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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涉爆人员的分类及职责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储存

第五章…………………………………爆炸物品信息采集管理

第六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七章…………………………爆破员IC卡和IC卡副证管理

第八章…………………………爆炸物品的领取、发放和退库

第九章…………………………………………爆炸物品的使用

第一十章………………………………………电子引爆机的使用

第一十一章…………………………………爆炸物品的试验和销毁

第一十二章………………………………………………………奖惩

第一十三章………………………………………………………附则

 

玲珑金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和GB50154-9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玲珑金矿范围内从事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我矿常用的爆炸物品主要包括:

膨化硝铵炸药、乳化炸药、非电导爆雷管和导爆管远程电子引爆机起爆系统等。

第四条保卫部是爆炸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爆炸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押运护卫工作,并负责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及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爆炸物品采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各炸药库的分管单位,负责爆炸物品的保管和发放环节的安全管理;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负责爆炸物品领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各涉爆单位应每年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培训,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涉爆人员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第六条各涉爆人员均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类别、作业范围和级别的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第七条爆炸物品在装卸、运输、领取、发放、加工和使用过程中以及涉爆人员进入炸药库等场所时,均不得携带烟火、发火物品和未关机的手机,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使用爆炸物品,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涉爆人员的分类和职责

第九条保卫部下设爆炸物品管理站,具体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爆炸物品管理站设爆炸物品主管、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汽车队设专职爆炸物品运输司机;各基层炸药库均由所在单位按规定配备爆炸物品分库保管员。

第十条爆炸物品管理站主管职责:

1、负责玲珑金矿爆炸物品的全面管理;主持制定、修改和完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2、督促全矿涉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

3、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应、提出爆炸物品管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参与爆炸事故调查。

4、负责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和指令;学习国家爆炸物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矿的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负责爆炸物品信息采集以及数据上报;每月对爆破员IC卡进行审验和更换。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管理站管理员职责:

1、协助主管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2、组织新进爆炸物品的质量抽查及试验,负责报废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

3、定期检查仓库储存、保管发放、装卸运输、余药退存情况。

4、协助主管做好涉爆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办证工作,和爆破员IC卡的审验、更换工作。

5、负责监督爆炸物品的信息采集;参与爆炸事故调查。

6、负责全矿爆炸物品账目的汇总、核对等工作。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保管员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炸物品,办理爆炸物品的出入库手续,并保证记录完整。

2、负责本辖区爆炸物品管理的日常业务联系;负责核对领取爆炸物品人员的爆破作业资质。

3、负责库房日常用品的管理,清理库区当班的卫生,经常检查各库房(硐室)内的干湿度。

4、负责爆炸物品信息采集和外观定期抽样检查;统计、汇总、记录当班的各种数据,并做好数据的上报。

5、监督爆炸物品的储存摆放及运输安全,协助运输人员搬运爆炸物品。

6、负责收集和发放爆炸物品相关单位的各种材料、证件等。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押运员职责:

1、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装卸、押运工作

2、负责核对所运输的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

3、看管所运输的爆炸物品

4、维护爆炸物品运输工具

5、负责完成爆炸物品管理站的卫生清洁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6、协助爆炸物品保管员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运输司机职责:

1、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运输工作。

2、负责核对所运输的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

3、负责运输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

4、协助爆炸物品押运员搬运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各涉爆单位均应成立爆炸物品管理组织,设专职或兼职爆炸物品安全员和管理员各一名或数名,其中,爆炸物品安全员应由本单位的安全员兼任;爆炸物品管理员应由本单位综合管理员兼任。

各涉爆单位应与所有的涉爆人员签订爆炸物品管理安全责任状。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爆破作业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并上报本单位的爆炸物品使用计划,和超计划用量的申请。

3、负责开具爆炸物品领料单。

4、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账目的汇总、上报和核对工作。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涉爆人员的政审及管理工作。

2、对本单位的涉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提高涉爆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监督检查本单位的爆破作业情况,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统计上报本单位的新增的爆破人员,并组织其参加培训;制止无爆破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5、每月到爆炸物品管理站对本单位的爆破员进行IC卡审验和更换。

6、经常检查本单位炸药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爆破工作面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十八条爆破员职责: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按规定领取爆炸物品并按规定保管好,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3、按照爆破施工计划进行爆破作业。

