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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热发电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余热发电生产事故

管理细则

(第一版)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装备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细则的目的:

为加强公司所属的控股或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所属企业的余热发电的生产事故管理,及时掌握事故发生的情况,并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子公司余热发电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二条发生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草率从事,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得隐瞒假报,虚报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三条各子公司认真贯彻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对防止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安全规程和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者及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凡本公司余热发电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股份公司装备部。

第二章事故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事故:

1、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

(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电抗器、送电线路及6(10)kV配电线路(电缆)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包括非计划检修),如:

设备损坏,自动装置和保护装置等原因造成锅炉主汽门,汽轮机主汽门,调速汽门关闭,发电机、线路的断路器掉闸等即认为该设备停止运行。

(2)

(3)窑正常运行状况下锅炉、发电机出力下降,虽未对生产线造成较大影响,但较发电正常出力降低30%以上而不到4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较发电正常出力降低40%及以上,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4)

(5)主要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6)

3、经济损失:

(1)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者。

(2)

(3)由于跑油、跑酸碱、跑树脂或仪器、仪表及其它设备造成损失达到1万元者。

(4)

(5)公司内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千元者。

(6)

4、其它:

(1)主要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2)

(3)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4)

(5)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由于防冻措施不完善或由于过热等原因造成受热面损坏,需要更换该部件的受热管道达到该部件总重量的5%以上;

(6)

(7)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8)

(9)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0)

(11)由于操作不当造成锅炉挡板严重损坏;

(12)

(13)汽轮机大轴弯曲,叶片折断;

(14)

(15)发电机绝缘损坏,需换铁芯和线棒的;

(16)

(17)电抗器绝缘损坏;

(18)

(19)主要供电线路障碍、断线(联络线);

(20)

(21)由于电网事故扩大到公司变电站,且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造成母线停电,影响送电;

(22)

(23)送电线路发生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在断路器掉闸后,影响再次送电;

(24)

(25)经过检修的机组三个月内发生非计划检修者;

(26)

(27)由于管理不善,在设备检修中错用材料和备件,或由于检修安装错误等原因,造成主要发、供电设备停运者;

(28)

(29)由于运行人员监控不当,造成运行参数超过或低于规定限值,使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运者或威胁设备、人身安全该停不停者;

(30)

(31)由于误操作,误碰、误动等人员过失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运者

(32)

(33)由于人员过失造成保护误整定、误接线、误传动导致主要发、供电设备掉闸者;

(34)

(35)由于电缆防火措施不落实,造成电缆沟或主厂房内架空电缆着火(或虽未着火但造成电缆绝缘燃损)者;或6(10)kV电缆被水浸泡引起短路放炮,引起主要发、供电设备停运或降低出力者;

(36)

(37)由于运行维护不当,损坏气动设备,造成机组降低出力者;

(38)

(39)由于防寒防冻措施不落实,冻坏设备、设施或管线系统(包括造成堵塞),造成机组被迫停运;

(40)

(41)由于防汛措施不落实,或厂房、高压室漏水,造成6(10)kV及以上的主要发电主、辅机设备被淹或进水短路影响机组出力者;

(42)

(43)发电6(10)kV电压等级的主要发、供电设备因带负荷拉、合力闸、带电挂(合)地线(地刀)、带地线(地刀)合闸,造成开关掉闸(即使未造成少送电)者;

(44)

(45)小动物进入高压室或端子箱,保护盘(柜)内,引起主要发、供电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掉闸(即使未造成少送电)者;

(46)

(47)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公司有权认定为事故。

(48)

5、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特大事故:

(1)主要发供电设备,厂房等设备严重损坏,7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原安全水平,修复费用超过100万元者。

(2)

(3)公司内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者。

(4)

(二)重大事故:

(1)厂内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者。

(2)

(3)主要设备严重损坏,修复费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者或7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设计出力或安全水平者。

(4)

(三)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算事故(障碍同)

1、新设备投产一年内发生事故,并非人为过失所造成。

2、因科学实验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投运,而不是由于操作人员的过失引起的事故。

3、确实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或非公司的责任引起的事故。

4、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事故而停止设备运行,且判断、处理正确不算事故。

5、不值得再耗费较多资金进行更新以提高其安全水平的陈旧设备事故前早已发现其缺陷和隐患,并正式写出报告,如发生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章障碍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算障碍。

一、窑工况正常情况下,发电出力下降,虽未对生产线造成少送电(热),但较发电正常出力降低30%以下,并且延续时间超过了8小时(除向电网反送电低于正常出力外)。

二、窑工况正常情况下,四炉一机因责任故障造成出力下降40%(或两炉一机出力下降到30%)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三、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及公用系统部件损坏,修复费用超过5000元者。

