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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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区属园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市级园区涉及的政园合一乡镇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由园区按程序制定。

第三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区国土资源分局是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工作主体。

区财政、发改、规划、住建、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补偿后,被征收土地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收土地补偿

第五条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批准公告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第六条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后执行。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依法计算。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及时以转账方式足额支付。

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实行专户储存。

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法定手续为依据,按有关规定勘丈登记。

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十一条青苗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粮食作物种植区按季补偿:

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200元。

(二)经济作物成片种植区每亩补偿2500元。

(三)损失一季补偿一季,成熟作物可收获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地上附着物按照先清点(丈量)、公示、登记后补偿的程序进行。

据实清点(丈量)补偿后,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场,逾期未清场的作为弃物处理。

第十三条林木、果树、花卉种植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的,按种植面积丈量补偿;60平方米以下且株距在1米(含1米)以上的,按株清点补偿;株距不足1米的,按每米1株计算补偿。

对混合种植(套种)的按补偿标准高的作物种类进行补偿。

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第十四条具备合法用地手续,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正在经营的商业性用房和办理了规模养殖、生产、加工农户产品等相关手续且在使用的房屋,按商业性用房予以一次性停业停产补助132元/平方米。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涉及的水、电、气、通讯、光纤、广播电视等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组织搬迁。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自征收集体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二)室内和屋顶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三)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给予下列奖励和补助:

(一)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拆迁的,给予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按被拆迁户户籍人数,每人补助500元搬家费。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十八条被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员必须是按政策规定参加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一、二级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在教人员等)。

下列人员一律不予安置:

(一)非农业人口迁入人员;

(二)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按政策规定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人员;

(三)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未依法进行户口登记的非计划生育人员、非合法收(拾)养人员;

(四)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

(五)正在服役的三级以上士官;

(六)以其他方式迁入的按政策规定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七)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八)自征地拆迁安置人员公示之日起,新迁入的人员;

(九)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员。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人社、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被安置对象的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安置方式:

实行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货币安置的安置方式。

集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新区、“中国泡菜城”、机械产业园区可实行统规统建方式安置;本人自愿申请,可实行货币安置。

(一)统规统建:

即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1.建设方式。

由规划和住建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根据乡镇集镇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选定安置地点。

安置房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2.安置房标准。

安置以户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人均安置40平方米住房、10平方米商业性用房用于就业安置。

3.本人自愿,以户为单位可将就业安置的10平方米商业用房置换为20平方米住房。

(二)统规自建:

即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行建设。

1.建设方式。

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定安置地点,安置用地按被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33平方米规划。

安置户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自行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风貌。

2.安置建房补助。

安置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安置房建设。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被安置人口每人2000元安置点平场费及2000元建筑风貌补助费。

(三)货币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凭商品房购房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等,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一次性给予每人6万元的住房安置费和每人3万元的就业安置补助费。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不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再修建住房和商业用房,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仍有房屋的被拆迁农户不得实行货币安置。

(四)属统规自建的安置房建设用地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属异地安置的,安置用地实行土地互换;属统规统建的安置房建设用地由政府提供。

第二十条户口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人属“轮换工”或回原籍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离退休人员,属统规统建范围的需缴纳2万元/人安置住房费,可享受3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不享受商业性用房就业安置;属统规自建范围的,每人可享受33平方米农村建设用地,需缴纳6000元/人基础设施费和相应的土地占用费,不计发安置房平场费及建筑风貌补助费。

实行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人的货币安置费,不再享受配套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安置的被拆迁户,每人每月计发200元生产生活过渡费,过渡期间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

实行统规统建的过渡费发至安置用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止;实行统规自建、货币安置的,过渡费按12个月一次性计发。

第二十二条拆迁安置建房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后实施。

申报建设涉及的税费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收取。

第二十三条统规统建安置用地,按国有划拨方式取得。

第五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对象符合城镇低保政策的,依法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计算的补偿安置费用,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二十七条依法征收补偿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搬迁。

第二十八条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干扰阻碍征收工作,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收土地补偿款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范围内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农用土地,其补偿安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眉东府发〔2013〕1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不溯及既往,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已经批准确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批准确定的方案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表

2.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表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附件1

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表

品种

类别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树木

幼苗

种植1年以下

2

幼树

主干5厘米以下种植1年以上

5

小树

主干5-20厘米

20

大树

主干20厘米以上

40

果树

幼果苗

定植3年以内

5

幼果树

定植3年以上主干5厘米以下

10

小果树

主干5-10厘米挂果

50

大果树

主干10厘米以上盛果期

100

竹林

 

10根以下

20

 

10-25根

30

 

25根以上

50

葡萄

幼苗

高度1米以下

5

幼树

定植1年以上,高度1米以上

10

小葡萄

挂果期,株、行距均大于1米

20

大葡萄

盛果期,株、行距均大于1米

40

成片混合种植面积60平方米以上

树木

幼苗为主

900

幼树为主

1200

小树为主

2000

大树为主

3000

果树

幼苗为主

1000

幼树为主

2000

小树为主

4000

大树为主

6000

葡萄

幼苗为主,高度1米以下

1000

幼树为主

1500

小树为主

4000

大树为主

6000

花草苗圃

 

3000

附件2

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表

单位:

元/平方米

类别

标准

补偿标准

砖混

结构

层高2.8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门窗完好。

上有吊顶,下有地砖(板),内墙刮仿瓷,外墙有装饰。

750

砖木

结构

上有吊顶,下有水泥地坪或地砖(板),门窗完好,内墙刮仿瓷、外墙有装饰。

550

土木、木结构

砖墙草顶或土墙小青瓦顶,下有水泥地坪,门窗完好,外墙为木板装板墙。

400

简易

结构

竹编墙体,简易木板门,玻纤瓦或油毡稻草屋面。

150

 

附件3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固定

炉灶

营业用炉灶

300

村民固定炉灶一户双灶

200

村民固定炉灶一户单灶

150

宅基地围墙

土坯墙

平方米

12

机砖墙

平方米

20

院坝

混凝土

平方米

18

三合土

平方米

12

条石

平方米

12

粪池

120

猪圈

混凝土或机砖猪圈连同厕所

150

沼气池

投入产气使用

1800

明井

土井

400

条石

800

压水井、机井

1000

钢管井

400

水塔池

池底高度3米以上

1000

谷仓

农村保管粮食用

400

利用开挖后的砂石坑

浆砌

平方米

20

土池

平方米

10

人工开挖的

浆砌

立方米

20

土池

立方米

10

保坎用黄条石

立方米

200

洗澡用浴室

全装修

500

水泥墙面

300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续)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养鱼补偿

养鱼损失补偿

1000

捕鱼补偿

200

水缸

1立方米以上

100

自来水设施

200

涵管

100

照明用户设施

300

闭路电视天线

200

固定电话

100

动力电

千瓦

150

动力基础设施

混凝土

立方米

50

电杆(含线路)

10米以上电杆

10米以下减半

600

机耕桥

4米宽以上

600

水沟

浆砌

立方米

20

机耕道

混凝土,3米宽以上

平方米

20

坟墓

普通土坟

800

砖石、水泥修砌

15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刻有墓碑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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