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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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说明:
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XXXX为填入内容,()为选择或提示内容。
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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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
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
由XXXXX(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
XXXXXX;办学层次:
非学历;办学形式:
业余授课;招生对象:
XXXXX。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
无锡市教育局; 登记管理机关是:
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无锡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
XXXXXX(租赁/自有),邮编:
XXX。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
XXXXXX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
人民币XXX万元;出资者:
XXXXXX公司;出资形式:
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
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
X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人。
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
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
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办学活动计划;
(三)审核本教育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每年召开XX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二)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办学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本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参照同级同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设置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
经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
举办者出资总额:
由无锡致远计算机教育有限公司出资XXX万元;出资形式:
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
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三十三条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
XXX万元
第三十四条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
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备案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六条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
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抵押,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五条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
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
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办学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学校印章。
第四十八条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出资额为限返还出资人,剩余部分转入无锡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