四、辅助设备和热力,电气等系统检修质量不良,虽未引起主要设备停用,但造成该设备或系统检修工期延期一天以上或增加修复费用超过5000元者。

五、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用或失去备用超过48小时者。

六、在检修过程中,弄坏设备的重要部件、工件、材料,致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七、电气设备发生异常,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

1、6(10)kV电气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或合接地刀闸。

2、6(10)kV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

3、6kV及以上断路器及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含远方操作机构)失灵。

4、6(10)kV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5、发电机起动升压工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以上。

6、25kW及以上电动机绝缘损坏或带动主要辅助设备的电动机及其他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绝缘损坏,在48小时内未能修复者。

7、6(10)kV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出穿,发电机、厂用变压器以及200kW及以上电动机耐压试验加压超过标准20%及以上的。

8、6(10)kV厂用电力电缆发生了单相接地或损坏。

9、非直接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虽未超过2小时,但消弧线圈温升超过了规程规定。

10、发电机静子温度超过规程规定。

11、发电机瞬间失磁。

12、电抗器故障,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

13、发电机大量进油者。

14、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铅酸蓄电池的一个电瓶损坏或失效。

15、直流控制,保护回路保险越级造成分路总保险熔断者。

16、事故照明不能保持可用状态或事故时不能自投者。

17、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故障停用,超过48小时。

八、热力机械设备发生异常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

1、锅炉水位、气压、气温波动范围超出现场运行规程者。

2、汽轮机组调速系统失灵,引起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20%以上者。

3、汽轮发电机组轴瓦温度超过规程规定者;汽轮发电机组油系统漏油引起油箱油位低于规程规定者。

4、汽轮机启、停过程中或停机后汽缸进水。

5、汽轮机组危急保安器拒动或误动者。

6、汽轮机真空值突然降低超过20kPa。

7、给水泵汽化,给水压力低于规程规定者。

8、凝汽器水位低于规程规定者。

9、闪蒸器未投入运行。

10、PH锅炉振打锤损坏10%以上。

11、窑运行工况正常下,PH锅炉旁路挡板开度10%以上。

12、PH、AQC锅炉除灰系统故障。

九、保护、自动装置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运行中失去或误投、误退任何一套主要电气保护。

2、失去主要热机保护或主要热机保护拒动、误动。

3、运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门拒动或动作后不回座及回座不严者。

4、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设备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节励磁装置失灵者。

5、主要电气、热工自动装置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者。

十、仪表或仪表电源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发电厂的主要电表和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8小时者。

2、锅炉一次水位表两只同时失灵或一只失灵超过24小时者。

3、DCS失去电源。

4、锅炉汽包水位二次监视装置全部失灵或部分装置失灵退出运行超过8小时。

5、化学仪表

十一、汽水质量异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化学补给水水质不合格超过6小时者。

2、锅炉给水PH值或含氧不合格超过4小时。

3、锅炉进行磷酸盐处理的炉水PO4-3或炉水PH值不合格超过6小时者。

4、主蒸汽中二氧化硅不合格超过8小时者。

5、凝结水溶氧、硬度、电导率,其中之一不合格超过24小时者。

6、循环水达不到控制指标(包括浓缩倍率)超过8小时者。

十二、化学水处理设备即过滤器、离子交换器、再生系统及设备、反渗透设备,各种水泵等,因故障停用或影响供水超过48小时者。

十三、汽水化学监督报出错误数据,引起不良后果者。

十四、由于跑油、跑酸碱、跑树脂和贵重仪器、仪表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或构成严重污染者。

十五、检修中发现汽轮机断叶片、汽轮发电机轴瓦严重磨损,发电机、低压厂用变压器绝缘损坏,锅炉管道(受热面、汽水管道)腐蚀或损坏者。

十六、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明火禁区起火、电缆沟或电缆夹层起火,汽轮发电机组油系统起火者。

十七、厂房、泵房设备被水淹者。

十八、电气、热机误操作或交接班错误有可能构成事故而未构成事故者。

十九、公司有权对性质恶劣的异常认定为障碍。

第四章异常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应统计为异常:

一、由于人员过失,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

1、损坏设备的主要部件或重要工具、量具、仪表等500元以上。

2、跑水、跑酸碱、跑树脂、跑油、跑药,经济损失400元以上,运行设备断水、断油、断汽(气)380V及以上电气设备断电,设备严重过负荷,造成保护动作掉闸。

3、生产场所着火,经济损失达到100元者。

4、主要设备的保护定值错误整定,造成误动、拒动(包括热工保护)未造成严重后果。

5、烧毁5kW以上和25kW以下电动机,或其它重要的微型电机。

6、未采取防冻措施或措施不完善,冻坏系统设备、仪表,致使该设备失去备用。

7、380V系统,直流系统(控制,保护回路除外)接地短路造成上一级保险熔断时。

8、主要热工仪表、电气仪表失灵,指示误差超出标准6小时内未能消除。

9、汽水品质不合格(给水、炉水、主汽、除盐水)超出标准,没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时间延续两小时。