4、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5、爆破作业结束,及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如数退库。

6、定期参加爆破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安全会议。

7、保管好自己的爆破作业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定期参加审验。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十九条装备公司分部应由一名主管领导指导和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管理。

购买时,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按照我矿与省民爆处签订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合同》的各项规定,持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品购买和运输证明》等相关手续,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物品。

第二十条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在采购爆炸物品时,必须详细查验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销售许可证及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严把质量关,确保手续齐全,购买的爆炸物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每年要与生产厂家签订相应的购买合同,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三条装卸、搬运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及时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2、应有专人在场监督,并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3、爆炸物品不得和其他货物混装;雷管不得同时与炸药在同地进行装卸。

4、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得装卸爆炸物品。

5、装卸爆炸物品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6、装卸、搬运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炸物品。

7、装载、运输爆炸物品不得超高、超宽、超重。

8、分层装载爆炸物品时,不得站在下层箱上装载另一层,雷管分层装载时不得超过二层。

第二十四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爆炸物品管理站制定计划,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并派专人警戒、押运。

第二十五条地表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并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必须使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运输,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爆炸物品的装载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非爆炸物品运输人员不得搭乘车辆。

3、要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车,中途停车时必须有专人看管。

4、运输车辆应设明显标志,车上要配备灭火器材;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使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带。

5、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

在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得小于50m,上坡或下坡不小于300m;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电机车运输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列车前后应设“危险”或“当心爆炸”标志。

2、使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厢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3、在装爆炸物品的车厢与机车之间,应用三个以上空车厢隔开。

4、在装卸爆炸物品时,电机车必须断电。

第二十七条在井下集中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运输。

2、爆炸物品不得在井口、井底车场和运输巷道内停留。

3、运至井下炸药库的爆炸物品,必须由规定的入口进入。

4、井下炸药库内的运输车辆,必须使用不能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一次运输炸药量不能超过300kg。

第二十八条爆破员运送领取到的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爆破人员领到爆炸物品后,必须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在库区周围和半路停留或相互嬉闹,不得乱丢乱放或转交给他人;多人同时运送时,不得在巷道内平行行走,前后要隔开5米以上距离。

3、不得单人领取爆炸物品,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

4、领取爆炸物品时,应携带统一配发的专用炸药兜和雷管兜,不得使用其他兜袋代替;领取的整箱炸药,应整箱运送,不得拆箱,散包炸药装入炸药兜内;雷管装入雷管兜内,不得放在衣袋里。

5、单人一次背运的炸药数量,拆箱不得超过20kg,整箱不得超过一箱;挑运不得超过两箱。

第二十九条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竖井、斜井提升前,应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用罐笼运输爆炸物品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炸物品时,速度不得超过1m/s。

3、双层罐笼,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层提升;单层罐笼和其他提升容器,炸药和雷管不得同罐提升。

4、罐笼提升爆炸物品时,除爆炸物品运送人员和信号工,其他人不得同罐提升;但应按照罐笼的定员,酌情减少乘罐人数。

5、各单位应在井口划定专门的爆炸物品候罐区,分别设置炸药放置架和雷管兜悬挂架,炸药放置架和雷管兜悬挂架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爆炸物品候罐区及以外5米范围内要禁止烟火,非爆破人员不得进入。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储存

第三十条我矿现有地表炸药总库一座,位于灵山分矿,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20万发、炸药15吨;地表雷管库一座,位于九曲分矿280,最大允许储存导爆雷管5万发。

井下炸药库4座,其中,九曲分矿九曲矿区-70中段炸药库,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九曲分矿大开头矿区-270中段一座,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灵山分矿-190中段一座,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西山坑口230中段一座,最大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

第三十一条爆炸物品入库的有关规定:

1、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必须由专人领取,并认真检查爆炸物品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必须立即报告爆炸物品管理站。

2、经检查验收,包装完整、无异常情况的,应查清数量,记于出入库登记薄,并用手持机采集入库信息后,入库存放。

3、新换产品、新换厂家、其它外进的爆炸物品,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4、对过期和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

第三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的有关规定:

1、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炸药库内,炸药库的位置、设计和库内设施均要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规定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2、储存爆炸物品不得超过核定的储存量;井下炸药库单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应超过2吨。

