在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时,均须事先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一同对其法律状态进行调查,确定恰当的研究开发方向和起点,制定正确的生产经营战略、目标,避免重复研究,造成人财物的浪费,防止侵权纠纷的发生。

第十三条本单位对外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参加国内外科技展览、举办技术鉴定会、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以及接待参观访问等,凡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时,应严格按照本单位保密规定和本规定及有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职工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凡需申请和登记予以保护的,必须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方可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或登记。

第十四条本单位研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

(一)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单位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二)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三)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四)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四、附则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

或造成所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迫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侵害人为本单位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侵害人为非本单位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当赔偿损失。

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促进本单位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章知识产权申报

一、专利申请管理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二条科技开发计划内的项目,包括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和共同研究开发项目,专利申请人的确定按开发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第一申请人是本单位的,相关的专利工作由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第三条单位及个人申请专利前,应填报《专利申请表》,《专利申请表》必须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是本单位的计划项目。

2、申请专利的理由及发明创造的专利性(附文献检索报告)。

3、申请人及确立申请人的理由,属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必须详细说明理由。

4、发明人和设计人。

二、专利申请流程

第四条:

依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一个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需要经过的程序分为两种。

发明专利授予程序:

申请→受理(申请号、申请日)→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发证(公告,专利有效期20年)六个阶段。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程序:

申请→受理(申请号、申请日)→初步审查→授权发证(公告,专利有效期10年)四个阶段。

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中没有公布与实质审查两个程序,而是经过初审合格后可直接授权。

第五条:

各阶段具体情况

1.申请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有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其他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有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等相关文件。

 2.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专利申请号。

对于缺少必要申请文件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要求的情形的,不予受理。

3.初步审查

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后,首先对申请文件、费用缴纳等情况作形式审查。

初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要根据通知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如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直接进入授权程序予以授权。

4.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特有)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的,进入此阶段。

专利局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在《发明专利公报》上。

 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5.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特有)

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间没有提出请求,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但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没有及时提出请求的,可以出具证明,再提出请求。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6.授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审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经过初审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

对授权及颁发专利证书的专利,在《发明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和登记,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各流程具体工作、时段

1.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都需要撰写好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专利申请文件一同向专利局提交,其中发明专利申请过程最复杂。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是在申请的说明书公开后才进行实质审查,提交提前公开声明是为了尽快进入实质审查,以缩短专利申请的周期。

所以如需缩短申请周期,发明专利申请时最好同时提交《请求提前公开声明》和《实质审查请求书》两份文件。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期间一般是1年左右。

提交申请后,一个星期左右可以拿《专利受理通知书》;六至八个月左右专利局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缴纳专利登记费及年费后,两个月左右发证。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在提出申请之日1个月后办理“加快审查申请”,顺利的话一般大约再过6个月可获授权。

     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期间一般是3--5年左右,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审批期限限制。

提交申请后,一个星期左右可以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进行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合格,如果按照提前公开声明公开所申请专利的说明书,即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审合格即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及时缴纳费用后,两个月左右即发证,这样发明专利申请流程顺利一般需要三年左右。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准备好产品的六个面的外观视图,并填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连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

提交申请后,一个星期左右可以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六个月左右知识产权局发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缴纳专利登记费及年费后,两个月左右发证。

以上三种专利如个人申请(仅限于中国大陆的个人),可以一同提交一份《费用减缓申请书》,请求减缓申请费用及前三次年费。

二、专利申请注意事项

第七条:

申请文件准备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两份。

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第八条:

受理专利申请的部门

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可以将申请文件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面交到设在地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专利局代办处)的受理窗口或寄交“专利局×××代办处”收。

国防专利分局专门受理国防专利申请。

目前在北京、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武汉、郑州、天津、石家庄、哈尔滨、长春、昆明、贵阳、杭州、重庆、深圳、福州、南宁、乌鲁木齐、南昌、银川、合肥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

国防专利分局专门受理国防专利申请。

第九条:

办理专利申请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专利申请必须采用纸件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

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纸件或电子申请文件。

 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签章不得复印。

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

 办理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

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第十条、提交申请时排列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

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

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

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纸张。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

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

申请文件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这些表格可以在专利局受理大厅的咨询处索要,也可以向各地的专利局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文,应当在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

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字高应当在3.5~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3.5毫米之间。

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应采用复印件,并保证两份文件内容一致。

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或者用绘图软件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

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型新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十四条: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人面交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的申请文件,如果数量在10件以下的,当时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作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

受理通知书

  向专利局受理处寄交申请文件的,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可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收到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复印件。

超过一个月尚未收到专利局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以及时发现申请文件或通知书在邮寄中可能的丢失。

  第十七条:

提交申请文件注意事项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面交到或寄交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将申请文件面交到或寄交到任何一个专利局代办处。

在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表格可以从网上下载,网址是,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索取或以信函方式索取(信函寄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文处)。

(2)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

  (3)向专利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4)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

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得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

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收”的字样。

申请文件通过快递单位递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以及各专利局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文件。

邮寄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5)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若在专利局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的应当在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

  (6)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向专利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人与专利事务所解除代理关系,应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7)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

未作说明的,不适用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规定,即会造成其发明专利不能授权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如果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而准备随后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提出保密审查请求,也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三、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八条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本单位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条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

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单位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单位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

各部门对单位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单位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四、技术保密、专利权的保护和专利纠纷的调处管理

第三十四条单位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本单位职工对未申请专利和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均有义务对其实质内空容和出处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更不得去报刊杂志及其它任何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五条在专利申请公布和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和联络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本单位职工因调离、停薪留职、离休、退休时,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人员离开单位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样机、产品、装备和图纸等移交所在单位,并对其技术内容、信息负有长期保密义务。

上述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专利。

第三十六条侵犯本单位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我单位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我单位许可进口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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