10、各种形式的空调故障停用,修复时间超过48小时。

二、由于运行人员过失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主要附属设备,380V及以上厂用母线的自投装置,联锁装置、自动调整装置的误投、忘投、忘停,时间超过4小时或接班被发现。

2、误开、误停给水泵、射水泵(真空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

3、380V系统带负荷拉刀闸,误拉、误合保险或主要附属设备所上保险与定值不符。

4、主要附属设备转机,由于缺油,冷却水中断,润滑油变质,造成设备损坏需检修。

5、锅炉水压试验,汽轮机超速试验或发电机变压器耐压试验,超过规定值而未造成严重后果。

6、主蒸汽、主给水系统、工业水系统、汽轮机油系统的主要截门误开、误关或上述系统的其他截门操作影响运行工况,威胁安全生产。

三、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380V母线电源开关,射水泵(真空泵)、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冷却风机、空冷塔散热风扇,由于二次回路故障使设备处于无保护运行或开关机构失灵。

2、保护直流连续实接地2小时,杂用直流实接地5小时,未能消除。

3、由于人员过失,造成低压电气配电线路断线、短路。

4、误开或忘关高压带电间隔网门。

五、由于监视、调整不当,当汽轮机运行参数或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凝汽器真空下降6.67kPa(50mmHg)

2、冷油器出口油温高至45℃以上,低至35℃以下。

3、循环水池水位比池面下降300毫米未发现。

4、汽轮机起动停止,违反主要操作步骤,威胁设备安全。

5、汽轮机油质不合格,需进行处理。

六、由于监视不当,电气运行参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静子温度与规定值之差小于10℃。

2、发电机无功调整不及时,出现功率因数过高(0.95以上)或进相时,被他人发现。

3、直流系统母线电压低于190V以下。

七、由于监视调整不当,锅炉运行参数或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锅炉汽包水位±150mm.

2、向空排汽门,紧急放水门,远控应投未投时间超过4小时或被接班人发现者。

八、由于人员过失,化学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化学补给水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4小时。

2、锅炉给水PH值或溶氧不合格,时间超过3小时。

3、锅炉炉水PO4-3不合格,时间超过4小时。

4.主蒸汽中二氧化硅含量不合格,同时超过6小时。

5、凝结水溶氧、硬度、电导率其中之一不合格,超出16小时。

6、循环水达不到控制指标时间超过6小时。

7、汽水品质在线仪表因故障被迫停用超过16小时。

9、因跑酸、跑碱、跑树脂造成环境污染。

九、由于人员过失,热工设备出现下列情况者:

给水自动调节系统失灵或全开、全关、使运行参数达到异常极限或故障停用6小时不能消除。

十、对生产中发生的性质严重的异常现象,公司有权认定为异常。

第五章未遂

第十一条由于人员过失,在生产工作中发生设备不安全现象应算未遂,未遂分重大未遂和一般未遂。

一、重大未遂:

险些造成主要发供电设备停止运行或严重损坏的。

二、一般未遂:

险些造成附属设备停止运行或严重损坏。

三、公司有权根据某项工作已构成的初步事实,即已有初步行为或后果或其程度正在向严重或深度发展的一切不安全现象,认定为未遂。

第六章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和罚责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时,岗位人员要逐级上报(岗位人员报告班长,班长报告值长,值长报告发电负责人),发电负责人在4小时内向股份公司装备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时,由子公司上报股份公司装备部。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后,值长、发电负责人必须认真保护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现场的记录。

事故单位必须在4小时内电话上报股份公司装备部,于次日上报书面材料;在恢复生产后7天内向股份公司装备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并附完整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值长、发电负责人,应组织当值人员或事故班组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尽快分别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值长应及时整理出当时运行方式和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材料和数据。

第十五条子公司为统计事故的基层单位,对所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及未遂负责调查分析,填表上报股份公司装备部。

事故:

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子公司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出现事故必须如实、及时上报装备部,对于不报、迟报、不如实上报的,视情节轻重,股份公司装备部将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公司实践试行情况,逐步完善。

第七章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损失大小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单位:

公司所属的控股或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十条具体考核办法按生产技术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GF2-JS003-02)和《员工问责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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