3、不同属性的炸药应单独存放;雷管应单独存放,并按段别,分别整齐、牢靠地摆放在相应的货架上,不得混放和任意存放。

4、炸药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5、库内应悬挂干湿温度计,定时开启烘干机,确保卫生整洁,通风良好,温度保持在18℃~28℃,湿度保持在55%~75%之间。

6、炸药库保管员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保证药库内24小时有双人值班;检查人员进入炸药库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7、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不得穿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衣服进入库区,不得把易燃物和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

8、不得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不得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并要采取措施,杜绝鼠害。

9、库内应有足量的消防器材,并图示存放位置;消防器材、通讯工具、报警装置均应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10、炸药存放时,炸药箱下必须垫有大于0.1米厚的垫木;摆放要整齐规范,应有0.6米以上的安全通道,与墙距离应大于0.4米;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6米。

11、导爆管雷管箱子必须放在木制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米,架上的雷管箱不得叠放;架间应有0.6米以上的安全通道,架与墙距离应大于0.4米;雷管箱距上层架板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

12、雷管库(硐室)的金属丝网门,要随手关闭,严禁敞开,防止鼠害。

第三十三条炸药库的电气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地表库库房内除专用的电工仪表外,不应装设电气设备。

从库区变电所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地敷设。

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投射采光,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设在库房外,并装在配电箱内。

2、井下炸药库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用铜芯铠装电缆,照明电压应为36伏;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不应安装灯具;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

3、在井下炸药库内,应使用蓄电池灯、安全手电筒作为移动式照明。

4、防雷及接地:

1)地面炸药库和覆盖岩层厚度小于10米的硐室式炸药库,均应设置防雷装置。

当低压配电系统采用接地保护时,电气设备正常时不带电的部分均应接地,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防静电积聚接地装置、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可采用共用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

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2)从变电所至各库房的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在引入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进行防雷电感应接地;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米;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第五章爆炸物品信息采集管理

第三十四条爆炸物品入库、发放、退库等流程,都必须由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手持机采集信息数据;爆炸物品每一个流程的流向信息必须与手持机采集的信息同步。

第三十五条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手持机必须专人专用,不得让他人操作;操作方法要正确,防止出现数据丢失和锁机。

采集的数据信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爆炸物品管理站,并对上报的信息进行确认。

第三十六条使用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手持机要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专库专用,不得与其他库随意交换。

2、只应在采集爆炸物品信息时操作,不得在不从事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时操作。

3、每次使用前都要检查电池的剩余电量;电量不足要及时充电;不得长期亏电和过量充电;也不得用金属物接触电池触点。

4、使用时必须配戴皮套;操作时应将机绳挂在脖子上,做到轻拿轻放,不得出现摔、扔、跌等现象。

5、不得将被油、水污染的或已损坏的IC卡,及电话卡、消费卡等其他IC卡,放到手持机里读写。

6、不得在读写IC卡时拔卡,以免造成数据丢失;任何卡的密码,未经爆炸物品管理站批准,不得更改。

7、手持机不使用时,必须放在专用包里,并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将手持机放在过热、潮湿或有水蒸气的地方,防止将手持机洒上水。

8、必须使用专用电池;必须在安全场所给电池充电和更换电池;更换电池必须关机,不得在读卡时和不关机的情况下取下电池。

9、在使用、维护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更不准更改电路、电器参数及元器件的规格型号。

10、手持机的充电器、皮套、专用包均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其他充电器给手持机电池充电。

第六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及时组织涉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持有爆破证和爆破员IC卡后,方准安排其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定期组织涉爆人员进行国家有关法律和矿相关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学习,定期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炸物品管理业务培训考试。

第三十九条每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爆炸物品管理员制定出月份爆炸物品使用计划,报爆炸物品管理站,并按计划进行爆炸物品领取。

计划内临时需大量使用爆炸物品或减少、停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将数量报爆炸物品管理站。

第四十条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应提前向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领取空白《爆炸物品领用单》(以下简称领用单),然后根据当班所需要爆炸物品量,填写《领用单》;《领用单》上要写清所领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填写要齐全、清晰,不得涂改,在不需填写的栏目应划横线。

填写完毕应分别由车间主任、当班带班长和爆破员在《领用单》上签字(或盖章)。

《领用单》第一联交爆炸物品管理员留存根;第三联由爆破班长暂留存根;爆破员凭第二联和爆破员IC卡副证到炸药库领取爆炸物品,经药库发放员签字批准后,方可领取爆炸物品。

第四十一条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必须当班退回炸药库,并认真填写《退库单》。

第四十二条月底爆破班长要将所有《领用单》第三联交给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由管理员汇总、核对第一联和第三联;汇总、核对无误后,由管理员保存。

第四十三条爆炸物品管理员保管要保管好本单位的《领用单》,不得将没有填写的《领用单》流失到爆破员或他人手中;《领用单》均排有编号,不得撕页和乱写乱画;填写错误的《领用单》,要在《领用单》的一、二、三联上全部写上“作废”字样,且三联都要保存完整。

第四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涉爆流程管理,从制单、领取、使用到余药退存等各环节入手,加强防范措施,将责任落实到班组、个人,并由爆炸物品安全员监督落实。

第四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领取、发放原始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第四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要做好涉爆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杜绝违章作业现象;接受上级部门和矿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

第七章爆破员IC卡及IC卡副证管理

第四十七条爆破员凭爆破员IC卡和IC卡副证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员IC卡暂时由各单位炸药库负责人统一保管。

第四十八条爆破员IC卡副证由各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根据本单位的施工计划、爆破员IC卡和爆破员情况,每月进行审验,为下月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班长办理爆破员IC卡副证。

第四十九条暂不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员,要将IC卡、IC卡副证交回爆炸物品管理站保管。

第五十条爆破员离职后,必须将自己的爆破员IC卡副证交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

第五十一条爆破员调走、辞退、工作变动或长期不从事涉爆作业的爆破员,必须由该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员,持该爆破员的IC卡到保卫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注销IC卡副证,再由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将该爆破员的IC卡到市公安局注销。

第五十二条爆破员IC卡、IC卡副证要严格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冒用爆破员IC卡、IC卡副证。

第五十三条爆破员IC卡或IC卡副证遗失后,应立即会同本单位的安全员,一起到保卫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挂失。

第五十四条爆破员要妥善保管爆破员IC卡、IC卡副证,不得使其受潮、污染芯片,不得折叠、刻划,更不准许将IC卡在其它读卡设备里使用。

第八章爆炸物品领取、发放和退库

第五十五条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由有爆破作业资格证的爆破人员,持三联单和IC卡副证,携带炸药兜和雷管兜领取。

经保管员验证爆破员IC卡,确认人、卡、证、三联单相符后,予以发放。

2、爆破人员应在发放硐室外排队依次领取,不得打闹喧哗;领到雷管后,应认真正确地对编码进行登记。

3、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炸物品;领取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退库。

4、领取到的炸药要立即装入炸药兜内,雷管登记完毕要立即装入雷管兜内,不得拆开包装和加工起爆药包。

5、办完手续,装好爆炸物品后,爆破员要尽快携带爆炸物品离开,不应久留。

第五十六条发放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建立收发台账,执行手持机发放、三联单领用和退库单制度。

2、必须核查领用人员的爆破证、IC卡和“三联单”,并确认是否是双人、持双兜领取,不符合要求不得发放。

3、发放账目要清楚明白、班清月结、定期核对,确保账物相符,不得出现盈库和亏库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5、开启爆炸物品箱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在专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

6、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爆炸物品;对过期的、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炸物品,不得发放。

7、发放爆炸物品应在单独的发放硐室内进行,不得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8、炸药、雷管应分别发放;单人炸药发放量达到一箱的,不得拆箱,应挑选包装完整的药箱,整箱发放。

9、每班发放完毕,应将剩余的爆炸物品送回原库房,并清理卫生。

第五十七条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经保管员检查爆炸物品是否完好,核对数量后,填写退库记录。

2、下一次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一同领走退存的爆炸物品。

3、爆炸物品退存不得超过三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爆破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爆炸物品管理站批准。

第九章爆炸物品的使用

第五十八条运送到井下工作面的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炸物品箱内,不得乱扔乱放。

第五十九条爆炸物品箱应放置在爆破警戒线以外的顶板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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